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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ST深泰:管理人关于第二次债权人会议及出资人组会议召开情况的公告2010-04-22  

						证券代码:000034 证券简称:*ST 深泰 公告编号:2010-35

    深圳市深信泰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

    关于第二次债权人会议及出资人组会议召开情况的公告

    公司管理人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

    2009 年11 月20 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深圳中院”)作出(2009)深中

    法民七重整字第1-2 号《民事裁定书》,裁定自2009 年11 月20 日起对深圳市深信泰丰(集

    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信泰丰公司”)进行重整,同时指定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

    所深圳分所为深信泰丰公司管理人(以下简称“管理人”)(公告编号:2009-66 号)。

    经深圳中院决定,深信泰丰公司第二次债权人会议及出资人组会议分别于2010 年4 月

    22 日上午9 时30 分、下午14 时30 分在深圳中院第一审判庭召开。本次会议依照《中华人

    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破产法》)的有关规定,普通债权组对《深圳市深信泰丰

    (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草案》(以下简称《重整计划草案》进行了审议和表决,出

    资人组对《重整计划草案》中涉及的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进行了审议和表决。具体情况如下:

    一、债权人会议召开情况

    (一)补充申报债权的核查情况

    深信泰丰公司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后,又有3 家债权人向管理人申报了共计4 笔债权,

    申报债权金额共计人民币2,823,943 元。依据《破产法》的相关规定,管理人依法对上述补

    充申报的债权进行了审查,并对上述3 家债权人补充申报的债权予以确认,确认金额为人民

    币2,823,943 元。根据审查结果,管理人编制了《补充债权表》提交本次债权人会议核查,

    并将根据核查结果另行向深圳中院申请裁定确认《补充债权表》中无异议的债权。

    (二)表决情况

    由于深信泰丰公司的债权人中不存在对深信泰丰公司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优先债权

    组、职工债权组和税款债权组,故本次会议只设普通债权组对《重整计划草案》进行表决。

    出席深信泰丰公司第二次债权人会议的有表决权的普通债权人共计26 家,所代表的债权总

    额为1,246,609,169.13 元。其中:不同意的债权人4 家,代表债权额287,245,906.19 元;

    同意的债权人22 家,已超过出席会议债权人总人数的二分之一,代表债权额959,363,262.94

    元,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普通债权总额的75.65%,已超过本组债权总额的三分之二。

    依据《破产法》第八十四条规定,深信泰丰公司普通债权组对《重整计划草案》的表决

    获得通过。

    二、出资人组会议召开情况

    出席深信泰丰公司出资人组会议的股东代表共6 家,所持股份数为 145,435,767 股。

    其中:同意的股东所持股份数为145,355,767 股,占本组出席会议代表所持股份总额的99.94

    %;弃权的股东所持股份数为:80,000 股,占本组出席会议代表所持股份总额的0.06%;没2

    有股东投反对票。

    按照《破产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出资人组会议表决通过《重

    整计划草案》所涉及的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

    上述《重整计划草案》经债权人会议及出资人组会议表决通过后,公司管理人将依法向

    深圳中院申请裁定批准。

    特此公告。

    深圳市深信泰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管 理 人

    二○一○年四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