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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ST深泰:2008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09-05-31  

						法律意见书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4001 号时代金融中心14 楼整层 14/F,Times Finance Centre,No.4001,ShenNan Road,ShenZhen,PR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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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深信泰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08 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 律 意 见 书

    

    二〇〇九年五月二十七日

    

    中国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4001 号时代金融中心十四层

    

    电话:(0755)83025872

    

    传真:(0755)83025298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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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深信泰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08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深圳市深信泰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市深信泰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08

    

    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于2009 年5 月27 日上

    

    午在深圳市宝安区西乡深圳市华宝(集团)饲料公司会议室举行。广

    

    东华商律师事务所接受公司董事会的委托,依法指派李琳丽律师(以

    

    下简称“经办律师”)出席公司的本次股东大会并予以见证。经办律

    

    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

    

    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06 年修订,以下简称“《股东大会

    

    规则》”)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深圳市深信泰丰(集团)股份

    

    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本次股东

    

    大会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委派律师出席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并

    

    审查了公司提供的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文件的原件和复印

    

    件。公司已向本所保证和承诺:公司提供的文件和所作的陈述和说明

    

    是完整的、真实的和有效的,且已向本所提供的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

    

    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

    

    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时,经办律师根据我国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

    

    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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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勉尽责精神,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

    

    的资格、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事项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为召开本次股东大会, 公司董事会于2008 年4 月28 日在《证

    

    券时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刊登了《深圳市深信泰丰

    

    (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08 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

    

    简称“《召开股东大会通知》”),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召开

    

    地点、召开方式、审议事项、会议出席对象等事宜予以公告。

    

    (2)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已于2009 年5 月27 日上午在深圳市宝

    

    安区西乡深圳市华宝(集团)饲料公司会议室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由

    

    公司董事长晏群先生主持,与会的公司股东或股东的委托代理人就

    

    《召开股东大会通知》列明的审议事项进行了审议和表决。

    

    经验证,经办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已经按照通知的要求

    

    召开,其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

    

    的要求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1)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

    

    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4 人, 持有公司股份

    

    129,010,642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6.04%。

    

    (2)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公司董事及候选董事7 人、监事及候选监事5 人、其他高级管

    

    理人员2 人,经办律师1 人,共计15 人。

    

    经验证,上述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均合法有效。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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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事项以记名投票的表

    

    决方式审议了全部议案。该等议案投票表决按照《股东大会规则》、

    

    《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监票、验票和计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

    

    果。根据表决结果及经办律师的审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如下

    

    议案:

    

    1、审议《公司2008 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

    

    2、审议《公司2008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3、审议《公司2008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4、审议《公司2008 年度财务决算议案》;

    

    5、审议《公司2008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6、审议《关于聘请公司2009 年度审计机构及其报酬的议案》;

    

    7、审议《公司章程修改议案》;

    

    8、审议《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9、审议《董事会议事规则》;

    

    10、审议《监事会议事规则修改议案》;

    

    11、审议《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12、审议《董事会换届议案》;

    

    13、审议《监事会换届议案》;

    

    14、公司2008 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上述议案与公司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一

    

    致,公司股东没有提出新的议案。本次股东大会议案审议通过的表决

    

    票数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记录及决议均由出席会议的公司

    

    董事签名,其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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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经办律师认为:公司2008 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召

    

    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及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

    

    《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2008 年度股东大会

    

    通过的相关决议真实、合法、有效。

    

    经办律师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2008 年度股东大会

    

    的必备文件资料进行信息披露和依程序规定报送有关监管部门及公

    

    司存档备查。

    

    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期为二〇〇九年五月二十七日。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三份,无副本。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李 琳 丽

    

    签 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