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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神州数码:中信建投基金定增35号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2016-06-22  

						编号:




         中信建投基金定增 35 号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




          资产委托人:神州数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代表神州数码集团股
             份有限公司 2016 年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
          资产管理人:中信建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资产托管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中信建投基金定增 35 号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



                                                                      目录


一、前言........................................................................................................................................... 2

二、释义........................................................................................................................................... 2

三、声明与承诺............................................................................................................................... 4

四、资产管理计划的基本情况 ....................................................................................................... 5

五、资产管理计划的备案 ............................................................................................................... 6

六、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 6

七、投资政策及变更..................................................................................................................... 11

八、投资经理的指定与变更 ......................................................................................................... 13

九、资产管理计划的财产 ............................................................................................................. 13

十、投资指令的发送、确认与执行 ............................................................................................. 17

十一、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 ......................................................................................................... 20

十二、越权交易............................................................................................................................. 21

十三、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估值和会计核算 ............................................................................. 24

十四、资产管理计划的费用与税收 ............................................................................................. 29

十五、委托财产投资所产生的权利的行使 ................................................................................. 31

十六、报告义务............................................................................................................................. 31

十七、风险揭示............................................................................................................................. 34

十八、资产管理合同的生效、变更和终止 ................................................................................. 36

十九、违约责任............................................................................................................................. 40

二十、法律适用和争议的处理 ..................................................................................................... 41

二十一、资产管理合同的效力 ..................................................................................................... 41

二十二、其他事项......................................................................................................................... 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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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前言


    (一)订立本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1、订立本资产管理合同(以下或简称“本合同”)旨在明确资产委托人、资
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在特定多个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过程中的权利、义务及职责,
确保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安全,保护当事人各方的合法权益。
    2、订立本资产管理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
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
业务试点办法》(证监会令第 83 号,以下简称“《试点办法》”)、《基金管理公司
单一客户资产管理合同内容与格式准则(2012 年修订)》(以下简称“《准则》”)、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管理办法》、《非银行金融机构开展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
务暂行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若因法律法规的制定或修改导致本合同的内
容与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存在冲突,应当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为
准,各方当事人应及时对本合同进行相应变更和调整。
    3、订立本资产管理合同的原则是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本合同各
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二)资产委托人自签订资产管理合同即成为资产管理合同的当事人。在本
合同存续期间,资产委托人自全部退出资产管理计划之日起,该资产委托人不再
是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人和资产管理合同的当事人。
    (三)本合同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
要求提请备案,但中国证监会接受本合同草案的备案并不表明其对资产管理计划
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资产管理计划没有风险。


                                    二、释义


    在本合同中,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下列用语应当具有如下含义:
    1、资产管理合同、本合同:指资产委托人、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签署
的《中信建投基金定增 35 号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及其附件,以及对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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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及附件做出的任何有效变更和补充
    2、资产委托人、委托人:指神州数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代表神州数码集
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
    3、资产管理人、管理人:指中信建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4、资产托管人、托管人:指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5、资产管理计划、本计划:指按照本合同的约定设立,为资产委托人的利
益,将资产委托人交付的资金进行集中管理、运用或处分,进行投资活动的集合
资产管理安排,即资产管理计划
    6、工作日/交易日: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7、证券账户:根据中国证监会、中国银监会的监管规定和中国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下称“中登公司”)等相关机构的有关业务规则,由资产管理
人为资产管理计划财产在中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开设的专用证券账户、
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及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开立的有
关账户及其他证券类账户
    8、资金账户:指资产管理人根据有关规定为资产管理计划财产开立的专门
用于清算交收的银行账户
    9、指定账户:指资产委托人用以与托管账户之间进行委托财产划付的唯一
指定账户。
    10、期货账户:指资产管理人根据有关规定为资产管理计划财产开立的与期
货相关的账户
    11、托管账户:指资产托管人根据有关规定为资产管理计划财产开立的银行
存款账户
    12、资产管理计划财产、委托财产:指资产委托人拥有合法处分权、委托资
产管理人管理并由资产托管人托管的作为本合同标的的财产
    13、计划资产总值:指本资产管理计划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
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14、计划资产净值:指本资产管理计划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及资产管理计划承
担的各项费用后的价值
    15、计划份额净值:指计算日资产管理计划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资产管理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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划份额总数所得的数值
    16、资产管理计划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资产管理计划资产和负债的价值,
以确定计划资产净值和计划份额净值的过程
    17、存续期:指本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期限
    18、投资年度:指合同生效日起每满一年的期间,第一个投资年度指合同生
效日至其对应的年度对日(若不存在年度对日,则为年度对月的最后一个自然日,
下同)的上一交易日,第二个投资年度指第一个投资年度最后一日的下一自然日
至其年度对日的上一个交易日,以此类推
    19、不可抗力:指本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包括但不限于洪水、地震及其他自然灾害、战争、骚乱、火灾、政府征用、没收、
突发停电或其他突发事件,证券交易场所、登记结算机构等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
易,因电信服务商原因导致资金划付的网络中断、无法使用的情形,非因资产管
理人、资产托管人自身原因导致的技术系统异常事故,政策法规的修改或监管要
求调整等情形。
                               三、声明与承诺


    (一)资产委托人声明委托财产为其拥有合法所有权或处分权的资产,保证
委托财产的来源及用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保证有完全及合法的权利或授权委托
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进行委托财产的投资管理和托管业务,保证没有任何其
他限制性条件妨碍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对该委托财产行使相关权利且该权
利不会为任何其他第三方所质疑,保证不存在结构化融资和分级收益安排;资产
委托人声明已充分理解本合同全文,了解相关权利、义务,了解有关法律法规及
所投资资产管理计划的风险收益特征,愿意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本委托事项符
合其业务决策程序的要求,不违反或者不违法规避对其有约束力或有影响的法律、
公司章程或合同的限制;资产委托人承诺其向资产管理人或代理销售机构提供的
有关投资目的、投资偏好、投资限制和风险承受能力等基本情况真实、完整、准
确、合法,不存在任何重大遗漏或误导。前述信息资料如发生任何实质性变更,
应当及时书面告知资产管理人或代理销售机构。资产委托人承认,资产管理人、
资产托管人未对委托财产的收益状况作出任何承诺或担保,本合同约定的业绩比
较基准仅是投资目标而不是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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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资产委托人保证其签署并履行本合同均在其权利范围之内,并已采取必要的
公司行为进行适当授权(若需),且其参与本资产管理业务(包括另行指定第三
方享有本合同项下资产委托人的权利或履行资产委托人的义务)不违反或者不违
法规避对其有约束力或有影响的法律、公司章程或合同的限制;资产委托人并保
证其有权将本合同项下委托财产委托资产管理人运作并投资本合同项下投资工
具;资产委托人确认和保证参与本资产管理业务符合对其适用的相关法律法规、
行业要求及其公司内部管理制度。
    资产委托人知晓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规范性文件对合格投资者的界定及要
求,承诺无论资金来源、投资决策、财务实力、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等
条件均满足相关规定标准,并认可本资产管理合同一旦满足约定的生效条件即对
本人/本机构发生确定法律约束力。
    资产委托人知悉并认可,资产管理人仅负责账户管理、清算分配等工作,不
承担积极主动管理职责。在合同期限届满、提前终止或资产委托人提取委托资产
时,资产管理人有权以委托资产现状方式向资产委托人返还。
    资产委托人承诺其非国有控股企业董监高或其他员工,资产委托人的委托财
产也非来源于国有控股企业的董监高或其他员工。
    (二)资产管理人保证已在签订本合同前充分地向资产委托人说明了有关法
律法规和相关投资工具的运作市场及方式,同时揭示了相关风险;已经了解资产
委托人的风险偏好、风险认知能力和承受能力,对资产委托人的财务状况进行了
充分评估。资产管理人承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
用资产管理计划财产,除保本资产管理计划外,不保证资产管理计划一定盈利,
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三)资产托管人承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安全保管
资产管理计划财产,并履行本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四、资产管理计划的基本情况


    (一)资产管理计划的名称
    中信建投基金定增 35 号资产管理计划。
    (二)资产管理计划的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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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封闭式。
    (三)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目标
    在严控风险的前提下,力争实现资产的长期稳健增值。
    (四)资产管理计划的存续期限
    自本资产管理计划合同生效日起 48 个月,期满后经资产委托人、资产管理
人、资产托管人书面同意后可以延期。


