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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ST深泰:管理人关于子公司第二次债权人会议召开情况的公告2010-04-27  

						证券代码:000034 证券简称:*ST 深泰 公告编号: 2010-36

    深圳市深信泰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

    关于子公司第二次债权人会议召开情况的公告

    公司管理人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

    2010 年1 月15 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深圳中院)分别作出(2010)深中

    法民七重整字第1-1 号、2-1 号、3-1 号、4-2 号《民事裁定书》,裁定自2010 年1 月15 日

    起对深圳市深信泰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信泰丰公司)下属子公司深圳市华

    宝(集团)饲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宝饲料公司”)、深圳市宝安华宝实业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华宝实业公司”)、深圳市泰丰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丰科技公司”)、深圳市

    深信西部房地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部公司”)进行重整(公告编号:2010-08)。

    经深圳中院决定,华宝饲料公司、华宝实业公司、泰丰科技公司、西部公司第二次债权

    人会议分别于2010 年4 月26 日上午9 时30 分、下午14 时30 分,2010 年4 月27 日上午9

    时30 分、下午14 时30 分在深圳中院第一审判庭召开。四个会议分别对《深圳市华宝(集

    团)饲料有限公司重整计划草案》(以下简称《华宝饲料公司重整计划草案》、《深圳市宝安

    华宝实业有限公司重整计划草案》(以下简称《华宝实业重整计划草案》)、《深圳市泰丰科技

    有限公司重整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泰丰科技公司重整计划草案》)、《深圳市深信西部房地

    产有限公司重整计划草案》(以下简称《西部公司重整计划草案》)进行审议、表决。具体情

    况如下:

    一、华宝饲料公司第二次债权人会议召开情况

    由于华宝饲料公司的债权人中不存在对华宝饲料公司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优先债权

    组、职工债权组,故本次会议只设税款债权组和普通债权组对《华宝饲料公司重整计划草案》

    进行表决。出席华宝饲料公司第二次债权人会议的债权人共计17 家,包括税款债权人1 家,

    所代表的税款债权总额为2,076,566.65 元,普通债权人16 家,所代表的普通债权总额为

    286,273,905.84 元。经与会债权人对《华宝饲料公司重整计划草案》进行表决,税款债权

    组1 家债权人同意,已超过出席会议的该组债权人总数的二分之一,所代表的税款债权额占

    该组债权总额的100%;普通债权组不同意的债权人1 家,代表债权额9,343,720.23 元;同

    意的债权人15 家,已超过出席会议的该组债权人总数的二分之一,代表债权额

    276,930,185.61 元,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普通债权总额的96.74%,已超过本组债权总额的三

    分之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破产法》)第八十四条规定,华宝

    饲料公司税款债权组和普通债权组对《华宝饲料公司重整计划草案》的表决获得通过。

    二、华宝实业公司第二次债权人会议召开情况

    由于华宝实业公司的债权人中不存在对华宝实业公司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优先债权2

    组、职工债权组和税款债权组,故本次会议只设普通债权组对《华宝实业公司重整计划草案》

    进行表决。出席华宝实业公司第二次债权人会议的债权人共计8 家,所代表的普通债权总额

    为33,722,914.52 元。经与会债权人对《华宝实业公司重整计划草案》进行表决,同意的债

    权人8 家,已超过出席会议的该组债权人总数的二分之一,代表债权额33,722,914.52 元,

    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普通债权总额的100 %,已超过本组债权总额的三分之二。依据《破产法》

    第八十四条规定,华宝实业公司普通债权组对《华宝实业公司重整计划草案》的表决获得通

    过。

    三、泰丰科技公司第二次债权人会议召开情况

    (一)补充申报债权的核查情况

    泰丰科技公司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后,又有2 家债权人向管理人申报了共计2 笔债权,

    申报债权金额共计人民币58,927.04 元。依据《破产法》的相关规定,管理人依法对上述补

    充申报的债权进行了审查,并对上述2 家债权人补充申报的债权予以确认,确认金额为人民

    币58,927.04 元。根据审查结果,管理人编制了《补充债权表》提交本次债权人会议核查,

    并将根据核查结果另行向深圳中院申请裁定确认《补充债权表》中无异议的债权。

    (二)表决情况

    由于泰丰科技公司的债权人中不存在对泰丰科技公司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优先债权

    组、职工债权组和税款债权组,故本次会议只设普通债权组对《泰丰科技公司重整计划草案》

    进行表决。出席泰丰科技公司第二次债权人会议的债权人共计57 家,所代表的普通债权总

    额为129,412,054.71 元。经与会债权人对《泰丰科技公司重整计划草案》进行表决,不同

    意的债权人3 家,代表债权额3,409,411.62 元;同意的债权人54 家,已超过出席会议的该

    组债权人总数的二分之一,代表债权额126,002,643.09 元,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普通债权总

    额的86.41 %,已超过本组债权总额的三分之二。依据《破产法》第八十四条规定,泰丰科

    技公司普通债权组对《泰丰科技公司重整计划草案》的表决获得通过。

    四、西部公司第二次债权人会议召开情况

    (一)补充申报债权的核查情况

    西部公司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后,又有2 家债权人向管理人申报了债权,申报债权金

    额共计人民币1,893,225.58 元。依据《破产法》的相关规定,管理人依法对上述补充申报

    的债权进行了审查,并对上述2 家债权人补充申报的债权予以确认,确认金额为人民币

    1,893,225.58 元。根据审查结果,管理人编制了《补充债权表》提交本次债权人会议核查,

    并将根据核查结果另行向深圳中院申请裁定确认《补充债权表》中无异议的债权。

    (二)表决情况

    由于西部公司的债权人中不存在对西部公司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优先债权组、职工债

    权组和税款债权组,故本次会议只设普通债权组对《西部公司重整计划草案》进行表决。出

    席西部公司第二次债权人会议的债权人共计22 家, 所代表的普通债权总额为

    207,296,288.59 元。经与会债权人对《西部公司重整计划草案》进行表决,不同意的债权

    人4 家,代表债权额28,583,881.54 元;同意的债权人18 家,已超过出席会议的该组债权

    人总数的二分之一,代表债权额178,712,407.05 元,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普通债权总额的3

    86.21%,已超过本组债权总额的三分之二。依据《破产法》第八十四条规定,西部公司普通

    债权组对《西部公司重整计划草案》的表决获得通过。

    特此公告

    深圳市深信泰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管 理 人

    二○一○年四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