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手机随时随地看行情
  • 公司公告

公司公告

神州数码:关于神州数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调整2019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行权价格及回购价格的律意见书2022-04-28  

                        关于神州数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调整 2019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行权价格及回购价格的

法律意见书
(2022)泰律意字(神州数码)第 04 号

2022 年 4 月 26 日




中国  成都市高新区天府大道中段 199 号
棕榈泉国际中心 16 楼
16/F, Palm Springs International Center, No. 199 Tianfu Avenue (M),
High-tech Zone, Chengdu,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电话 | TEL:86-28-8662 5656      传真 | FAX:86-28-8525 6335




www.tahota.com
中国 成都市 高新区 天府大道中段 199 号棕榈泉国际中心 16 层
16/F, Palm Springs International Center, No. 199 Tianfu Avenue (M),
High-tech Zone, Chengdu,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电话 | TEL:86-28-8662 5656 传真 | FAX:86-28-8525 6335




      关于神州数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调整2019年股票期权
             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行权价格及回购价格的
                                                  法律意见书

                                                                        (2022)泰律意字(神州数码)第 04 号




致:神州数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泰和泰律师事务所接受神州数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深圳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业务办理指南第9号——股权激励》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以及《神州数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就公司调整2019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行权价格及回购价格之相关事项出具法律意
见书。


                                               第一部分               前 言

  一、释义

      除非本法律意见书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以下特定含义:
        公司、神州数码                    指    神州数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神州数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
    本次激励计划、本计划                  指
                                                票激励计划
                                                《神州数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
  《激励计划》、激励计划                  指
                                                股票激励计划》
                                                公司授予激励对象在未来一定期限内以预先确定的价格
         股票期权、期权                   指
                                                和条件购买本公司一定数量股票的权利
            限制性股票                    指    公司根据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条件和价格,授予激励对象


                                                             1
     法律意见书


                                 一定数量的公司股票,该等股票设置一定期限的限售期,
                                 在达到本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后,方可解除限
                                 售流通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业务办理指南第 9 号—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业务办理指南第 9 号——股
                            指
       —股权激励》              权激励》
  《公司章程》、公司章程    指   《神州数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证监会、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泰和泰、本所         指   泰和泰律师事务所
             元             指   人民币元


  二、声明


    (一)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公司法》《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
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
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
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
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二)公司保证其向本所提供了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全部法律或事
实文件,所有文件真实、准确、完整、合法、有效,并无隐瞒、虚假和重大遗漏
之处,且文件材料为副本或复印件的,与正本或原件内容一致。


    (三)本所律师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调整激励计划行权价格及回购
价格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其他材料一同上报或公告,并依法对所出具的法律意
见承担责任。


   (四)本所律师仅就与调整激励计划行权价格及回购价格相关事项的法律事
项发表意见,并不对本计划涉及的标的股票价值、考核标准等事项的合理性以及
会计、财务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发表意见。对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
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依赖有关政府部门、公司或其他有关机构、

                                            2
       法律意见书



人士出具的证明或说明文件,以及政府部门网站的检索信息发表意见。


       (五)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调整激励计划行权价格及回购价格之目的
使用。除此以外,未经本所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用于任何其他目的。


   基于上述声明,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
责精神就公司本次调整激励计划行权价格及回购价格相关事项发表法律意见如
下:


                              第二部分   正文


       一、本次激励计划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情况


   (一)2019年4月26日,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
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
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关于召开2019年第二
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公司第九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相关议案。
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及是否存在损害
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了独立意见。公司已对激励对象名单在公司内部
进行了公示,公示期满后,监事会对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
核查并对公示情况进行了说明。


   (二)2019年5月15日,公司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关
于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
于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
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实施2019年股
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获得批准,董事会被授权确定授予日、在激励对象
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并办理授予所必需的全部事
宜。


   (三)2019年6月19日,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和第九届监事会第


                                     3
     法律意见书



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19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
象名单及授予权益数量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
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
有效,确定的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


    (四)2020年7月6日,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和第九届监事会第
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19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价
格及行权价格的议案》、《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注销部分
股票期权的议案》、《关于2019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解
除限售期行权/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


    (五)2020年8月27日,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和第九届监事会
第二十次会议、2020年9月25日,公司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
于调整2019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业绩考核指标的议案》。


    (六)2021年5月14日,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和第十届监事会第二
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19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行权价格的
议案》。


    (七)2021年8月4日,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和第十届监事会第三次
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19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价格的议
案》、《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
《关于2019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行权/解除限售期行权/解
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


    (八)2022 年 4 月 26 日,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和第十届监事会
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19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行权
价格及回购价格的议案》。


    二、本次行权价格及回购价格调整事由及调整结果


    鉴于公司 2022 年 4 月 21 日召开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 2021


                                     4
     法律意见书



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自上述分配方案披露至实施期间,因公司回购股份、期权
行权致使股本总额发生变化,以公司最新总股本 660,283,435 股扣除回购专用账
户 22,124,625 股后的股份数 638,158,810 股为基数,按照“分配总额不变,调
整每股分配比例”的原则,调整后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 1.918424 元人民币现金
(含税)。根据公司《2019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规定需对本次
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及回购价格进行相应调整。具体调整情况如下:


         (一)行权价格的调整


         派息:


         P=P0-V


         其中:P0为调整前的行权价格;V为每股的派息额;P为调整后的行权价
    格。经派息调整后,P仍须为正数。


         故本次股票期权调整后的行权价格=15.15-0.191842=14.958元/股。


         (二)回购价格的调整


         派息:


         P=P0-V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每股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V为每股的派息额;P
    为调整后的每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经派息调整后,P仍须为正数。


         故本次限制性股票调整后的回购价格=7.42-0.191842=7.228元/股。


    三、本次调整行权价格调整已履行的程序


   神州数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
议、第十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于 2022 年 4 月 26 日形成会议决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调整 2019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行权价格及回购价格的议案》。独


                                     5
     法律意见书



立董事发表意见,认为本次对《2019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行权
价格及回购价格的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公司《2019 年股
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履行了必要的程序,一致同意公司
对《2019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行权价格及回购价格的调整。监
事会发表意见,认为本次对《2019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调整
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公司《2019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


   根据公司 2019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本次调整属于股东大会授权
范围内事项,经公司董事会通过即可,无需再次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


    1、公司实施的股权激励计划己经取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上述批准和授权
符合《公司法》《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


    2、公司本次对《激励计划》行权价格及回购价格的调整履行了必要的程序,
符合《管理办法》《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第三部分     结尾


    一、法律意见书出具的日期


    本法律意见书于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六日由泰和泰律师事务所出具,经办律
师为姚刚律师、程凤律师。


    二、法律意见书的正本、副本份数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叁份,无副本。(以下无正文,接签字盖章页)




                                     6
中国 成都市 高新区 天府大道中段 199 号棕榈泉国际中心 16 层
16/F, Palm Springs International Center, No. 199 Tianfu Avenue (M),
High-tech Zone, Chengdu,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电话 | TEL:86-28-8662 5656 传真 | FAX:86-28-8525 6335




      (本页为《泰和泰律师事务所关于神州数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调整 2019 年
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行权价格及回购价格的法律意见书》的签字盖章
页,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