                         五、资产管理计划的备案

    (一)资产管理计划备案的条件
    资产管理计划初始委托资产金额合计不低于 3000 万元人民币。中国证券投
资基金业协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资产管理计划的备案

    资产管理人应当在 5 个工作日内将签订的资产管理合同及客户资料表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客户资料表应包括委托人名称、委托人身份证明文件号码、通讯
地址、联系电话、参与资产管理计划的金额和其他信息。


                           六、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一)资产委托人
    名称:神州数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代表神州数码集团 2016 年第一期员工
持股计划)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宝城 67 区隆昌路 8 号飞扬科技园 B 座 2 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上地九街九号数码科技广场神州数码集团股份有
    限公司
    邮政编码:100085
    法定代表人:郭为
    联系人:王继业
    联系电话:(010)82705673
    (二)资产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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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名称:中信建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怀柔区桥梓镇八龙桥雅苑 3 号楼 1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内大街 2 号凯恒中心 B/E 座 2 层
   邮政编码:100010
    法定代表人:蒋月勤
    联系人:马长乐
    联系电话:010-59100277
   手机:13901135497
    邮箱:machangle@csc.com.cn
   (三)资产托管人
    名称: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 48 号
    邮政编码:100026
    法定代表人:张佑君
    联系人:吴俊文
    联系电话:010-60836588
   (四) 资产委托人的权利与义务
     1.资产委托人的权利
    (1)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取得其委托财产投资运作产生的收益;
    (2)监督资产管理人及资产托管人履行投资管理和托管义务的情况;
    (3)按照本合同的约定追加或提取委托财产;
    (4)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向资产管理人及资产托管人查询委托财
产的投资运作、托管等情况;
    (5)根据《试点办法》和本合同的规定,定期从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
处获得资产管理业务及资产托管业务相关报告;
    (6)享有委托财产投资所产生的权利,并可授权资产管理人或资产托管人
代为行使部分因委托财产投资所产生的权利;
    (7)有权对本计划的投资业绩进行考核,并根据考核结果决定是否提前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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止本计划。
    (8)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及本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资产委托人的义务
    (1)遵守本合同;
    (2)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将委托财产交付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分别进
行投资管理和资产托管;
    (3)及时、全面、准确地向资产管理人告知其投资目的、投资偏好、投资
限制和风险承受能力等基本情况;
    (4)不得违反本合同的约定干涉资产管理人的投资行为;
    (5)按照本合同的约定缴纳资产管理业务的管理费、托管费,并承担因委
托财产运作产生的其他费用;
    (6)保守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委托财产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
    (7)在合同期限届满、提前终止或资产委托人提取委托资产时,有义务接
受资产管理人以委托资产现状方式向资产委托人返还;
    (8)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及本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五)资产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资产管理人的权利
    (1)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对委托财产进行投资运作
及管理;
    (2)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及时、足额获得资产管理人报酬;
    (3)根据本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监督资产托管人;对于资产托管人违反
了本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对委托财产及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
损失的,应及时采取措施制止,同时通知资产委托人并报告中国证监会;
    (4)经资产委托人授权,代理资产委托人行使部分因委托财产投资所产生
的权利;
    (5)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及本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资产管理人的义务
    (1)办理本合同备案手续;
    (2)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按照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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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财产;
    (3)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能力的人员进行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
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委托财产;
    (4)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委托财产与旗下基金财产、其他委托财产和资产管理人的财产相互
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投资;
    (5)除法律法规、本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资产管理人及任何第
三人谋取利益,未经资产委托人同意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委托财产;
    (6)按照本合同接受资产委托人和资产托管人的监督;
    (7)以资产管理人的名义,代表资产委托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8)按照《试点办法》和本合同的规定,编制并向资产委托人报送委托财
产的投资报告,对报告期内委托财产的投资运作等情况做出说明;
    (9)按照《试点办法》和本合同的规定,编制季度及年度报告,并向中国
证监会备案;
    (10)计算并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向资产委托人报告资产管理计划份额净值。
进行资产管理计划会计核算。
    (11)保守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委托财产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
    (12)保存委托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全部会计资料,并妥善保存有关的合同、
协议、交易记录及其他相关资料;
    (13)公平对待所管理的不同财产,不得从事任何有损委托财产及其他当事
人利益的活动;
    (14)严格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和投资限制进行投资运作,严格执行
本合同约定的预警和止损操作,若因资产管理人过错导致未按照上述约定操作,
造成委托人损失的,则管理人应依法进行赔偿;
    (15)有权根据本计划的投资交易情况及有关业务规则预留足够的现金头寸,
或要求资产委托人等相关方及时补足相应资金;

    (16)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及本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六)资产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资产托管人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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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及时、足额获得资产托管费;
    (2)根据本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监督资产管理人对委托财产的投资运作,
对于资产管理人违反本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对委托财产及其他当事
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
    (3)按照本合同的约定,依法保管委托财产;
    (4)经资产委托人授权,代理资产委托人行使部分因委托财产投资所产生
的权利;
    (5)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及本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资产托管人的义务
    (1)安全保管委托财产;
    (2)设立专门的资产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
合格的熟悉资产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委托财产托管事宜;
    (3)对所托管的不同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委托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4)除法律法规、本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资产托管人及任何第
三人谋取利益,未经资产委托人同意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委托财产;
    (5)按规定开设和注销委托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6)复核资产管理计划份额净值。
    (7)复核资产管理人编制的委托财产的财务报表,并出具书面意见;
    (8)保守商业秘密,除法律法规、本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不
得向他人泄露;
    (9)编制委托财产年度托管报告,并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10)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根据资产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
割事宜;
    (11)按照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保存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业
务活动有关的合同、协议、凭证等文件资料。
    (12)按照法律法规及本合同的规定监督资产管理人的投资运作。资产托管
人发现资产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本
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资产管理人和资产委托人并及时报告中国
证监会。资产托管人发现资产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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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规和其他规定,或者违反本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资产管理人和资产
委托人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13)公平对待所托管的不同财产,不得从事任何有损委托财产及其他当事
人利益的活动;
    (14)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及本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七、投资政策及变更


    (一)资产委托人的投资状况
    1.投资偏好
    积极型投资产品
    2.风险承受能力
    积极型
    3.风险认知能力
    高
    4、资产委托人对本理财产品的风险和收益特征已具有全面的认知。
    (二)委托财产的投资政策
    1.投资目标
    本资产管理计划在严控风险的前提下,力争实现资产的长期稳健增值
    2.投资范围
    投资于神州数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000034.SZ)非公开发行的股票。本计
划的闲置资金投资于现金及现金管理类金融工具:包括货币市场工具、银行存款
(包括但不限于银行活期存款、银行定期存款、协议存款、同业存款等各类存款)、
在交易所交易的货币型基金、国债逆回购。
    本计划的股票投资合计市值比例为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总值的 0~100%,现金
及现金管理类金融工具比例为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总值的 0~100%。
    委托人在此不可撤销地承诺,委托人认可管理人按照指定投资事项进行投资,
由此带来的任何投资风险或因投资造成的损失,由委托人自行承担,与管理人无
关,委托人承诺不向管理人主张因采纳该指定投资事项而造成计划资产损失的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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偿责任。如需变更委托人指定投资对象,须经委托人同意。
    3.投资策略
    非公开发行股票投资策略
    根据中国经济社会的结构性变化和趋势性规律,通过认购投资项目具有较好
行业发展空间的高成长性上市公司的非公开发行股票(定向增发)。在实际投资
中将优选考虑投资项目具有较好行业发展空间的高成长性上市公司的定向增发
股份。
    资产管理人根据委托人的意愿投资于神州数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000034.SZ)定向增发股票,资产管理人不承担投资后的品种和仓位调整、后
续持续跟踪研究等职责。
    4.预警与止损策略
    无
    5.投资限制
    本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所申报的金额不得超过委托资产的总资产,所申报
的股票数量不得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2)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以及本合同规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由于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组合规模变动等资产管理人之外的原因
导致的本委托财产不符合上述约定的比例不在限制之内,但资产管理人应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以达到标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管理人须定期对持仓证券进行排查,在发现上述特殊情况后及时通知资产委
托人,应资产委托人的要求于 10 个交易日内将该证券卖出,协商并制定后续投
资策略,即视为尽到管理人义务。管理人不承担因突发上述特殊情况而导致的投
资损失。
    5.投资禁止
    本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     承销证券;
  2)     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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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信建投基金定增 35 号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



