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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ST 深 泰:股东大会议事规则2009-04-27  

						深圳市深信泰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证深圳市深信泰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大会的

    

    正常秩序,维护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并参照《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有关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相关规定召开股

    

    东大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大会。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

    

    确保股东大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三条 股东大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四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一次,应

    

    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6个月内举行。临时股东大会不定期召开,出现《公司法》第一

    

    百零一条规定的应当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情形时,临时股东大会应当在2个月内召开。

    

    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大会的,应当报告深圳证监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以

    

    下简称“证券交易所”),说明原因并公告。

    

    第五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应当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和本规则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二章 股东大会职权

    

    第六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或其他证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下列担保事项:

    

    1、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

    

    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2、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

    

    保;

    

    3、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4、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5、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

    

    的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

    

    他事项。

    

    第七条 股东大会在保证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前提下,遵照科学、高效的决策原则授

    

    权董事会行使部分职权。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必须由股东大会行使的权利不得授

    

    权董事会行使。

    

    第三章 股东大会讨论的事项与提案

    

    第八条 董事会应当在本规则第四条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集股东大会。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少于《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的三分之一时;

    

    (三)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10%以上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前述第(三)项持股股数按股东提出书面要求日计算。

    

    第十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

    

    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十日内

    

    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

    

    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十一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

    

    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十日内提出同意

    

    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监事会

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案后十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视为董事会

    

    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二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

    

    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

    

    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十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

    

    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

    

    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后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

    

    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连续

    

    九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第十三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深圳证

    

    监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 10%。

    

    监事会和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发布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深圳证监局和

    

    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十四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应予以配合,

    

    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董事会未提供股权登记日股东名册的,召集人可以

    

    持召集股东大会通知的相关公告,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获取。召集人所获取的股东名册

    

    不得用于除召开股东大会以外的其他用途。

    

    第十五条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四章 股东或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第十六条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并且

    

    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十七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十日前提

    

    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二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

    

    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

    

    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规则第十六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

    

    作出决议。

    

    第十八条 召集人应当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20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

    

    大会应当于会议召开15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前款所说期限,均包括公告当日,不包括会议召开当日。

    

    第十九条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具体内容,以

    

    及为使股东对拟讨论的事项作出合理判断所需的全部资料或解释。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

    

    事发表意见的,发出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应当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第二十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应充分披露董事、

    

    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公司或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第二十一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方式和会议期限;

    

    (二)会议召集人的姓名、职务;

    

    (三)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四)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

    

    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五)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六)投票代理委托书的送达时间和地点;

    

    (七)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第二十二条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不多于七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

    

    定,不得变更。

    

    第二十三条 股东大会召开的会议通知发出后,除有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意外事件等原

    

    因,董事会不得变更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因不可抗力确需变更股东大会召开时间的,不应

    

    因此而变更有权出席会议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第二十四条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不应延期或取消,股东大会

    

    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

    

    二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第五章 股东大会的召开

    

    第二十五条 公司应当在公司住所地召开股东大会。

    

    股东大会应当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可以采用安全、经济、便捷的网

    

    络或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也可以委托他人代为出席和在授权范围内

    

    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六条 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

    

    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

    

    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三点,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九点

三十分,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

    

    结束当日下午三点。

    

    第二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应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大会的正常秩序。

    

    对于干扰股东大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应采取措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

    

    有关部门查处。

    

    第二十八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公司

    

    和召集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

    

    表决。

    

    第二十九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

    

    效证件或证明、股票账户卡;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

    

    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

    

    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

    

    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第三十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代理人姓名;

    

    (二)代理人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第三十一条 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按自己的意

    

    思表决。

    

    第三十二条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者其

    

    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

    

    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作为代表出

    

    席公司的股东大会。

    

    第三十三条 召集人和公司聘请的律师应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股东名册共同

    

    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在

    

    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登

    

    记应当终止。

    

    第三十四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参加会议人

    

    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

    

    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第三十五条 股东进行会议登记应当分别提供下列文件:

    

    (一)法人股股东: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单位印章)、法定代表人本人身份证、

    

    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书或授权委托书及出席人身份证。

    

    (二)个人股东:本人身份证、证券账户卡、如委托代理人出席,则应提供委托人的股东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人的证券账户卡、委托

人亲自签署的授权委托书、代理人身份证明。

    

    第三十六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议,总经理

    

    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第三十七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

    

    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

    

    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本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出席股东

    

    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大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第三十八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大会

    

    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第三十九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大会上就股东的质询作出解释和说明。

    

    第四十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

    

    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以会议登

    

    记为准。

    

    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负责。会议记录记

    

    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

    

    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公司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第四十二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会议的董事、监事、

    

    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

    

    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

    

    期限不少于十年。

    

    第四十三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抗力等特

    

    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开股东大会或直接

    

    终止本次股东大会并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向深圳证监局及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六章 股东大会决议

    

    第四十四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

    

    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公司持有的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第四十五条 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四十六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公司年度报告;

    

    (六)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

    

    项。

    

    第四十七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普通债券及其他金融工具;

    

    (三)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四)《公司章程》的修改;

    

    (五)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经审计总资产30%的;

