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深泰:诉讼事项进展公告2010-09-12
证券代码:000034 证券简称:*ST 深泰 公告编号:2010-61
深圳市深信泰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事项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
2010 年9 月9 日,本公司收到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省高院”)送达的(2006)
粤高法审监民再字第368 号《民事裁定书》。根据《公司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
规则》信息披露的有关规定,现将中国光大银行深圳分行(以下简称 “光大银行”)与深圳
市信泰利实业公司(以下简称 “信泰利”)、本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基本案情
1997 年11 月19 日,光大银行与信泰利签订了《借款合同》。本公司为上述《借款合同》
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在借款期限届满之后,信泰利公司未能履行还款义务,本公司也未承担
连带责任。1999 年4 月10 日,光大银行与信泰利和本公司签订了《抵债协议》,信泰利以
其在深圳市凯成实业有限公司购买的相关房产冲抵其所欠光大银行的债务。
(一)案件一审情况
2001 年3 月20 日,光大银行以信泰利迟迟未办理抵债物业的过户手续,致使其债权无
法实现为由,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深圳中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信泰利
公司偿还借款本息,本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深圳中院在审理后,作出(2001)深中法经一初字第241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1、信泰利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借款美金198 万元及利息313,604.39 元;2、本公司
对信泰利公司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二)案件二审情况
信泰利公司与本公司不服上述判决,向省高院提出上诉。省高院在审理后,作出(2001)
粤法经一终字第416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判决如下:1、撤销(2001)深中法经一初字
第241 号民事判决;2、驳回光大银行的诉讼请求。
(三)案件再审情况
光大银行向最高人民检察院申请抗诉,最高人民检察院于2005 年11 月17 日以高检民
抗[2005]75 号民事抗诉书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抗诉,最高人民法院以(2006)民二抗字第8
号函指令省高院予以再审,裁定如下:1、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2、再审期
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该案件相关情况已刊登在2008 年中报、2008 年年报、2009 年中报和2009 年年报。
二、案件最新进展情况
省高院在审理的过程中,因光大银行以同意债务人将房产作为实物抵押,放弃对信泰利、
本公司的诉讼为由申请撤回申诉。为此,省高院作出了(2006)粤高法审监民再字第36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
1、本案终结再审程序;
2、恢复对省高院(2001)粤法经一终字第416 号民事判决的执行。
三、省高院(2001)粤法经一终字第416 号《民事判决书》生效后,本公司不再承担担
保责任,因此不会对本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产生影响。
四、备查文件:省高院(2006)粤高法审监民再字第368 号《民事裁定书》。
特此公告
深圳市深信泰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一○年九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