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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ST 深 泰:重大诉讼公告2009-02-26  

						证券代码:000034                     证券简称:ST深泰              公告编号:2009-12

    

                    深圳市深信泰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为规范公司运作,完善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工作,近半年来公司一直在对历史遗留问题进行清理。经与相关债权人和法院联络,取得了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南京中院")(2005)宁民二初字第280号《民事判决书》、(2006)宁执字第62号《民事裁定书》。本次收到的《民事判决书》和《民事裁定书》为公司下属企业深圳市泰丰通讯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丰通讯")涉诉的案件,因泰丰通讯自2006年起即处于停业状态,之前公司未能获得该案件的相关资料。

    需要说明的是,2008年6月公司进行了董事会改组,改组后的董事会认为,公司原先存在着经营管理混乱、决策程序不规范等问题。为改变这种状况,改组后的董事会一直致力于公司的规范化建设工作,并对历史遗留问题进行清理,取得了初步成效。目前,公司的运营朝着健康和规范的方向转变,公司的管理水平朝着提高的方向改观。

    根据《公司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有关重大事项信息披露的规定,现将广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鼓楼支行(以下简称:"广发行鼓楼支行")与江苏通发数码信息科技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通发公司")、泰丰通讯、姜红伟、邱岭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基本案情

    广发行鼓楼支行2004年3月14日、2004年4月30日分别向通发公司贷款500万元、1000万元,以泰丰通讯出具的小灵通手机《产品调拨单》质押,广发行鼓楼支行与通发公司签订了《借款合同》和《权利质押合同》,同时广发行鼓楼支行、通发公司、泰丰通讯三方签订了还款协议。对上述贷款,姜红伟、邱岭提供了个人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并分别与广发行鼓楼支行签订了《最高额保证合同》。合同签订后,广发行鼓楼支行依约向通发公司发放了贷款。

    二、进展情况

    因通发公司在贷款到期后未能按时还款,泰丰通讯也未能依约履行义务,广发行鼓楼支行向南京中院提起诉讼。南京中院在审理后作出(2005)宁民二初字第28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1、通发公司应于该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广发行鼓楼支行偿付借款本金1500万元及其利息、罚息、复利(截至2005年9月21日的利息、罚息、复利合计为691582.56元,自2005年9月22日至判决给付之日止的罚息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逾期罚息计算标准支付,并对未付罚息计付复利);

    2、泰丰通讯对通发公司上述第一项还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通发公司对广发行鼓楼支行的律师费224000元承担赔偿责任,此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

    4、驳回广发行鼓楼支行对邱岭、姜红伟的诉讼请求。

    2006年3月6日,南京中院作出(2006)宁执字第6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南京中院受理执行的(2005)宁民二初字第280号民事判决书指定南京六合区人民法院执行。

    目前该案尚在执行中。

    三、上述诉讼公告的事项将增加2005年的利润-15,691,582.56元。

    四、本公司将根据上述诉讼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五、备查文件:

    1、(2005)宁民二初字第280号《民事判决书》;

    2、2004年3月16日南京市第三公证处关于通发公司、广发行鼓楼支行、泰丰通讯所签署《协议书》的《公证书》;

    3、(2006)宁执字第62号《民事裁定书》。

    

    

    深圳市深信泰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九年二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