神州数码: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20-07-24
泰和泰律师事务所
关于神州数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 02 0年 第 一 次 临 时 股 东 大 会 的
法律意见书
中国成都高新区天府大道中段 199 号棕榈泉国际中心 16-17 楼,邮编:610041
16-17/F, Palm Springs International Center, No. 199 Tianfu Avenue (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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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泰和泰律师事务所
关于神州数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神州数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泰和泰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神州数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神州数码
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就本次股东大
会的相关事项出具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声明事项
一、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
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
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
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
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二、为了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出席了公司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
大会并审阅了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大会相关的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章程》;
(二)《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决议公告》;
(三)《第九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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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独立董事关于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的独
立意见》;
(五)《关于召开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六)《关于召开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提示性公告》;
本次股东大会相关的会议资料。
公司保证其向本所提供的上述文件均真实、准确、完整、有效,并无隐瞒、
虚假和重大遗漏之处,且文件材料为副本的,与正本内容一致,文件材料为复
印件的,与原件内容一致。
三、本所律师同意公司董事会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公告材
料,随其他须公告的文件一并公告。
四、本法律意见书仅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法律事项出具。除此
以外,未经本所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用于任何其他目的。
基于上述声明,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
责精神就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有关规定、出席会议人员及召集人的资
格是否合法有效、会议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等事项发表法律意见
如下:
第一部分 正 文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于2020年7月6日作出了关于召开本
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决议,并于2020年7月8日在《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和巨
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刊登了《神州数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
开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20-077)(以下简称《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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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会议于
2020 年 7 月 23 日(星期四)下午 14:30 在北京市海淀区北正黄旗 59 号北京市
世纪金源香山商旅酒店会议厅召开。公司此次股东大会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
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
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0 年 7 月 23 日上午 9:15-9:25、9:30~11:30,下午 13:00~
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0 年 7 月 23
日上午 9:15 至下午 15:00。
经核查,公司发出会议通知的时间、方式及通知的内容符合《公司法》《证
券法》《股东大会规则》《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
地点、方式、内容与《通知》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
《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及出席本次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符合《公司法》等相关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二)出席本次会议人员的资格
1. 出 席 本 次 股 东 大 会 的 股 东 及 股 东 代 理 人 共 计 25 人 , 代 表 股 份
232,506,96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 654,070,434 股的 35.5477%。其中:(1)出
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4 人,代表股份 223,407,420 股,占公司
股份总数的 34.1565%;(2)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在本次会议网
络投票结束后提供给公司的网络投票统计结果,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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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共计 21 人,代表股份 9,099,54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1.3912%。前述通
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验证。
2.除本所律师、公司股东之外,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还包括公司的有关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会议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证券法》
《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表决程序
1.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结合的方式,对《通知》载明
的2项议案进行了表决,未以任何理由搁置或不予表决。
2.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推举了两名股东代表,与本所律师、监
事代表共同对现场会议的投票表决情况进行计票、监票。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在
规定的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对有关议案
进行了投票表决。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网络投
票的统计数据文件。本次股东大会投票结束后,计票人、监票人及本所律师合并
统计了本次股东大会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
(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1)总体表决情况
同意232,504,46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89%;反对
2,5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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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2)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同 意 9,442,925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中 小 投 资 者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99.9735%;反对2,5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65%;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3)表决结果:本议案以特别决议审议通过。
2、《关于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1)总体表决情况
同意231,194,971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4357%;反对
1,311,989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643%;弃权0股(其中,因
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2)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同 意 8,133,436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中 小 投 资 者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86.1098%;反对1,311,98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3.890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3)表决结果:本议案以特别决议审议通过。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对上述议案进行表决时,有表决权的股东同意票数符
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会议未对《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公
司章程》的提案进行表决,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对表决结果未提出异议。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证券法》
《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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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
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召集人、出席会议人员具有合法资格,会议的
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第二部分 结 尾
一、本法律意见书出具的日期及签字盖章
本法律意见书于 2020 年 7 月 23 日由泰和泰律师事务所出具,经办律师为
程凤、王波。
二、本法律意见书的正本、副本份数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三份,无副本。
(以下无正文,下接签章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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