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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深信泰丰:独立董事关于评估机构的独立性、评估假设前提的合理性和评估定价的公允性的独立意见2016-03-31  

						                   深圳市深信泰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评估机构的独立性、评估假设前提的
                   合理性和评估定价的公允性的独立意见


    深圳市深信泰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深信泰丰”)第八
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于 2016 年 3 月 29 日召开,会议审议了公司重大资产出售
的相关议案。


      公司拟将其持有的深圳市深信西部房地产有限公司、深圳市泰丰科技有限公
司、深圳市华宝(集团)饲料有限公司各自 100%股权以及深圳市深信泰丰投资
发展有限公司、深圳市龙岗区华宝经济发展有限公司各自 90%股权(上述股权
以下合称为“标的股权”)转让给中国希格玛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次重大资产出
售”)。本次重大资产出售以经具有证券业务从业资格的评估师事务所评估的评估
价值为基础,经交易双方协商确定,标的股权的交易价格为 16,080.098 万元。
本次重大资产出售完成后,中国希格玛有限公司将持有全部标的股权,深信泰丰
将不再持有标的股权。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重大资产
重组管理办法》、《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若干问题的规定》、《深圳证券
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的
独立董事,对本次交易评估机构的独立性、评估假设前提的合理性和评估定价的
公允性发表意见如下:


    1.评估机构具有独立性


    公司聘请北京京都中新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京都中新评估”)承担此
次交易的评估工作,并签署了相关协议,选聘程序合规。京都中新评估作为本次
交易的评估机构,具有有关部门颁发的评估资格证书,具有从事评估工作的专业
资质和丰富的业务经验,能胜任本次评估工作。除正常的业务往来外,京都中新
评估与公司及本次重大资产出售所涉各方均无其他关联关系,亦不存在现实的及
预期的利益或冲突,具有独立性。


    2.评估假设前提具有合理性


    本次评估假设的前提均按照国家有关法规与规定进行,遵循了市场的通用惯
例或准则,符合评估对象的实际情况,未发现与评估假设前提相悖的事实存在,
评估假设前提合理。
    3.评估目的与评估方法具备相关性


    本次评估的目的是确定交易标的于评估基准日的市场价值,为本次交易提供
价值参考依据,评估机构实际评估的资产范围与委托评估的资产范围一致。根据
评估方法的适用性及评估对象的具体情况,本次评估采用资产基础法对标的公司
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进行评估。本次资产评估工作按照国家有关法规和行业规范的
要求,运用了公认的评估方法,实施了必要的评估程序,评估结果客观、公正地
反映了评估基准日评估对象的实际情况,所选用的评估方法合理,与评估目的具
有较强的相关性。


    4、评估定价公允


    本次交易标的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的评估。本次
评估实施了必要的评估程序,遵循了独立性、客观性、科学性、公正性等原则,
运用了合规且符合评估资产实际情况的评估方法,选用的参照数据、资料可靠,
资产评估价值公允、准确。


    本次交易价格以评估值为依据,由各方在公平、自愿的原则下协商确定,资
产定价公平、合理,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会损害公司及股
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以下无正文,为签章页)
(本页无正文,为《深圳市深信泰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评估机
构的独立性、评估假设前提的合理性和评估定价的公允性的独立意见》之签章页)



独立董事签字:




朱锦梅                       叶翔                          高良玉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