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034 证券简称:神州数码 公告编号:2021-118 神州数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重大诉讼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 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2016 年 3 月,被告上海神州数码有限公司作为甲方(供货商,以下简称“神码 上海”)、原告江西银行洪城支行作为乙方(以下简称“江西银行洪城支行”)、 被告南昌凯良科技有限公司作为丙方(购货方,以下简称“凯良公司”)签订了 《未来提货权融资业务合作协议书》。协议约定,由凯良公司购买神码上海的货物, 由江西银行洪城支行向凯良公司提供融资授信额度,当银行承兑汇票的保证金额不 足 100%时,凯良公司作为银行承兑汇票申请人,应向原告补足保证金/清偿全部借 款利息,同时神码上海向原告退回差额款项。上述协议到期后,三方于 2017 年又新 签订了《未来提货权融资业务合作协议书》,约定:江西银行洪城支行与凯良公司 签订了《融资授信协议》,合作期限一年,自 2017 年 3 月 28 日至 2018 年 3 月 27 日。 2016 年 3 月及 2017 年 4 月,原告与被告陈斐、肖珣签署了《最高额保证合 同》,约定被告陈斐、肖珣为凯良公司与原告在 2016 年 3 月至 2018 年 3 月签订的 所有主合同项下各笔债权提供最高额连带责任保证担保。2018 年 12 月原告与被告 吉安市天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际公司”)签署了《最高额保证合 同》,约定天际公司对凯良公司在原告保兑仓敞口承担连带保证还款责任。 2018 年 2 月起,原告出现银承垫款。2019 年 1 月,原告向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提起诉讼。 2020 年 8 月,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的(2019)赣民初 20 号一审《民事判决书》 作出一审判决。被告凯良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偿还银行承兑汇票 垫款本金 84,402,787.42 元和逾期付款利息 9,791,589.98 元(截至 2019 年 1 月 7 日),并自 2019 年 1 月 8 日起至付清全部款项之日止按每日万分之五的标准支付后 续利息;被告神码上海对上述第一项被告凯良公司应付银行承兑汇票垫款 84,402,787.42 元向原告承担差额退款责任,并向原告支付违约金 3,916,635.99 元 (截至 2019 年 1 月 7 日),并于 2019 年 1 月 8 日起至债务清偿之日止按每日万分 之二点一计算违约金;被告陈斐、肖珣、天际公司对前述第一项被告凯良公司应付 银行承兑垫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凯良公司追偿;被 告凯良公司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律师代理费 350,000 元。案件受理 费 532,355.07 元,保全费 5,000 元,鉴定费 40,000 元,合计 577,355.07 元,由原 告负担 6,000 元,被告神码上海、凯良公司、陈斐、肖珣、天际公司共同负担 571,355.07 元。 神码上海不服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赣民初 20 号一审《民事判决书》, 在上诉期内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请求依法撤销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 赣民初 20 号民事判决第二项,改判驳回江西银行洪城支行对神码上海的所有诉讼请 求,即神码上海不承担差额退款责任及违约金;本案一、二审诉讼费、财产保全费、 鉴定费等全部由江西银行洪城支行、凯良公司、陈斐、肖珣、天际公司承担。 二、 案件进展情况 神码上海于近日收到最高人民法院的(2021)最高法民终 479-1 号《民事调解 书》和(2021)最高法民终 479 号《民事判决书》、江西银行洪城支行出具的《关 于按期履行付款义务的提示函》。 (一)经最高人民法院主持调解,神码上海(乙方)与江西银行洪城支行(甲 方)自愿达成协议,并由最高人民法院予以确认,最高法民终 479-1 号《民事调解 书》主要内容如下: 1、根据一审判决,银行承兑汇票垫款本金为 84,402,787.42 元,江西银行洪城 支行确认:一审判决后,本协议生效之日止,未存在神码上海、凯良公司及天际公 司、陈斐、肖珣归还案涉任何款项等情况,即案涉欠付银行承兑汇票垫款本金仍为 84,402,787.42 元,未发生变化。 2、现甲乙双方一致同意:神码上海依本协议约定按时足额支付银行承兑汇票垫 款本金 84,402,787.42 元给江西银行洪城支行的,则江西银行洪城支行不再要求神 码上海支付全部违约金,以了结双方案涉全部债权债务。另,如江西银行洪城支行 违反本协议第一条作了虚假确认,即本协议生效之日止,案涉欠付银行承兑汇票垫 款本金 84,402,787.42 元已经减少的,则神码上海有权从 84,402,787.42 元本金中 扣除该减少款项,并且江西银行洪城支行应承担该减少金额 20%的违约金。 3、甲乙双方一致同意,神码上海分四期向江西银行洪城支行支付银行承兑汇票 垫款本金 84,402,787.42 元。在本调解书生效之日起 15 日内,神码上海向江西银行 洪城支行支付 1,635 万元;在本调解书生效之日起 60 日内,神码上海向江西银行洪 城支行支付 1,365 万元;在本调解书生效之日起 120 日内(且最晚不超过 2021 年 12 月 15 日),神码上海向江西银行洪城支行支付 3,000 万元;在本调解书生效之 日起 150 日内(且最晚不超过 2021 年 12 月 15 日)神码上海向江西银行洪城支行支 付 2,440.278742 万元。 4、江西银行洪城支行收到神码上海支付的每笔款项后,应在 3 个工作日内出具 收款凭证,全部款项结清后,应在 3 个工作日内出具神码上海的结清证明(但不影 响江西银行洪城支行向凯良公司、陈斐、肖珣、天际公司追偿的权利)。 5、如神码上海按本协议第三条的约定按期足额支付完 84,402,787.42 元款项的, 双方之间因本案合同的签订、履行等产生的债权债务即全部结清。