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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中国天楹: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19-03-12  

						                 中国天楹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
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我们作为中
国天楹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
对公司相关事项进行了审议,现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全资子公司向银行申请贷款并由公司或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
额度的独立意见

    经认真核查,现就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的《关于公司全资子公司
向银行申请贷款的议案》和《关于为公司全资子公司向银行贷款提供担保额度的
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公司全资子公司向银行申请贷款,有助于解决公司及全资子公司在经营发展
和并购项目过程中对资金的需求,符合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公司或全资子公司为
不超过5亿欧元的借款提供包括但不限于信用担保、全资子公司的股权质押、资
产抵押或质押等方式的担保,可提高借款效率,被担保对象均为公司全资子公司,
公司能有效地控制和防范风险,不存在与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相
违背的情况,其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
的行为。我们同意《关于公司全资子公司向银行申请贷款的议案》和《关于为公
司全资子公司向银行贷款提供担保额度的议案》,并同意将上述议案提交公司
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为公司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相关资料,公司为河内天禹环保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河内天禹”)
和富寿天禹环保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寿天禹”)提供担保,旨在加速推
进项目的建设进度,符合公司发展的实际需要。本次担保的各被担保人均为公司
控股子公司,公司对其具有控制权,能够充分了解其经营情况、融资等重大事项,
两个项目建成投产后,现金流稳定,担保风险可控。因上述两家控股子公司其他
股东均为境外公司,且银行要求由公司独家为其提供担保,但富寿天禹和河内天
禹均向公司提供等额反担保,不会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我们同意为控
股子公司提供担保,并同意将《关于为公司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的议案》提
交公司 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以下为《中国天楹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
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名




洪剑峭:




俞汉青:




赵亚娟: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