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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中国天楹: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2018年度保荐工作报告2019-05-10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中国天楹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度保荐工作报告


保荐机构名称: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被保荐公司简称:中国天楹
保荐代表人姓名:冯浩                     联系电话:021-68826800
保荐代表人姓名:金炜                     联系电话:021-68826800

一、保荐工作概述

                    项目                                 工作内容
1.公司信息披露审阅情况
(1)是否及时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        是
(2)未及时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的次数    无
2.督导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规章制度的
情况
(1)是否督导公司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包括
但不限于防止关联方占用公司资源的制度、募
                                         是
集资金管理制度、内控制度、内部审计制度、
关联交易制度)
(2)公司是否有效执行相关规章制度        是
3.募集资金监督情况
(1)查询公司募集资金专户次数            3次
(2)公司募集资金项目进展是否与信息披露
                                        是
文件一致
4.公司治理督导情况
(1)列席公司股东大会次数                1次
(2)列席公司董事会次数                  1次
(3)列席公司监事会次数                  1次
5.现场检查情况
(1)现场检查次数                        1次
(2)现场检查报告是否按照本所规定报送    是
                                         为满足公司及其下属公司经营与发展的资金
                                         需求,2018 年 7 月 1 日至 11 月 19 日,上市
                                         公司实际控制人严圣军、茅洪菊夫妇控制的
                                         南通乾创投资有限公司向上市公司提供了临
(3)现场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及整改情况
                                         时借款,资金累计金额为人民币 57,080.00
                                         万元,无借款利息。2018 年 11 月 19 日,公
                                         司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
                                         了《关于补充确认关联交易及实际控制人向
                                         公司提供财务支持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关
                                         联董事严圣军、茅洪菊对此议案回避表决;
                                         2018 年 12 月 6 日,上市公司召开了 2018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上述议
                                         案。针对本次交易,上市公司履行了必要的
                                         补充审批程序,符合公司章程及有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
6.发表独立意见情况
(1)发表独立意见次数                    4次
(2)发表非同意意见所涉问题及结论意见    无
7.向本所报告情况(现场检查报告除外)
(1)向本所报告的次数                    无
(2)报告事项的主要内容                  不适用
(3)报告事项的进展或者整改情况          不适用
8.关注职责的履行情况
(1)是否存在需要关注的事项              无
(2)关注事项的主要内容                  不适用
(3)关注事项的进展或者整改情况          不适用
9.保荐业务工作底稿记录、保管是否合规     是
10.对上市公司培训情况
(1)培训次数                            1次
(2)培训日期                            2019 年 2 月 21 日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和《深圳
                                         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
                                         规则要求,结合上市公司实际情况,拟定了培
                                         训计划,本次现场培训内容主要覆盖以下几
(3)培训的主要内容                      个方面: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法规体系、上市
                                         公司重大事项的信息披露规定、上市公司内
                                         幕信息管理、上市公司股份变动相关规定、
                                         财务规范、处罚对上市公司的影响、上市公
                                         司审议及信息披露事项指标参考。
11.其他需要说明的保荐工作情况            无

二、保荐机构发现公司存在的问题及采取的措施

             事项                 存在的问题                  采取的措施
1.信息披露                              无                      不适用
2.公司内部制度的建立和执行              无                      不适用
3.“三会”运作                         无                      不适用
4.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变动              无                      不适用
5.募集资金存放及使用                    无                      不适用
                                                           2018 年 11 月 19 日,公司召
                                                           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
                              为满足公司及其下属公司经营 审议通过了《关于补充确认关
                              与发展的资金需求,2018 年 7 联交易及实际控制人向公司提
                              月 1 日至 11 月 19 日,上市公 供财务支持暨关联交易的议
                              司实际控制人严圣军、茅洪菊 案》,关联董事严圣军、茅洪
6.关联交易                    夫妇控制的南通乾创投资有限 菊对此议案回避表决;2018 年
                              公司向上市公司提供了临时借 12 月 6 日,上市公司召开了 2
                              款,资金累计金额为人民币 57, 018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
                              080.00 万元,无借款利息,公 议通过了上述议案。针对本次
                                司需补充确认关联交易。 交易,上市公司履行了必要的
                                                           补充审批程序,符合公司章程
                                                              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7.对外担保                                无                        不适用
8.收购、出售资产                          无                        不适用
9.其他业务类别重要事项(包
括对外投资、风险投资、委托                无                        不适用
理财、财务资助、套期保值等)
10.发行人或者其聘请的中介
                                          无                        不适用
机构配合保荐工作的情况
11.其他(包括经营环境、业务
发展、财务状况、管理状况、
                                          无                        不适用
核心技术等方面的重大变化情
况)

三、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履行情况

                                                                             未履行
                                                                             承诺的
承诺事                                                                是否履
                              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                             原因及
  由                                                                  行承诺
                                                                             解决措
                                                                               施
       严圣军、茅洪菊出具的关于现金分红政策的承诺函:本次重组完
       成后,天楹环保将成为上市公司之子公司,但严圣军、茅洪菊仍
发行股
       将是天楹环保及其子公司之实际控制人。对于本次重组完成后天
份及支
       楹环保及其子公司的分红政策,严圣军、茅洪菊一致承诺:中国
付现金
       天楹股份有限公司(原中国科健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份
