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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深信泰丰:董事会议事规则(2012年8月)2012-08-10  

						               深圳市深信泰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修订预案,待股东大会审批)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明确公司董事会运作的基本要求,规范董事会的议事、决策程序,

保证董事会以公司利益最大化为行为准则,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章 董事会的职权

   第二条      董事会行使以下职权:

       (一) 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 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 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 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 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 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 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

形式的方案;

       (八) 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

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九) 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臵;

       (十) 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

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

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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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一)    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    制订《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    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    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    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六)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超过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三章 董事的义务

   第三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忠实履行职责,

维护公司利益。当其自身利益与公司和股东利益相冲突时,应当以公司和股东的

最大利益为行为准则。

   第四条       董事应当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所赋予的权利。在进行有关

决策前,应充分了解公司业务的经营管理状况,以保证所作决定符合公司发展要

求。

   第五条       董事应接受监事会对其履行职责的合法监督和合理建议。

                         第四章 董事会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六条       董事会应按照《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

规则》等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公开披露公司信息。

   第七条       在未公开披露前,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未

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泄露在任职期间所获得的涉及公司的内幕信息;但在下列

情况下,可以向法院或者其他政府主管机关披露该信息:

       (一) 法律有规定的;

       (二) 公众利益有要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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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 该当事人本身合法权益有要求的。

    第八条   董事会聘任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代表,负责办理信息披露事务。

董事、董事会秘书保证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需公开披露的公司信息,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其保证承担个别和连带责任。

    第九条   为公司进行财务报告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出具非标准意见

的审计报告时,董事会应披露专项说明意见。

                        第五章 董事会会议的召开

   第十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会议通知应在会议

召开十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全体董事。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长应在十个工作日内召集临时董事会会

议,并于会议召开二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全体董事,应参加会议的人员接到会议

通知后,应提前告知董事会秘书是否参加会议:

    (一) 董事长认为必要时;

    (二) 三分之一以上董事联名提议时;

    (三) 监事会提议时;

    (四) 总经理提议时;

    (五) 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提议时;

    (六) 十分之一以上有表决权的股东提议时。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责时,应当指定一名董事代其召集临时董事会会议;董事

长无故不履行职责,亦未指定具体人员代其行使职责的,可由二分之一以上的董

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负责召集会议。

   第十二条 董事会会议通知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 会议日期和地点;

    (二) 会议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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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 事由及议题;

     (四) 发出通知的日期;

     (五) 联系办法。

                    第六章 董事会会议的表决和决议

    第十三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由二分之一以上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每一董事

享有一票表决权。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四条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该董事

不得对此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

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需经无关联关系董

事过半数通过。当无关联关系的董事不足三人时,董事会应把该审议事项交由股

东大会审批。

    第十五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的,可以书

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参加表决。独立董事只能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

和表决。

    第十六条 委托必须以书面方式,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

权限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书面的委托书应当在开会前一天送达

董事会秘书,由董事会秘书办理授权委托登记,并在会议开始时向与会人员宣布。

    第十七条 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董事的权利。董事未

出席董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第十八条 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

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第十九条 董事会决议采取记名方式投票或举手方式表决,每名董事有一票

表决权,董事须在赞成、反对或弃权中选择一项投票。

    第二十条 董事会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书面或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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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真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董事签字。

    第二十一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和记录人,应当在

会议记录上签字。出席会议的董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说

明性记载。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由董事会秘书保存、备查,保留期限不

少于十年。

    第二十二条    董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一) 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 出席会议的董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任出席董事会的董事(代理人)

姓名;

     (三) 会议议程;

     (四) 董事发言要点;

     (五) 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所投赞成、反对或

弃权的票数及投票董事姓名)。

    第二十三条    董事应当在董事会议决议上签字并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

任。董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参与决

议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

该董事可以免除责任。

    第二十四条    董事个人或者其所任职的其他企业直接或者间接与公司已有

的或者计划中的合同、交易、安排有关联关系时(聘任合同除外),不论有关事项

在一般情况下是否需要董事会批准同意,均应当尽快向董事会披露其关联关系的

性质和程度。

    第二十五条    董事会对上述事项进行审议时,有关联关系的董事不应当参

与投票表决,其所代表的表决权不计入法定表决权总数,但是否离席回避,由董

事会根据实际情况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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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六条   除非有关联关系的董事按照本条前款的要求向董事会作了披

露,并且董事会在不将其计入法定人数、该董事亦未参加表决的会议上批准了该

事项;否则,公司有权撤销该合同、交易或者安排,但对方是善意第三人的除外。

    第二十七条   监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会议议题汇报人可列席

董事会会议。监事及其他列席人员可就所议议题发表意见,但没有投票表决权。

    第二十八条   列席董事会会议人员对尚未公开的信息有保密义务,不得利

用职权或内幕信息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

    第二十九条   董事会决议实施过程中,董事长(或委托有关部门和人员)

可就决议的实施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如发现有违反决议的情况,可要求和督促总

经理或有关部门予以纠正。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制度如遇特殊情况需要修改,须经董事会授权审批。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最终解释权归属于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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