  4)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价格,以及对倒、串通操作、老鼠仓等其他不
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5)        为当事人或委托人之外的第三方谋取不正当利益或者进行利益输送的行
为;
  6)        进行包括但不限于与资产管理人所管理的其他公募基金或特定客户资产
管理计划相冲突的违反《基金管理公司公平交易制度指导意见》的任何投资操作;
  7)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以及本合同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
    6.业绩考核基准
       无
    7.投资政策的变更
       经本合同当事人之间协商一致可对投资政策进行变更,变更投资政策应以书
面形式作出。投资政策变更应为管理人和托管人相关系统准备以及调整投资组合
留出必要的时间。




                            八、投资经理的指定与变更


       委托财产投资经理由资产管理人负责指定,且本投资经理与资产管理人所管
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不得相互兼任。
       本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投资经理为扈波。
       扈波,中国人民大学金融学硕士。2008 年-2011 年任职于中信建投证券交易
部高级投资经理,2011 年-2013 年任方正富邦基金行业研究员,2013 年-2014 年
任中航证券资产管理分公司投资主办,2014 年 12 月加入中信建投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担任投资经理。扈波先生现仅受雇于资产管理人,没有在其他机构兼职。
       委托财产投资经理变更的条件和程序:
       资产管理人可以根据需要变更投资经理,投资经理变更后,资产管理人应在
3 个工作日内通知资产委托人和资产托管人。


                             九、资产管理计划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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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信建投基金定增 35 号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



    (一)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保管与处分
    1、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独立于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的固有财产。资产管
理人、资产托管人不得将资产管理计划财产归入其固有财产。资产托管人对已实
际交付于托管账户下的计划财产承担保管职责,对于由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或期
货经纪公司等非资产托管人保管的财产不承担责任。
    2、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因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
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入资产管理计划财产。
    3、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可以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收取管理费、托管费以
及本合同约定的其他费用。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以其固有财产承担法律责任,
其债权人不得对资产管理计划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和其他权利。资产管理人、
资产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资
产管理计划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4、资产管理计划财产产生的债权不得与不属于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本身的债
务相互抵销。非因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
不得主张其债权人对资产管理计划财产强制执行。上述债权人对资产管理计划财
产主张权利时,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应明确告知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独立性。
    (二)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资产管理计划募集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资产管理计划募集期间,管理人应当指定专门募集账户,委托人认购本资产
管理计划的货币资金应存入该募集账户。在资产管理计划设立完成、开始投资运
作之前,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动用该募集账户资金。
    资产管理计划募集期满或资产管理计划提前停止募集时,资产管理人应将全
部认购资金从募集账户转入资产托管人为产品开立的银行托管账户,资产托管人
出具《现金资产到账确认书》(附件一)给资产管理人。
    (2)资产管理计划托管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本资产管理计划成立之前,资产托管人以资产管理计划的名义在具有基金托
管资格的商业银行开立银行托管账户,作为资产管理计划托管账户,账户名称原
则上应为资产管理人与资产管理计划联名,具体账户名以实际开立的账户为准,
并根据资产管理人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本资产管理计划托管账户的银行预留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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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信建投基金定增 35 号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



鉴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托管业务结算专用章”加资产托管人有权人名章。
资产管理计划托管账户的开户资料及预留印鉴对应印章由资产托管人保管和使
用。
    本资产管理计划托管期间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投资、支付资
产管理计划费用、分配受益人利益,均需通过该账户进行。资产管理计划托管账
户内的银行存款利率按照与商业银行商定的存款利率计算。
       资产管理计划托管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资产管理计划业务的
需要。资产托管人和资产管理人不得假借本资产管理计划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
行存款账户;亦不得使用资产管理计划的任何账户进行本资产管理计划业务以外
的活动。
       资产管理计划托管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3)资产管理计划普通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资产管理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为本
资产管理计划开立证券账户,具体账户名以实际开立的账户为准。资产管理计划
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仅限于满足开展本资产管理计划业务的需要。资产托管
人和资产管理人不得出借或转让资产管理计划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资产管理计
划证券账户进行本资产管理计划业务以外的活动。
       资产管理计划证券账户卡的保管由资产托管人负责。账户资产的管理和运作
由资产管理人负责。
       本资产管理计划采用“第三方存管”+“托管”模式存管证券交易结算资金,
资产管理人负责在证券公司开设资产管理计划专用资金账户,并与开立的资产管
理计划托管账户建立第三方存管签约关系,在资产管理计划运作期间,不得变更
资产管理计划专用资金账户与托管账户之间的第三方存管签约关系。
       本资产管理计划由证券经纪商完成资产管理计划的日常证券交易的资金结
算工作,相关结算规则依据沪深证券交易所等市场的规定执行,交易佣金参照资
产管理人与证券经纪商约定的费率实施。
       (4)资产管理计划信用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本资产管理计划在符合监管机关、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经纪商规定的参与融资
融券交易的基本条件,已开通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第三方存管且通过证券经纪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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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信建投基金定增 35 号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



融资融券交易资质审核并与之签订融资融券业务合同后,可申请开立信用账户。
    资产管理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为本
资产管理计划开立信用账户,具体账户名称与普通证券账户名称一致,其中上海
信用证券账户需指定证券经纪商融资融券业务专用交易单元。
    本资产管理计划采用“第三方存管”+“托管”模式存管信用账户资金,资
产管理人负责在证券公司开设资产管理计划信用资金账户,并与开立的资产管理
计划托管账户建立信用资金第三方存管签约关系,在资产管理计划运作期间,不
得变更资产管理计划信用资金账户与托管账户之间的第三方存管签约关系。
    (5)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在本协议订立日之后,本资产管理计划被允许从事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本合
同约定的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时,如果涉及相关账户的开设和使用,由资产
管理人或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本合同的约定,开立有关账户。该账
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
定的,从其规定办理。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银行存款开户证
实书等有价凭证由资产托管人存放于资产托管人的保管库,保管凭证由资产托管
人持有。实物证券、银行定期存款证实书等有价凭证的购买和转让,按资产管理
人和资产托管人双方约定办理。资产托管人对由资产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
制的资产不承担保管责任。
    (三)与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1、与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签署,由资产管理人负责。由资
产管理人代表资产管理计划签署的与资产管理计划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由资
产管理人保管。但资产管理人应将该合同原件的复印件盖章(骑缝章)后,交资
产托管人一份。如该合同需要加盖资产托管人印章,则资产托管人有权保留一份
合同原件。重大合同包括资产管理计划合同、托管协议、证券经纪服务协议、期
货交易结算服务协议、资产管理计划行政服务外包协议(如有)等双方一致确认
属于重大合同的法律文本。
    2、重大合同的保管期限为本合同终止之日起 15 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3、与资产管理计划资产有关的重大合同,根据需要由资产托管人以资产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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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信建投基金定增 35 号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



理计划的名义签署的,由资产管理人以传真或其他方式下达签署指令(含有效授
权内容),合同原件由资产托管人保管,但资产托管人应将该合同原件的复印件
盖章(骑缝章)后,交资产管理人一份。如该合同需要加盖资产管理人公章,则
资产管理人至少应保留一份合同原件。


                     十、投资指令的发送、确认与执行


    资产管理人在运用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时向资产托管人发送资金划拨及其他
款项付款指令,资产托管人执行资产管理人的指令、办理资产管理计划名下的资
金往来等有关事项。
    (一)资产管理人对发送指令人员的书面授权
    资产管理人应事先以书面通知(以下简称“授权文件”)的形式通知托管人
有权发送指令的被授权人的人员名单、指令用章的预留印鉴样本及被授权人签字
样本、名章样本,授权文件(附件二)应注明被授权人被授权的权限及有效时限。
授权文件由资产管理人法定代表人或授权签字人签字并加盖公章,若由授权签字
人签署,还应附上法定代表人的授权书。
    资产管理人将授权文件以传真方式通知资产托管人并经与资产托管人电话
确认收到且对文件内容无异议后,授权文件即生效,资产管理人应在传真发出后
七个工作日内送达文件正本。传真件与正本不一致的,以传真件为准。如果授权
文件中载明具体生效时间的,该生效时间不得早于资产托管人收到授权文件传真
件并经与资产管理人电话确认无异议的时点。如早于,则以资产托管人收到授权
文件传真件并经与资产管理人电话确认无异议的时点为授权文件的生效时间。
    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对授权文件负有保密义务,其内容不得向被授权人
及必要操作人员以外的任何人泄露。但法律法规规定或有权机关要求的除外。
    (二)资金划拨指令的内容
    指令是资产管理人在运用资产管理计划资产时,向资产托管人发出的资金划
拨及其他款项支付的指令。资产管理人发送给资产托管人的指令(附件三)应写
明以下要素:划付模式、资金用途、支付时间、金额、账户信息等,加盖预留印
鉴并由被授权人签字或加盖名章(以上内容统称为“指令的书面要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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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信建投基金定增 35 号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