购买天                                                          是            不适用
       购买天楹环保全体股东持有的天楹环保 100%股份完成后,天楹
楹环保
       环保及其全部现有及新设控股子公司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及其
100%股
       他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程序及方式制定积极的分红政策,对投资者
权时所
       给予合理的投资回报,在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情况下进行利润
作承诺
       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严圣军及其一致行动人分别出具了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        是   不适用
        主要内容如下:1、本人/本公司目前未直接从事生活垃圾焚烧发
        电及其他可再生能源项目的投资、开发;垃圾焚烧发电成套设备、
        环保成套设备的研发、生产、销售方面的业务;除拟置入上市公
        司的天楹股份及其下属公司从事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垃圾焚烧发
        电成套设备和环保成套设备业务外,本人/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
        不存在从事前述业务的情形;2、本人/本公司将不以直接或间接
        的方式从事与上市公司(包括上市公司的附属公司,下同)相同
        或相似的业务,以避免与上市公司的生产经营构成可能的直接的
        或间接的业务竞争;保证将采取合法及有效的措施,促使本人/
        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不从事或参与与上市公司的生产经营相
        竞争的任何活动的业务;3、如本人/本公司和本人/本公司控制的
        其他企业有任何商业机会可从事或参与任何可能与上市公司的
        生产经营构成竞争的活动,则立即将上述商业机会通知上市公
        司,如在通知中所指定的合理期间内上市公司作出愿意利用该商
        业机会的肯定答复,则尽力将该商业机会优先提供给上市公司;
        4、如违反以上承诺,本人/本公司愿意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责任,
        充分赔偿或补偿由此给上市公司造成的所有直接或间接损失。5、
        上述承诺在本人/本公司对上市公司拥有控制权或能够产生重大
        影响的期间内持续有效且不可变更或撤销。
        严圣军及其一致行动人分别出具了减少和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
        函,主要内容如下:1、承诺人将充分尊重上市公司的独立法人
        地位,保障上市公司独立经营、自主决策;2、承诺人保证承诺
        人以及承诺人控股或实际控制的其他公司或者其他企业或经济
        组织(不包括上市公司控制的企业,以下统称“承诺人的关联企
        业”),今后原则上不与上市公司发生关联交易;3、如果上市
        公司在今后的经营活动中必须与承诺人或承诺人的关联企业发
        生不可避免的关联交易,承诺人将促使此等交易严格按照国家有
        关法律法规、上市公司章程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履行有关程
        序,与上市公司依法签订协议,及时依法进行信息披露;保证按     是   不适用
        照正常的商业条件进行,且承诺人及承诺人的关联企业将不会要
        求或接受上市公司给予比在任何一项市场公平交易中第三者更
        优惠的条件,保证不通过关联交易损害上市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合
        法权益;保证上市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
        企业间不存在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4、承诺人及承诺人的关联
        企业将严格和善意地履行其与上市公司签订的各种关联协议;承
        诺人及承诺人的关联企业将不会向上市公司谋求任何超出该等
        协议规定以外的利益或者收益;5、如违反上述承诺给上市公司
        造成损失,承诺人将向上市公司作出赔偿。
        中国天楹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出具的关于股份锁
2016 年
        定的承诺:根据《中国天楹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草
要约收
        案)》,员工持股计划股份锁定期为三十六个月,自 2016 年 12    是   不适用
购所作
        月 2 月公司公告最后一笔买入中国天楹股票过户至员工持股计划
承诺
        名下之日起计算。
发行股 中国天楹出具的关于所提供信息真实、准确、完整的承诺函:1、 是       不适用
份及支 本公司为本次交易所提供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任何
付现金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2、本公司向参与本次交
购买江 易的各中介机构所提供的资料均为真实、准确、完整的原始书面
苏德展 1 资料或副本资料,资料副本或复印件与其原始资料或原件一致;
00%股 所有文件的签名、印章均是真实的,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
权时所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3、本公司为本次交易所出具的说明及确
作承诺 认均为真实、准确、完整的,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4、本公司对所提供的信息、资料、说明及确认
         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如违反上述承诺,给
         上市公司、投资者、交易各方及参与本次交易的各中介机构造成
         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中国天楹出具的关于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
        资金的承诺函:1、本公司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股份有限公
        司,不存在破产、解散、清算以及其他依照现行有效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和其公司章程的规定应终止的情形,本公司已依法公
        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本公司作为上市公司具有中国法律、法规和
        规范性文件规定的资产购买方的主体资格。2、本公司最近三年
        及一期遵守有关工商行政管理的法律、法规,守法经营,不存在
        因违反有关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而受到过处罚的记录;本公
        司不存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而
        需终止的情形。本公司不存在持续经营的法律障碍。3、本公司
        最近三年及一期历次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召开、决议内
        容及其签署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公司最近三年及一期历次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召开、
        决议内容及其签署均合法有效;本公司股东大会最近三年及一期
        对董事会的授权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合法、合规、真实、有效;本公司最近三年及一期的重大
        决策合法、合规、真实、有效。4、本公司最近三年及一期不存 是   不适用
        在违反证券法律、行政法规或规章,受到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
        或者受到刑事处罚的情形;亦不存在违反工商、税收、土地、环
        保、海关法律、行政法规或规章,受到重大处罚且情节严重或者
        受到刑事处罚的情形。5、本公司不存在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
        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案件。6、本公司不存在因涉嫌犯罪
        正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规正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
        情形。7、本次交易前,本公司已经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
        立规范的法人治理结构和独立运营的公司管理体制,在业务、资
        产、财务、人员、机构等方面与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保持独立,
        且未因违反上市公司独立性问题而受到中国证监会、中国证监会
        监管局或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处罚。8、本次交易前,本公司进行
        的关联交易均履行了必要的公允决策程序,合法有效,本公司与
        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之间不存在同业竞争。
        9、本公司实施本次交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关于
        上市公司重组的实质条件,包括但不限于:(1)符合国家产业
        政策和有关环境保护、土地管理、反垄断等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
定;(2)不会导致本公司不符合股票上市条件;(3)重大资产
重组所涉及的资产定价公允,不存在损害本公司和股东合法权益
的情形;(4)有利于本公司增强持续经营能力,不存在可能导
致本公司重组后主要资产为现金或者无具体经营业务的情形;
(5)有利于本公司在业务、资产、财务、人员、机构等方面与
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保持独立,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
独立性的相关规定;(6)有利于本公司保持健全有效的法人治
理结构;(7)本次交易遵循了有利于提高本公司资产质量、改
善本公司财务状况和增强持续盈利能力的原则;(8)本次交易
遵循了有利于本公司减少关联交易和避免同业竞争的原则。10、
本次交易前,本公司已经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及中
国证监会相关要求设立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等组织机构并
制定相应的议事规则,具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完善的法人治理结
构。建立了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从制度上保证股东大会、董事
会和监事会的规范运作和依法行使职权。本次交易不会导致本公
司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结构发生重大调整,也不会涉
