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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神州数码:信息披露管理制度2021-08-30  

                                               神州数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二零二一年八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公司信息披露,促进公司依法规范运作,维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指引》)等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
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范围包括公司本部、分公司、子公司(包括纳入公司合并范围的子公
司),涉及股东的条款适用于公司股东,公司参股公司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一般规定与原则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信息”是指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股
票上市规则》《规范运作指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应当披露的,对公司股票、
存托凭证、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及其他衍生品种(以下统称“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
价格可能或者已经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


    第四条 公司应当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
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
所有投资者披露,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条 本制度所称“公开披露”是指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按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规范性文件、《股票上市规则》《规范运作指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
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以下统称“符合条件媒体”)上
公告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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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为未公开重大信息,公司各部门对未公开重大信息报告义务触发
点、报告程序等参照本制度相关规定执行。上市公司在进行商务谈判、申请银行贷款等业务
活动时,因特殊情况确实需要向对公司负有保密义务的交易对手方、中介机构、其他机构及
相关人员提供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当要求有关机构和人员签署保密协议,否则不得提供相
关信息。

    第六条 本制度所称“公平信息披露”是指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
资者公开披露重大信息,确保所有投资者可以平等获取同一信息,不得私下提前向特定对象
单独披露、透露或者泄露。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严格遵循公平信息披露的原则进行信息披露,不得实行
差别对待政策,不得有选择性地、私下地向特定对象披露、透露或者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及时性原则进行信息披露,不得延迟披露,不得有
意选择披露时点强化或者淡化信息披露效果,造成实际上的不公平。

    第七条 本制度所称“特定对象”是指比一般中小投资者更容易接触到信息披露主体,更
具信息优势,且有可能利用有关信息进行证券交易或传播有关信息的机构和个人,包括:

   (一) 从事证券分析、咨询及其他证券服务业的机构、个人及其关联人;
   (二) 从事证券投资的机构、个人及其关联人;
   (三) 持有、控制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关联人;
   (四) 新闻媒体和新闻从业人员及其关联人;
   (五) 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第八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位及
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
披露义务的主体。

    第九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的
真实、准确、完整,信息披露及时、公平。

    第十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不得公开或
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


                                                                                 2
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

    第十一条 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公司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
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公司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自愿性信息披露应当遵守公平原则,保持
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


    公司不得利用自愿披露的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不得利用自愿
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二条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作出公开承诺
的,应当披露。

    第十三条 信息披露文件包括定期报告、临时报告、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
书、收购报告书等。

    第十四条 依法披露的信息,应当在符合条件媒体发布,同时将其置备于公司住所、深圳
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信息披露文件的全文应当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
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依法开办的网站披露,定期报告、收购报告书等信息披露文件的摘
要应当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披露。

    第十五条 公司在公司网站及其他媒体发布信息的时间不得先于符合条件媒体,不得以新
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
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第十六条 公司应当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上市公司注册地证监局。

    第十七条 信息披露文件应当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应当保证两种文本的
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三章 应当披露的信息及披露标准


    第十八条 定期报告

    (一)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凡是对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
和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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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二) 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中期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
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

   (三) 年度报告、中期报告的内容、格式及编制规则按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
相关规定执行。

    定期报告内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不得披露。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定
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监事应当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监事会对定期报告出具
的书面审核意见,应当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
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上市公司的实际情况。

   (四) 董事、监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
当在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审议、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
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
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
直接申请披露。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述规定发表意见,应当遵循审慎原则,其
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不仅因发表意见而当然免除。

   (五) 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的,应当及时进行业绩预告。

   (六) 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
出现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本报告期相关财务数据。

   (七) 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公司董事会应当针对该审计
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

    第十九条 临时报告

    (一)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
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前款
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1) 《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以及第八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重大事件;
   (2)   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4
    (3)    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4)    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5) 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
            账准备;
    (6)    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7)    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者挂牌;
    (8)    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
             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
             户风险;
    (9)    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10) 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11) 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12) 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者
             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13) 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14) 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15) 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
             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16) 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事处罚,
             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
             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17)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
             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18) 除董事长或者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等
             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
             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19)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当及
    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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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公司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主要办公地址
和联系电话等,应当立即披露。

    (三)公司应当在临时报告所涉及的重大事件最先触及以下任一时点,及时履行重大事
件的信息披露义务:

