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神州数码:202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20-12-16  

                        证券代码:000034         证券简称:神州数码        公告编号:2020-151




                     神州数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否决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没有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 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0年12月15日(星期二)下午14:30
(2)网络投票时间为:2020年12月15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0年12
月15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
联网投票系统(wltp.cninfo.com.cn)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0年12月15日上午
9:15至下午15:00。
2、 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北京市海淀区北正黄旗59号世纪金源香山商旅酒店会议
厅(香山公园东门外)。
3、 召开方式: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
4、 召集人:神州数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5、 主持人:独立董事朱锦梅女士
6、 本次会议的通知于2020年11月27日发出,会议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
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的总体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35人,代表
股份264,649,83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0.6601%。
2、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出 席 本 次 股 东 大 会 现 场 会 议 的 股 东 及 股 东 授 权 代 表 共3人 , 代 表 股 份
261,739,74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0.2130%。
3、网络投票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32人,代表股份2,910,093股,占公司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471%。
4、委托独立董事投票情况
    本次会议没有股东委托独立董事进行投票。
5、中小投资者(指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
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下同)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32人,代表股份
2,910,09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471%。
6、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出席或列席了本次股
东大会。

二、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议案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会议审议通
过了以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在子公司间调整担保额度的议案》
    1、总体表决情况
    同意264,071,39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814%;
反对578,039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184%;弃权4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0.0002%。
    2、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 意 2,331,654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中 小 股 东 所 持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80.1230%;反对578,03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9.8632%;弃权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37%。
    3、表决结果:本议案以特别决议审议通过。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为北京神州数码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
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1、总体表决情况
    同意264,195,233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282%;
反对454,2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716%;弃权4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0.0002%。
    2、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 意 2,455,493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中 小 股 东 所 持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84.3785%;反对454,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5.6077%;弃权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37%。
    3、表决结果:本议案以特别决议审议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 律师事务所名称:泰和泰律师事务所
   2、 律师姓名:姚刚、程凤
   3、 结论性意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
法》、《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
东大会的会议召集人、出席会议人员具有合法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
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202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法律意见书
                                                 神州数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零二零年十二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