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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深信泰丰:重大诉讼公告2015-12-12  

						证券代码:000034            证券简称:深信泰丰              公告编号:2014-75



             深圳市深信泰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诉讼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


    2013 年 7 月,原告惠州市皖桂贸易有限公司认为深圳市天极光电实业股份
有限公司的发起人电子科技大学系虚假出资,而本公司及其他发起人存在出资不
实的情况,向深圳福田法院起诉包含本公司的七名被告。2014 年 8 月公司收到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福田法院”)(2013)深福法民二初字
第 4833 号《民事判决书》,本公司对判决情况存在异议于 2014 年 8 月 26 日向广
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近日本公司收到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以下简称“深圳中级法院”)(2014)深中法商终字第 2442 号《民事判决书》。
根据《公司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有关重大事项信息披露的规
定,现将该诉讼案件有关进展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案基本案情
    案件详情请见公司 2014 年 8 月 21 日(公告编号 2014-43),刊登在《证券
时报》与巨潮资讯网的《深圳市深信泰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公告》。
     二、判决情况
    根据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深中法商终字第 2442 号《民事判
决书》,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部分上诉人的部分上诉请求成立,本
院予以支持。原审所查事实基本清楚,但适用法律错误,本院予以纠正。依照《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九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一条、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九条第二款、第二十条、《中华人
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判决如下:
    1、维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13)深福法民二初字第 4833 号民事判决
第一项、第三项;
    第一项的内容为:被告电子科技大学新技术发展公司就深圳市天极光电实业
股份有限公司对(1998)深中法经调初字第 245 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债务不能
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第三项的内容为:驳回原告惠州市皖桂贸易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2、撤销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13)深福法民二初字第 4833 号民事判决
第二项。
    第二项的内容为:本公司对上述债务在 20.3298%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其
他被告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本公司及其他被告承担连带责任后有权向被告
电子科技大学新技术发展公司追偿。
    本案案件受理费用由本公司及其他被告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深圳中级法院的终审判决表明,本公司取得该案件的胜诉,无需为电子科技
大学新技术发展公司所应承担的补充赔偿责任承担任何经济责任。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情况
    截至本公告日止,本公司无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的可能影响
    根据深圳中级法院(2014)深中法商终字第 2442 号《民事判决书》本公司
仅需承担二审案件受理费 52,900 元。本次民事诉讼案件判决结果不会对公司本
期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五、备查文件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深中法商终字第 2442 号《民事判决书》。


    特此公告




                               深圳市深信泰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