   (1)     董事会或者监事会作出决议时;
   (2) 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无论是否附加条件或者期限)时;
   (3)     公司(含任一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或理应知悉重大事件发生时。

    (四)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正处于筹划阶段,
虽然尚未触及本制度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的时点,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
时披露相关筹划情况和既有事实:

   (1) 该事件难以保密;
   (2)     该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有关该事件的传闻;
   (3)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已发生异常波动。

    (五)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上市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
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应当持续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可能产生的影
响。

    (六)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制度所述的重大事件,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
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七)公司参股公司发生本制度所述的重大事件,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
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条 其他事项

   (一) 涉及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股份等行为导致上市公司股本总
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履行报告、公告义务,
披露权益变动情况。

   (二) 公司应当关注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交易情况及媒体关于本公司的报
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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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
衍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向相关各方了解真实情况,必要时应当以书
面方式问询。

    (四)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告知上市公司是否
存在拟发生的股权转让、资产重组或者其他重大事件,并配合上市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五)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为异常交易
的,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影响因素,并及时披露。

    (六)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应当单独
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七)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应当作出书面说明并对外披露:

    (1)   连续两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

    (2)   任职期内连续十二个月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次数超过期间董事会会议总次数
            的二分之一。


                             第四章 信息披露事务的管理


    第二十一条 董事长是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的首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是公司信息披露
的直接责任人,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工作,指定专业部门负责信息披露的具体事务。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办理公司信息对外公布
等相关事宜,并与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证券经营机构、新闻机
构等方面的联系,并接待来访、回答咨询、联系股东、向投资者提供公司公开披露的资料,
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工作。

    第二十三条 对公司涉及信息披露的有关会议,应当保证公司董事会秘书及时得到有关的
会议文件和会议记录,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列席公司涉及信息披露的重要会议,有关部门应当
向董事会秘书及时提供信息披露所需要的资料和信息。

    第二十四条 为确保公司信息披露工作顺利进行,公司各有关部门在作出某项重大决策之
前,应当从信息披露角度征询董事会秘书的意见,并随时报告进展情况,以便董事会秘书准
确把握公司各方面情况,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且没有重大遗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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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五条 当出现、发生或者即将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产生较
大影响的情形或者事件时,负有报告义务的责任人应当及时将相关信息向公司董事会和董事
会秘书进行报告;当董事会秘书需了解重大事件的情况和进展时,相关部门(包括公司控股
子公司)及人员应当予以积极配合和协助,及时、准确、完整地进行回复,并根据要求提供
相关资料。

       第二十六条 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对上报的内部重大信息进行分析和判断。如按规定
需要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提请董事会履行相应程序并
对外披露。

       第二十七条 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接受投资者调研等形式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
及其他事件与任何机构和个人进行沟通的,不得提供内幕信息。

       第二十八条 公司发现已披露的信息(包括公司发布的公告和媒体上转载的有关公司的信
息)有错误、遗漏或误导时,应及时发布更正公告、补充公告或澄清公告。

       第二十九条 公司对外发布的信息披露文件,如经深圳证券交易所事后审核后提出审查意
见或要求公司对某一事项进行补充说明时,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向董事长报告,必要时提请
董事会讨论后答复深圳证券交易所,并按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要求作出解释说明,刊登补充公
告。

       第三十条 当市场出现有关公司的传闻时,公司董事会应当针对传闻内容是否属实、结论
能否成立、传闻的影响、相关责任人等事项进行认真调查、核实,调查、核实传闻时应当尽
量采取书面函询或者委托律师核查等方式进行。

    公司董事会调查、核实的对象应当为与传闻有重大关系的机构或者个人,包括但不限于
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行业协会、主管部门、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相关
部门、参股公司、合作方、媒体、研究机构等。

       第三十一条 公司收到监管部门相关文件的内部报告、通报的范围、方式和流程如下:

          公司应当报告、通报收到的监管部门文件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监管部门新颁布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规则、细则、指引、通知等相关业务规
则;

    (二)监管部门发出的通报批评以上处分的决定文件;

                                                                                     8
    (三)监管部门向本公司发出的监管函、关注函、问询函等任何函件;

    (四)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及监管部门要求报告或通报的其他文件。

    公司收到上述文件时,董事会秘书应第一时间向董事长报告,除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
密等特殊情形外,董事长应督促董事会秘书及时将收到的文件向所有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
人员通报。


                           第五章 信息披露的工作程序及责任


       第三十二条 信息披露前应严格履行下列审查程序:

