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信泰丰:独立董事关于重大资产出售暨关联交易的事前认可意见2016-03-31
深圳市深信泰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重大资产出售暨关联交易的事前认可意见
深圳市深信泰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或者“深信
泰丰”)拟将其持有的深圳市深信西部房地产有限公司、深圳市泰丰科技有限公
司、深圳市华宝(集团)饲料有限公司各自100%股权以及深圳市深信泰丰投资发
展有限公司、深圳市龙岗区华宝经济发展有限公司各自90%股权转让给中国希格
玛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次交易”)。
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
制度的指导意见》以及《深圳市深信泰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相关规
定,作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的独立董事,本着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认真负责和实事
求是的原则,通过对公司提供的本次交易相关资料进行核查和询问相关人员,就
本次交易进行了认真的核查,现就公司本次交易事宜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1、 公司本次交易的行为构成重大资产重组,在取得上市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后
方可实施。本次交易方案以及拟签订的相关协议,符合《公司法》、《证券法》、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方案合理、切实可行,没有损害中小股东的利益。
2、 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关联交易定价公允且具有合理性,符合公司和全
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3、 公司通过本次交易有利于增强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有利于公司的长远发
展,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况。
综上所述,我们同意将本次交易的相关事项提交上市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七
次会议审议。
(以下无正文,为签字页)
(本页无正文,为《深圳市深信泰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重大资
产出售暨关联交易的事前认可意见》的签字页)
深圳市深信泰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签字):
朱锦梅 叶翔 高良玉
2016 年 03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