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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深信泰丰:董事会关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相关主体是否存在依据《关于加强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的暂行规定》第十三条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情形的说明2016-03-31  

						                  深圳市深信泰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关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相关主体是否存在依据
  《关于加强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的暂行规定》
          第十三条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情形的说明


    深圳市深信泰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或者“深信泰丰”)
拟将其持有的深圳市深信西部房地产有限公司、深圳市泰丰科技有限公司、深圳
市华宝(集团)饲料有限公司各自 100%股权以及深圳市深信泰丰投资发展有限
公司、深圳市龙岗区华宝经济发展有限公司各自 90%股权转让给中国希格玛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本次重大资产重组”)。


    根据《关于加强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的暂行规定》
(以下简称《暂行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深信泰丰就本次重组相关主体是否
存在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情形的说明如下:


    一、深信泰丰不存在《暂行规定》第十三条规定中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
大资产重组情形


    深信泰丰作为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资产出售方,深信泰丰及其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深信泰丰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机构不存在因涉嫌
重大资产重组相关的内幕交易被立案调查或者立案侦查,亦不存在最近三年被中
国证监会作出行政处罚或者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因此,深信泰丰
不存在《暂行规定》第十三条规定中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情形。


    二、交易对方不存在《暂行规定》第十三条规定中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
大资产重组情形


    经交易对方中国希格玛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希格玛公司”)确认,希格玛公
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希格玛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上述
主体控制的机构,不存在因涉嫌重大资产重组相关的内幕交易被立案调查或者立
案侦查,亦不存在最近三年被中国证监会作出行政处罚或者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
事责任的情况。因此,交易对方不存在《暂行规定》第十三条规定中不得参与任
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情形。


    三、其他参与方不存在《暂行规定》第十三条规定中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
重大资产重组情形
    为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提供服务的独立财务顾问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审计
机构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法律顾问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评
估机构北京京都中新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及其经办人员不存在因涉嫌重大资产重
组相关的内幕交易被立案调查或者立案侦查,亦不存在最近三年被中国证监会作
出行政处罚或者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因此,上述各参与方及其经
办人员不存在《暂行规定》第十三条规定中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
情形。


    特此说明。




                              深圳市深信泰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