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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ST深泰:重大诉讼公告2009-05-13  

						证券代码:000034 证券简称:*ST 深泰 公告编号:2009-30



    

    深圳市深信泰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诉讼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

    

    本公司近日收到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宝安检察院”)的深宝检公二诉

    

    [2009]173 号《起诉书》、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宝安法院”)的(2009)深宝

    

    法民三初字第162 号、163 号《民事判决书》。根据《公司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

    

    市规则》有关重大事项信息披露的规定,现将该案件的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深宝检公二诉[2009]173 号《起诉书》

    

    (一)基本案情

    

    深圳市中委农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委公司”)于2002 年9 月20 日在深圳注

    

    册成立,深圳市新产业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产业公司”)出资3000 万元人民币,

    

    出资比例为30%,深圳市昊鹏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昊鹏公司”)出资3000 万元人民

    

    币,出资比例为30%,本公司出资4000 万元人民币,出资比例40%。

    

    因涉嫌抽逃中委公司的注册资金,公司前任董事长王迎先生于2008 年4 月28 日被深圳

    

    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08 年5 月5 日,本公司刊登了相关公告(公告编号:2008-28 号)。

    

    2008 年5 月30 日被深圳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2008 年6 月3 日,本公司刊登了相关公告

    

    (公告编号:2008-36 号)。

    

    (二)进展情况

    

    2008 年10 月28 日,该案在深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后,以被告新产业公司、昊鹏公司、

    

    本公司涉嫌抽逃资金,被告人王迎先生涉嫌抽逃资金向宝安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

    

    宝安检察院受理后,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并认为,被告新产业公司、昊鹏公司、本公

    

    司合谋抽逃出资,数额巨大,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九条,犯

    

    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抽逃资金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迎作为单位直接

    

    负责的主管人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三十一条,应当以抽逃

    

    资金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提起

    

    公诉,请求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处。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本公司本期利润和期后利润的影响暂时无法估计。

    

    (四)本公司将根据上述诉讼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五)备查文件: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深宝检公二诉[2009]173 号《起诉书》。

    

    二、深圳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以下简称“国土局”)和深圳市深信西部房地产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西部公司,本公司子公司)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纠纷案

    

    (一)基本案情

    

    该案件的相关已刊登于2008 年12 月27 日的临时公告。(二)进展情况

    

    宝安法院依法审理后分别作出了(2009)深宝法民三初字第162 号、163 号《民事判决

    

    书》,判决如下:

    

    1、(2009)深宝法民三初字第162 号

    

    (1)西部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国土局支付拖欠的A007-052 号地价款

    

    人民币462609 元;

    

    (2)西部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国土局支付上述拖欠的地价滞纳金(按

    

    日万分之五的标准自1998 年8 月8 日起计至本判决确定付清款项之日止);

    

    (3)驳回国土局的其他诉讼请求。

    

    2、(2009)深宝法民三初字第163 号

    

    (1)西部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国土局支付拖欠的A107-63 号地价款人

    

    民币4116893 元;

    

    (2)西部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国土局支付上述拖欠的地价滞纳金(按

    

    日万分之五的标准自1998 年9 月1 日起计至本判决确定付清款项之日止);

    

    (3)驳回国土局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该案件因下属公司已决定上诉,相关影响目前尚无法判断。

    

    (四)本公司将根据上述诉讼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五)备查文件: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09)深宝法民三初字第162 号、163 号《民

    

    事判决书》。

    

    深圳市深信泰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九年五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