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信泰丰:2015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16-03-19
证券代码:000034 证券简称:深信泰丰 公告编号:2016-37
深圳市深信泰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本次会议未有否决或修改议案的情况,未有股东向本次会议提
交提案。
深圳市深信泰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2015 年度
股东大会于 2016 年 3 月 18 日下午在本公司会议室召开。会议有关情况及形成决
议如下:
一、会议基本情况
1、会议召集人:本公司董事会
2、会议主持人:晏群董事长
3、会议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16 年 3 月 18 日(星期五)下午 14:3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
为:2016 年 3 月 18 日 9:30 至 11:30,13:00 至 15:00;通过深圳证
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6 年 3 月 17 日 15:00 至 2016
年 3 月 18 日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4、会议地点:深圳市宝安区宝城67区隆昌路8号飞扬科技园B座二楼公司会
议室
5、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6、本次股东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
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的规定。
7、本次会议未有修改议案的情况,未有股东向本次会议提交提案。
二、股东及股东代表出席会议的情况
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23名,代表股份327,595,015股,占公司股份
总额的50.09%。其中: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4名,代表
公司有表决权股份327,297,471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50.04%;参加本次股东大
会网络投票的股东代表19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297,544股,占公司股份总
数的0.0455%。会议由董事长晏群先生主持,公司3名董事、2名监事出席了会议,
4名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公司聘请的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2名经办律
师出席会议,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本次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符合《公司
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议案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以现场(现场采用记名投票表决方式)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
行了表决。审议表决结果如下:
(一)审议通过了《公司 2015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经表决,同意 327,594,715 股,占出席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 99.99%;
反对 300 股占出席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 0.0001%;弃权 0 股,占出席有效表
决权的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以外的股东)的表
决情况为:同意 29,906,944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99.99%;反对 3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001%;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
本项议案以普通决议获得通过。
(二)审议通过了《公司 2015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经表决,同意 327,594,715 股,占出席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 99.99%;
反对 300 股占出席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 0.0001%;弃权 0 股,占出席有效表
决权的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以外的股东)的表
决情况为:同意 29,906,944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99.99%;反对 3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001%;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
本项议案以普通决议获得通过。
(三)审议通过了《公司 2015 年度报告全文》及其摘要:
经表决,同意 327,594,715 股,占出席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 99.99%;
反对 300 股占出席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 0.0001%;弃权 0 股,占出席有效表
决权的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以外的股东)的表
决情况为:同意 29,906,944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99.99%;反对 3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001%;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
本项议案以普通决议获得通过。
(四)审议通过了《公司关于 2015 年度财务决算的议案》:
经表决,同意 327,594,715 股,占出席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 99.99%;
反对 300 股占出席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 0.0001%;弃权 0 股,占出席有效表
决权的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以外的股东)的表
决情况为:同意 29,906,944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99.99%;反对 3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001%;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
本项议案以普通决议获得通过。
(五)审议通过了《公司 2015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经表决,同意 327,594,715 股,占出席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 99.99%;
反对 300 股占出席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 0.0001%;弃权 0 股,占出席有效表
决权的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以外的股东)的表
决情况为:同意 29,906,944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99.99%;反对 3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001%;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
本项议案以普通决议获得通过。
(六)审议通过了《关于聘请公司 2016 年度审计机构及支付报酬的议案》:
经表决,同意 327,594,715 股,占出席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 99.99%;
反对 300 股占出席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 0.0001%;弃权 0 股,占出席有效表
决权的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以外的股东)的表
决情况为:同意 29,906,944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99.99%;反对 3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001%;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
本项议案以普通决议获得通过。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马天宁律师、周优美律师出席见证了本次会议,认为
公司2015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及表决程序均符
合《公司法》、《证券法》、《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2015
年度股东大会通过的相关决议真实、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深圳市深信泰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度股东大会会议记录及投
票表决表、统计表、股东登记表;
2、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深圳市深信泰丰(集团)股份有限公
司2015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市深信泰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一六年三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