    (三)指令的发送、确认和执行的时间和程序
    指令由被授权人代表资产管理人用加密传真的方式或资产托管人和资产管
理人确认的其他方式向资产托管人发送,传真件与正本不一致的,以资产托管人
收到的传真件为准。资产管理人有义务在发送指令后及时与资产托管人进行录音
电话确认,指令自该等确认后生效。对于因资产管理人未能及时与资产托管人进
行指令确认,致使资金未能及时划拨所造成的损失,资产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资产托管人依照本合同下述的方法对指令进行表面一致性的形式审核后,方可执
行指令。
    对于被授权人发出的指令,资产管理人不得否认其效力。资产管理人应按照
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合同的规定,在其合法的经营权限和交易权限内发送划款指令,
被授权人应按照其授权权限发送划款指令。如果资产管理人已经撤销或更改对被
授权人员的授权,并且经资产托管人根据本合同确认,则对于此后该交易指令发
送人员无权发送的指令,或超权限发送的指令,托管人不予执行,授权已更改但
未经资产托管人确认的情况下,指令已执行的,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资产管理人发送指令时,应当给资产托管人预留足够的执行时间,场外及限
时发送指令的截止时间为当天的 15:00,银证转账、银期转账指令的截止发送时
间为当天的 13:00,如遇特殊情况晚于截止时间,资产托管人尽量完成,但不承
担因延误发送指令造成的任何损失,如资产管理人要求当天某一时点到账,则交
易结算指令需提前 2 个工作小时发送且应符合前述发送指令的截止时间(工作时
间:工作日 9:00-11:30,13:00-17:00)。对于新股申购网下公开发行业务,资产管理
人应在申购日的前一日 17:00 时前将新股申购指令发送给资产托管人,指令发
送时间最迟不应晚于申购日上午 10:00 时。资产管理人向资产托管人发送划款
指令时,应确保资产管理计划托管账户、证券账户等资产管理计划专用账户内有
足够的资金余额,对超头寸的划款指令,资产托管人可不予执行,但应立即通知
资产管理人,由此造成的损失由资产管理人承担,资产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资产托管人仅对资产管理人提交的指令按照本合同的约定的前述指令的书
面要素进行表面一致性的形式审查,形式审查的方式限于验证指令的前述书面要
素是否齐全、审核指令用章和签发人的签名或名章是否和预留印鉴样本、被授权
人的签字样本或名章样本相符、操作权限是否与授权文件一致,当托管人验证相


                                        18
                    中信建投基金定增 35 号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



符后,应开始执行指令;资产托管人不负责审查资产管理人发送指令同时提交的
其他文件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资产管理人应保证上述文件
资料合法、真实、完整和有效。如因资产管理人提供的上述文件不合法、不真实、
不完整或失去效力而影响资产托管人的审核或给任何第三人带来损失,资产托管
人不承担任何形式的责任。若指令存在与授权文件中预留印鉴样本、签字样本、
名章样本、权限等要素不符的,托管人无义务执行指令,在该等情况下,资产托
管人立即与资产管理人指定人员进行电话联系和沟通,并要求资产管理人重新发
送经修改的指令,就管理人修改后重新发送的指令,托管人将按照前述指令确认、
审查程序重新进行表面一致性形式审查,托管人审查无误的,才开始执行指令,
对于前述情形因此造成的任何延误或后果,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四)资产管理人发送错误指令的情形和处理程序
       资产管理人发送错误指令的情形包括:指令违反法律法规和本合同的有关规
定,指令发送人员无权或超越权限发送指令及交割信息错误,指令中重要信息模
糊不清或指令要素不全等。
       资产托管人在履行监督职能时,发现资产管理人的指令错误时,有权拒绝执
行,并及时通知资产管理人改正。管理人撤回已发送至托管人的有效指令,须向
资产托管人传真加盖公章或预留印鉴的书面说明函并电话确认,资产托管人收到
说明函并得到确认后,将撤回指令作废;如果资产托管人在收到说明函并得到确
认时该指令已执行,则资产托管人不承担因为执行该指令而造成损失的责任。
       (五)资产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本合同暂缓、拒绝执行指令的情形和处理
程序
       资产托管人发现资产管理人发送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本合同的相关规定,
不予执行,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资产管理人纠正,资产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
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资产托管人发出回函确认,管理人未予书面回函确认
的,视为同意托管人的处理,由此造成的损失由资产管理人承担。根据相关法规
或监管机构要求应予上报的,托管人将及时上报。
       资产托管人对执行资产管理人形式上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合同规定的指
令对资产管理计划财产造成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
       (六)资产托管人未按照资产管理人指令执行的处理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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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信建投基金定增 35 号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



       在正常业务受理渠道和指令规定的时间内,资产托管人由于故意或重大过失,
未按照资产管理人发送的指令执行并对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或投资人造成损失的,
由资产托管人承担相应的责任,但银行托管账户余额不足或托管人如遇到不可抗
力的情况除外。
       (七)更换被授权人员的程序
       资产管理人更换被授权人、更改或终止对被授权人的授权,应至少提前 1
个工作日将新的授权文件以传真方式通知资产托管人,并在资产托管人收到新授
权文件传真件并经电话确认无异议后生效,原授权文件同时废止。新的授权文件
正本应在传真发出后七个工作日内送达托管人处。文件正本与传真件不一致的,
以托管人收到的传真件为准,由此产生的责任由资产管理人承担。
       (八)指令的保管
       指令正本由资产管理人保管,资产托管人保管指令传真件。当两者不一致时,
以资产托管人收到的划款指令传真件为准。


                           十一、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


    (一)交易所证券交易的清算交收安排
    资产管理人负责选择代理资产管理计划在沪深证券交易所能同时进行普通
证券交易和信用交易(如有)的证券经纪商,并承担相应责任。资产管理人、资
产托管人及被选择的证券经纪商另行签订相关协议,明确资产管理计划在证券交
易所进行的各类证券交易、信用交易、资金清算、交收过程中三方涉及的职责和
义务,保障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安全。在托管人同时作为证券经纪商的情况下,
管理人授权托管人可使用证券交易结算相关数据,以履行托管人在本合同项下职
责。
       本资产管理计划在证券交易所场内交易的证券和资金清算交割,由证券经纪
商办理并承担相应责任。
       (二)交易所期货交易的资金清算交收安排
       资产管理人负责选择代理资产管理计划期货买卖的期货经纪商,并与资产托
管人及期货经纪商就期货保证金保管、出入金、期货交易、结算数据发送及清算


                                           20
                  中信建投基金定增 35 号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



交收安排等事项,签订相关协议,明确各方的权利义务。资产管理计划投资期货
交易清算及资金交割事宜根据签署协议内容办理,并由该期货经纪商负责。
    本资产管理计划在期货交易所交易的保证金清算交割,通过期货经纪商办理
并承担相应责任,无须资产管理人向资产托管人另行出具划款指令。
    (三)非交易所交易的资金清算交收安排
    场外资金汇划由资产托管人凭资产管理人的有效划款指令和相关投资合同
(如有)进行资金划拨。
    资金清算为支付税费的,资产托管人审核付款用途符合本合同约定后,凭资
产管理人指令和相关税费单据(若有)进行资金划拨。
    本资产管理计划托管账户发生的银行结算费用、银行账户维护费等银行费用,
由资产托管人直接从托管账户中扣划,无须资产管理人出具划款指令。
    (四)无法按时清算的责任认定及处理程序
    资产管理人应保证资产托管人在执行资产管理人发送的资金划款指令时,资
金账户上有充足的资金。资金头寸不足时,资产托管人有权拒绝资产管理人发送
的资金划款指令,并视银行账户资金余额足够时为指令送达时间。资产管理人在
发送资金划款指令时应充分考虑资产托管人的划款处理时间,一般为2个工作小
时(工作时间:工作日9:00-11:30,13:00-17:00)。资产托管人不承担由于指令传输
不及时、未能留出足够的划款时间,致使资金未能及时到账所造成的损失。在委
托财产资金头寸充足的情况下,资产托管人对资产管理人符合法律法规、本合同
规定的指令不得拖延或拒绝执行。如由于资产托管人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委托财
产无法按时清算,由此造成的直接损失由资产托管人承担。
    (五)资金、证券账目及实物账目的核对
    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每交易日结束后核对资产管理计划资金账目和证
券账目,确保双方账目相符。实物账目的核对方式和内容由管理人和托管人协商
确定。