    (一) 提供信息的部门负责人认真核对相关信息资料;

    (二) 指定专业部门收集相关部门提供的信息并整理;

    (三) 董事会秘书进行合规性审查、呈报董事长;

    (四) 董事长报告董事会。

       第三十三条 公司拟公开披露的信息文稿由指定专业部门草拟,董事会秘书负责审核。

       第三十四条 定期报告披露程序

    (一) 总裁、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编制定期报告草案,提
请董事会审议;

    (二) 董事会秘书进行审核并负责送达董事审阅;

    (三) 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

    (四) 监事会负责审核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

    (五) 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应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履行法定
审批程序后负责组织定期报告的披露工作。

       第三十五条 临时报告披露程序

    (一) 公司涉及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决议,独立董事意见的信息披露遵循以下程
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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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董事会秘书根据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召开情况及决议内容编制或审核临时
           报告;

   (2)   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应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履行法定
           审批程序后报交易所审核后公告。

   (二) 公司涉及重大事件且不需经过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审批的信息披露遵循以
下程序:

   (1)   公司职能部门在事件发生后即时向董事会秘书报告,并按要求向董事会秘书提交
           相关文件;

   (2)   董事会秘书编制或审核临时报告;

   (3)   以董事会名义发布的临时报告应提交董事长审核签字;

   (4)   以监事会名义发布的临时报告应提交监事会主席审核签字;

   (5)   在董事会授权范围内,总裁有权审批的经营事项需公开披露的,该事项的公告应
           先提交总裁审核,再提交董事长审核批准,并以公司名义发布;

   (6)   公司向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其他有关政府部门递交的报告、请示等文
           件和在新闻媒体上登载的涉及公司重大决策和经济数据的宣传性信息文稿应提
           交公司总裁或董事长最终签发;

   (7)   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报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后公告。

    第三十六条 公司指定专业部门对于涉及信息事项是否需要披露有疑问时,应及时向董事
会秘书或通过董事会秘书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咨询。公司不能确定有关事件是否必须及时披露
的,应当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由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后决定是否披露及披露的时间和方式。

    第三十七条 董事会秘书及证券事务代表的责任:

   (一)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与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指定联络人,负责准备和递交深圳证券交
易所要求的文件,组织完成监管机构布置的任务。

   (二) 负责信息的保密工作,制订保密措施。内幕信息泄露时,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加以
解释和澄清,并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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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 董事会秘书经董事会授权协调和组织信息披露事项,包括建立信息披露的制度和
重大信息的内部报告制度,明确公司各部门的有关人员的信息披露职责及保密责任;负责与
新闻媒体及投资者的联系,保证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其
他机构及个人不应干预董事会秘书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则的要求披露信息。

     (四) 证券事务代表履行董事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赋予的职责,承担相应责任;董事会
证券事务代表负责公司各类临时报告和定期报告资料的准备和编制,提交董事会秘书初审,
协助董事会秘书做好信息披露事务;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代替董事会秘书行使职责。

     (五) 董事会秘书有权参加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和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
议,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

     第三十八条 董事的责任:

     (一) 公司董事必须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误导性陈述或重
大遗漏,并就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二) 公司董事不能保证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的,应当在披露信息的公告中作出
声明并说明理由。

     (三) 未经董事会决议或董事长授权,董事不得以个人名义代表公司或董事会向公众发
布、披露公司未经公开披露过的信息。

     (四) 董事应当勤勉尽责,关注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情况,保证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在
规定期限内披露。

     (五) 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司已经发生的或者可
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的资料。

     第三十九条 监事的责任:

     (一) 监事会需要通过媒体对外披露信息时,需将拟披露的监事会决议及说明披露事项
的相关附件交由董事会秘书办理具体的披露事务。

     (二) 公司监事必须保证所提供披露的文件材料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三) 监事会以及监事个人不得代表公司向股东和媒体发布与披露公司未经公开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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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的信息。

   (四) 监事会对涉及检查公司的财务,对董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
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行为对外披露时,应提前通知董事会。

   (五) 当监事会向股东大会或国家有关主管机关报告董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损
害公司利益的行为时,应及时通知董事会,并提供相关资料。

   (六) 监事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行为进行监督;关注公
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当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第四十条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务方面出现的重大
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

