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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深信泰丰:独立董事关于核销部分资产的独立意见2014-02-22  

						      深圳市深信泰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核销部分资产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
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则及《公
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细则》等有关规定,作为深圳市深信泰丰(集团)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经认真审阅相关材料,我们发表对
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的《关于核销中委公司欠款的议案》和《关
于核销博罗龙溪土地成本的议案》的独立意见如下:


    本次资产核销是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财务制度进行的,本次核销的资产,不
涉及公司关联方的关联交易;公司本次资产核销,有利于真实反映公司的财务状
况以及经营成果,没有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行为,批准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同意本次《关于核销中委公司欠款的议案》和《关于核
销博罗龙溪土地成本的议案》。




                          独立董事:吴 军          刘 崇        叶 翔


                                     二零一四年二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