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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神州数码:独立董事关于第九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18-12-18  

						                 神州数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九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
                 审议的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关于在上
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神州数码集团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认真审核了公司董事会提供的第九届
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事项相关文件,并发表
独立意见如下:

    1、《神州数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的
预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
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关于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回购股份的补充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
份业务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关于支持上市公司回购股
份的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等
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审议该事项
的董事会会议表决程序合法、合规。

    2、公司本次回购股份,有利于保护全体股东利益,增强投资者信心,促进
公司长远发展。本次回购的股份将用于公司后期股权激励计划,将有助于公司稳
定、健康、可持续发展。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回购股份具有必要性。

    3、公司本次回购股份资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 0.5 亿元(含)且不超过人民
币 1 亿元(含),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不会对公司的经营活动、财务状况和未
来发展产生重大影响,不会影响公司的上市地位,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
公司本次回购股份预案是可行的。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回购股份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有利于保护全体股东利益和公司市场形象维护,不会对公司持续经营能力造
成影响,不会影响公司未来财务状况、经营成果,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我们同意该回购预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神州数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九届董事会第九
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朱锦梅                  张志强




                 张宏江                  张连起




                                             二零一八年十二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