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信泰丰:独立董事关于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14-03-12
深圳市深信泰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作为深圳市深信泰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
事,现对以下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关联方资金占用的专项说明及独立意见
依据中国证监会证监发[2003]56 号《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
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的要求,我们本着对公司、全体股东尤其
是中小投资者负责的态度,按照实事求是的原则对公司关联方欠款情况进行了认
真的检查和落实。在对公司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询问后,根据业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的公司 2013 年度财务报告,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截止 2013 年 12 月 31 日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如下表:
单位:万元
关联方向上市公司提供
向关联方提供资金
关联方 占用性质 资金
发生额 余额 发生额 余额
深圳市中委农业投资有限公 非经营性
-184.19 0.00 0.00 0.00
司 占用
合计 -184.19 0.00 0.00 0.00
报告期内,上市公司向控股股东及其子公司提供资金的发生额和余额均为
0.00 万元,向其他关联方提供资金的发生额为- 184.19 万元,余额为 0.00 万元。
报告期内公司向其他关联方提供资金的发生额为- 184.19 万元的原因是,公司对
联营企业深圳市中委农业投资有限公司以前年度形成的历史遗留借款 184.19 万
元进行核销。
公司能够严格按照上述《通知》的有关规定和要求,认真规范公司运作。2013
年,公司没有发生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的情况,公司也不存
在为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的情况。
二、关于担保的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依据证监发[2003]120号《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的要求,
我们本着对公司、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投资者负责的态度,按照实事求是的原则,
对公司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了认真的检查和落实,对公司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讯
问,依据业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公司2013年度财务报告,就公司对外担保事项
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报告期内,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没有新增的担保事项,公司未向股东、
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
2、报告期末,公司担保余额为人民币857.85万元,公司累计对外担保余额
亦为857.85万元。占2013年公司归属上市公司股东权益的比重为8.09%。上述担
保余额全部为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惠州市华宝饲料有限公司的贷款提供的担保。
除上述担保事项外,公司和控股子公司均无对外担保事项。
我们认为,公司在报告期内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规范公司对外担保行为,控
制公司对外担保风险,没有违反相关规定的事项发生。公司的担保属于公司生产
经营和资金合理利用的需要,担保决策程序合法、合理,没有损害公司及公司股
东利益。
三、关于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专项意见
深圳市深信泰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七届十二次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公司
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客观反映了公司在内部控制制度建设方面的实际情况,
就存在的问题制定了具有针对性的解决方案及完善计划。
报告期内,公司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其
配套指引、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部门规章等的相关要求,开展内控规
范建设、实施工作。
在经营管理上,集团通过分析财务报表数据、召开月度办公例会及现场考察
等方式,及时掌握下属各公司的经营状况,找出经营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研究解
决方案,进行工作布置并跟踪相关要求和措施的落实情况。报告期内,公司管理
水平得到了进一步的提升。
作为独立董事,我们认为,报告期内,公司能够严格按照相关的规章制度对
公司进行有效的管理和控制,建立了较为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内部控制体系健
全而有效,内部控制机制和内部控制制度不存在重大缺陷,实际执行中亦不存在
重大偏差或异常情况。
我们将同公司董事会一起共同努力,继续支持公司推进规范化建设工作,完
善公司的内部控制行为。
四、关于证券投资的独立意见
独立董事就公司 2013 年度证券投资业务发表如下意见:
1、2013 年度,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未发生证券投资行为。
2、报告期末,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未持有其他上市公司股票、基金、理财产
品等证券品种,未有参股上市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信托公司等上市
金融企业的情况。
五、对董事会未提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经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母公司 2013 年度实现净利润
为-14,618,807.75 元,加上 2013 年初的未分配利润-804,306,066.92 元,母
公司 2013 年度实际可供分配利润为-818,924,874.67 元。鉴于公司进行利润分
配以母公司为主体,母公司存在未弥补亏损,根据《公司章程》第一百七十三
条的规定,公司 2013 年度拟不进行利润分配,也不以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我们认为,董事会拟定的公司 2013 年度不进行利润分配也不以资本公积金
转增股本的预案,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公司
章程》和《公司未来三年(2012-2014 年)股东回报规划》的相关规定,是切合
公司实际情况的,我们同意董事会的决议。
六、关于续聘公司 2014 年度审计机构的意见
我们同意续聘瑞华会计师事务所为本公司 2014 年度财务报告及内部控制的
审计机构,期限为一年,审计费用分别为人民币 55 万元、33 万元,两项合计人
民币 88 万元。
特此说明
深圳市深信泰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 吴军 刘崇 叶翔
二○一四年三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