及重大经营决策规则与程序、信息披露制度等方面的调整。本次
交易完成后,本公司仍将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
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要求规范运作,不
断完善法人治理结构。11、本公司与本次交易的交易对方签署了
《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的协议》,该协议是本次交易的
交易各方在平等基础上遵循公平、合理的原则经协商一致达成
的;该协议为附生效条件的协议,在协议约定的生效条件全部满
足后对各方具有法律效力;该协议的内容不存在违反有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情形,合法有效。12、本公司就本次交
易召开的董事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表决程序均符合有关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决议内容合法、有效。
13、本次交易的最终价格是交易各方在共同确定的定价原则基础
上,依据有证券业务资格的评估机构所出具的评估结果协商确
定,是交易各方真实意思表示。14、本公司就本次交易已进行的
信息披露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
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合同、协议或安排。15、本次交易完成后,
本公司将继续根据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履
行必要的关联交易审议程序,不会损害中国天楹和全体股东的合
法权益。16、本次交易完成后,本公司控股股东仍为南通乾创投
资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仍为严圣军、茅洪菊。本次交易不会导
致本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17、本公司不存在《上
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不得非公开发行股
票的情形:(1)本次发行申请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重大遗漏;(2)上市公司的权益被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严重
损害且尚未消除;(3)上市公司及其附属公司违规对外提供担
保且尚未解除;(4)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三十六个月
内受到过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或者最近十二个月内受到过证
券交易所公开谴责;(5)上市公司或其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因涉嫌犯罪正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正被中国
证监会立案调查;(6)最近一年及一期财务报表被注册会计师
出具保留意见、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7)严
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其他情形。
中国天楹全体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出具的关于所提供信息
真实、准确、完整的承诺函:1、本人承诺本次交易的信息披露
和申请文件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就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
带的法律责任。2、本人向参与本次交易的各中介机构所提供的
资料均为真实、准确、完整的原始书面资料或副本资料,资料副
本或复印件与其原始资料或原件一致;所有文件的签名、印章均
是真实的,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3、
本人为本次交易所出具的说明及确认均为真实、准确、完整的, 是     不适用
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4、如在本次
交易中所提供的信息涉嫌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在案件调查
结论明确之前,不转让在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5、本人对
所提供的信息、资料、说明及确认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法律责任;如违反上述承诺,给上市公司、投资者、交易各方
及参与本次交易的各中介机构造成损失的,本人将依法承担赔偿
责任。
中国天楹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具的关于守法及诚信
情况的承诺函:1、本人不存在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
仲裁或行政处罚案件。2、本人最近三十六个月内不存在被中国
                                                          是    不适用
证监会行政处罚,最近十二个月内不存在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
的情形。3、本人不存在因涉嫌犯罪正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
嫌违法违规正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情形。
中国天楹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具的关于本次重大资
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填补措施的承诺函:1、承诺不无偿或以不
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
上市公司利益。2、承诺对本人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3、承
诺不动用上市公司资产从事与本人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
动。4、承诺由董事会或薪酬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上市公司    是   不适用
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5、如上市公司未来实施股权
激励计划,承诺未来股权激励方案的行权条件与上市公司填补回
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6、若违反该等承诺并给上市公司或
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愿意依法承担对上市公司或者投资者
的补偿责任。
中国天楹、中国天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有上市公司 5%
以上股份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出具的关于与本次重
组交易对方关联关系的说明:1、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    是   不适用
资产的交易对方之一为中节能华禹(镇江)绿色产业并购投资基
金(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华禹并购基金”),上市公司于 2
016 年 6 月作为有限合伙人出资 8.5 亿元人民币参与投资设立华
禹并购基金,同时,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严圣军和茅洪菊夫妇通
过江苏天勤投资有限公司间接持有华禹并购基金 GP 中节能华禹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禹基金”)28%股权,且严圣
军先生担任华禹基金管理公司的副董事长,华禹并购基金与上市
公司具有关联关系。2、此外,本次交易完成后,上海中平国瑀
并购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及其一致行动人中国平
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平安人寿”)、深圳市平
安置业投资有限公司将持有上市公司的股份比例均超过 5%(不
考虑配套募集资金的影响),中平投资、平安人寿、平安置业与
上市公司具有关联关系。3、除上述披露情形外,上市公司及其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股东、董事、
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与本次交易的其他交易对方之间均不存在
关联关系,亦不存在任何通过协议、合作、行动、关联方关系等
形式构成一致行动关系的情形。4、除上市公司董事费晓枫任平
安人寿委托投资部投资经理外,本次交易的其他交易对方均未向
上市公司推荐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
中国天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具的关于本次重大资产重
组股份减持计划的承诺:截至本承诺出具之日,本人无任何减持
上市公司股份的计划,本次重组复牌之日起至实施完毕期间,将
不减持直接或间接持有的上市公司股票。本承诺函自签署之日起     是   不适用
对本人具有法律约束力,本人愿意对违反上述承诺给上市公司造
成的直接、间接的经济损失、索赔责任及额外的费用支出承担个
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南通乾创、严圣军、茅洪菊出具的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
1、截至本承诺函出具日,本公司/本人未控制任何与中国天楹及
其子公司的主营业务构成直接或间接竞争关系的其他公司、企
业。2、本次交易完成后,本公司/本人及本公司/本人控制的其他
公司、企业,也不会以任何形式从事与中国天楹及其子公司的主
营业务构成直接或间接竞争关系的经营活动。3、如本公司/本人
及本公司/本人控制的其他公司、企业获得与中国天楹及其子公司
主营业务构成直接或间接竞争关系的业务机会,本公司/本人及本
公司/本人控制的其他公司、企业将立即通知中国天楹,并在同等
商业条件下优先将该等业务机会让予中国天楹及其子公司。若中     是   不适用
国天楹及其子公司不受让该等项目,本公司/本人及本公司/本人
控制的其他公司、企业将在该等项目进入实施阶段之前整体转让
给其他非关联第三方,而不就该等项目进行实施,从而使本公司
/本人及本公司/本人控制的公司、企业不从事与中国天楹及其子
公司主营业务构成直接或间接竞争关系的业务,以避免同业竞
争。4、本公司/本人保证严格履行上述承诺,如出现因本公司/
本人及本公司/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违反上述承诺而导致中国天
楹及其子公司的权益受到损害的情况,本公司/本人将依法承担相
应的赔偿责任。
南通乾创、严圣军、茅洪菊出具的关于保证上市公司独立性的承     是   不适用
诺函:本次交易有利于上市公司在业务、资产、财务、人员、机
构等方面与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保持独立,符合中国证监会关
于上市公司独立性的相关规定;本公司/本人及本公司/本人控制
的其他企业不以任何方式违法违规占用上市公司的资金、资产;
不以上市公司资产为本公司/本人及本公司/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
的债务违规提供担保。本次交易完成后,本公司/本人及本公司/
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不会利用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
身份影响上市公司的独立性,本公司/本人将继续保证上市公司在
业务、资产、财务、人员、机构等方面的独立性。本公司/本人若
违反上述承诺,将承担因此而给上市公司造成的一切损失。
南通乾创、严圣军、茅洪菊出具的关于减少和规范关联交易的承
