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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深信泰丰:关于签署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2016-02-19  

						股票代码:000034            证券简称:深信泰丰          公告编号:2016-12


                 深圳市深信泰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署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5]2952 号”文核准,深圳市深信
泰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甲方”)于 2016 年 2 月 16
日启动向郭为、王晓岩等六名投资者进行非公开发行。本次实际增发人民币普通
股 296,096,903 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增发价格为人民币 7.43 元/股,
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2,199,999,989.29 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募集资金净额为
2,179,999,989.29 元。

    为进一步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深圳证券
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深圳市深信泰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2016 年 2 月 16 日,公司和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中银国际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独立财务顾问,以下合计简称“丙方”)分别与 2
家商业银行(以下简称“乙方”):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创维大厦支行、兴
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西安路支行签订《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
如下:

    一、甲方已在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创维大厦支行、兴业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大连西安路支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各银行的具体
账户情况如下:

    1、甲方在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创维大厦支行开设募集资金专用账户,
账号为:755900106310701。截止 2016 年 2 月 16 日,该专户余额为 0 元。

    2、甲方在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西安路支行开设募集资金专用账户,
账号为:532050100100175453。截止 2016 年 2 月 16 日,该专户余额为 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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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述专户仅用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收购的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
其他用途。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独立财务顾问,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财务顾问主办人
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
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 年修订)》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
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
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
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财务顾问主办人刘冠勋、梅秀振、王隆羿、王金成
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
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财务顾问主办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
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
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 10 日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当
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甲方一次或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五千万元或募集资
金净额的 10%的,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财务顾问主办人。丙方更换财务顾问
主办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书
面通知更换后财务顾问主办人的联系方式。更换财务顾问主办人不影响本协议的
效力。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者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
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或者丙方可以要求甲方单方面终
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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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九、本协议自甲、乙、丙各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
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丙方义务至持续督导期结束之日,即 2018 年 12 月 31 日解除。




   特此公告




                                      深圳市深信泰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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