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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ST深泰:诉讼进展公告2010-02-24  

						证券代码:000034 证券简称:*ST 深泰 公告编号:2010-15

    深圳市深信泰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

    诉讼进展公告

    公司管理人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

    近日,深圳市深信泰丰(集团)股份公司(以下简称“深信泰丰公司”)收到广东省揭

    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揭阳中院”)(2007)揭中法执委字第62-6 号《执行裁定书》,

    根据《公司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有关重大事项信息披露的规定,现将深

    圳市腾飞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腾飞投资公司”)与深圳市泰丰科技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泰丰科技公司”,深信泰丰公司子公司)、深圳市深信西部房地产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西部公司”,深信泰丰公司子公司)、深信泰丰公司担保合同代偿纠纷案的有关情况公告

    如下:

    一、基本情况

    该案有关情况深信泰丰公司已刊登在2006 年年报、2007 年中报、2007 年年报、2008

    年中报、2008 年年报、2009 年中报和2010 年1 月12 日的临时公告。

    二、进展情况

    揭阳法院(2009)揭中法执委字第62-6 号《执行裁定书》主要内容为:该案执行过程

    中,揭阳中院轮候查封西部公司名下的宝城30 区7 栋103、404 号,12 栋304、404、504

    号等房产。此后,案外人韩志雄、林合婵等人以其从西部公司购得上述房产,已付清房款,

    并居住使用至今为由提出异议。经审查,揭阳中院作出(2009)揭中法执异议字第18-22

    号裁定,案外人所提异议理由成立,异议人居住的房产不宜作为被执行人的财产。案外人韩

    志雄、林合婵等人向揭阳中院申请,要求解除对上述被查封的房产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揭

    阳中院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

    下:解除对被执行人深圳市深信西部房地产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深圳市宝安区宝城30 区7

    栋103、404 号,12 栋304、404、504 号房产的查封。

    三、经管理人向深信泰丰公司了解,上述公告事项没有对深信泰丰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

    利润产生影响。

    四、管理人将根据上述诉讼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五、备查文件:揭阳法院(2009)揭中法执委字第62-6 号《执行裁定书》。

    特此公告

    深圳市深信泰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管 理 人

    二○一○年二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