                               十二、越权交易


    (一)越权交易的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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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信建投基金定增 35 号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



    越权交易是指资产管理人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违反或超出本合同
项下资产委托人的授权而进行的投资交易行为,包括:
    1、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合同规定进行的投资交易行为。
    2、法律法规禁止的超买、超卖行为。
    资产管理人应在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合同规定的权限内运用资产管理计划财
产进行投资管理,不得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合同的约定,超越权限管理、从事
投资。
    (二)越权交易的处理程序
    1、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合同规定进行的投资交易行为
    资产托管人对于承诺监督的越权交易中,发现资产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法
律法规的规定,或者违反本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资产管理人并
有权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资产托管人对于承诺监督的越权交易中,发现资产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
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规定,或者违反本合同约定的,应当
立即通知资产管理人并有权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资产管理人应向资产委托人和资产托管人主动报告越权交易。在限期内,资
产委托人和资产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资产管理人改正。资
产管理人对资产委托人和资产托管人通知的越权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资产
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2、法律法规禁止的超买、超卖行为
    资产托管人在行使监督职能时,如果发现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投资证券过程中
出现超买或超卖现象,应立即提醒资产管理人,由资产管理人负责解决,由此给
资产托管人及资产管理计划财产造成的损失由资产管理人承担。如果因非资产托
管人的原因发生超买行为,资产管理人必须于超买日次一交易日上午 10:00 前
完成融资,确保完成清算交收。
    3、越权交易所发生的损失及相关交易费用由资产管理人负担,所发生的收
益归本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所有。
    (三)资产托管人对资产管理人的投资监督
    1、资产托管人对资产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资产托管人根据本合


                                       22
                  中信建投基金定增 35 号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



同有关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投资政策的约定,承诺对本计划的投资范围、投资限制
进行事后监督,只做形式审查:
    (1)对投资范围的监督
    投资于神州数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000034.SZ)非公开发行的股票。本计
划的闲置资金投资于现金及现金管理类金融工具:包括货币市场工具、银行存款
(包括但不限于银行活期存款、银行定期存款、协议存款、同业存款等各类存款)、
在交易所交易的货币型基金、国债逆回购。
    本计划的股票投资合计市值比例为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总值的 0~100%,现金
及现金管理类金融工具比例为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总值的 0~100%。
    (2)对投资限制的监督
    本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所申报的金额不得超过委托资产的总资产,所申报
的股票数量不得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2)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以及本合同规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3)对投资禁止行为的监督
    1、资产托管人发现资产管理人的投资运作不符合投资限制时,应当提示资
产管理人及时纠正,资产管理人收到提示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向资产托
管人进行解释或举证。

    2、资产托管人对资产管理人的投资监督和检查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四)越权交易的例外
    非因资产管理人主动投资行为导致的下列不符合投资政策的情形不构成本
章所述越权交易,应当属于被动超标,因被动超标而对资产管理计划财产造成的
损失由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承担:
    1、由于资产管理人之外的原因导致的投资比例出现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的投
资政策的情形为被动超标,不属于越权交易,包括但不限于证券市场波动、上市
公司合并、已投资持有的证券在持有期间信用评级下降、上市公司受到金融监管
部门处罚或谴责、上市公司股票被特别处理、上市公司年度财务审计报告未被出
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等,视投资政策中的具体约定而确定。发生被动超标时,管理
人应在相应证券可交易之日起十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以达到投资政策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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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信建投基金定增 35 号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



因证券停牌或其他非管理人可以控制的原因除外。
    2、本合同终止前十个交易日内,资产管理人有权对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所投
资证券进行变现,由此造成投资比例、投资范围不符合投资政策规定的,视为被
动超标,不属于越权交易。
    3、法律法规对被动超标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十三、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估值和会计核算


    (一)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估值
    1、估值目的
    资产管理计划财产估值目的是客观、准确地反映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价值,
并为计划份额的参与和退出等提供计价依据。
    2、估值时间
    本资产管理计划对存续期内每个工作日的资产进行估值,该对应日为估值基
准日。资产管理人于估值基准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也称“估值日”)进行估值,
并通过资产管理人公司网站或指定其他渠道公布资产管理计划净值。
    资产管理人根据金融监管机关规定、证券市场情况和本资产管理计划调整证
券投资品种等情况,对资产管理人出具本资产管理计划估值结果的时间进行调整
的,应当与资产托管人协商一致。
    3、估值依据
    估值应符合本合同、《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证券投资基金股
指期货投资会计核算业务细则(试行)》及其他金融监管部门制定的基金估值相
关业务规则,如法律法规未做明确规定的,参照证券投资基金的行业通行做法处
理。
    4、估值对象
    资产管理计划财产项下所有的有价证券及其权益、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
其他投资资产等。
    5、估值方法
    本计划按以下方式进行估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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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信建投基金定增 35 号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基准日在证券交
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基准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
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
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
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基准日收盘价估值,估值基准日
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
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
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基准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
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基准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
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
含截止最近交易日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
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
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4)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
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基准日在证券交易所挂
牌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
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
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其他资产的估值方法
    1)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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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信建投基金定增 35 号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



值。
    2)银行账户存款和证券资金账户内资金按商定利率在实际持有期间内逐日
计提利息,在利息到账日以实收利息入账。
    (4)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资产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资产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
值。如资产管理人、托管人条件具备,并一致决定采用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数
据对以上某类交易品种进行估值更能科学地体现公允价值的,以届时签署的补充
协议或发布的业务通告为准。
    (5)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6、估值程序
       资产管理人委托其他机构代为办理估值的,应当与该机构签订委托代理协议。
资产管理人或其授权的估值机构应于估值基准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即估值日)
进行估值,并将估值结果发送给资产托管人;资产托管人复核后,将复核结果反
馈给资产管理人。前述核对过程可采用电子邮件方式或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
协商确认的其他方式进行。
       7、估值错误的处理
       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资产估值的准
确性、及时性。当资产管理计划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3 位以内(含第 3 位)发生差错
时,视为估值错误。
       (1)估值错误的处理原则:
       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差错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
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差错发生的费用由差错责任方承担;由于差错责任方未及
时更正已产生的差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差错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
责任;若差错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
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差错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
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差错已得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处理方法
    1)本资产管理计划的会计责任方为资产管理人,与本资产管理计划有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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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问题,如经双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尚不能达成一致时,按资产管理
人的建议执行,由此给委托人和资产管理计划财产造成的损失,由资产管理人负
责赔付。
       2)资产管理人计算的净值已由资产托管人复核确认,但因资产估值错误给
委托人造成损失的,由资产管理人与资产托管人按照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因估值导致份额净值出现错误时,资产管理人应当立即纠正,并采取合理的措施
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3)如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对净值的计算结果,虽然多次重新计算和核
对仍不能达成一致时,为避免不能按时披露净值的情形,以资产管理人的计算结
果对外披露,由此给委托人和资产管理计划造成的损失,资产托管人免责。
    4)由于一方当事人提供的信息错误,另一方当事人在采取了必要合理的措
施后仍不能发现该错误,进而导致净值计算错误造成委托人的损失,以及由此造
成以后交易日计划财产净值计算顺延错误而引起的委托人的损失,由提供错误信
息的当事人一方负责赔偿。
       5)由于证券交易所及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由于其他不可
抗力原因,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
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由此造成的估值错误,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
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
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6)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按本节“(一)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估值”中的
“5、估值方法”第(4)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估值错误处理。
       7)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由于各自技术系统设置而产生的净值计算尾差,
以资产管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8)前述内容如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处理。如
果行业另有通行做法,双方当事人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委托人利益的原则进行协商。
       8、暂停估值的情形
       (1)计划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场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
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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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管理计划财产价值时;
    (3)占资产管理计划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而资产管
理人为保障投资者的利益,决定延迟估值的情形;
    (4)相关金融监管部门规定或本合同及本资产管理计划相关协议约定的其
他情形。
    9、资产管理计划份额净值的确认
    用于向资产委托人报告的计划份额净值由资产管理人负责计算,资产托管人
进行复核。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
照资产管理人对计划财产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为准。
    资产管理计划财产净值即计划财产净值,是指计划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及资产
管理计划承担的各项费用后的价值。资产管理计划份额净值即计划资产份额净值,
是指计算日资产管理计划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资产管理计划份额总数所得的数
值。计划资产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3 位,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
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资产管理计划财产。
    (二)资产管理计划的会计政策
    资产管理计划的会计政策比照证券投资基金现行政策执行:
    1、资产管理人为本计划的会计责任方。
    2、本计划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3、计划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资产账册的建立
    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应按照相关双方约定的同一记账方法和会计处理
原则,分别独立的设置、记录和保管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全套账册,并定期进行
核对,互相监督,以保证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安全。若双方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
分歧,应以资产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
    经对账发现相关各方的账目存在不符的,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必须及时
查明原因并纠正,保证相关各方的账册记录完全相符。暂时无法查找到错账的原
因而影响到资产管理计划资产净值和份额净值的计算和披露的,以资产管理人的
账册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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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资产管理计划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资产管理人应及时完成财务报表和报告编制,并提供资产托管人复核;资产
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应
共同查明原因,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调整,直至双方数据完全一致。
    资产管理人应留足充分的时间,便于资产托管人复核相关报表及报告。