诺函:1、截至本承诺函出具日,本公司/本人及本公司/本人控制
的其他公司、企业与中国天楹及其子公司之间不存在显失公平的
关联交易。2、本次交易完成后,本公司/本人及本公司/本人控制
的其他公司、企业尽量避免或减少与中国天楹及其子公司之间的
关联交易;对于无法避免或有合理理由存在的关联交易,将与中
国天楹及其子公司依法签订规范的关联交易协议,并按照有关法
律、法规、规章、上市规则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中国天楹章程 是      不适用
的规定履行批准程序;将以市场公允价格与中国天楹及其子公司
进行交易,不利用该类交易从事任何损害中国天楹及其子公司利
益的行为;保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上市规则和中国天楹章程
的规定履行关联交易的信息披露义务。本公司/本人保证严格履行
上述承诺,如出现因本公司/本人及本公司/本人控制的其他公司、
企业违反上述承诺而导致中国天楹及其子公司的权益受到损害
的情况,本公司/本人将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严圣军、茅洪菊、南通乾创、南通坤德、员工持股计划出具的关
于不放弃上市公司控制权的承诺函:1、自本承诺函出具之日起
至本次交易完成后六十个月内,本人及本人之一致行动人无放弃
上市公司实际控制权的计划,本人及本人之一致行动人将在符合
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前提下,维持本人对上市公司
的控制权。2、自本承诺函出具之日起至本次交易完成后六十个
月内,本人不会主动放弃或促使本人之一致行动人放弃在上市公
司董事会的提名权及股东大会的表决权;本人及本人之一致行动
人不会通过委托、协议安排或其他方式变相放弃对上市公司的表
决权;也不会协助或促使本人之一致行动人协助任何第三人谋求    是   不适用
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地位。3、由于本人直接或间
接持有的部分股份存在质押情形,本人及本人之一致行动人承诺
将按期归还该等股权质押所欠款项,以维持本人对上市公司的控
制权。4、自本次交易完成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本人及本人之
一致行动人不会通过股份转让或其他任何方式减持在本次交易
前直接或间接控制的上市公司股份;自本次交易完成之日起三十
六个月后至本次交易完成之日起六十个月的期间内,本人及本人
之一致行动人若因任何原因减持上市公司股份,减持后本人及本
人之一致行动人持股总额应高于上市公司届时第二、三大股东持
股比例之和不少于 5%。
南通乾创、严圣军、茅洪菊出具的关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
期回报填补措施的承诺函:1、不越权干预上市公司经营管理活
动,不侵占上市公司利益。2、若违反该等承诺并给上市公司或       是   不适用
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本人愿意依法承担对上市公司或者
投资者的补偿责任。
严圣军和茅洪菊出具的关于不存在一致行动安排的声明及承诺
函:1、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严圣军、茅洪菊与华禹并购基金之
间不存在任何一致行动关系。2、截至本声明及承诺函出具之日,
本人从未与华禹并购基金、华禹基金管理公司达成任何口头或书
面的一致行动协议、合意或类似安排,亦不存在通过协议、合作、 是      不适用
行动、关联方关系等形式构成一致行动关系的情形。3、上市公
司实际控制人与华禹并购基金、华禹基金管理公司将继续保持独
立不与华禹并购基金、华禹基金管理公司达成任何口头或书面一
致行动协议、合意或类似安排。
南通乾创、严圣军和茅洪菊出具的关于股权质押相关事宜的说明
及承诺:1、本人将所持上市公司股份质押给债权人系出于合法
的融资需求,未将股份质押融入资金用于非法用途; 2、截至本
承诺函出具之日,本人将所持发行人的部分股份进行质押,所担
保的主债务不存在逾期偿还或其他违约情形,亦不存在其他大额
到期未清偿债务; 3、截至本承诺函出具日,本人拥有足够的还
                                                              是   不适用
款来源,并已作出合理的还款安排,确保偿还到期的股权质押借
款; 4、如因市场出现极端变化导致本人及本人之一致行动人的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地位受到影响,本人将与质权方积极协商,
采取合法措施防止本人所持上市公司股份出现被强制执行的风
险,相关措施包括但不限于追加保证金、补充质押及提前回购股
权降低股权质押率等。
南通乾创、严圣军和茅洪菊出具的关于或有支付计划的承诺函:
为切实保障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对于或
有对价的第二次支付计划、第三次支付计划和第四次支付计划,
本次交易完成后,如 Urbaser 的 EBITDA 达到 Firion 与 ACS 签
订的《股权购买协议》中约定的支付计划 EBITDA 限额,且 Firion
需向 Urbaser 原股东 ACS 支付相关支付计划金额(合计不超过      是   不适用
2.345 亿欧元,以实际需要支付的支付计划金额为准),相关付
款义务将全部由中国天楹控股股东南通乾创、实际控制人严圣军
和茅洪菊承担(即由其直接向 ACS 支付或经由 Firion 向 ACS 支
付)。中国天楹控股股东南通乾创、实际控制人严圣军和茅洪菊
确认对承诺函项下的付款义务相互之间承担连带责任。
南通乾创、严圣军和茅洪菊出具的业绩补偿承诺:
1、业绩承诺安排
严圣军、茅洪菊作为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控制上市公司、          是   不适用
Urbaser 未来经营,因此,为切实保障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
及全体股东的利益,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南通乾创、实际控制人严
圣军和茅洪菊对 Urbaser 在交易完成后连续三个会计年度的净利
润做出业绩承诺,在 Urbaser 未达到承诺业绩时自愿提供现金补
偿。
(1)业绩承诺期
如本次交易于 2018 年 12 月 31 日前实施完毕,则业绩承诺期为
2018 年度、2019 年度及 2020 年度;如本次交易于 2019 年 1
月 1 日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期间实施完毕,则业绩承诺期调整
为 2019 年度、2020 年度及 2021 年度。
(2)业绩承诺
如本次交易于 2018 年 12 月 31 日前实施完毕,南通乾创、严圣
军和茅洪菊承诺 Urbaser2018 年度、2019 年度和 2020 年度扣
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分别为不低于
4,975 万欧元、5,127 万欧元、5,368 万欧元。
如本次交易于 2019 年 1 月 1 日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期间实施
完毕,南通乾创、严圣军和茅洪菊承诺 Urbaser2019 年度、2020
年度和 2021 年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
利润分别为不低于 5,127 万欧元、5,368 万欧元、5,571 万欧元。
业绩承诺期内每一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中国天楹均应聘请具有证
券、期货相关业务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 Urbaser 当年度实
际实现净利润与承诺净利润的差异情况进行专项审计并出具《专
项审核报告》。Urbaser 实际实现净利润与承诺净利润的差额根
据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专项审核报告》确定。
(3)业绩补偿安排
业绩承诺期内,南通乾创、严圣军和茅洪菊的业绩补偿方式及补
偿金额应按照以下约定计算及实施:
①对于业绩承诺期第一个会计年度而言,若 Urbaser 截至当期期
末实际实现净利润低于承诺净利润,但不低于承诺净利润的 85%
(含本数),则南通乾创、严圣军、茅洪菊当期无需进行补偿;
若 Urbaser 截至当期期末实际实现净利润低于承诺净利润的
85%,则当期应补偿金额=(Urbaser 截至当期期末承诺净利润-
Urbaser 截至当期期末实现净利润)÷业绩承诺期内 Urbaser 承
诺净利润总和×标的资产的交易价格。
②对于业绩承诺期第二个会计年度而言,若 Urbaser 截至当期期
末前两个会计年度合计实际实现净利润低于其合计承诺净利润,
但不低于合计承诺净利润的 85%(含本数),则南通乾创、严圣
军、茅洪菊当期无需进行补偿;若 Urbaser 截至当期期末合计实
际实现净利润低于合计承诺净利润的 85%,则当期应补偿金额=
(Urbaser 截至当期期末合计承诺净利润-Urbaser 截至当期期
末合计实现净利润)÷业绩承诺期内 Urbaser 承诺净利润总和×
标的资产的交易价格-累计已补偿金额。
③对于业绩承诺期第三个会计年度而言,若 Urbaser 截至当期期
末业绩承诺期三年内合计实际实现净利润低于其合计承诺净利
润,则当期应补偿金额=(Urbaser 截至当期期末合计承诺净利
润-Urbaser 截至当期期末合计实现净利润)÷业绩承诺期内
Urbaser 承诺净利润总和×标的资产的交易价格-累计已补偿金
额。
3、Urbaser 对赌业绩的计算口径及适用的会计准则和主要会计政
策
Urbaser 对赌业绩的计算口径为业绩补偿期内按照中国会计准则
经境内具有证券期货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的扣除非
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适用的会计准则和主
要会计政策为中国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
南通乾创、严圣军和茅洪菊出具的关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原则
性意见及股份减持计划的说明:1、本次重组的交易标的与上市
公司同属于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本次重组系上市公司同产业
并购。通过本次重组,Urbaser 的全球固废管理业务将注入上市
公司,本次重组有利于提高上市公司资产质量,增强上市公司持
续盈利能力,进一步提升上市公司的综合竞争力,本次重组符合
上市公司全体股东的利益。2、本次重组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
组管理办法》、《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若干问题的规
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6 号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
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本次重组方案具备可行性和可操作性。
3、本次重组构成关联交易,上市公司董事会审议和披露本次重
                                                           是    不适用
组事项的程序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政策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
规定。4、本次重组选聘评估机构的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上市
公司的相关规定;上市公司选聘的评估机构具有证券、期货从业
资格;评估机构及其经办评估师与上市公司和交易对方均没有现
实及预期的利益或冲突,具有充分的独立性;评估假设前提合理,
评估方法选用适当,出具的评估结论合理;本次重组的交易定价
合理,体现了公平、公开、公正的市场原则,符合上市公司和全
体股东的利益。5、截至本说明签署日,本公司及一致行动人无
任何减持上市公司股份的计划,本次重组复牌之日起至实施完毕
期间,将不减持直接或间接持有的上市公司股票。本说明自签署
之日起对本公司及一致行动人具有法律约束力,本公司及一致行
动人愿意对违反上述承诺给公司造成直接、间接经济损失、索赔
责任及额外费用支出承担个别和连带法律责任。
华禹并购基金等 26 名交易对方出具的关于标的资产权属的承诺
函:1、本公司/本企业/本人及本公司/本企业/本人委派代表拥有
与上市公司就本次交易签署各项协议和履行协议项下权利义务
