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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深信泰丰:201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12-08-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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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深信泰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 律 意 见 书




                                  二〇一二年八月二十八日




      中国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4001 号时代金融中心十四层

                            电话:(0755)83025817

                            传真:(0755)83025298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4001 号时代金融中心 14 楼整层 14/F,Times Finance Centre,No.4001,ShenNan Road,ShenZhen,PRC.
                      电话 Tel:(0755)83025872 传真 Fax:(0755)83025298 网址 Http://www.huashang.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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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深信泰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深圳市深信泰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市深信泰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2 年第
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于 2012 年 8 月 28 日上午在
深圳市宝安区深圳市深信泰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举行。广东华
商律师事务所接受公司董事会的委托,依法指派刘先波律师、郑秋娇律师
(以下简称“经办律师”)出席公司的本次股东大会并予以见证。经办律师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
东大会规则》(2006 年修订,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
部门规章及《深圳市深信泰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本次股东大会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委派律师出席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并审查
了公司提供的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文件的原件和复印件。公司已
向本所保证和承诺:公司提供的文件和所作的陈述和说明是完整的、真实
的和有效的,且已向本所提供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
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

    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时,经办律师根据我国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及规
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
神,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股东
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事项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4001 号时代金融中心 14 楼整层 14/F,Times Finance Centre,No.4001,ShenNan Road,ShenZhen,PRC.
                        电话 Tel:(0755)83025872 传真 Fax:(0755)83025298 网址 Http://www.huashang.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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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为召开本次股东大会, 公司董事会于 2012 年 8 月 11 日在《证券时
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上刊登了《深圳市深
信泰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以下简称“《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召
开地点、召开方式、审议事项、会议出席对象等事宜予以公告。

    (2)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已于 2012 年 8 月 28 日上午在深圳市宝安区深
圳市深信泰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
事长晏群先生主持,与会的公司股东或股东的委托代理人就《召开股东大
会的通知》列明的审议事项进行了审议和表决。
    经验证,经办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已经按照通知的要求召开,
其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的要求及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1)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

     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 4 人,持有公司股份 124,356,825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4.74%。
    (2)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公司董事 2 人、监事 1 人,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3 人,经办律师 2 人,
 共计 8 人。

   经验证,上述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事项以记名投票的表决方
式审议了全部议案。该等议案投票表决按照《股东大会规则》、《公司章程》
规定的程序进行监票、验票和计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根据表决结果
及经办律师的审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4001 号时代金融中心 14 楼整层 14/F,Times Finance Centre,No.4001,ShenNan Road,ShenZhen,PRC.
                        电话 Tel:(0755)83025872 传真 Fax:(0755)83025298 网址 Http://www.huashang.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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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审议《公司章程》修订案;

   表决结果:同意 124,356,825 股,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股份总数
的 100%;反对 0 股,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股份总数的 0%。

   大会通过该项议案。

   (二)审议《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修订案;

   表决结果:同意 124,356,825 股,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股份总数
的 100%;反对 0 股,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股份总数的 0%。

   大会通过该项议案。

   (三)审议《董事会议事规则》修订案;

   表决结果:同意 124,356,825 股,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股份总数
的 100%;反对 0 股,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股份总数的 0%。

   大会通过该项议案。

   (四)审议《监事会议事规则》修订案;

   表决结果:同意 124,356,825 股,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股份总数
的 100%;反对 0 股,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股份总数的 0%。

   大会通过该项议案。

   (五)审议《独立董事工作细则》;

   表决结果:同意 124,356,825 股,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股份总数
的 100%;反对 0 股,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股份总数的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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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会通过该项议案。

   (六)审议《对外担保管理制度》修订案;

   表决结果:同意 124,356,825 股,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股份总数
的 100%;反对 0 股,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股份总数的 0%。

   大会通过该项议案。

   (七)审议《关联交易管理制度》修订案;

   表决结果:同意 124,356,825 股,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股份总数
的 100%;反对 0 股,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股份总数的 0%。

    大会通过该项议案。

   (八)审议《关于公司未来三年(2012-2014 年)股东回报规划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24,356,825 股,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股份总数
的 100%;反对 0 股,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股份总数的 0%。

    大会通过该项议案。

    上述议案与公司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一致,公
司股东没有提出新的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议案审议通过的表决票数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会
议记录及决议均由出席会议的公司董事签名,其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经办律师认为:公司 201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
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及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4001 号时代金融中心 14 楼整层 14/F,Times Finance Centre,No.4001,ShenNan Road,ShenZhen,PR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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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 201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
会通过的相关决议真实、合法、有效。
    经办律师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 201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
会的必备文件资料进行信息披露和依程序规定报送有关监管部门、深圳市
市场监督管理局及公司存档备查。

    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期为二〇一二年八月二十八日。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三份,无副本。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律师事务所负责人: 刘先波

见证律师: 刘先波                      郑秋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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