神州数码:独立董事关于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17-12-27
神州数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作为神州数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参
加了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了会议议案和相关材料。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
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和相关文件的要求,我们
对会议资料进行了认真的审核,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本次董事和财务总监的聘任符合《公司法》、《规范运作指引》和《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程序合法有效。辛昕女士、许军利先生均具备了相关法律、
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条件,未发现存在《公司法》第 147 条规定的情
形。辛昕女士、许军利先生均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须的专业知识和业务经验,能够
胜任所聘任的职务,不存在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规范性文件以及《规范
运作指引》等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本次董事和财务总监的
聘任,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况。同意聘请辛昕女士、许军利先生
为公司董事、聘任辛昕女士为公司财务总监。
2、同意公司与交易对方李朱、李冬梅、共青城启德同仁投资管理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共青城启仁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林机、吕俊、共青城
纳合诚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共青城至善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
伙)、共青城嘉逸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深圳市德正嘉成投资基金合伙
企业(有限合伙)、上海澜亭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深圳吾湾投资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佛山市金俊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珠海乾亨投资管理有
限公司签署附生效条件的《<神州数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
买资产的补充协议一>》,前述协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
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神州数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八届董事会
第二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朱锦梅 张志强
侯松容 张宏江
2017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