的合法主体资格。2、江苏德展系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法
人,不存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其公司章程规定
                                                            是   不适用
应当终止的情形。3、本公司/本企业/本人有权转让所持有的江苏
德展股权,并已履行完毕所有内部决策程序,以及法律、法规、
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或主管部门所要求的相关审批/核准/备案手
续。4、本公司/本企业/本人对江苏德展的出资或受让股权的资金
均为合法取得的自有资金且已足额缴纳或支付,不存在任何虚假
出资、延期出资、抽逃出资等违反作为股东所应当承担的义务及
责任的行为。截至本承诺函出具之日,本公司/本企业/本人合法
持有本次交易拟转让的江苏德展股权,并对该等股权拥有完整、
清晰的权利,具有完全的占有、使用、处分和收益权,该等股权
不存在质押、抵押、留置、其他担保、查封、拍卖、冻结、财产
保全或其他权利受到限制的情形,亦不存在禁止转让、限制转让
或者被采取强制保全措施的情形,也不存在任何权属争议或纠
纷;不存在委托持股、信托持股、期权安排、利益转移或输送安
排及任何其他可能使本公司/本企业/本人持有的江苏德展股权存
在争议或潜在争议、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的情况。5、本公司/
本企业/本人签署的文件或协议,江苏德展公司章程、内部管理制
度文件及其签署的合同或协议中均不存在阻碍本公司/本企业/本
人向上市公司转让所持江苏德展股权的限制性条款。6、本公司/
本企业/本人持有的江苏德展股权登记至上市公司名下之前始终
保持上述状况。7、上述承诺为本公司/本企业/本人的真实意思表
示,如有不实,本公司/本企业/本人愿意承担因此而产生的一切
法律责任,对由此给上市公司及其他受损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
责任。
华禹并购基金出具的关于关联关系及一致行动关系的承诺函:1、
截至本承诺函出具之日,本次交易前,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严圣
军、茅洪菊 100%持股的江苏天勤投资有限公司系本企业普通合
伙人华禹基金管理公司,江苏天勤投资有限公司持有华禹基金管
理公司 28%股权,严圣军担任华禹基金管理公司董事。本企业与
上市公司具有关联关系。截至本承诺函出具日,本企业未向上市
公司推荐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2、信生永汇为本次交易
中上市公司的交易对方,其出资份额由信银(深圳)股权投资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直接及间接全资持有;本企业有限合伙人信银建
辉之普通合伙人为信银振华(北京)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是    不适用
之全资子公司;信银振华(北京)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与
信银(深圳)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均为信银(香港)投资
有限公司之全资子公司。本企业与信生永汇具有关联关系。截至
本承诺函出具之日,除信生永汇外,本企业与江苏德展其他股东
之间不存在其他关联关系。本企业与江苏德展其他股东不存在任
何通过协议、合作、行动、关联方关系等形式构成一致行动关系
的情形。3、截至本承诺函出具之日,本企业与上市公司为本次
交易项目所聘请的相关中介机构及其具体经办人员不存在关联
关系。4、上述承诺为本企业的真实意思表示,如有不实,本企
业愿意承担因此而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
中平投资出具的关于关联关系及一致行动关系的承诺函:1、截
至本承诺函出具之日,本次交易前,本企业与上市公司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股东、董事、监事及高
                                                           是   不适用
级管理人员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亦不存在任何通过协议、合作、
行动、关联方关系等形式构成一致行动关系的情形。2、中国平
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平安置业投资有限公司均系
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中
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系本企业之有限合伙人,本企业与
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平安置业投资有限公司
具有关联关系、一致行动关系 。截至本承诺函出具之日,除前
述情形外,本企业与江苏德展其他股东之间不存在其他关联关
系,不存在其他任何通过协议、合作、行动、关联方关系等形式
与其他交易对方暨江苏德展其他股东构成一致行动关系的情形。
3、截至本承诺函出具之日,本企业与上市公司为本次交易项目
所聘请的相关中介机构及其具体经办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4、
上述承诺为本企业的真实意思表示,如有不实,本企业愿意承担
因此而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
平安人寿出具的关于关联关系及一致行动关系的承诺函:1、截
至本承诺函出具之日,本次交易前,本公司与上市公司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股东、董事、监事及高
级管理人员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亦不存在任何通过协议、合作、
行动、关联方关系等形式构成一致行动关系的情形。2、本公司
为上海中平国瑀并购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之有限
合伙人,本公司与深圳市平安置业投资有限公司均系中国平安保
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本公司与上海
中平国瑀并购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深圳市平安 是     不适用
置业投资有限公司具有关联关系、一致行动关系。截至本承诺函
出具之日,除前述情形外,本公司与江苏德展其他股东之间不存
在其他关联关系,不存在其他任何通过协议、合作、行动、关联
方关系等形式与其他交易对方暨江苏德展其他股东构成一致行
动关系的情形。3、截至本承诺函出具之日,本公司与上市公司
为本次交易项目所聘请的相关中介机构及其具体经办人员不存
在关联关系。4、上述承诺为本公司的真实意思表示,如有不实,
本公司愿意承担因此而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
平安置业出具的关于关联关系及一致行动关系的承诺函:1、截
至本承诺函出具之日,本次交易前,本公司与上市公司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股东、董事、监事及高
级管理人员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或一致行动关系,亦不存在任何
通过协议、合作、行动、关联方关系等形式构成一致行动关系的
情形。2、本公司与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均系中国平
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中国平安
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系上海中平国瑀并购股权投资基金合伙
                                                           是   不适用
企业(有限合伙)之有限合伙人,本公司与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
份有限公司、上海中平国瑀并购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
伙)具有关联关系、一致行动关系。截至本承诺函出具之日,除
前述情形外,本公司与江苏德展其他股东之间不存在其他关联关
系,不存在任何通过协议、合作、行动、关联方关系等形式与其
他交易对方暨江苏德展其他股东构成其他一致行动关系的情形。
3、截至本承诺函出具之日,本公司与上市公司为本次交易项目
所聘请的相关中介机构及其具体经办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4、
上述承诺为本公司的真实意思表示,如有不实,本公司愿意承担
因此而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
曜秋投资出具的关于关联关系及一致行动关系的承诺函:1、截
至本承诺函出具之日,本次交易前,本企业与上市公司及其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股东、董事、监
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亦不存在任何通过协
议、合作、行动、关联方关系等形式构成一致行动关系的情形。
截至本承诺函出具日,本企业未向上市公司推荐董事、监事或高
级管理人员。2、本企业与宁波梅山保税港区茂春投资管理合伙
企业(有限合伙)之普通合伙人均为北京云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本企业与宁波梅山保税港区茂春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是     不适用
具有关联关系、一致行动关系。截至本承诺函出具之日,除前述
情形外,本企业与江苏德展其他股东之间不存在其他关联关系,
不存在其他任何通过协议、合作、行动、关联方关系等形式与其
他交易对方暨江苏德展其他股东构成一致行动关系的情形。3、
截至本承诺函出具之日,本企业与上市公司为本次交易项目所聘
请的相关中介机构及其具体经办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4、上述
承诺为本企业的真实意思表示,如有不实,本企业愿意承担因此
而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
茂春投资出具的关于关联关系及一致行动关系的承诺函:1、截
至本承诺函出具之日,本次交易前,本企业与上市公司及其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股东、董事、监
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亦不存在任何通过协
议、合作、行动、关联方关系等形式构成一致行动关系的情形。
截至本承诺函出具日,本企业未向上市公司推荐董事、监事或高
级管理人员。2、本企业之普通合伙人与宁波梅山保税港区曜秋
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之普通合伙人均为北京云晖投资
管理有限公司,本企业与宁波梅山保税港区曜秋投资管理合伙企
业(有限合伙)具有关联关系、一致行动关系。本企业之有限合
伙人东方邦信资本管理有限公司、深圳邦信伍号投资企业(有限
                                                           是   不适用
合伙)(以下简称“邦信伍号”)普通合伙人之一广州邦信股权
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邦信伍号有限合伙人深圳前海邦信投资
有限公司均为邦信伍号之有限合伙人邦信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
子公司,本企业与邦信伍号具有关联关系。截至本承诺函出具之
日,除前述情形外,本企业与江苏德展其他股东之间不存在其他
关联关系,不存在其他任何通过协议、合作、行动、关联方关系
等形式与其他交易对方暨江苏德展其他股东构成一致行动关系
的情形。3、截至本承诺函出具之日,本企业与上市公司为本次
交易项目所聘请的相关中介机构及其具体经办人员不存在关联
关系。4、上述承诺为本企业的真实意思表示,如有不实,本企
业愿意承担因此而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
聚美中和出具的关于关联关系及一致行动关系的承诺函:1、截
至本承诺函出具之日,本次交易前,本企业与上市公司及其控股   是   不适用
