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034 证券简称:深信泰丰 公告编号:2016-43 深圳市深信泰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本次会议未有否决或修改议案的情况,未有股东向本次会议提 交提案。 深圳市深信泰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2016 年第 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于 2016 年 3 月 28 日下午在本公司会议室召开。会议有关情况 及形成决议如下: 一、会议基本情况 1、会议召集人:本公司董事会 2、会议主持人:晏群董事长 3、会议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16 年 3 月 28 日(星期一)下午 14:3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 间为 2016 年 3 月 28 日交易日上午 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 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 2016 年 3 月 27 日 15:00 至 2016 年 3 月 28 日 15:00。 4、会议地点:深圳市宝安区宝城67区隆昌路8号飞扬科技园B座二楼公司会 议室 5、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6、本次股东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 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的规定。 7、本次会议未有修改议案的情况,未有股东向本次会议提交提案。 二、股东及股东代表出席会议的情况 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38名,代表股份328,340,746股,占公司股份 总额的50.20%。其中: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4名,代表 公司有表决权股份327,297,471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50.04%;参加本次股东大 会网络投票的股东代表34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1,043,275股,占公司股份 总数的0.16%。会议由董事长晏群先生主持,公司3名董事、2名监事出席了会议, 4名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公司聘请的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2名经办律 师出席会议,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本次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符合《公司 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议案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以现场(现场采用记名投票表决方式)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 行了表决。审议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更名的议案》: 经表决,同意 327,881,346 股,占出席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 99.86%; 反对 0 股占出席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 0%;弃权 459,400 股,占出席有效表 决权的股份总数的 0.14%。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以外的股东)的表 决情况为:同意 30,193,575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98.5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弃权 459,4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1.50%。 本项议案以普通决议获得通过。 2、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经营范围变更的议案》: 经表决,同意 327,798,246 股,占出席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 99.83%; 反对 0 股占出席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 0%;弃权 542,500 股,占出席有效表 决权的股份总数的 0.17%。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以外的股东)的表 决情况为:同意 30,110,475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98.23%;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弃权 542,5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1.77%。 本项议案以普通决议获得通过。 3、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的议案》: 经表决,同意 327,798,246 股,占出席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 99.83%; 反对 0 股占出席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 0%;弃权 542,500 股,占出席有效表 决权的股份总数的 0.17%。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以外的股东)的表 决情况为:同意 30,110,475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98.23%;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弃权 542,5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1.77%。 本项议案以普通决议获得通过。 4、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对外投资管理制度>的议案》: 经表决,同意 327,798,246 股,占出席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 99.83%; 反对 0 股占出席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 0%;弃权 542,500 股,占出席有效表 决权的股份总数的 0.17%。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以外的股东)的表 决情况为:同意 30,110,475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98.23%;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弃权 542,5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1.77%。 本项议案以普通决议获得通过。 5、审议通过了《关于利用自有闲置资金开展委托理财投资的议案》: 经表决,同意 327,798,246 股,占出席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 99.83%; 反对 0 股占出席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 0%;弃权 542,500 股,占出席有效表 决权的股份总数的 0.17%。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以外的股东)的表 决情况为:同意 30,110,475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98.23%;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弃权 542,5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1.77%。 本项议案以普通决议获得通过。 6、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议案》: 经表决,同意 327,798,246 股,占出席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 99.83%; 反对 0 股占出席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 0%;弃权 542,500 股,占出席有效表 决权的股份总数的 0.17%。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以外的股东)的表 决情况为:同意 30,110,475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98.23%;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弃权 542,5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1.77%。 本项议案以特别决议获得通过。 7、审议通过了《关于补选公司非独立董事会成员的议案》: 7.1《选举郭为先生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经表决,同意 327,547,278 股,占出席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 99.76%。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以外的股东)的表 决情况为:同意 29,859,507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97.41%; 本项议案获得通过。 7.2《选举闫国荣先生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经表决,同意 327,574,877 股,占出席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 99.77%。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以外的股东)的表 决情况为:同意 29,887,106 股,占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97.50%。 本项议案获得通过。 7.3《选举郭江先生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经表决,同意 327,574,577 股,占出席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 99.77%。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以外的股东)的表 决情况为:同意 29,886,806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97.50%。 本项议案获得通过。 本项议案以普通决议获得通过。 8、审议通过了《关于补选公司独立董事会成员的议案》: 8.1《选举朱锦梅女士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经表决,同意 327,578,875 股,占出席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 99.77%。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以外的股东)的表 决情况为:同意 29,891,104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97.51%。 本项议案以普通决议获得通过。 9、审议通过了《关于补选公司监事会成员的议案》: 9.1《选举张梅女士为公司第八届监事会监事》 经表决,同意 327,575,326 股,占出席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 99.77%。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以外的股东)的表 决情况为:同意 29,887,555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97.50%。 本项议案获得通过。 9.2《选举孙丹梅女士为公司第八届监事会监事》 经表决,同意 327,574,326 股,占出席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 99.77%。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以外的股东)的表 决情况为:同意 29,886,555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的 97.50%。 本项议案获得通过。 本项议案以普通决议获得通过。 10、《关于变更法定代表人的议案》 经表决,同意 327,798,246 股,占出席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 99.83%; 反对 0 股占出席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 0%;弃权 542,500 股,占出席有效表 决权的股份总数的 0.17%。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以外的股东)的表 决情况为:同意 30,110,475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98.23%;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弃权 542,5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1.77%。 本项议案以普通决议获得通过。 11、《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相关事宜的议案》 经表决,同意 327,798,246 股,占出席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 99.83%; 反对 0 股占出席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 0%;弃权 542,500 股,占出席有效表 决权的股份总数的 0.17%。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以外的股东)的表 决情况为:同意 30,110,475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98.23%;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弃权 542,5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1.77%。 本项议案以普通决议获得通过。 12、《关于继续筹划重大资产重组事项及停牌期满申请继续停牌的议案》 经表决,同意 328,303,146 股,占出席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 99.99%; 反对 32,700 股占出席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 0.009%;弃权 4900 股,占出席 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 0.001%。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以外的股东)的表 决情况为:同意 30,615,375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99.88%;反对 32,7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11%; 弃权 49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01%。 本项议案以普通决议获得通过。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马天宁律师、叶凯律师出席见证了本次会议,认为公 司201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及表决程 序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 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通过的相关决议真实、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深圳市深信泰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 记录及投票表决表、统计表、股东登记表; 2、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深圳市深信泰丰(集团)股份有限公 司201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市深信泰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