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手机随时随地看行情

公司公告

*ST深泰:关于补充债权确认事项的公告2010-05-24  

						证券代码:000034 证券简称:*ST 深泰 公告编号:2010-42

    深圳市深信泰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补充债权确认事项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

    2010 年3 月24 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下称“深圳中院”)做出(2009)深中法民

    七重整字第1-3 号、(2010)深中法民七重整字第1-2 号、2-2 号、3-2 号、4-3 号《民事裁

    定书》,分别裁定确认了本公司及下属四家子公司的债权人数、债权比数、债权金额和债权

    种类(公告编号:2010-26 号)。

    2010 年5 月24 日,本公司收到深圳中院的(2009)深中法民七重整字第1-5 号《民事

    裁定书》,同时收到下属公司深圳市泰丰科技有限公司(下称“泰丰科技公司”)、深圳市深

    信西部房地产有限公司(下称“西部公司”)转来的(2010)深中法民七重整字第3-4 号、

    4-5 号《民事裁定书》。

    在本公司及下属四家子公司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后,又有债权人分别向本公司和下属子公

    司泰丰科技公司、西部公司管理人申报债权,其中,向本公司管理人申报的债权共计3 户4

    笔债权,金额共计人民币2,823,943 元,向泰丰科技公司管理人申报的债权共计2 户2 笔债

    权,金额共计人民币58,927.04 元,向西部公司管理人申报的债权共计2 户2 笔债权,金额

    共计人民币1,893,225.58 元。管理人依法对上述债权进行了初步确认,并将编制的《补充

    债权表》提交本公司及下属子公司泰丰科技公司、西部公司第二次债权人会议核查。第二次

    债权人会议结束后,没有债权人或债务人向管理人提出异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管理人

    向深圳中院申请裁定确认上述补充债权。

    深圳中院依照本公司及下属子公司泰丰科技公司、西部公司管理人的申请,认为本公司

    及下属子公司泰丰科技公司、西部公司管理人提请深圳中院对上述补充债权表记载的无异议

    债权进行确认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

    分别作出裁定,主要内容如下:

    一、(2009)深中法民七重整字第1-5 号《民事裁定书》

    确认深圳市深信泰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于2010 年5 月11 日提交的《深圳市

    深信泰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整案补充债权表》。

    二、(2010)深中法民七重整字第3-4 号《民事裁定书》

    确认深圳市泰丰科技有限公司管理人于2010 年5 月11 日提交的《深圳市泰丰科技有限

    公司重整案补充债权表》。三、(2010)深中法民七重整字第4-5 号《民事裁定书》

    确认深圳市深信西部房地产有限公司管理人于2010 年5 月11 日提交的《深圳市深信西

    部房地产有限公司重整案补充债权表》。

    特此公告

    深圳市深信泰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一○年五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