股东、实际控制人、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股东、董事、监
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亦不存在任何通过协
议、合作、行动、关联方关系等形式构成一致行动关系的情形。
截至本承诺函出具日,本单位未向上市公司推荐董事、监事或高
级管理人员。2、本企业与嘉兴齐家中和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
伙)、共青城誉美中和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之普通合
伙人均为锦绣太和(北京)资本管理有限公司。截至本承诺函出
具之日,除前述情形外,本企业与江苏德展其他股东之间不存在
其他关联关系,不存在其他任何通过协议、合作、行动、关联方
关系等形式与其他交易对方暨江苏德展其他股东构成一致行动
关系的情形。3、截至本承诺函出具之日,本企业与上市公司为
本次交易项目所聘请的相关中介机构及其具体经办人员不存在
关联关系。4、上述承诺为本企业的真实意思表示,如有不实,
本企业愿意承担因此而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
齐家中和出具的关于关联关系及一致行动关系的承诺函:1、截
至本承诺函出具之日,本次交易前,本企业与上市公司及其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股东、董事、监
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亦不存在任何通过协
议、合作、行动、关联方关系等形式构成一致行动关系的情形。
截至本承诺函出具日,本单位未向上市公司推荐董事、监事或高
级管理人员。2、本企业与共青城聚美中和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
限合伙)、共青城誉美中和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之普
通合伙人均为锦绣太和(北京)资本管理有限公司,本企业与共
                                                           是   不适用
青城聚美中和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共青城誉美中和
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具有关联关系、一致行动关系。
截至本承诺函出具之日,除前述情形外,本企业与江苏德展其他
股东之间不存在其他关联关系,不存在其他任何通过协议、合作、
行动、关联方关系等形式与其他交易对方暨江苏德展其他股东构
成一致行动关系的情形。3、截至本承诺函出具之日,本企业与
上市公司为本次交易项目所聘请的相关中介机构及其具体经办
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4、上述承诺为本企业的真实意思表示,
如有不实,本企业愿意承担因此而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
誉美中和出具的关于关联关系及一致行动关系的承诺函:1、截
至本承诺函出具之日,本次交易前,本企业与上市公司及其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股东、董事、监
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亦不存在任何通过协
议、合作、行动、关联方关系等形式构成一致行动关系的情形。
截至本承诺函出具日,本企业未向上市公司推荐董事、监事或高
级管理人员。2、本企业与嘉兴齐家中和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    是   不适用
伙)、共青城聚美中和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之普通合
伙人均为锦绣太和(北京)资本管理有限公司,本企业与嘉兴齐
家中和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共青城聚美中和投资管理合
伙企业(有限合伙)具有关联关系、一致行动关系。截至本承诺
函出具之日,除前述情形外,本企业与江苏德展其他股东之间不
存在其他关联关系,不存在其他任何通过协议、合作、行动、关
联方关系等形式与其他交易对方暨江苏德展其他股东构成一致
行动关系的情形。3、截至本承诺函出具之日,本企业与上市公
司为本次交易项目所聘请的相关中介机构及其具体经办人员不
存在关联关系。4、上述承诺为本企业的真实意思表示,如有不
实,本企业愿意承担因此而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
尚融投资出具的关于不存在关联关系及一致行动的承诺函:1、
截至本承诺函出具之日,本次交易前,本企业与上市公司及其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股东、董事、
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亦不存在任何通过协
议、合作、行动、关联方关系等形式构成一致行动关系的情形。
截至本承诺函出具日,本单位未向上市公司推荐董事、监事或高
级管理人员。2、本企业之普通合伙人与尚融宝盈(宁波)投资
中心(有限合伙)、上海尚融聚源股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之
普通合伙人均为尚融资本管理有限公司,本企业与尚融宝盈(宁
                                                           是   不适用
波)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上海尚融聚源股权投资中心(有限
合伙)具有关联关系、一致行动关系。截至本承诺函出具之日,
除前述情形外,本企业与江苏德展其他股东之间不存在其他关联
关系,不存在其他任何通过协议、合作、行动、关联方关系等形
式与其他交易对方暨江苏德展其他股东构成一致行动关系的情
形。3、截至本承诺函出具之日,本企业与上市公司为本次交易
项目所聘请的相关中介机构及其具体经办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
4、上述承诺为本企业的真实意思表示,如有不实,本企业愿意
承担因此而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
尚融宝盈出具的关于不存在关联关系及一致行动的承诺函:1、
截至本承诺函出具之日,本次交易前,本企业与上市公司及其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股东、董事、
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亦不存在任何通过协
议、合作、行动、关联方关系等形式构成一致行动关系的情形。
截至本承诺函出具日,本单位未向上市公司推荐董事、监事或高
级管理人员。2、本企业之普通合伙人与尚融(宁波)投资中心
(有限合伙)、上海尚融聚源股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之普通
合伙人均为尚融资本管理有限公司,本企业与尚融(宁波)投资
                                                           是   不适用
中心(有限合伙)、上海尚融聚源股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具
有关联关系、一致行动关系。截至本承诺函出具之日,除前述情
形外,本企业与江苏德展其他股东之间不存在其他关联关系,不
存在其他任何通过协议、合作、行动、关联方关系等形式与其他
交易对方暨江苏德展其他股东构成一致行动关系的情形。3、截
至本承诺函出具之日,本企业与上市公司为本次交易项目所聘请
的相关中介机构及其具体经办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4、上述承
诺为本企业的真实意思表示,如有不实,本企业愿意承担因此而
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
尚融聚源出具的关于不存在关联关系及一致行动的承诺函:1、
截至本承诺函出具之日,本次交易前,本企业与上市公司及其控   是   不适用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股东、董事、
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亦不存在任何通过协
议、合作、行动、关联方关系等形式构成一致行动关系的情形。
截至本承诺函出具日,本单位未向上市公司推荐董事、监事或高
级管理人员。2、本企业之普通合伙人与尚融(宁波)投资中心
(有限合伙)、尚融宝盈(宁波)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之普通
合伙人均为尚融资本管理有限公司,本企业与尚融(宁波)投资
中心(有限合伙)、尚融宝盈(宁波)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具
有关联关系、一致行动关系。截至本承诺函出具之日,除前述情
形外,本企业与江苏德展其他股东之间不存在其他关联关系,不
存在其他任何通过协议、合作、行动、关联方关系等形式与其他
交易对方暨江苏德展其他股东构成一致行动关系的情形。3、截
至本承诺函出具之日,本企业与上市公司为本次交易项目所聘请
的相关中介机构及其具体经办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4、上述承
诺为本企业的真实意思表示,如有不实,本企业愿意承担因此而
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
嘉兴合晟出具的关于不存在关联关系及一致行动的承诺函:1、
截至本承诺函出具之日,本次交易前,本企业与上市公司及其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股东、董事、
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亦不存在任何通过协
议、合作、行动、关联方关系等形式构成一致行动关系的情形。
截至本承诺函出具日,本企业未向上市公司推荐董事、监事或高
级管理人员。2、本企业与嘉兴淳盈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之普通合伙人均为北京奋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本企业与嘉兴淳
                                                            是   不适用
盈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具有关联关系、一致行动关系。截
至本承诺函出具之日,除前述情形外,本企业与江苏德展其他股
东之间不存在其他关联关系,不存在其他任何通过协议、合作、
行动、关联方关系等形式与其他交易对方暨江苏德展其他股东构
成一致行动关系的情形。3、截至本承诺函出具之日,本企业与
上市公司为本次交易项目所聘请的相关中介机构及其具体经办
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4、上述承诺为本企业的真实意思表示,
如有不实,本企业愿意承担因此而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
嘉兴淳盈出具的关于不存在关联关系及一致行动的承诺函:1、
截至本承诺函出具之日,本次交易前,本企业与上市公司及其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股东、董事、
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亦不存在任何通过协
议、合作、行动、关联方关系等形式构成一致行动关系的情形。
截至本承诺函出具日,本企业未向上市公司推荐董事、监事或高
级管理人员。2、本企业与嘉兴合晟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之普   是   不适用
通合伙人均为北京奋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本企业与嘉兴合晟投
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具有关联关系、一致行动关系。截至本承
诺函出具之日,除前述情形外,本企业与江苏德展其他股东之间
不存在其他关联关系,不存在其他任何通过协议、合作、行动、
关联方关系等形式与其他交易对方暨江苏德展其他股东构成一
致行动关系的情形。3、截至本承诺函出具之日,本企业与上市
公司为本次交易项目所聘请的相关中介机构及其具体经办人员