    第四十一条 董事和董事会、监事和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信息披露
相关工作,并为董事会秘书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履行职责提供工作便利,董事会、监事
会和公司经营层应当建立有效机制,确保董事会秘书能够第一时间获悉公司重大信息,保证
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准确性、公平性和完整性。

    第四十二条 董事会应当定期对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自查,发现问题的,
应当及时改正,并在年度董事会报告中披露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执行情况。

    第四十三条 公司独立董事和监事会负责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监督,独立董事和监事
会应当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发现重大缺陷应当及时提出
处理建议并督促公司董事会进行改正,公司董事会不予改正的,应当立即向深圳证券交易所
报告。独立董事、监事会应当在独立董事年度述职报告、监事会年度报告中披露对公司信息
披露事务管理制度进行检查的情况。

    第四十四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主动告知董事会,并配合公
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
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
较大变化;

   (二) 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
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12
     (三) 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四)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
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并配合公司
及时、准确地公告。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公
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四十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
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关联交易的各方不
得通过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公司的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六条 指定专业部门负责公司有关信息的汇集、整理、初步分类及存档工作。凡按
照本制度需披露的文件,相关部门将信息材料送交指定专业部门后,由其对材料进行核查后
整理成书面形式递交部门负责人,经部门负责人审阅后交由董事会秘书审核。未经公开披露,
上述知情人员均不得向外泄露相关信息。

     第四十七条 公司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子公司的负责人是本部门及本公司的信息报告第
一责任人,同时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子公司应当指定专人作为指定联络人,负责向指定专
业部门及董事会秘书报告信息。

     公司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子公司的负责人应当督促本部门或公司严格执行信息披露事
务管理和报告制度,确保本部门或公司发生的应予披露的重大信息及时通报给公司指定专业
部门及董事会秘书。公司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子公司的负责人须对其提供的信息、资料的
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协助公司指定专业部门及董事会秘书完成相关信息的披露;
负责其所在单位或公司的信息保密工作。

     第四十八条 董事会秘书作出的信息披露如超出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信息披露范围,因
而给公司造成损失的,由董事会秘书承担责任;属于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信息披露范围或
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应当披露的信息,无论披露后果如何,董事会秘书均不承担个人责任。

     第四十九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确定性、属于临时性商业秘密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
认可的其他情形,及时披露可能损害公司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并且符合以下条件的,应向
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暂缓披露,说明暂缓披露的理由和期限:


13
   (一) 拟披露的信息尚未泄漏;

   (二) 有关内幕人士已书面承诺保密;

   (三) 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

    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公司可以暂缓披露相关信息。暂缓披露的期限一般不超过2个月。
公司提出暂缓披露申请未获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暂缓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或暂缓披露的期
限届满时,公司应及时披露。


    第五十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机密、商业秘密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其他情
形,披露可能导致公司违反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或损害公司利益的,可以向深圳证券交
易所申请豁免披露。


                 第六章 与投资者、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的信息沟通


    第五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投资者关系活动负责人,未经董事会或董事会秘书同意,
任何人不得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

    公司董事长、董事、监事、总裁、董事会秘书、公司指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秘
书、证券事务代表、指定专业部门的工作人员等公司信息披露的执行主体,在接待投资者、
证券分析师、证券服务机构或接受媒体访问前,应当从信息披露的角度征询董事会秘书的意
见,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公司未披露信息。


    第五十二条 指定专业部门负责投资者关系活动档案的建立、健全、保管等工作,档案文
件内容至少记载投资者关系活动的参与人员、时间、地点、内容及相关建议、意见等。

    第五十三条 特定对象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时,上市公司应当合理、妥善地安排参
观过程,避免参观者有机会获取未公开重大信息。公司(包括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及其他代表公司的人员)、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接受特定对象的调研、沟通、采访等活动,
或者进行对外宣传、推广等活动时,不得以任何形式发布、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只能以已
公开披露信息和未公开非重大信息作为交流内容。否则,公司应当立即公开披露该未公开重
大信息。

    第五十四条 上市公司与特定对象进行直接沟通的,除应邀参加证券公司研究所等机构举


                                                                                14
办的投资策略分析会等情形外,应当要求特定对象出具单位证明和身份证等资料,并要求与
其签署承诺书,特定对象签署的《承诺书》及相关记录材料由指定专业部门保存。公司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接受特定对象采访和调研前,应当知会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
妥善安排采访或者调研过程。接受采访或者调研人员应当就调研过程和会谈内容形成书面记
录,与采访或者调研人员共同亲笔签字确认,董事会秘书应当签字确认。公司应当将上述记
录、现场录音、演示文稿、向对方提供的文档(如有)等文件资料存档并妥善保管。

