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手机随时随地看行情

公司公告

神州数码: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20-08-31  

						                    神州数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经2020年8月27日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神州数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
结构,规范公司投资者关系工作,加强公司与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以下统称“投
资者”)之间的沟通,加深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促进公司和投资者之间长
期、稳定的良好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
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与投资者关系工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
范性文件及《神州数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
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工作是指公司通过信息披露与交流,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
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提升公司治理水平,以实现
公司价值最大化和股东利益最大化及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重要战略管理行为。

    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严格遵守《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
法规及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业务规则的规定。

    第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体现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平等对待全体投
资者,保障所有投资者享有知情权及其它合法权益。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工作的目的和原则


    第五条 投资者关系工作的目的:



1
    (一)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关系,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进一步了解和
熟悉,维护公司在资本市场的诚信和信誉;

    (二)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资本市场支持和认可;

    (三)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企业文化,树立公司良好的资本市场形
象;

    (四)促进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股东财富增长并举的投资理念;

    (五)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改善公司治理。

       第六条 投资者关系工作的基本原则:

    (一)充分披露信息原则;

    (二)合规披露信息原则;

    (三)投资者机会均等原则;

    (四)诚实守信原则;

    (五)高效率、低成本原则;

    (六)互动沟通原则。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工作的内容和方式


       第七条 投资者关系工作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包括但不限于:公司的产业发展方向、发展规划、业
务战略和竞争策略等;

    (二)法定信息披露及其说明,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等;

    (三)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经营管理信息及重大事项,包括生产经营状况、财
务状况、新产品或新技术的研究开发、经营业绩、股利分配、管理模式及其变化等,
重大投资及其变化、资产重组、收购兼并、对外合作、对外担保、重大合同、关联
交易、重大诉讼或仲裁、管理层变动以及大股东变化等信息,召开股东大会、董事


                                                                         2
会、监事会等公司运营过程中的各种信息;

    (四)企业文化建设;

    (五)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八条 公司可在公司网站中设立投资者关系管理专栏,通过电子邮箱或者论
坛接受投资者提出的问题和建议,并及时答复。

    第九条 根据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应进行披露的信
息必须于第一时间在公司信息披露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公布。

    第十条 公司在其他公共传媒披露的信息不得先于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不得
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其他形式代替公司公告。公司应明确区分宣传广告与媒体
的报道,不应以宣传广告材料以及有偿手段影响媒体的客观独立报道。公司应及时
关注媒体的宣传报道,必要时可适当回应。

    第十一条 公司通过股东大会、网站、分析师说明会、业绩说明会、路演、一
对一沟通、现场参观和电话咨询等方式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时,应当平等对待全体
投资者,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保证相关沟通渠道的畅通,避免出现选
择性信息披露。

    第十二条 在进行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开始前,
公司应确定投资者、分析师提问的可回答范围,若回答的问题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
或者回答的问题可以推理出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公司应拒绝回答,不得泄漏未公开
重大信息。

    第十三条 特定对象需通过预约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公司应当合理、
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避免参观者有机会获取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十四条 公司与特定对象交流沟通时,应当做好相关记录。公司应当将上述
记录、现场录音(如有)、演示文稿(如有)、向对方提供的文档(如有)等文件
资料存档并妥善保管。公司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应当建立完备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档
案制度,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3
   (一)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
   (二)投资者关系活动的交流内容;
   (三)未公开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追究情况(如有);
   (四)其他内容。

    第十五条 公司应尽可能通过多种方式与投资者及时、深入和广泛地沟通,并
应特别注意使用互联网络提高沟通的效率,降低沟通的成本。采取网上直播方式的,
公司应当提前发布公告,说明投资者关系活动的时间、方式、地点、网址、公司出
席人员名单和活动主题等。

    第十六条 与机构投资者、证券分析师及中小投资者保持经常联系,提高投资
者对公司的关注度。

    第十七条 公司有必要在事前对相关的接待人员给予有关投资者关系及信息披
露方面必要的培训和指导。

    第十八条 公司应当尽量避免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披露前三十日内接受投
资者现场调研、媒体采访等。