    

    (六)公司股权激励计划;

    

    (七)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和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

    

    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八条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向公司股东征集其在股

    

    东大会上的投票权。投票权征集应采取无偿的方式进行,并应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信息。

    

    第四十九条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应当回避,其所代表的有表

    

    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表决权股份总数;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

    

    决情况。

    

    第五十条 关联股东在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应当主动向股东大会说明情

    

    况,并明确表示不参与投票表决。关联股东没有主动说明关联关系的,其他股东可以要求其

    

    说明情况并回避表决。关联股东没有说明情况或回避表决的,就关联交易事项的表决其所持

    

    有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第五十一条 关联股东明确表示回避的,由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对有关关联交易事

    

    项进行审议表决,表决结果与股东大会通过的其他决议具有同样法律效力。

    

    第五十二条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或监事进行表决时可以采取累积投票制度。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

    

    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第五十三条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大会对所有提案进行逐项表决,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应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

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

    

    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大会不得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予表决。

    

    第五十四条 股东大会审议提案时,不得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有关变更应当被视为

    

    一个新的提案,不能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表决。

    

    第五十五条 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同一表决权股份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

    

    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第五十六条 股东大会对议案采取集中审议、依次表决的规则,即全部议案经所有与会

    

    股东审议完毕后,依照议案审议顺序对全部议案进行逐项表决。

    

    第五十七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表决意见之一:同

    

    意、反对或弃权。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

    

    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第五十八条 公司股东或其委托代理人通过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的表决

    

    票数,应当与现场投票的表决票数以及符合规定的其他投票方式的表决票数一起,计入本次

    

    股东大会的表决权总数。

    

    第五十九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

    

    项与股东有利害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己的

    

    投票结果。

    

    第六十条 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股东大会投票表决结

    

    束后,公司应当对每项议案合并统计现场投票、网络投票以及符合规定的其他投票方式的投

    

    票表决结果,会议主持人应当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

    

    否通过。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在正式公布会议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现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公司、计

    

    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第六十一条 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任何怀疑,可以对所投票数组织

    

    点票;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点票,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者股东代理人对会议主持人宣布结果

    

    有异议的,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点票,会议主持人应当立即组织点票。

    

    第六十二条 每一议案经《公司章程》规定的所需票数通过并经大会主持人宣布后,即

    

    成为股东大会决议,未依据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合法程序,不得对已形成的股

    

    东大会决议作任何修改或变更。

    

    第六十三条 股东大会决议应及时公告,公告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召集人和主持人,以及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

    

    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说明;

    

    (二)出席会议的股东(代理人)人数、所持(代理)股份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比例;

    

    (三)每项提案的表决方式;(四)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以及每项提案同意、反对、弃权的股份数。对股东提案作

    

    出决议的,应当列明提案股东的名称或姓名、持股比例和提案内容;涉及关联交易事项的,

    

    应当说明关联股东回避表决情况;

    

    (五)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若股东大会出现增加、否决或变更提案的,应当披露

    

    法律意见书全文。

    

    第六十四条 会议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大会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应当在

    

    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做出特别提示。

    

    第六十五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监事按照《公司章

    

    程》的规定就任。

    

    第六十六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公司将在股东

    

    大会结束后二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第六十七条 股东大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因此侵犯股东合法权益

    

    的,股东有权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股东大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

    

    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第七章 对董事会的授权原则和授权内容

    

    第六十八条 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决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对外担保、关联交

    

    易等事项时,应遵循以下授权原则:

    

    (一)符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不损害公司、公司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三)以公司及股东利益最大化为目标,经过充分论证,审慎决策。

    

    第六十九条 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有权决定下列收购、出售资产、对外投资、关联

    

    交易等事项:

    

    (一)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金额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项;

    

    (二)审议单项对外投资金额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30%的事项;

    

    (三)审议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金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交易或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

    

    的金额在三百万元(含三百万元)至三仟万元(不含三仟万元)之间,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净资产的0.5%(含0.5%)至5%(不含5%)之间的交易。

    

    第七十条 公司对外担保事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后提供的任何

    

    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五)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股东大会审议前款第(五)项担保事项时,应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

    

    以上通过。

    

    上述情形之外的其他对外担保事项,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审批决定。

    

    第七十一条 董事会审议对外担保事项时,除应遵守本规则第七十条的规定外,还应严

    

    格遵循以下规定:

    

    (一)对外担保事项必须经出席董事会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经全体独立董

    

    事三分之二以上审议同意;

    

    (二)未经股东大会批准,公司不得为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

    

    (三)公司对外担保必须要求对方提供反担保,且反担保的提供方应当具有相应的承担

    

    能力;

    

    (四)应由股东大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股东大会审

    

    批。

    

    第八章 附则

    

    第七十二条 本规则所称“以上”、“以内”、“以下”,都含本数;“不满”、“以外”不含本

    

    数。

    

    第七十三条 本规则未做规定的,适用《公司章程》并可参照《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十四条 董事会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公司实际情况,对本规则进行修改

    

    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第七十五条 本规则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七十六条 本规则自公司股东大会通过之日起生效。

    深圳市深信泰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九年四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