                      十四、资产管理计划的费用与税收


    (一)资产管理业务费用的种类
    1、资产管理费。
    2、资产托管费。
    3、银行账户的资金结算汇划费、账户维护费;
    4、委托财产开立账户需要支付的费用;
    5、委托财产的证券交易费用;
    6、计划备案后与本计划相关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7、按照法律法规及本合同的约定可以在委托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资产管理费
    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年管理费率为 0.15%。计算方法如下:
    H=E×0.15%÷当年实际天数
    H 为每笔委托资产每日应计提的管理费
    E 为每笔委托资产初始规模
    管理费为每笔资产应计管理费的总和,每笔资产包括本资产管理计划初始资
产及每笔追加资金的实收金额。
    本计划的管理费自本资产管理合同生效之日起,每日计提,于资产管理计划
终止(含提前终止及延期终止)时从资产管理计划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资产管理
人。资产管理人于资产管理计划终止(含提前终止及延期终止)后的 3 个工作日
之内向资产托管人发送管理费划款指令,资产托管人复核后于 3 个工作日之内从
资产管理计划财产中将应付未付的管理费支付给资产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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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收取管理费的指定银行账户为:
       户名:中信建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帐号:0200004109027313891
    开户银行: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东四支行
    2、资产托管费
       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年托管费率为 0.05%。计算方法如下:
       H=E×0.05% ÷当年实际天数
       H 为每笔委托资产每日应计提的托管费
    E 为每笔委托资产初始规模
       托管费为每笔资产应计托管费的总和,每笔资产包括本资产管理计划初始资
产及每笔追加资金的实收金额。
       本计划的托管费自本资产管理合同生效之日起,每日计提,于资产管理计划
终止(含提前终止及延期终止)时从资产管理计划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资产托管
人。资产管理人于资产管理计划终止(含提前终止及延期终止)后的 3 个工作日
之内向资产托管人发送托管费划款指令,资产托管人复核后于 3 个工作日之内从
资产管理计划财产中将应付未付的托管费支付给资产托管人。
       收取托管费的银行账户为:
       户名: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账号:7116810187000000370
       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瑞城中心支行
       3、上述(一)中所列其他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用实际
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资产托管人从计划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资产管理计划业务费用的项目
       1、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
计划财产的损失。
       2、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处理与计划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计划费用的项
目。
    (四)费用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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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信建投基金定增 35 号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



       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与资产委托人协商一致,可根据市场发展情况调整
前述各项费用的费率。调低前述费率的,无需经资产委托人同意。
    (五)资产管理业务的税收
    本计划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
行。资产委托人必须自行缴纳的税收,由资产委托人负责,资产管理人不承担代
扣代缴或纳税的义务。
       (六)违规处理方式
       资产托管人发现资产管理人违反法律法规及本合同的有关规定从资产管理
计划财产中列支费用时,资产托管人可要求资产管理人予以说明解释,如资产管
理人无正当理由,资产托管人可拒绝支付。



                   十五、委托财产投资所产生的权利的行使


       自本合同签署之日起,资产委托人授权资产管理人代为行使委托财产投资所
产生的权利,由此产生的费用从委托财产中列支。资产管理人应履行谨慎勤勉的
义务。


                                 十六、报告义务

       (一)保密义务

       1、除按照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及本合同关于基金信息披露的有关规定进行
披露以外,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对资产管理计划的有关信息均应恪守保密的
义务。资产管理人与资产托管人对资产管理计划的任何信息,不得在其对外披露
之前,先行对双方以外的任何机构、组织和个人泄露。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2、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除为合法履行法律法规及本合同规定的义务所
必要之外,不得为其他目的使用、利用其所知悉的资产管理计划的保密信息,并
且应当将保密信息限制在为履行前述义务而需要了解该保密信息的职员范围之
内。但是,如下情况不应视为资产管理人或资产托管人违反保密义务:
    (1)非因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的原因导致保密信息被披露、泄露或公
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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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信建投基金定增 35 号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



    (2)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为按照法律法规、监管规定要求或遵守和服
从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或中国证监会等监管机构的命令、决定所做出的信息披露
或公开;
    (3)监管机关要求披露的;
    (4)因不可抗力发生信息披露或公开的。
    (二)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和披露报告
    1、资产管理人是本资产管理计划信息披露责任人。
       2、向资产委托人提供的报告
    1)年度报告
    资产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3 个月内,编制资产管理计划年度报告并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向资产委托人披露投资状况、投资表现、风险状况等信息。
对于该备案的年度报告,资产管理人应于每年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编制完成,并
将年度报告的财务报表数据提供资产托管人复核,资产托管人在收到后 45 日内
完成财务报表数据的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资产管理人。
    2)季度报告
    资产管理人应当在每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资产管理计划季
度报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向资产委托人披露投资状况、投资表现、风险状况
等信息。对于该备案的年度报告,资产管理人应于每季度结束之日起 8 个工作日
内编制完成,并将季度报告的财务报表数据提供资产托管人复核,资产托管人在
收到后 7 个工作日内完成财务报表数据的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资产管理
人。
    3)净值报告
    资产管理人每月至少一次将经资产托管人复核的计划份额净值以各方认可
的形式提交资产委托人。
    4)临时报告
    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应当保证资产委托人能够按照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
时间和方式查询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投资运作、托管等情况。
    发生本合同约定的、可能影响资产委托人利益的重大事项时,资产管理人、
资产托管人应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及时报告。重大事项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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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信建投基金定增 35 号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



但不限于:
    ①投资经理发生变动。
    ②涉及资产管理人、计划财产、资产托管业务的诉讼。
    ③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托管业务部门与本合同项下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相
关的行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④资产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投资经理受到严重行
政处罚,资产托管人的托管业务或托管业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⑤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上述向资产委托人提供的报告中涉及证券投资明细的,原则上每季度至多报
告一次。
    (三)向资产委托人提供报告及资产委托人信息查询的方式
    资产管理人向资产委托人提供的报告,将严格按照《试点办法》及其他有关
规定通过以下至少一种方式进行。资产委托人信息查询将通过以下至少一种中国
证监会允许的、本合同约定的方式进行。
    1、资产管理人网站
    《资产管理合同》、《投资说明书》、定期报告、临时报告等有关本资产管理
计划的信息可在资产管理人网站上披露,资产委托人可随时查阅。
    资产管理人网站:http://www.cfund108.com
    2、邮寄服务
    资产管理人或代理销售机构向资产委托人邮寄定期报告、临时报告等有关本
计划的信息。资产委托人在本合同签署页上填写的通信地址为送达地址。通信地
址如有变更,资产委托人应当及时通知资产管理人。
    3、传真、电话、短信或电子邮件
    如资产委托人留有传真号、电话号码、电子邮箱等联系方式的,资产管理人
也可通过传真、电话、短信、电子邮件、电报等方式将报告信息通知资产委托人。
    (四)向监管机构提供的报告
    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的要求履行报告义务。
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3 个月内,编制特定资产管理业
务管理年度报告和托管年度报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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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七、风险揭示


