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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深信泰丰:独立董事对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的意见2016-02-27  

						      深圳市深信泰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对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的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主
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公司章程》、《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等有关规定,作
为深圳市深信泰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审
阅了提交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的有关议案文件,并就公司2015年度
公司对外担保、关联交易及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专项说明、续聘公司2016年度审
计机构及支付其报酬、 公司2015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等有关事项进行核查,
发表独立意见。
    一、关于2015年度公司担保的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1、报告期内,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没有新增的担保事项,公司未向股东、
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
    2、报告期末,公司担保余额为人民币 203.35 万元,公司累计对外担保余额
亦为 203.35 万元。占 2015 年公司归属上市公司股东权益的比重为 1.09%。上述
担保余额全部为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惠州市华宝饲料有限公司的贷款提供的担保。
    除上述担保事项外,公司和控股子公司均无对外担保事项。
    我们认为,公司在报告期内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规范公司对外担保行为,控
制公司对外担保风险,没有违反相关规定的事项发生。公司的担保属于公司生产
经营和资金合理利用的需要,担保决策程序合法、合理,没有损害公司及公司股
东利益。
    二、关于关联方资金占用的专项说明及独立意见
    依据中国证监会证监发[2003]56 号《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
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的要求,我们本着对公司、全体股东尤其是
中小投资者负责的态度,按照实事求是的原则对公司关联方欠款情况进行了认真
的检查和落实。在对公司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询问后,根据业经会计师事务所审
计的公司 2015 年度财务报告,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截止 2015 年 12 月 31 日,上市公司向控股股东及其子公司提供资金的发生
额和余额均为 0.00 万元,向其他关联方提供资金的发生额和余额均为 0.00 万元。
公司能够严格按照上述《通知》的有关规定和要求,认真规范公司运作。2015
年,公司没有发生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的情况,公司也不存
在为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的情况。
    三、对董事会 2015 年度未提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经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母公司 2015 年度实现净利润
为 16,483,932.12 元,加上 2015 年初的未分配利润-803,731,451.38 元,母公
司 2015 年度实际可供分配利润为-787,247,519.26 元。鉴于公司进行利润分配
以母公司为主体,母公司存在未弥补亏损,根据《公司章程》第一百七十三条的
规定,公司 2015 年度拟不进行利润分配,也不以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我们认为,董事会拟定的公司 2015 年度不进行利润分配也不以资本公积金
转增股本的预案,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公司
章程》和《公司未来三年(2015-2017 年)股东回报规划》的相关规定,是切合
公司实际情况的,我们同意董事会的决议。
    四、关于 2015 年度证券投资的独立意见
    独立董事就公司 2015 年度证券投资业务发表如下意见:
    1、2015 年度,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未发生证券投资行为。
    2、报告期末,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未持有其他上市公司股票、基金、理财产
品等证券品种,未有参股上市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信托公司等上市
金融企业的情况。
    五、关于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专项意见
    报告期内,公司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其
配套指引、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部门规章等的相关要求,开展内控规
范建设、实施工作。公司能够严格按照相关的规章制度对公司进行有效的管理和
控制,建立了较为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内部控制体系健全而有效,内部控制机
制和内部控制制度不存在重大缺陷,实际执行中亦不存在重大偏差或异常情况。
    作为独立董事,我们认为,深圳市深信泰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八届六次
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客观反映了公司在内部控制
制度建设、实施方面的实际情况。
    六、关于续聘公司2016年度财务报告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及支付其报酬独
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在审议相关议案资料后,对
公司续聘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财务报告及内部控制审计机
构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经仔细审查,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
其在担任公司审计机构期间,遵循《中国注册会计师独立审计准则》,勤勉尽责,
公允合理地发表了独立审计意见。为保证公司审计工作的顺利进行,我们一致同
意公司续聘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作为公司2016年度财务报告及内
部控制的审计机构,期限为一年,审计费用分别为人民币55万元、33万元,两项
合计人民币88万元。




                                  独立董事:叶翔   高良玉   王能光


                                深圳市深信泰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一六年二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