    第十九条 公司应当加强与中小投资者的沟通和交流,建立和投资者沟通的有
效渠道,定期与投资者见面。公司可根据实际情况在年度报告披露后十五个交易日
内举行年度报告说明会,由公司董事长(或者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独立董事、
董事会秘书、保荐代表人出席,对公司所处行业状况、发展战略、生产经营、财务
状况、风险与困难等投资者关心的内容进行说明。

    公司拟召开年报说明会的,应当至少提前二个交易日发布召开通知,说明召开
日期及时间、召开方式(现场/网络)、召开地点或者网址、公司出席人员名单等。


                     第四章 投资者关系工作的组织和实施


    第二十条 投资者关系工作由董事长领导,董事会秘书为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
人,公司证券部负责具体承办和落实。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和其
他员工不得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4
    第二十一条 公司证券部履行的投资者关系管理职责有:

    (一)汇集公司经营、管理、财务等方面的信息,根据法律、法规、上市规则
的要求和公司信息披露、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规定,及时进行披露;
    (二)筹备年度股东大会、临时股东大会、董事会,准备会议材料;
    (三)主持年报、半年报、季报的编制、设计、印刷、寄送工作;
    (四)通过电话、电子邮件、传真、接待来访等方式回答投资者的咨询;
    (五)定期或在出现重大事件时组织分析师说明会、网络会议、路演等活动,
与投资者进行沟通;
    (六)在公司网站上设立投资者关系管理专栏并披露相关信息,方便投资者查
询和了解;公司应当及时更新公司网站,更正错误信息,并以显著标识区分最新信
息和历史信息,避免对投资者决策产生误导;
    (七)与机构投资者、证券分析师及中小投资者保持经常联系,提高投资者对
公司的关注度;
    (八)加强与财经媒体的合作关系,引导媒体的报道,安排高级管理人员和其
他重要人员的采访、报道;
    (九)跟踪、学习和研究公司的发展战略、经营状况、行业动态和相关法规,
通过适当的方式与投资者沟通;
    (十)与监管部门、行业协会、交易所等经常保持接触,形成良好的沟通关系;
    (十一)与其他上市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专业的投资者关系管理咨询
公司、财经公关公司等保持良好的合作、交流关系;
    (十二)拟定、修改有关信息披露和投资者关系管理的规定,报公司董事会批
准后实施;
    (十三)调查、研究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状况,跟踪反映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的关
键指标,定期或不定期撰写反映公司投资者关系状况的研究报告,供决策层参考;
    (十四)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它工作。

    第二十二条 在不影响经营管理和不泄露商业机密的前提下,公司的其他职能
部门,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全体员工有义务协助证券部实施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5
    第二十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是公司面对投资者的窗口,代表着公司在投
资者中的形象,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人员必须具备如下素质和技能:

    (一)全面了解公司各方面情况;
    (二)具备良好的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
    (三)熟悉证券市场,了解各种金融产品和证券市场运作机制;
    (四)具有良好的沟通能力、协调能力和心理承受能力;
    (五)具有良好的品行,诚实信用。

    第二十四条 公司可采取适当方式对全体员工特别是高级管理人员和相关部门
负责人进行投资者关系工作相关知识的培训。在开展重大的投资者关系促进活动时,
还可做专题培训活动。增强其对相关法律法规、业务规则和规章制度的理解,树立
公平披露意识。

    第二十五条 公司在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结束后
二个交易日内,应当编制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并将该表及活动过程中所使用的
演示文稿、提供的文档等附件(如有)及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互动易刊载,同时在
公司网站上刊载。

    第二十六条 公司应当通过互动易等多种渠道与投资者交流,指派或者授权董
事会秘书或者证券事务代表及时查看并处理互动易的相关信息。公司应当就投资者
对已披露信息的提问进行充分、深入、详细的分析、说明和答复。对于重要或者具
普遍性的问题及答复,公司应当加以整理并在互动易以显著方式刊载。公司在互动
易刊载信息或者答复投资者提问等行为不能替代信息披露义务,公司不得在互动易
就涉及或者可能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投资者提问进行回答。公司对于互动易涉及
市场热点问题的答复应当谨慎、客观、具有事实依据,不得利用互动易平台迎合市
场热点、影响公司股价。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则以及



                                                                          6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的相关规定如与日后颁布或修改的有关法律
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则和《公司章程》相抵触,则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深圳
证券交易所规则和《公司章程》执行,董事会应及时对本制度进行修订。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