不存在关联关系。4、上述承诺为本企业的真实意思表示,如有
不实,本企业愿意承担因此而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
鼎意布量出具的关于不存在关联关系及一致行动的承诺函:1、
截至本承诺函出具之日,本次交易前,本企业与上市公司及其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股东、董事、
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亦不存在任何通过协
议、合作、行动、关联方关系等形式构成一致行动关系的情形。
截至本承诺函出具日,本企业未向上市公司推荐董事、监事或高 是      不适用
级管理人员。2、截至本承诺函出具之日,本企业与江苏德展其
他股东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任何通过协议、合作、行动、
关联方关系等形式与其他交易对方暨江苏德展其他股东构成一
致行动关系的情形。3、上述承诺为本企业的真实意思表示,如
有不实,本企业愿意承担因此而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
信生永汇出具的关于不存在关联关系及一致行动的承诺函:1、
截至本承诺函出具之日,本次交易前,本企业与上市公司及其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股东、董事、
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亦不存在任何通过协
议、合作、行动、关联方关系等形式构成一致行动关系的情形。
截至本承诺函出具日,本企业未向上市公司推荐董事、监事或高
级管理人员。2、华禹并购基金有限合伙人信银建辉之普通合伙
人为信银振华(北京)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之全资子公司
即鹰潭市信银一带一路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本企业的有限合伙人
为信银(深圳)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普通合伙人和执行
事务合伙人为信银(深圳)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全资子公
                                                            是   不适用
司上海信银海丝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信银振华(北京)股权投资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信银(深圳)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均
为信银(香港)投资有限公司之全资子公司。本企业与华禹并购
基金具有关联关系。截至本承诺函出具之日,除前述情形外,本
企业人与江苏德展其他股东之间不存在其他关联关系,不存在任
何通过协议、合作、行动、关联方关系等形式与其他交易对方暨
江苏德展其他股东构成一致行动关系的情形。3、截至本承诺函
出具之日,本企业人与上市公司为本次交易项目所聘请的相关中
介机构及其具体经办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4、上述承诺为本企
业的真实意思表示,如有不实,本企业愿意承担因此而产生的一
切法律责任。
其他交易对方出具的关于不存在关联关系及一致行动的承诺函:
1、截至本承诺函出具之日,本次交易前,本公司/本企业/本人与
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上股
份股东、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亦不
                                                            是   不适用
存在任何通过协议、合作、行动、关联方关系等形式构成一致行
动关系的情形。截至本承诺函出具日,本公司/本企业/本人未向
上市公司推荐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2、截至本承诺函出
具之日,本公司/本企业/本人与江苏德展其他股东之间不存在关
联关系,不存在任何通过协议、合作、行动、关联方关系等形式
与其他交易对方暨江苏德展其他股东构成一致行动关系的情形。
3、截至本承诺函出具之日,本公司/本企业/本人与上市公司为本
次交易项目所聘请的相关中介机构及其具体经办人员不存在关
联关系。4、上述承诺为本公司/本企业/本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如
有不实,本公司/本企业/本人愿意承担因此而产生的一切法律责
任。
华禹并购基金等全体 26 名交易对方出具的关于守法情况的承诺
函:最近五年内,本公司/本企业/本人、本公司/本企业主要管理
人员不存在受过行政处罚(与证券市场明显无关的除外)、刑事
处罚、或者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情况,
不存在尚未了结或可以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案件,
                                                           是    不适用
也不存在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
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情形。最近五年内,本公司/本企业/本人、
本公司/本企业主要管理人员不存在未按期偿还大额债务、未履行
承诺、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行政监管措施或受过证券交易所公开谴
责的情况。
华禹并购基金、鼎意布量、曜秋投资、茂春投资、聚美中和、齐
家中和、誉美中和、国同光楹、嘉兴合晟、嘉兴淳盈、信生永汇、
锦享长丰、昊宇龙翔、无锡海盈佳、邦信伍号、太仓东源出具的
关于股票锁定的承诺函:1、若取得上市公司本次发行的股份时,
本公司/本企业用于认购上市公司股份的资产持续拥有权益的时
间已满 12 个月,则本次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自该股份上市之日
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若取得上市公司本次发行的股份时,本公
司/本企业用于认购上市公司股份的资产持续拥有权益的时间不
足 12 个月,则本次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自该股份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若根据证券监管部门的监管意见或相关规定要求
的锁定期长于本公司/本企业承诺的锁定期的,本公司/本企业将
根据相关证券监管部门的监管意见和相关规定进行相应调整并
予执行。2、锁定期内,本公司/本企业不为本公司股东/本企业合 是     不适用
伙人办理股权/财产份额转让手续。3、 本次发行结束后,锁定
期内,本公司/本企业因上市公司实施送红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
本事项而增持的上市公司股份,亦应遵守上述锁定期限的约定。
4、锁定期届满后,本公司/本企业因本次交易所获得的上市公司
股份在锁定期届满后减持时,需遵守《公司法》、《证券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
文件以及上市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5、如本次交易因涉嫌所提
供或披露的信息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被司
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在案件调查结论
明确以前,本公司/本企业不转让在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6、
本公司/本企业如违反上述承诺,给上市公司、投资者或其他主体
造成损失的,将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其他交易对方出具的关于股票锁定的承诺函:1、若取得上市公
                                                            是   不适用
司本次发行的股份时,本公司/本企业/本人用于认购上市公司股
份的资产持续拥有权益的时间已满 12 个月,则本次取得的上市
公司股份自该股份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若取得上市公
司本次发行的股份时,本公司/本企业/本人用于认购上市公司股
份的资产持续拥有权益的时间不足 12 个月,则本次取得的上市
公司股份自该股份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若根据证券监
管部门的监管意见或相关规定要求的锁定期长于本公司/本企业
承诺的锁定期的,本公司/本企业将根据相关证券监管部门的监管
意见和相关规定进行相应调整并予执行。2、本次发行结束后,
锁定期内,本公司/本企业/本人因上市公司实施送红股、资本公
积金转增股本等事项而增持的上市公司股份,亦应遵守上述锁定
期限的约定。3、锁定期届满后,本公司/本企业/本人因本次交易
所获得的上市公司股份在锁定期届满后减持时,需遵守《公司
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
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上市公司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4、如本
次交易因涉嫌所提供或披露的信息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
的,在案件调查结论明确以前,本公司/本企业/本人不转让在上
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5、本公司/本企业/本人如违反上述承诺,
给上市公司、投资者或其他主体造成损失的,将承担相应的赔偿
责任。
全体交易对方出具的关于所提供资料真实、准确、完整的承诺函:
1、本公司/本企业/本人已提供本次交易相关的信息、说明及确认,
并保证本公司/本企业/本人所提供的信息、说明及确认均为真实、
准确、完整和有效的,向参与本次重组的各中介机构所提供的资
料均为真实、准确、完整的原始书面资料或副本资料,资料副本
或复印件与其原始资料或原件一致,所有与本公司/本企业/本人
及本次交易相关的文件的签名、印章均是真实的,不存在任何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遗漏。2、根据本次交易进程,需要本
公司/本企业/本人及本公司/本企业/本人下属企业补充提供相关
信息、说明及确认时,本公司/本企业/本人及本公司/本企业/本人
下属企业保证继续提供的信息仍然符合真实、准确、完整、有效 是           不适用
的要求。3、本公司/本企业/本人承诺,本公司/本企业/本人对所
提供的信息、说明及确认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和
连带的法律责任;如违反上述保证,将承担法律责任;如因提供
的信息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遗漏,给上市公司、投资
者、交易各方及参与本次交易的各中介机构造成损失的,本公司
/本企业/本人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4、本公司/本企业/本人承诺,
如本公司/本企业/本人在本次交易中所提供或披露的信息涉嫌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遗漏,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中国
证监会立案调查的,在案件调查结论明确之前,本公司/本企业/
本人暂停转让在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
全体交易对方出具的关于不存在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
产重组情形的承诺函:1、本企业、本企业合伙人、执行事务合          是   不适用
伙人委派代表、实际控制人及前述主体实际控制的机构/本人及本
人实际控制的机构/本公司、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本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前述主体实际控制的机构/本人