       计划投资可能面临下列各项风险,包括但不限于:
       (一)市场风险
    证券市场价格因受各种因素的影响而引起的波动,将使计划资产面临潜在的
风险。
    1、股票投资风险,主要包括:
    (1)国家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产业政策等的变化对证券市场产生一定的
影响,导致市场价格水平波动的风险。
    (2)宏观经济运行周期性波动,对股票市场的收益水平产生影响的风险。
    (3)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受多种因素影响,如市场、技术、竞争、管理、
财务等都会导致公司盈利发生变化,从而导致股票价格变动的风险。
    2、债券投资风险,主要包括:
    (1)市场平均利率水平变化导致债券价格变化的风险。
    (2)债券市场不同期限、不同类属债券之间的利差变动导致相应期限和类
属债券价格变化的风险。
    (3)债券之发行人出现违约、拒绝支付到期本息,或由于债券发行人信用
质量降低导致债券价格下降的风险。
    3、特定投资方法及资产管理计划所投资的特定投资对象可能引起的特定风
险。
    1、该产品特有的投资策略的风险
    本资产管理计划可以参与定向增发等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因此该计划可能
由于持有流通受限证券而面临流动性风险以及流通受限期间内证券价格大幅下
跌的风险。本资产管理计划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占计划资产净值的
比例可能较高甚至达到 100%,因此该计划持有人可能由于该计划持有单一个股
而未进行投资组合的分散而面临更高的个股风险和流动性风险。
    2、资产管理计划提前终止的风险
    如果发生以下情形,资产委托人面临产品提前终止的风险:
    1)如果本计划投资的非公开发行股票全部变现后,则经本计划全体委托人
和管理人一致确认,可提前终止本计划;

                                          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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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本计划参与股票神州数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000034.SZ)三年期定向增
发但未获得配售资格,则本合同提前终止;
    3)法律法规和本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管理风险
    在实际操作过程中,资产管理人可能限于知识、技术、经验等因素而影响其
对相关信息、经济形势和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其精选出的投资品种的业绩表现
不一定持续优于其他投资品种。
    (三)流动性风险
    本资产管理计划主要投资非公开发行的股票,在限售期内不能变现,且存在
上市公司因违反监管要求受到查处、停牌等导致资产管理计划份额无法变现的流
动性风险。
    (四)信用风险
    本计划交易对手方发生交易违约或者计划持仓债券的发行人拒绝支付债券
本息,导致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损失。
    (五)操作或技术风险
    相关当事人在业务各环节操作过程中,因内部控制存在缺陷或者人为因素造
成操作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等引致的风险,例如,越权违规交易、会计部门欺诈、
交易错误、IT 系统故障等风险。
    在计划的各种交易行为或者后台运作中,可能因为技术系统的故障或者差错
而影响交易的正常进行或者导致投资者的利益受到影响。这种技术风险可能来自
资产管理公司、注册登记机构、销售机构、证券交易所、证券注册登记机构等。
    (六)特定投资方法及资产管理计划资产所投资的特定投资对象可能引起的
特定风险
    本资产管理计划为股票型资产管理计划,因此,本计划可能因投资该类资产
而面临较高的市场系统性风险,并且可能因出现阶段性的资产错配而影响计划的
收益水平。
    本资产管理计划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占计划资产净值的比例可
能较高甚至达到 100%,因此该计划持有人可能由于该计划持有单一个股而未进
行投资组合的分散而面临更高的个股风险和流动性风险。
    (七)现状分配风险

                                        35
                    中信建投基金定增 35 号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


    本资产管理计划在合同期限届满、提前终止或资产委托人提取委托资产时,
资产管理人有权以委托资产现状方式向委托人返还。

    (八)其他风险
    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将会严重影响证券市场的运行,可
能导致计划资产的损失。金融市场危机、行业竞争、代理机构违约等超出资产管
理人自身直接控制能力之外的风险,可能导致资产委托人利益受损。



                   十八、资产管理合同的生效、变更和终止


    (一)资产管理合同是约定资产管理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
件。本合同自资产委托人、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以及
各方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代理人签字或盖章之日起成立;本合同自成
立之日起生效。
    (二)本合同一式六份,当事人各执二份。每份合同均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三)本合同自生效之日起对资产委托人、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具有同
等的法律约束力。
    (四)本合同的存续期限为自委托财产运作起始日起 4 年。期满后经资产委
托人、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书面同意后可以延期。
    (五)资产委托人、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对本合同内容
进行变更。
    (六)本合同终止的情形包括下列事项:
    1.合同存续期限届满而未延期的;
    2.资产委托人和资产管理人协商一致决定终止的;
    3.因计划投资收益未达到业绩考核要求,资产委托人要求提前终止的;
    4.资产管理人被依法取消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资格的;
    5.资产管理人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6.资产托管人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7.法律法规和本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七)对资产管理合同任何形式的变更、补充,资产管理人应当在变更或补


                                          36
                   中信建投基金定增 35 号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



充发生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报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
    (八)清算组的成立及三方当事人职责
    自合同终止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组成清算组,
负责委托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确认和分配,除非届时另有约定,各
方具体职责如下:
    1.资产管理人
   (1)资产变现;
   (2)除交易所、银行等自动扣收的费用外,对清算期间资金支付出具划款
指令;
   (3)出具会计报表;
   (4)清算期间的会计核算;
   (5)编制清算报告并签章;
   (6)配合资产托管人账户注销工作;
   (7)与管理人义务相关的其他职责。
    2.资产托管人
   (1)清算期间的财产保管;
   (2)出具进入清算环节的委托资产组合财产清单;
   (3)复核资产管理人划款指令,进行资金划付;
   (4)委托资产组合资金、证券等账户的注销;
   (5)清算期间发生资金变动的当日,提供日终资金调节表;
   (6)复核资产管理人出具的会计报表;
   (7)复核资产管理人出具的清算报告并签章;
   (8)与资产托管人义务相关的其他职责。
    (九)清算程序
    1.合同终止
    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根据合同约定或业务操作实际情况对资产委托人
提出的合同到期终止或提前终止申请进行书面确认,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在
收到资产委托人的终止确认函后 2 个工作日内进行盖章确认。本合同的终止日根
据以下情形进行确认:


                                         37
                   中信建投基金定增 35 号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



    (1)对于合同到期终止的情形,以合同中约定的日期作为本合同的终止日;
    (2)对于合同提前终止的情形,自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盖章确认后的
下一工作日起,作为本合同的终止日。
     2.确认进入清算环节的财产状况
    (1)合同终止日起 2 个工作日内,资产管理人应出具加盖业务章的合同终
止前最后一个自然日委托资产组合资产负债表、利润表,资产托管人应进行复核
确认并加盖业务章回传资产管理人。
   (2)合同终止日起 3 个工作日内,资产托管人出具合同终止前最后一个自
然日财产清单,列示该委托资产组合在托管人处托管的证券、资金等财产余额,
并加盖业务章传真至资产管理人。
    3.资产的变现
    合同终止后,委托资产组合不应仍持有可流通非现金资产,如遇特殊情况,
委托资产组合仍持有可流通非现金资产的,在 3 个交易日内(含合同终止日当日)
可由资产管理人进行强制变现处理;委托资产组合持有的流通受限证券,如未到
期回购、未上市新股等,可自限制条件解除日起(含解除当日)3 个交易日内完
成变现。资产委托人应接受上述由于资产变现产生的收益或损失。

