*ST深泰:下属公司重整公告2010-01-19
证券代码:000034 证券简称:*ST 深泰 公告编号:2010-08
深圳市深信泰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
下属公司重整公告
公司管理人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
2010 年1 月19 日,深圳市深信泰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深信泰丰公司”)
收到下属公司深圳市华宝(集团)饲料有限公司(下称“华宝饲料公司”)、深圳市宝安华宝
实业有限公司(下称“华宝实业公司”)、深圳市泰丰科技有限公司(下称“泰丰科技公司”)、
深圳市深信西部房地产有限公司(下称“西部公司”)转来的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下称“深
圳中院”)分别为(2010)深中法民七重整字第1 号、2 号、3 号、4 号《受理重整案件公告》
和(2010)深中法民七重整字第1 号、2 号、3 号、4 号《指定管理人决定书》。现就有关事
项公告如下:
一、深圳中院裁定受理华宝饲料公司重整案及指定管理人的有关情况
(一)深圳中院作出(2010)深中法民七重整字第1 号《受理重整案件公告》,公告主
要内容如下:
1、自该案受理之日起,有关深圳市华宝(集团)饲料有限公司的民事诉讼,只能向深
圳中院提起,已经开始而尚未终结的民事诉讼或者仲裁依法应当中止,在管理人接管其财产
后,该诉讼或者仲裁继续进行;对深圳市华宝(集团)饲料有限公司财产的保全措施依法应
当解除,执行程序依法应当中止,其财产非经深圳中院同意,不得查封、扣押、冻结、处置。
2、债权申报、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等有关情况
债权申报截止日期:2010 年3 月2 日
债权申报地点:深圳市南山区南头第五工业区泰丰电子城2 号楼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时间:2010 年3 月11 日下午14 时30 分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地点:深圳中院第一审判庭
联系人:王诗华
电话:0755-26981319
传真:0755-26981585
邮编:518051
(二)深圳中院作出(2010)深中法民七重整字第1 号《指定管理人决定书》,主要内
容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三条的规定,深圳中院指定北京市金杜律师事
务所深圳分所担任深圳市华宝(集团)饲料有限公司管理人,王福祥律师为负责人,深圳市
华宝(集团)饲料有限公司管理人向深圳中院报告工作,接受债权人会议和债权人委员会的
监督。
二、深圳中院裁定受理华宝实业公司重整案及指定管理人的有关情况
(一)深圳中院作出(2010)深中法民七重整字第2 号《受理重整案件公告》,公告主
要内容如下:1、自该案受理之日起,有关深圳市宝安华宝实业有限公司的民事诉讼,只能向深圳中
院提起,已经开始而尚未终结的民事诉讼或者仲裁依法应当中止,在管理人接管其财产后,
该诉讼或者仲裁继续进行;对深圳市宝安华宝实业有限公司财产的保全措施依法应当解除,
执行程序依法应当中止,其财产非经深圳中院同意,不得查封、扣押、冻结、处置。
2、债权申报、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等有关情况
债权申报截止日期:2010 年3 月2 日
债权申报地点:深圳市南山区南头第五工业区泰丰电子城2 号楼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时间:2010 年3 月12 日上午9 时30 分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地点:深圳中院第一审判庭
联系人:石慧
电话:0755-26986161
传真:0755-26981585
邮编:518051
(二)深圳中院作出(2010)深中法民七重整字第2 号《指定管理人决定书》,主要内
容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三条的规定,深圳中院指定北京市金杜律师事
务所深圳分所担任深圳市宝安华宝实业有限公司管理人,王福祥律师为负责人。深圳市宝安
华宝实业有限公司管理人向深圳中院报告工作,接受债权人会议和债权人委员会的监督
三、深圳中院裁定受理泰丰科技公司重整案及指定管理人的有关情况
(一)深圳中院作出(2010)深中法民七重整字第3 号《受理重整案件公告》,公告主
要内容如下:
1、自该案受理之日起,有关深圳市泰丰科技有限公司的民事诉讼,只能向深圳中院提
起,已经开始而尚未终结的民事诉讼或者仲裁依法应当中止,在管理人接管其财产后,该诉
讼或者仲裁继续进行;对深圳市泰丰科技有限公司财产的保全措施依法应当解除,执行程序
依法应当中止,其财产非经深圳中院同意,不得查封、扣押、冻结、处置。
2、债权申报、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等有关情况
债权申报截止日期:2010 年3 月2 日
债权申报地点:深圳市南山区南头第五工业区泰丰电子城2 号楼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时间:2010 年3 月12 日下午14 时30 分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地点:深圳中院第一审判庭
联系人:徐艳丽
电话:0755-26986162
传真:0755-26981585
邮编:518051
(二)深圳中院作出(2010)深中法民七重整字第3 号《指定管理人决定书》,主要内
容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三条的规定,深圳中院指定北京市金杜律师事
务所深圳分所担任深圳市泰丰科技有限公司管理人,王福祥律师为负责人。深圳市泰丰科技
有限公司管理人向深圳中院报告工作,接受债权人会议和债权人委员会的监督。四、深圳中院裁定受理西部公司重整案及指定管理人的有关情况
(一)深圳中院作出(2010)深中法民七重整字第4 号《受理重整案件公告》,公告主
要内容如下:
1、自该案受理之日起,有关深圳市深信西部房地产有限公司的民事诉讼,只能向深圳
中院提起,已经开始而尚未终结的民事诉讼或者仲裁依法应当中止,在管理人接管其财产后,
该诉讼或者仲裁继续进行;对深圳市深信西部房地产有限公司财产的保全措施依法应当解
除,执行程序依法应当中止,其财产非经深圳中院同意,不得查封、扣押、冻结、处置。
2、债权申报、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等有关情况
债权申报截止日期:2010 年3 月2 日
债权申报地点:深圳市南山区南头第五工业区泰丰电子城2 号楼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时间:2010 年3 月11 日上午9 时30 分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地点:深圳中院第一审判庭
联系人:赵坤成
电话:0755-26981504
传真:0755-26981585
邮编:518051
(二)深圳中院作出(2010)深中法民七重整字第4 号《指定管理人决定书》,主要内
容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三条的规定,深圳中院指定北京市金杜律师事
务所深圳分所担任深圳市深信西部房地产有限公司管理人,王福祥律师为负责人。深圳市深
信西部房地产有限公司管理人向深圳中院报告工作,接受债权人会议和债权人委员会的监
督。
深信泰丰公司上述四家子公司进入破产重整程序后,存在依《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
法》规定的原因被宣告破产清算的风险。管理人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管理人将根据上述事项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深圳市深信泰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管 理 人
二○一○年一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