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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ST深泰:下属公司重整公告2010-01-19  

						证券代码:000034 证券简称:*ST 深泰 公告编号:2010-08

    深圳市深信泰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

    下属公司重整公告

    公司管理人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

    2010 年1 月19 日,深圳市深信泰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深信泰丰公司”)

    收到下属公司深圳市华宝(集团)饲料有限公司(下称“华宝饲料公司”)、深圳市宝安华宝

    实业有限公司(下称“华宝实业公司”)、深圳市泰丰科技有限公司(下称“泰丰科技公司”)、

    深圳市深信西部房地产有限公司(下称“西部公司”)转来的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下称“深

    圳中院”)分别为(2010)深中法民七重整字第1 号、2 号、3 号、4 号《受理重整案件公告》

    和(2010)深中法民七重整字第1 号、2 号、3 号、4 号《指定管理人决定书》。现就有关事

    项公告如下:

    一、深圳中院裁定受理华宝饲料公司重整案及指定管理人的有关情况

    (一)深圳中院作出(2010)深中法民七重整字第1 号《受理重整案件公告》,公告主

    要内容如下:

    1、自该案受理之日起,有关深圳市华宝(集团)饲料有限公司的民事诉讼,只能向深

    圳中院提起,已经开始而尚未终结的民事诉讼或者仲裁依法应当中止,在管理人接管其财产

    后,该诉讼或者仲裁继续进行;对深圳市华宝(集团)饲料有限公司财产的保全措施依法应

    当解除,执行程序依法应当中止,其财产非经深圳中院同意,不得查封、扣押、冻结、处置。

    2、债权申报、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等有关情况

    债权申报截止日期:2010 年3 月2 日

    债权申报地点:深圳市南山区南头第五工业区泰丰电子城2 号楼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时间:2010 年3 月11 日下午14 时30 分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地点:深圳中院第一审判庭

    联系人:王诗华

    电话:0755-26981319

    传真:0755-26981585

    邮编:518051

    (二)深圳中院作出(2010)深中法民七重整字第1 号《指定管理人决定书》,主要内

    容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三条的规定,深圳中院指定北京市金杜律师事

    务所深圳分所担任深圳市华宝(集团)饲料有限公司管理人,王福祥律师为负责人,深圳市

    华宝(集团)饲料有限公司管理人向深圳中院报告工作,接受债权人会议和债权人委员会的

    监督。

    二、深圳中院裁定受理华宝实业公司重整案及指定管理人的有关情况

    (一)深圳中院作出(2010)深中法民七重整字第2 号《受理重整案件公告》,公告主

    要内容如下:1、自该案受理之日起,有关深圳市宝安华宝实业有限公司的民事诉讼,只能向深圳中

    院提起,已经开始而尚未终结的民事诉讼或者仲裁依法应当中止,在管理人接管其财产后,

    该诉讼或者仲裁继续进行;对深圳市宝安华宝实业有限公司财产的保全措施依法应当解除,

    执行程序依法应当中止,其财产非经深圳中院同意,不得查封、扣押、冻结、处置。

    2、债权申报、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等有关情况

    债权申报截止日期:2010 年3 月2 日

    债权申报地点:深圳市南山区南头第五工业区泰丰电子城2 号楼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时间:2010 年3 月12 日上午9 时30 分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地点:深圳中院第一审判庭

    联系人:石慧

    电话:0755-26986161

    传真:0755-26981585

    邮编:518051

    (二)深圳中院作出(2010)深中法民七重整字第2 号《指定管理人决定书》,主要内

    容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三条的规定,深圳中院指定北京市金杜律师事

    务所深圳分所担任深圳市宝安华宝实业有限公司管理人,王福祥律师为负责人。深圳市宝安

    华宝实业有限公司管理人向深圳中院报告工作,接受债权人会议和债权人委员会的监督

    三、深圳中院裁定受理泰丰科技公司重整案及指定管理人的有关情况

    (一)深圳中院作出(2010)深中法民七重整字第3 号《受理重整案件公告》,公告主

    要内容如下:

    1、自该案受理之日起,有关深圳市泰丰科技有限公司的民事诉讼,只能向深圳中院提

    起,已经开始而尚未终结的民事诉讼或者仲裁依法应当中止,在管理人接管其财产后,该诉

    讼或者仲裁继续进行;对深圳市泰丰科技有限公司财产的保全措施依法应当解除,执行程序

    依法应当中止,其财产非经深圳中院同意,不得查封、扣押、冻结、处置。

    2、债权申报、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等有关情况

    债权申报截止日期:2010 年3 月2 日

    债权申报地点:深圳市南山区南头第五工业区泰丰电子城2 号楼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时间:2010 年3 月12 日下午14 时30 分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地点:深圳中院第一审判庭

    联系人:徐艳丽

    电话:0755-26986162

    传真:0755-26981585

    邮编:518051

    (二)深圳中院作出(2010)深中法民七重整字第3 号《指定管理人决定书》,主要内

    容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三条的规定,深圳中院指定北京市金杜律师事

    务所深圳分所担任深圳市泰丰科技有限公司管理人,王福祥律师为负责人。深圳市泰丰科技

    有限公司管理人向深圳中院报告工作,接受债权人会议和债权人委员会的监督。四、深圳中院裁定受理西部公司重整案及指定管理人的有关情况

    (一)深圳中院作出(2010)深中法民七重整字第4 号《受理重整案件公告》,公告主

    要内容如下:

    1、自该案受理之日起,有关深圳市深信西部房地产有限公司的民事诉讼,只能向深圳

    中院提起,已经开始而尚未终结的民事诉讼或者仲裁依法应当中止,在管理人接管其财产后,

    该诉讼或者仲裁继续进行;对深圳市深信西部房地产有限公司财产的保全措施依法应当解

    除,执行程序依法应当中止,其财产非经深圳中院同意,不得查封、扣押、冻结、处置。

    2、债权申报、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等有关情况

    债权申报截止日期:2010 年3 月2 日

    债权申报地点:深圳市南山区南头第五工业区泰丰电子城2 号楼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时间:2010 年3 月11 日上午9 时30 分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地点:深圳中院第一审判庭

    联系人:赵坤成

    电话:0755-26981504

    传真:0755-26981585

    邮编:518051

    (二)深圳中院作出(2010)深中法民七重整字第4 号《指定管理人决定书》,主要内

    容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三条的规定,深圳中院指定北京市金杜律师事

    务所深圳分所担任深圳市深信西部房地产有限公司管理人,王福祥律师为负责人。深圳市深

    信西部房地产有限公司管理人向深圳中院报告工作,接受债权人会议和债权人委员会的监

    督。

    深信泰丰公司上述四家子公司进入破产重整程序后,存在依《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

    法》规定的原因被宣告破产清算的风险。管理人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管理人将根据上述事项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深圳市深信泰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管 理 人

    二○一○年一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