江西银行洪城支 行不得再以其他任何事由要求神码上海承担任何责任或支付任何款项,江西银行洪 城支行与神码上海因本案所涉事实发生的纠纷再无任何争议、全部了结。 6、如神码上海未按本协议第三条的约定按期足额支付 84,402,787.42 元中的任 何一期款项的,江西银行洪城支行有权要求神码上海立即付清全部款项从而不按分 期付款方式清偿债务,还有权要求神码上海支付违约金 3,916,635.99 元(截至 2019 年 1 月 7 日),并自 2019 年 1 月 8 日起至债务清偿之日止按未付本金数额以每日万 分之二点一计算的违约金及一审案件受理费、保全费、鉴定费 571,355.07 元,且不 予解除任何冻结、查封;江西银行洪城支行还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 神码上海立即付清全部未付款项,但已付的银行承兑汇票垫款本金应予以扣除。 7、本协议不代表江西银行洪城支行放弃对凯良公司及天际公司、陈斐、肖珣相 关义务的追索权,包括江西银行洪城支行有权对凯良公司及天际公司、陈斐、肖珣 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为避免重复执行,对于神码上海依照本调解书已经支付的款项,江西银行洪城 支行承诺不依据(2021)最高法民终 479 号民事判决重复执行。凯良公司、陈斐、肖 珣、天际公司根据(2021)最高法民终 479 号民事判决履行或被执行的本金,应从神 码上海依照本调解书应付的款项中予以相应扣减。 在神码上海按约定履行本协议期间,江西银行洪城支行不得违约对神码上海申 请法院强制执行。如江西银行洪城支行违约对神码上海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则应承 担违约金 300 万元。本协议不代表神码上海放弃对凯良公司及天际公司、陈斐、肖 珣相关义务的追索权。如有需要,江西银行洪城支行应予以配合。 (二)经最高人民法院依法作出(2021)最高法民终 479 号《民事判决书》, 终审判决如下: 1、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赣民初 20 号民事判决视为撤销,上海神州数 码有限公司与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洪城支行按照本院(2021)最高法民终 479-1 号民事调解书履行义务; 2、南昌凯良科技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南 昌 洪 城 支 行 偿 还 银 行 承 兑 汇 票 垫 款 本 金 84,402,787.42 元 和 逾 期 付 款 利 息 9,791,589.98 元(截至 2019 年 1 月 7 日),并自 2019 年 1 月 8 日起至付清全部款 项之日止按每日万分之五的标准支付后续的利息; 3、陈斐、肖珣、吉安市天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前述第二项南昌凯良科技有 限公司应付银行承兑垫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南昌凯 良科技有限公司追偿; 4、南昌凯良科技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南昌洪城支行支付律师代理费 350,000 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 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 268,127.5 元,由上海神州数码有限公司负担;一审 案件受理费 532,355.07 元,保全费 5,000 元,鉴定费 40,000 元,合计 577,355.07 元,由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洪城支行负担 6,000 元,上海神州数码有限公司、 南昌凯良科技有限公司、陈斐、肖珣、吉安市天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571,355.07 元。 (三)另据江西银行洪城支行出具的《关于按期履行付款义务的提示函》,神 码上海按期足额支付前述全部款项后,江西银行洪城支行将在 3 个工作日内出具神 码上海的结清证明,不要求神码上海承担其他任何责任或支付其他任何款项。 三、 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公司不存在应及时披露而未及时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其他重大诉 讼详见 2021 年 8 月 30 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刊登的《2021 年半 年度报告》。 四、 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基于上述最高人民法院的民事调解书和民事判决书、江西银行洪城支行出具的 《关于按期履行付款义务的提示函》,神码上海需向江西银行洪城支行支付银行承 兑汇票垫款本金 84,402,787.42 元,江西银行洪城支行不再要求神码上海承担其他 任何责任或支付其他任何款项,包括全部违约金、一审案件受理费、保全费、鉴定 费等。公司将冲回截止 2020 年 12 月 31 日预计负债余额 91,152,023.21 元与上述金 额的差额,预计增加本年利润 6,749,235.79 元,具体金额将以审计师审定的数据为 准。 公司后续将向凯良公司、陈斐、肖珣、天际公司行使追索权,依法主张自身合 法权益,并积极采取相关法律措施维护公司和股东利益,以减少神码上海的经济损 失。公司将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要求及时对相关事项 的进展情况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 备查文件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赣民初 20 号《民事判决书》 最高人民法院(2021)最高法民终 479-1 号《民事调解书》 最高人民法院(2021)最高法民终 479 号《民事判决书》 《关于按期履行付款义务的提示函》 特此公告 神州数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零二一年九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