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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深信泰丰:诉讼事项公告2012-12-04  

						证券代码:000034              证券简称:深信泰丰             公告编号:2012-25



             深圳市深信泰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事项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公司于近日收到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罗湖法院”)(2012)深罗法民

二初字第1920 号《传票》。根据《公司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有关重大

事项信息披露的规定,现将该诉讼案件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基本案情

    1993年4月12日,本公司前身深圳市华宝牧工商联合公司(以下简称“华宝公司”)与

深圳市宝安区投资管理公司(以下简称“宝投公司”)、深圳市宝安经济发展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宝安经发公司”)等七家公司签订《深圳宝安宝威股份有限公司合同书》,约定由

该七家公司为发起人投资设立深圳市宝安宝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威公司”),注

册资本10,000万元,华宝公司出资900万,占总股本的9%。1998年,华宝公司申明“我公司

因客观原因没有出资,而且今后也不会出资。事实上没有尽义务和享受权利,不承担该公司

任何债权债务。”

    2001年,宝威公司因与深圳发展银行宝安支行(以下简称“深发行宝安支行”)票据纠

纷及借款保证合同纠纷,深发行宝安支行向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宝安法院”)

提起违约之诉。宝安法院经审理后分别以(2001)深宝法经初字第1169、1201号判决宝威公

司偿还债务合计990万元及利息、相关诉讼费用;保证人深圳市盈德丰(集团)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盈德丰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由于宝威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该

两起案件均进入执行程序。在执行过程中,宝威公司以房产及其他动产抵偿了部分欠款合计

人民币507万元。

    二、进展情况

    因主张本公司前身华宝公司未履行出资义务,深发行宝安支行向罗湖法院提起诉讼,请

求判令:
  (1)请求判令本公司(本案被告三)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2001)深宝法经初字第

1169、1201号两案中第三人宝威公司对原告所负债务连带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2)请求判令本公司在宝投公司(本案被告一)、宝安经发公司(本案被告二)对宝威

公司未出资的本息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3)判令其他九名被告分别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或连带赔偿责任。

  目前,本公司就本案已向罗湖法院递交《管辖权异议申请书》,请求罗湖法院将该案件

移送宝安法院审理。

   因本案尚未开庭审理,暂无法判断对本公司的影响,公司将根据诉讼的进展情况及时履

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备查文件

   罗湖法院(2012)深罗法民二初字第1920 号《传票》。


   特此公告




                                             深圳市深信泰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一二年十二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