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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深信泰丰:监事会议事规则(2012年8月)2012-08-10  

						              深圳市深信泰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修订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明确监事会运作的基本要求,完善公司的治理结构,保证监

事会依法独立行使监督权,保障股东权益、公司利益和员工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章 监事会的职权

     第二条    监事会依法行使以下职权:

     (一) 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

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二) 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三) 对公司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四) 检查公司财务;
     (五) 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本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六) 当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

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七) 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
诉讼;

     (八) 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

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九) 《公司章程》规定和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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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条   监事会对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违法行为和重大失

职行为,经全体监事一致表决同意,有权向股东大会提出更换董事或向董事会提

出解聘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建议。

                         第三章 监事会的产生

     第四条   公司监事人员组成:监事会由三名监事组成,应当包括非职工代

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低于三分之一。监事会中

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第五条   监事会设监事会主席一人,由全体监事过半数同意选举产生。监

事会主席为监事会会议的召集人。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

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

     第六条   监事的任期每届为三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连任。监事在任

期届满前,股东大会或推选单位不得解除其职务。

                        第四章 监事的任职资格

     第七条   公司监事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 能够维护所有者的权益;

     (二) 坚持原则,清正廉洁,办事公道;

     (三) 具有与担任监事相适应的工作阅历和经验。

     第八条   有《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的各项情形之一的人,不得担

任公司的监事。公司董事、总经理及财务负责人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

事。违反本规定选举或推任监事的,该选举或推选无效。

                       第五章 监事的权利与义务

     第九条   监事有权检查公司业务及财务状况,审核薄册和文件,并有权请

求董事会或总经理提供有关情况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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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条   监事有权对董事会于每个会计年度所造具的各种会计表册(包括

营业报告书、资产负责表、财产目录、损益表等)进行检查审核,将其意见制成

报告书经监事会表决通过后向股东大会报告。

    第十一条 监事有权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和监事会的委托,行使其他监

督权。

    第十二条 监事会主席的权利与义务:

    (一) 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并检查监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二) 代表监事会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三) 列席董事会或委托其他监事列席董事会;

    (四) 当公司与董事或总经理发生诉讼时,由监事会主席代表公司与董事或

总经理进行诉讼。

    第十三条 监事不得利用在公司的地位和职权为自己谋取私利,不得利用职

权收受贿赂或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第十四条 监事除依照法律规定或经股东大会同意外,不得泄露公司的秘密。

    第十五条 监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的规定,

给公司造成损害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六条 监事在任期内不履行监督义务,致使公司利益、股东利益或者员

工利益遭受重大损害的,应当视其过错程度,分别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其责

任;股东大会或推任单位可按规定和程序解除其监事职务。

    第十七条 监事连续二次不能亲自出席监事会会议的,视为不能履行职责,

股东大会或推任单位应当予以撤换。

                       第六章 监事会的监督程序

    第十八条 监事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两次。监事在有正当理由和目的情况下,

有权要求监事会召集人召开临时监事会,是否召开由监事会主席决定,但经三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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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之一以上监事提议赞同的,必须召开临时监事会。监事会例会的决议与临时会议

的决议均属监事会决议,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九条 在召开监事会会议前十日,应当指派专人将书面会议通知送达所

有监事会成员,并做好送达记录工作。通知中要列明会议时间、地点、内容及表

决事项,并附带规范的《授权委托书》,用于监事不能出席会议时对受托人的规范

授权。会议通知、会议议程、会议决议等相关会议资料应一同整理存档,由专人

保管,保存年限为十年。

       第二十条 监事应当出席监事会会议。因故缺席的监事,可以事先提交书面

意见或书面表决,也可书面委托其他监事代为出席会议,委托时应使用规范的《授

权委托书》,委托书中应载明会议届次、议案内容、授权范围。无故缺席且不提交

书面意见、书面表决或未有效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第二十一条   监事会的决议,除在本规则专项规定之外,应当经全体监事

过半数以上表决通过为有效。监事会决议的表决,采用一人一票制记名表决方式。

       第二十二条   监事会认为必要时,可以邀请董事长、董事或总经理列席会

议。

       第二十三条   监事会应将会议决议事项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和

记录员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二十四条   监事应对监事会决议承担责任,监事会决议违反法律、行政

法规或《公司章程》,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监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

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示异议并记载至会议记录的,该监事可免除责任。

       第二十五条   监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由监事会指定专人保管,保存

年限为十年。

       第二十六条   监事会的决议由监事执行或监事会监督执行。对监督事项的

实质性决议,如对公司的财务进行检查的决议等,应由监事负责执行;对监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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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项的建议性决议,如当董事或总经理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或总经

理予以纠正的决议,监事会应监督其执行。

    第二十七条   监事履行职权时,公司各业务部门应当予以协助,不得拒绝

推诿或阻挠。公司应对监事履行职权的行为,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第二十八条   监事会履行职权时,必要时可以委托会计师、律师或其他专

家给予帮助,由此发生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二十九条   建立监事会决议执行记录制度,监事会的每一项决议均应指

定监事执行或监督执行。被指定的监事应将决议的执行情况记录在案,并将最终

执行结果报告监事会。

    第三十条 监事会认为董事会决议违反法律、《公司章程》或损害公司和员工

利益时,可作出决议、建议董事会复议该决议。董事会不予采纳或经复议仍维持

原决议的,监事会有义务向控股股东和证券监管部门报告直到提议召开临时股东

大会解决。监事和监事会对董事会决议不承担责任。但未履行本条规定的建议复

议和报告的义务,视为监督失职并依法承担责任。

    第三十一条   监事会不干涉、不参与公司日常经营管理活动。

    第三十二条   在公司出现下列情况,董事会应召开但逾期未召开临时股东

大会的,监事会可以决议要求董事会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 董事人数不足法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三分之二时;

    (二) 公司未弥补的亏损占股本总额三分之一时;

    (三) 持有公司股份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提出时。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如遇特殊情况需要修改,须经监事会授权审批。

    第三十四条   本制度最终解释权归属于监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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