    4.向委托人支付部分清算财产
    合同终止日起 3 个工作日内,按合同终止时委托资产组合的资产负债情况,
由资产管理人向资产托管人出具划款指令,委托人书面认可函件为划款指令附件,
资产托管人复核无误后,向委托人支付部分清算财产,计算方法为:
   按合同终止时库存银行存款扣除账面应付款项后向资产委托人支付首期清
算款。
    若委托资产组合后续清算,出现账面剩余资产不足以支付相关负债的,委
托人有义务于收到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联合发出的收款通知后当日内将款项
补足。如遇资产委托人未及时补足该款项的情形,由资产管理人负责向资产委托
人进行追讨。
    5.清理委托资产组合债权、债务
    委托资产组合债权主要包括应收银行存款、备付金利息等,于相应账户注
销时结清,资产托管人另有规定的以资产托管人的规定为准,金额一般以开户银
行实际支付金额为准。
                                         38
                  中信建投基金定增 35 号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



    委托资产组合债务主要包括委托资产组合应付管理费、托管费、投资顾问
费、券商佣金、证券变现交易费用、银行费用、销户费用等等。除自动扣缴的费
用外,所有清偿由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核对无误后,由资产管理人向资产托
管人出具划款指令,由资产托管人复核后办理支付。原则上委托资产组合债务清
偿应于合同终止后 30 个工作日内完成。
    管理费、托管费计提规则是以计划委托本金为基数在下一日计提,对于合
同最后一日费用则以计划委托本金为基数在当日计提。合同终止后按合同相关条
款约定可继续计提托管费的(不再计提管理费和投资顾问费),按合同约定执行。
    6.确认主要清算事项完成后的财产状况,出具清算报告。
    主要清算事项完成的标志是:
    (1)非现金资产变现完成;
    (2)除下文“清算未结事项”中列明的情况外,应付管理费、托管费、交
易费用等债务清偿完成;
    资产管理人应于主要清算事项完成后的 10 个工作日内编制清算报告并加盖
业务章传真给资产托管人,资产托管人于 5 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加盖业务章回
传资产管理人,由资产管理人向资产委托人提交。资产管理人向资产委托人提交
清算报告后 3 个工作日内资产委托人未提出书面异议的,表示资产委托人接受此
报告(合同另有约定的按合同约定执行),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就清算报告
所列事项解除责任。
    (十)清算未结事项
    以下作为清算未结事项:
    1.委托资产组合账户销户
    委托资产组合证券资产完成变现后,资产托管人负责各类证券账户、资金
托管账户的销户工作,销户过程资产管理人、资产委托人应给以必要的配合。证
券账户的销户原则上应于收到资产管理人、资产委托人提供资料后的 10 个工作
日内完成。
    资产托管人完成上述未结事项后,以书面传真或电子邮件的方式,通知资
产委托人实际划付的金额,并抄送给资产管理人。
    2.账户销户时间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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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信建投基金定增 35 号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



    账户类别          销户条件                                销户最长完成时间

交易所股东账户   账户内资产全部变现                           变现后可申请销户

银行间账户       账户内资产全部变现                           变现后可申请销户

托管账户         账户内资金全部支付                           变现后可申请销户



                               十九、违约责任


    (一)当事人违反本合同,应当承担违约责任,给合同其他当事人造成损失
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如属本合同当事人双方或多方当事人的违约,根据实际
情况,由违约方分别承担各自应负的违约责任;因共同行为给其他当事人造成损
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是在下列情况下,当事人应当免责,但应采取
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
    1、资产管理人和/或资产托管人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或当时有效的法律法
规的作为或不作为而造成的损失等。
    2、若资产托管人不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资产托管人免责,其他当事人无
权要求资产托管人承担任何责任。
    3、不可抗力的发生。
    (二)在发生一方或多方违约的情况下,在最大限度地保护资产委托人利益
的前提下,本合同能够继续履行的应当继续履行。非违约方当事人在职责范围内
有义务及时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进一
步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非违约方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
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三)一方依据本合同向另一方承担的赔偿责任,仅限于直接损失。
    (四)责任划分
    如果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其中一方违约,给计划资产造成损失的,应由
违约方就直接损失进行赔偿,守约方有权接受委托人委托向违约方追偿;如果资
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两方都违反合同,给计划资产造成损失的,无论本合同或
任何相关合同、书面约定有任何其它相反的约定,在任何情况下,在托管人和管
理人之间的最终责任的分配和承担上,由双方分别根据其过错程度承担各自应负

                                        40
                   中信建投基金定增 35 号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



的赔偿责任;若一方先行承担了应由另一方根据其过错应承担的责任,该方有权
向另一方追偿。


                        二十、法律适用和争议的处理


    有关本合同的签署和履行而产生的任何争议及对本合同项下条款的解释,均
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为本合同之目的,在此不包括香港、澳门特别行
政区及台湾地区法律法规),并按其解释。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本合同而产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合同当事
人应尽量通过协商、调解途径解决。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应提交北京仲裁委
员会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仲裁裁决是终局
性的并对各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
行资产管理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资产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二十一、资产管理合同的效力


    (一)资产管理合同是约定资产管理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
件。资产委托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本合同自资产委托人、资产管理人和资产
托管人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以及各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
之日起成立;资产委托人为自然人的,本合同自资产委托人本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或盖章)、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以及双方法定
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之日起成立。本合同于资产管理计划备案手续
办理完毕,获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生效。
    (二)本合同自生效之日起对资产委托人、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具有同
等的法律约束力。
    (三)本合同有效期 4 年。


                               二十二、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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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信建投基金定增 35 号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



    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由合同当事人各方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协商解决。
    本合同一式陆份,资产管理人执贰份,资产委托人执贰份,资产托管人执贰
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42
                    中信建投基金定增 35 号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


(本页无正文,为中信建投基金定增 35 号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签署页。)


资产委托人:


自然人(签字或盖章):


或法人或其他组织(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资产管理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资产托管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43
                  中信建投基金定增 35 号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



附件一:《委托财产起始运作通知书》
【管理人名称+委托人名称】:
    【资产管理合同全称】(编号:【】)项下托管账户:
    户    名:
    账    号:
    开户银行:
    于【】年【】月【】日收到现金资产【大写】元整,即¥【小写】元(以大
写金额为准)。
    请委托人、管理人收到本通知后,向本托管人签章确认已收悉本通知,委托
人、管理人签收的当日(若非同日签收,以最后一方签收日的当日)作为资产委
托运作起始日。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托管业务结算专用章)
                                                       【】年【】月【】日
                                   回        执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托管部:
    本资产委托人/资产管理人向资产托管人确认已收悉《委托财产起始运作通
知书》,对通知中所列初始委托财产的金额无异议。同时,本资产委托人/资产管
理人确认,资产委托人和资产管理人签收的当日(若非同日签收,以最后一方签
收日的下一个工作日)作为委托财产运作起始日。
                                                  资产委托人:          (签章)
                                                   年    月        日
                                                  资产管理人:          (签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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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信建投基金定增 35 号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




附件二:授权文件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信建投基金定增 35 号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我公司授权以下
人员代表我公司向你司发送划款指令。现将指令发送用章样本及有关人员签字样
本、名章样本及相应权限留给你司,请在使用时核验。上述被授权人在授权范围
内向你司发送指令的真实性、准确性及合法性由我公司负全部责任。
姓名               权限                  签字样本               名章样本

                   经办 A

                   经办 B

                   复核 A

                   复核 B

指令发送用章       (预留印鉴)


备注:1.指令发送用章须与个人签字或个人名章同时出具,方为有效;
      2.权限类型:经办、复核;
      3.本授权的生效时限:自【】年【】月【】日之当日生效,至【】年【】
日【】日之次日起失效;
                                      资产管理人:       (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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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信建投基金定增 35 号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



附件三:划款指令


重要提示:接此通知后,若审核无误应按照指令条款进行划款。

编号:【】;【】年【】月【】日;第【】页,共【】页
                                           划付模式:
                        请于【】年【】月【】日【】时前支付下列款项:
     金额大写:人民币【】元



     金额小写:¥【】
     付    账户类型:                              收   账户类型:
     方         □银行账户 □证券资金账户          方       □银行账户 □证券资金账户
管   账         □期货资金账户                     账       □期货资金账户
理   户    户名:                                  户   户名:
人   信    账号:                                  信   账号:
填   息    开户机构:                              息   开户机构:
写   资金用途:

     备注: 附件共__页
     指令用章
                                                   经办:

                                                   复核:



     处理意见或结果(附件共__页):
托     □ 对授权人员身份进行复核                   经办:
管
人        □ 对预留印鉴进行复核                    审批:(盖业务章)
填
写        □ 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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