       第五十五条 公司应当建立与特定对象交流沟通的事后核实程序,明确未公开重大信息被
泄露的应对措施和处理流程,要求特定对象将基于交流沟通形成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
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在发布或者使用前知会公司。

     公司应当认真核查特定对象知会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并在
二个工作日内回复特定对象。

     公司在检查中发现前述文件存在错误、误导性记载的,应当要求其改正,对方拒不改正
的,公司应当及时对外公告进行说明;发现前述文件存在可能因疏忽而导致的未公开重大信
息泄漏的,应当立即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同时要求特定对象在公司正式公告前不
得对外泄漏该信息,并明确告知其在此期间不得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
种。

       第五十六条 公司通过股东大会、新闻发布会、产品推介会、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
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等形式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单位和个人进
行沟通,应防止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业绩说明会应采取网上直播的方式进行,使所有投资
者均有机会参与,并事先以公告的形式就活动时间、方式和主要内容等向投资者予以说明。

     公司发现特定对象相关稿件中涉及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立即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
并公告,同时要求其在公司正式公告前不得泄漏该信息。


       第五十七条 公司应当做好重要新产品研发的信息保密工作,并按照分阶段的原则,同时
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重要新产品研发的完整、具体情况。

       第五十八条 新产品研发的完整、具体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新产品研发的完整环节及预计
周期、目前所处的环节及尚需完成的环节,后续研发各阶段的时间安排及预计投产时间,新
产品上市前所需获得相关部门认证或者取得相关部门批文的情况,对公司经营和业绩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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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情况。

    第五十九条 公司应当同时在公告中对存在的风险进行充分提示,包括但不限于新产品研
发失败的风险、新产品无法获得相关部门认证或者取得相关部门批文的风险等、新产品市场
环境发生变化的风险等。

    第六十条 当已披露的信息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有可能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公司应当及时
披露进展公告,直至该事项完全结束。


                 第七章 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及监督机制


    第六十一条 公司应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文件的规定,建立有效的财务管理和会计
核算内部控制制度,确保财务信息的真实、准确。

    第六十二条 公司财务信息披露前,应执行公司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制度及公
司保密制度的相关规定,防止财务信息的泄漏。

    第六十三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设立审计部门并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对公司财务收
支和经济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对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进
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并定期向董事会报告监督情况。

    第六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和管理层负责与外部审计的沟通及对其的监督核查、对内部审计
的监管、公司内部控制体系的评价与完善等。




                                第八章 信息保密


    第六十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因工作关系接触到应披露信息的工作
人员,对公司股票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未公开披露的信息负有严格保密的责任和义务,要以
高度负责的精神严格执行本制度的有关规定。

    任何个人不得在公众场合或新闻媒体谈论涉及对公司股票价格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未公
开披露的有关信息,由此造成信息泄露并产生的任何不良后果由当事人负全部责任,同时公
司将严厉追究当事人责任。



                                                                               16
     第六十六条 上市公司董事会及其成员、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知情人员在本制度所
指的公司有关信息公开披露前,应当将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利用内幕信息
进行内幕交易和获取不当得利。

     第六十七条 当董事会得知有关尚未披露的信息难以保密,或者已经泄露,或者公司股票
价格已经明显发生异常波动时,公司应当立即将该信息予以披露。


                          第九章 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档管理


     第六十八条 公司对外信息披露的文件(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要设立专卷存档。保
管股东大会文件、董事会文件、监事会文件、信息披露文件要分类专卷存档保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情况应做书面记录的由工作人员做好记录后交其审
阅并签署,并由公司指定专业部门进行保管。

     公司指定专业部门负责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档工作,不同类别的信息披露文件按其各自的
保管期限存档。

     第六十九条 以公司名义对外联络事务时(主要指联系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地
方证监局),针对重要联络事项,应做电话联系的文字记录(文字记录要存档保管),以公
司名义对上述单位正式行文时,须经公司规定的审核程序审核批准后方可行文。


                                   第十章 附则


     第七十条 由于有关人员的失职,导致信息披露违规,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时,应
对该责任人给予批评、警告,直至解除其职务的处分,并且可以向其提出适当的赔偿要求。

     第七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
易所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深圳
证券交易所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七十二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七十三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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