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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神州数码:资产减值管理制度(2019年4月)2019-04-29  

						                     神州数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资产减值管理制度
             (经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神州数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各项资产
管理,进一步完善公司的财务管理制度,促进公司的规范运作,有效防范化解资
产损失风险,使相应的财务报告能更全面、准确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根据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及其应用指南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
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的各项资产是指应收票据及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租
赁应收款、合同资产、长期股权投资、存货、固定资产、投资性房地产、在建工
程、无形资产等。

    公司的资产发生损失需要确认并核销的,应当按照本制度进行审批和处理。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神州数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控股子
公司和分公司。


                      第二章 资产减值准备的计提

    第四条 应收票据及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租赁应收款与合同资产等的减
值准备

    对于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
益的债务工具投资、合同资产等,以预期信用损失为基础确认损失准备。

    公司考虑有关过去事项、当前状况以及对未来经济状况的预测等合理且有依
据的信息,计算并确认预期信用损失。

    于每个资产负债表日,公司对于处于不同阶段的金融工具的预期信用损失分
别进行计量。金融工具自初始确认后信用风险未显著增加的,处于第一阶段,公
司按照未来12个月内的预期信用损失计量损失准备;金融工具自初始确认后信用
风险已显著增加但尚未发生信用减值的,处于第二阶段,公司按照该工具整个存
续期的预期信用损失计量损失准备;金融工具自初始确认后已经发生信用减值的,
处于第三阶段,公司按照该工具整个存续期的预期信用损失计量损失准备。

    公司将计提或转回的损失准备计入当期损益。

    第五条 存货跌价准备

    于资产负债表日,存货按照成本与可变现净值孰低计量,对成本高于可变现
净值的,计提存货跌价准备,计入当期损益。如果以前计提存货跌价准备的影响
因素已经消失,使得存货的可变现净值高于其账面价值,则在原已计提的存货跌
价准备金额内,将以前减记的金额予以恢复,转回的金额计入当期损益。

    可变现净值,是指在日常活动中,管理层根据存货最新的销售发票金额和当
期市场情况估计所得。计提存货跌价准备时,按单个存货项目/类别计提。与在
同一地区生产和销售的产品系列相关、具有相同或类似最终用途或目的,且难以
与其他项目分开计量的存货,合并计提存货跌价准备。

    第六条 投资性房地产减值准备

    期末账面存在的采用成本模式进行后续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如果由于市价
持续下跌、损坏等原因导致其可收回金额低于账面价值的,将资产的账面价值减
记至可收回金额,减记的金额确认为资产减值损失,计入当期损益,同时计提相
应的资产减值准备。

    第七条 长期资产减值准备

    公司于每一资产负债表日对长期股权投资、固定资产、使用寿命有限的无形
资产等项目进行检查,当存在减值迹象时,公司将估计其可收回金额,进行减值
测试。对商誉和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无论是否存在减值迹象,每年末均
进行减值测试。

    当资产或者资产组的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时,公司将其账面价值减记
至可收回金额,减记的金额计入当期损益,同时计提相应的资产减值准备。上述
资产减值损失一经确认,在以后会计期间不再转回。


                       第三章 资产损失的确认

    第八条 资产损失是指有确凿和合法证据表明该项资产的使用价值和转让价
值发生了实质性且不可恢复的灭失,不能再给公司带来未来经济利益流入。包括
已计提和未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资产发生的损失。

    第九条 公司进行资产损失的处置,应当在对资产损失认真清理调查的基础
上,取得合法证据,具体包括: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证据和特定事项的公司内部
证据。

    第十条 坏账损失的确认

    坏账损失包括应收票据及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形成的坏账。坏账损失应依
据以下材料进行确认:

    (一)债务人被宣告破产清算的,应取得人民法院破产、清算公告及相关清
算文件。

    (二)债务人注销或被有关机构责令关闭的,应取得当地工商部门注销、吊
销公告或有关机构的决议或行政决定文件。

    (三)债务人失踪、死亡(或被宣告失踪、死亡)的,应取得公安机关等有
关部门出具的债务人已失踪、死亡的证明及其遗产(或代管财产)已经清偿完毕
或确实无财产可以清偿,或没有承债人可以清偿的证明。

    (四)债务人遭受重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而无法收回应收款项的,应取得
债务人受灾情况说明,并由公司出具放弃债权申明。

