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深泰:2008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09-05-31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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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深信泰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08 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 律 意 见 书
二〇〇九年五月二十七日
中国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4001 号时代金融中心十四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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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深圳市深信泰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08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深圳市深信泰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市深信泰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08
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于2009 年5 月27 日上
午在深圳市宝安区西乡深圳市华宝(集团)饲料公司会议室举行。广
东华商律师事务所接受公司董事会的委托,依法指派李琳丽律师(以
下简称“经办律师”)出席公司的本次股东大会并予以见证。经办律
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
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06 年修订,以下简称“《股东大会
规则》”)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深圳市深信泰丰(集团)股份
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本次股东
大会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委派律师出席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并
审查了公司提供的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文件的原件和复印
件。公司已向本所保证和承诺:公司提供的文件和所作的陈述和说明
是完整的、真实的和有效的,且已向本所提供的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
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
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时,经办律师根据我国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
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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勉尽责精神,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
的资格、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事项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为召开本次股东大会, 公司董事会于2008 年4 月28 日在《证
券时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刊登了《深圳市深信泰丰
(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08 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
简称“《召开股东大会通知》”),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召开
地点、召开方式、审议事项、会议出席对象等事宜予以公告。
(2)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已于2009 年5 月27 日上午在深圳市宝
安区西乡深圳市华宝(集团)饲料公司会议室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由
公司董事长晏群先生主持,与会的公司股东或股东的委托代理人就
《召开股东大会通知》列明的审议事项进行了审议和表决。
经验证,经办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已经按照通知的要求
召开,其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
的要求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1)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
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4 人, 持有公司股份
129,010,642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6.04%。
(2)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公司董事及候选董事7 人、监事及候选监事5 人、其他高级管
理人员2 人,经办律师1 人,共计15 人。
经验证,上述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均合法有效。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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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事项以记名投票的表
决方式审议了全部议案。该等议案投票表决按照《股东大会规则》、
《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监票、验票和计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
果。根据表决结果及经办律师的审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如下
议案:
1、审议《公司2008 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
2、审议《公司2008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3、审议《公司2008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4、审议《公司2008 年度财务决算议案》;
5、审议《公司2008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6、审议《关于聘请公司2009 年度审计机构及其报酬的议案》;
7、审议《公司章程修改议案》;
8、审议《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9、审议《董事会议事规则》;
10、审议《监事会议事规则修改议案》;
11、审议《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12、审议《董事会换届议案》;
13、审议《监事会换届议案》;
14、公司2008 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上述议案与公司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一
致,公司股东没有提出新的议案。本次股东大会议案审议通过的表决
票数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记录及决议均由出席会议的公司
董事签名,其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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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经办律师认为:公司2008 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召
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及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
《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2008 年度股东大会
通过的相关决议真实、合法、有效。
经办律师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2008 年度股东大会
的必备文件资料进行信息披露和依程序规定报送有关监管部门及公
司存档备查。
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期为二〇〇九年五月二十七日。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三份,无副本。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李 琳 丽
签 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