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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神州数码:衍生品交易风险控制及信息披露制度2020-08-31  

						                      神州数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衍生品交易风险控制及信息披露制度
           (经2020年8月27日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神州数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衍生品交易
行为,控制衍生品交易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业务规则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衍生品是指期货、期权、远期、掉期(互换)等产品或混
合上述产品特征的金融工具。衍生品的基础资产既可包括证券、指数、利率、汇率、
货币、商品等标的,也可包括上述标的的组合。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衍生品交易。未经公司同意,公司
下属控股子公司不得进行衍生品交易。

    第四条 公司及下属各单位应严格控制衍生品交易的种类及规模,从事的衍生
品交易以人民币远期结售汇、远期外汇买卖和掉期(包括汇率掉期和利率掉期)、
货币期权等业务为主,主要以套期保值为目的。

    第五条 对开展衍生品业务的相关信息,公司应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
督管理部门的相关规定在临时报告或者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


                       第二章 衍生品交易的风险控制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在《公司章程》规定的权限内审批衍生品交易事项,超过
规定权限的衍生品交易事项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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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查衍生品交易的必要性及风险控制情况,衍生品交易在报董事会审批前应当得到公
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同意。

    第七条 公司进行衍生品交易前应成立由财务总监等相关负责人组成的衍生品
交易工作小组,衍生品交易工作小组应该配备投资决策、业务操作、风险控制等专
业人员。参与投资的人员应充分理解衍生品交易的风险,严格执行衍生品交易的业
务操作和风险管理制度。

    第八条 衍生品交易工作小组在董事会、股东大会决议的授权范围内负责有关
衍生品交易业务操作事宜。在股东大会或董事会批准的衍生品交易品种和最高额度
内,由公司财务总监确定具体的金额和时间。

    第九条 公司开展衍生品业务前,由公司衍生品交易工作小组或聘请咨询机构
负责评估衍生品的业务风险,分析该业务的可行性与必要性。

    第十条 公司在进行衍生品业务前,应当在多个市场与多种产品之间进行比较、
询价;必要时可聘请专业机构对待选的衍生品进行分析比较、出具可行性分析报告。

    第十一条 公司进行衍生品交易前,应当制定相应会计政策,确定衍生品交易
业务的计量及核算方法。

    第十二条 公司应严格控制衍生品业务的种类及规模,不得超出经营实际需要
从事复杂衍生品交易,不能以套期保值为借口从事衍生品投机。


                 第三章 衍生品业务的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


    第十三条 对属于《公司章程》中规定的董事会权限范围内或以套期保值为目
的的衍生品交易业务,由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查衍生品交易的可行性与必
要性,以及风险控制情况,在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审核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批,
公司管理层应当就衍生品交易出具可行性分析报告并提交董事会,经董事会审议通
过并及时披露后方可执行,独立董事应当发表专项意见。构成关联交易的衍生品交
易应当履行关联交易表决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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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四条 对于超出董事会权限范围且不以套期保值为目的的衍生品交易业务,
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专项意见后,还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
方可执行。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前,公司应自行或聘请咨询机构对拟从事的衍生品
业务的必要性、可行性及风险管理措施出具可行性分析报告并披露分析结论。

    第十五条 公司衍生品交易工作小组根据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证券
监督管理部门的相关要求,负责审核衍生品交易业务决策程序的合法合规性并提交
公司证券部实施必要的信息披露。

    第十六条 对于公司与关联人之间进行的衍生品关联交易,应当提交股东大会
审议后并予以公告。

    第十七条 公司进行衍生品交易,如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
交易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对上述事项的投资范围、投资额度及期限等进
行合理预计,以额度金额为标准适用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的相关规定。相关额
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 12 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衍生品交易金额(含前述投资的
收益进行再投资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投资额度。


                 第四章 衍生品业务的后续管理和信息披露


    第十八条 公司衍生品交易工作小组应跟踪衍生品公开市场价格或公允价值的
变化,及时评估已开展的衍生品业务的风险敞口变化情况。公司投资衍生品的公允
价值减值与用于风险对冲的资产(如有)价值变动加总,导致合计亏损或浮动亏损
金额每达到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的 10%且绝对金额超
过 1000 万人民币时,公司应以临时公告及时披露。

    第十九条 对于不属于交易所场内集中交收清算的衍生品交易,公司衍生品交
易工作小组应密切关注交易对手信用风险的变动情况,定期对交易对手的信用状况、
履约能力进行跟踪评估,并相应调整交易对手履约担保品的头寸。

    第二十条 公司衍生品交易工作小组应根据已投资衍生品的特点,针对各类衍
生品或不同交易对手设定适当的止损限额,明确止损处理业务流程,并严格执行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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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损规定。

    第二十一条 公司衍生品交易工作小组应及时向公司管理层和董事会审计委员
会提交风险分析报告。内容应包括衍生品交易授权执行情况、衍生品交易头寸情况、
风险评估结果、衍生品交易盈亏状况、止损限额执行情况等。

    第二十二条 公司从事衍生品交易的,原则上应当控制现货与衍生品在种类、
规模及时间上相匹配,公司衍生品交易工作小组应针对已开展的衍生品业务特点,
制定切实可行的应急处理预案,以及时应对衍生品业务操作过程中可能发生的重大
突发事件。

    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在定期报告中对报告期内已经开展的衍生品交易相关信息
予以披露。


                        第五章 档案管理与信息保密


    第二十四条 衍生品交易业务的交易结算资料、账户开户资料、各类内部授权
文件等档案应由公司财务部建档保存,保管期限不少于 15 年。他人因公务需要调阅
的,应得到衍生品交易工作小组批准。

    第二十五条 相关人员应恪守公司保密制度,严守公司商业机密,未经许可不
得泄露衍生品交易方案、交易结算情况、资金情况等信息。公司对衍生品交易实行
授权管理,如被授权人因岗位变动应及时调整。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深圳
证券交易所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七条 授权管理层根据本制度基本原则和办法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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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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