    (五)与债务人进行债务重组的,应取得债务重组协议、法院判决、或债权
债务抵消转移证明。

    (六)债务人涉及诉讼或仲裁案件的,应取得人民法院的判决书或裁决书或
仲裁机构的仲裁书,或者被法院裁定终(中)止执行的法律文书。
    (七)其他足以证明应收票据及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确实发生损失的合法、
有效证据。

    (八)公司在核销坏账后,应建立辅助账,保留追索权,如发现债务人经营
改善或有重组事项,应继续追偿。

    第十一条 长期股权投资损失依据下列证据进行确认:

    (一)被投资单位被宣告破产清算的,应取得人民法院破产、清算公告及相
关清算文件。

    (二)被投资单位注销或被有关机构责令关闭的,应取得当地工商部门注销、
吊销公告或有关机构的决议或行政决定文件。

    (三)被投资单位涉及诉讼或仲裁的,应取得人民法院的判决书或裁决书或
仲裁机构的仲裁书,或者被法院裁定终(中)止执行的法律文书。

    (四)其他足以证明长期股权投资发生资产损失的合法、有效证据。

    第十二条 存货损失、固定资产损失、投资性房地产损失和在建工程损失依
据下列证据进行确认:

    (一)发生盘亏的,应取得资产盘点表、盘点差异情况说明、处理方案及内
部核批文件。

    (二)报废、毁损的,应取得关于资产报废、毁损、残值情况说明、质检报
告及核销资料;涉及责任人和保险公司赔偿的应有赔偿情况说明及保险公司理赔
确认单等;损失数额较大的,应有专业技术鉴定意见或法定资质中介机构出具的
专项报告等。

    (三)被盗损失,应取得公安机关的报案记录、立案、破案和结案的证明材
料,涉及责任人和保险公司赔偿的应有赔偿情况说明及保险公司理赔确认单等。

    (四)因故停建或被强令拆除的,应取得工程项目停建原因说明及相关材料。

    (五)涉及诉讼或仲裁的,应取得人民法院的判决书或裁决书或仲裁机构的
仲裁书,或者被法院裁定终(中)止执行的法律文书。
    (六)抵押资产发生事实损失的,应当取得抵押资产被拍卖或变卖证明。

    (七)其他足以证明存货、固定资产、投资性房地产和在建工程确实发生损
失的合法、有效证据。

    第十三条 无形资产损失依据下列证据进行确认:

    (一)已被其他新技术所替代且已无使用价值和转让价值的,应取得相关技
术、管理部门专业人员提供的鉴定报告。

    (二)已超过法律保护期限,且已不能给公司带来未来经济利益的,应当取得
已超过法律保护期限的合法、有效证明。

    (三)其他足以证明无形资产确实发生损失的合法、有效证据。


                 第四章 资产损失处理程序及权限

    第十四条 公司资产损失处理申报程序

    (一)公司发生本制度第四章所述损失处理事项,由责任部门提交核销资产
损失的书面材料报相关部门核查。

    (二)相关部门对资产损失情况及形成原因进行检查核实,经过分析、追查
责任,提出鉴证意见,对确认的资产损失提出处理意见并出具核销资产损失的书
面报告,由相关部门将书面报告提交公司管理层进行审批。

    (三)书面报告应至少包含以下内容:

    1、核销数额和相应的书面证据;

    2、形成的过程及原因;

    3、追踪催讨情况和改进措施;

    4、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

    5、涉及的有关责任人员处理意见。

    (四)在按规定权限获得审批后,方能处置核销相应资产。由公司财务部门
按照有关规定对资产损失进行账务处理并及时完成资产损失核销事项的税务报
备工作。

    (五)在按规定权限获得审批后,公司需将相关资料存档并妥善保管,涉及
追偿的债权等应继续追偿。

    第十五条 公司应根据资产管理要求和公司实际情况,制定各项资产管理制
度,明确分工,落实责任,保证公司资产的安全完整。公司有关资产管理的职能
部门和使用部门应严格遵守公司资产管理制度,落实岗位责任,按有关规定和程
序进行资产申购、使用、维护、保管等日常管理工作。

    第十六条 公司应按照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定期对各项资产进行全面清
理核实,合理预计潜在损失并计提相应的资产减值准备,并做好资产减值准备的
转回和核销工作。


           第五章 资产减值准备计提及资产核销的信息披露

    第十七条 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监管规则,认真履
行资产损失确认与核销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八条 计提资产减值准备或核销资产对公司当期损益的影响占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比例在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的,应及时
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
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和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