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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深信泰丰:衍生品投资风险控制及信息披露制度(2016年3月)2016-03-31  

						         深圳市深信泰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衍生品投资风险控制及信息披露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市深信泰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衍
生品投资行为,控制衍生品投资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
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业务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衍生品是指场内场外交易、或者非交易的,实质为期货、
期权、远期、互换等产品或上述产品的组合。衍生品的基础资产既可包括证券、
指数、利率、汇率、货币、商品、其他标的,也可包括上述基础资产的组合;既
可采取实物交割,也可采取现金差价结算;既可采用保证金或担保、抵押进行杠
杆交易,也可采用无担保、无抵押的信用交易。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衍生品投资。未经公司同意,公
司下属控股子公司不得进行衍生品投资。
   第四条 公司及下属各单位应严格控制衍生品交易的种类及规模,从事的衍
生品交易以人民币远期结售汇、远期外汇买卖和掉期(包括汇率掉期和利率掉期)、
货币期权等业务为主,主要以套期保值为目的。
   第五条 对开展衍生品业务的相关信息,公司应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等证券
监督管理部门的相关规定在临时报告或者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


                 第二章 衍生品投资的风险控制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在《公司章程》规定的权限内审批衍生品投资事项,超
过规定权限的衍生品投资事项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
责审查衍生品投资的必要性及风险控制情况,衍生品投资在报董事会审批前应当
得到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同意。
   第七条 公司进行衍生品投资前应成立由财务总监等相关负责人组成的衍生
品投资工作小组,投资工作小组应该配备投资决策、业务操作、风险控制等专业
人员。参与投资的人员应充分理解衍生品投资的风险,严格执行衍生品投资的业
务操作和风险管理制度。
   第八条 投资工作小组在董事会、股东大会决议的授权范围内负责有关衍生
品投资业务操作事宜。在股东大会或董事会批准的衍生品投资品种和最高额度内,
由公司财务总监确定具体的金额和时间。
   第九条 公司开展衍生品业务前,由公司衍生品投资工作小组或聘请咨询机
构负责评估衍生品的业务风险,分析该业务的可行性与必要性。
   第十条 公司在进行衍生品业务前,应当在多个市场与多种产品之间进行比
较、询价;必要时可聘请专业机构对待选的衍生品进行分析比较。
   第十一条   公司进行衍生品投资前,应当制定相应会计政策,确定衍生品交
易业务的计量及核算方法。
   第十二条      公司应严格控制衍生品业务的种类及规模,不得超出经营实际需
要从事复杂衍生品投资,不能以套期保值为借口从事衍生品投机。


         第三章 衍生品业务的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
   第十三条   对属于《公司章程》中规定的董事会权限范围内或以套期保值为
目的的衍生品投资业务,由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查衍生品投资的可行性
与必要性,以及风险控制情况,在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审核同意后提交董事会
审批,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执行。构成关联交易的衍生品交易应当履行关联
交易表决程序。
   第十四条      对于超出董事会权限范围的衍生品投资业务,经公司董事会审议
通过、独立董事发表专项意见后,还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执行。 在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前,公司应自行或聘请咨询机构对拟从事的衍生品业务的必要
性、可行性及风险管理措施出具可行性分析报告并披露分析结论。
   第十五条   公司衍生品投资工作小组根据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证
券监督管理部门的相关要求,负责审核衍生品投资业务决策程序的合法合规性并
实施必要的信息披露。
   第十六条      对于公司与关联人之间进行的衍生品关联交易,应当提交股东大
会审议后并予以公告。
         第四章 衍生品业务的后续管理和信息披露
   第十七条     公司衍生品投资工作小组应跟踪衍生品公开市场价格或公允价
值的变化,及时评估已开展的衍生品业务的风险敞口变化情况。 公司投资衍生
品的公允价值减值与用于风险对冲的资产(如有)价值变动加总,导致合计亏损
或浮动亏损金额每达到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
人民币时,公司应以临时公告及时披露。
   第十八条     对于不属于交易所场内集中交收清算的衍生品投资,公司衍生品
投资工作小组应密切关注交易对手信用风险的变动情况,定期对交易对手的信用
状况、履约能力进行跟踪评估,并相应调整交易对手履约担保品的头寸。
   第十九条     公司投资工作小组应根据已投资衍生品的特点,针对各类衍生品
或不同交易对手设定适当的止损限额,明确止损处理业务流程,并严格执行止损
规定。
   第二十条     公司衍生品投资工作小组应及时向公司管理层和董事会审计委
员会提交风险分析报告。内容应包括衍生品投资授权执行情况、衍生品交易头寸
情况、风险评估结果、衍生品投资盈亏状况、止损限额执行情况等。
   第二十一条 公司投资工作小组应针对已开展的衍生品业务特点,制定切实
可行的应急处理预案,以及时应对衍生品业务操作过程中可能发生的重大突发事
件。
   第二十二条     公司应在定期报告中对已经开展的衍生品投资相关信息予以
披露,披露内容包括:
   1、 报告期末衍生品投资的持仓情况。应分类披露期末尚未到期的衍生品持
仓数量、合约金额、到期期限、及占公司报告期末净资产的比例等;并说明所采
用的分类方式和标准。
   2、 已投资的衍生品与其风险对冲资产的组合浮动盈亏变化情况,及对公司
当期损益的影响;
   3、 衍生品持仓的风险分析及控制措施,包括但不限于市场风险、流动性风
险、信用风险、操作风险、法律风险等;
   4、 已投资衍生品报告期内市场价格或产品公允价值变动的情况,对衍生品
公允价值的分析应披露具体使用的方法及相关假设与参数的设定;
   5、 公司衍生品的会计政策及会计核算具体原则与上一报告期相比是否发生
重大变化的说明;
   6、 独立董事对公司衍生品投资及风险控制情况的专项意见;
   7、 有关部门要求披露的其他内容。


                   第五章 档案管理与信息保密
   第二十三条 衍生品投资业务的交易结算资料、账户开户资料、各类内部授
权文件等档案应由公司财务部建档保存,保管期限不少于15年。他人因公务需要
调阅的,应得到衍生品投资工作小组批准。
   第二十四条 相关人员应恪守公司保密制度,严守公司商业机密,未经许可
不得泄露衍生品投资方案、交易结算情况、资金情况等信息。公司对衍生品投资
实行授权管理,如被授权人因岗位变动应及时调整。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本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本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
定为准。
   第二十六条 授权管理层根据本制度基本原则和办法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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