神州数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九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 审议的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关于在上 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以及《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我们作为神州数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神州数码”或“公司”)的独立董事,就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 议的《关于终止重大资产重组的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以及议案的审议、表决程序均符合相关法律、行 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基于我们的独立判断,我们认为本次重大资产重组 事项的终止,不会对公司发展战略、经营规划及生产经营等方面造成重大不利影 响,同意终止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事项。 (以下无正文) 1 (本页无正文,为《神州数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独立意 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朱锦梅 张志强 张宏江 张连起 二零一八年十一月九日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