及本人实际控制的机构不存在因涉嫌本次交易相关的内幕交易
被立案调查或者立案侦查之情形; 2、本企业、本企业合伙人、
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实际控制人及前述主体实际控制的机
构/本人及本人实际控制的机构/本公司、本公司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本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前述主体实际控
制的机构/本人及本人实际控制的机构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行政
处罚或者被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情形; 3、本企业、本
企业合伙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实际控制人及前述主体
实际控制的机构/本人及本人实际控制的机构/本公司、本公司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本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前
述主体实际控制的机构/本人及本人实际控制的机构不存在依据
《暂行规定》第十三条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之情
形。
平安置业、国同光楹、朱晓强、谢竹军、沈东平出具的关于资金
来源的承诺函:1、本公司/本人保证取得江苏德展股权的资金来
源均为本公司/本人自有资金,其来源合法合规,不存在向银行等
金融机构进行的股份质押借款或其他方式所筹集的资金,不存在
因此需要在短期内履行的偿债义务的情形,不涉及以公开、变相
公开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募集资金或向超过 200 人以上特定对象募
集资金的情形;本公司/本人认购上市公司股份不存在任何代持、
信托持股的情形,不存在其他任何导致代持、信托持股的协议安    是   不适用
排,不存在潜在法律纠纷。2、本公司/本人保证取得江苏德展股
权的资金来源不存在杠杆融资、来源于结构化产品等情形,无股
权代持等情形。3、本公司/本人与上市公司及其关联方之间不存
在直接或间接资金往来、财务资助或补助等情况。4、本公司/本
人对资金来源的真实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5、上述承诺为本
公司/本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如有不实,本公司/本人愿意承相应
法律责任。
平安人寿出具的关于资金来源的承诺函:1、本公司保证在中平
投资的出资额人民币叁拾亿元(¥3,000,000,000 元)、在江苏
德展的出资额人民币拾亿元(¥1,000,000,000 元)分别来源于
本公司寿险传统高利率账户资金、保险资金分红账户资金,属于
本公司销售传统险、分红险保险产品形成的自有资产,不存在向
银行等金融机构进行的股份质押借款或其他方式所筹集的资金,
不存在因此需要在短期内履行的偿债义务,不涉及以公开、变相
                                                            是   不适用
公开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募集资金或向超过 200 人以上特定对象募
集资金的情形,资金来源合法合规。2、本公司在中平投资、江
苏德展的出资已履行内部审批、决策程序且已根据《保险资金投
资股权暂行办法》规定向中国保监会办理了相关审批或备案等手
续,符合保险资金运用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3、传统险、分红险保险产品系由本公司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的规定销售的保险产品,非保险资管产品。各款产品均
已遵照中国保监会要求办理了相关备案及审批手续,产品资金不
存在结构化、杠杆等安排;传统险、分红险产品已按照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中国保监会要求办理了相关备案及审批手续。4、
本公司保证在中平投资、江苏德展的出资不存在杠杆融资、结构
化安排,与上市公司及其关联方之间不存在直接或间接资金往
来、财务资助或补助等情况,与中平投资的普通合伙人、江苏德
展其他股东之间不存在分级收益等结构化安排。5、本公司对传
统险、分红险保险产品已按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中国保监
会要求建立了单独核算制度,并单独管理传统险、分红险产品账
户。寿险传统高利率账户、保险资金分红账户与其他保险产品、
公司借贷资金账户均相互独立,资金来源清晰且可区分。6、本
公司对资金来源的真实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7、上述承诺为
本公司的真实意思表示,如有不实,本公司愿意承担因此而产生
的一切法律责任,对由此给上市公司及本次交易其他方造成的损
失承担赔偿责任。
信生永汇出具的关于资金来源的承诺函:1、本公司/本企业/本人
保证取得江苏德展股权的资金来源均为本公司/本企业/本人自有
资金或合法募集资金,其来源合法合规,不存在向银行等金融机
构进行的股份质押借款,在持有江苏德展股权期间/上市公司股份
锁定期间不存在需要履行偿债义务的情形,不涉及以公开、变相
公开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募集资金或向超过 200 人以上特定对象募
集资金的情形;本公司/本企业/本人认购上市公司股份不存在任
何代持、信托持股的情形,不存在其他任何导致代持、信托持股     是   不适用
的协议安排,不存在潜在法律纠纷。2、本公司/本企业/本人保证
取得江苏德展股权的资金来源不存在杠杆融资、来源于结构化产
品等情形,无股权代持等情形。3、本公司/本企业/本人与上市公
司及其关联方之间不存在直接或间接资金往来、财务资助或补助
等情况。4、本公司/本企业/本人对资金来源的真实性承担相应的
法律责任。5、上述承诺为本公司/本企业/本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如有不实,本公司/本企业/本人愿意承相应法律责任。
太仓东源出具的关于资金来源的承诺函:1、本公司/本企业/本人
保证取得江苏德展股权的资金来源均为本公司/本企业/本人自有
资金或合法募集资金,其来源合法合规,存在信托公司(代表信
托计划)持有本企业份额的情况,不存在向银行等金融机构进行
的股份质押借款或其他方式所筹集的资金,不存在因此需要在短
期内履行的偿债义务的情形,不涉及以公开、变相公开方式向不
特定对象募集资金或向超过 200 人以上特定对象募集资金的情
                                                             是   不适用
形;本公司/本企业/本人认购上市公司股份不存在任何代持情形
或任何导致代持的协议安排,不存在潜在法律纠纷。2、本公司/
本企业/本人保证取得江苏德展股权的资金来源不存在杠杆融资、
来源于结构化产品等情形,无股权代持等情形。3、本公司/本企
业/本人与上市公司及其关联方之间不存在直接或间接资金往来、
财务资助或补助等情况。4、本公司/本企业/本人对资金来源的真
实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5、上述承诺为本公司/本企业/本人的
真实意思表示,如有不实,本公司/本企业/本人愿意承相应法律
责任。
其他交易对方出具的关于资金来源的承诺函:1、本企业保证取
得江苏德展股权的资金来源均为本企业自有资金或合法募集资
金,其来源合法合规,不存在向银行等金融机构进行的股份质押
借款或其他方式所筹集的资金,不存在因此需要在短期内履行的
偿债义务的情形,不涉及以公开、变相公开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募
集资金或向超过 200 人以上特定对象募集资金的情形;本企业认
购上市公司股份不存在任何代持、信托持股的情形,不存在其他
                                                           是    不适用
任何导致代持、信托持股的协议安排,不存在潜在法律纠纷。2、
本企业保证取得江苏德展股权的资金来源不存在杠杆融资、来源
于结构化产品等情形,无股权代持等情形。3、本企业与上市公
司及其关联方之间不存在直接或间接资金往来、财务资助或补助
等情况。4、本企业对资金来源的真实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5、
上述承诺为本企业的真实意思表示,如有不实,本企业愿意承相
应法律责任。
华禹并购基金出具的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1、本公司/本
企业控制或有重大影响的公司、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目前均未从
事与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构成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业务或活动。2、
本次交易完成后,本公司/本企业及本公司/本企业控制或有重大
影响的公司、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不会直接或间接经营任何与上
市公司及其子公司经营的业务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业务。
3、本公司/本企业保证不损害上市公司及其他中小股东的合法权
益,也不利用自身特殊地位谋取非正常的额外利益。4、如本公 是       不适用
司/本企业违反上述承诺,则上市公司有权采取(1)要求本公司/
本企业控制或有重大影响的公司、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立即停止
同业竞争行为,和/或(2)要求本公司/本企业支付同业竞争业务
收益作为违反本承诺之赔偿,和/或(3)要求本公司/本企业赔偿
相应由此给上市公司或其子公司造成的损失等措施。5、以上承
诺在本公司/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期间持续有效,
且是不可撤销的。
中平投资、平安人寿出具的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1、本
公司/本企业控制的公司、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目前均未从事与上
市公司及其子公司构成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业务或活动。2、本次
交易完成后,本公司/本企业及本公司/本企业控制的公司、企业
或其他经济组织不会直接或间接经营任何与上市公司及其子公
司经营的业务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业务。3、若本公司/本
企业控制的公司、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在业务来往中可能利用自    是   不适用
身优势获得与上市公司或其子公司构成同业竞争的业务机会时,
则在获取该机会后,将在同等商业条件下将其优先转让给上市公
司或其子公司;若上市公司或其子公司不受让该等项目,本公司
/本企业控制的公司、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将在该等项目进入实施
阶段之前整体转让给其他非关联第三方,而不就该项目进行实
施,从而使本公司/本企业及本公司/本企业控制的公司、企业或
其他经济组织不从事与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主营业务相同或类
似的业务,以避免同业竞争。4、本公司/本企业保证不损害上市
公司及其他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也不利用自身特殊地位谋取非
正常的额外利益。5、 如本公司/本企业违反上述承诺,则上市公
司有权采取(1)要求本公司/本企业控制的公司、企业或其他经
济组织立即停止同业竞争行为,和/或(2)要求本公司/本企业支
付同业竞争业务收益作为违反本承诺之赔偿,和/或(3)要求本
公司/本企业赔偿相应由此给上市公司或其子公司造成的损失等
措施。6、本承诺在本公司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期间内持续有效。
平安置业出具的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1、本公司/本企业控制
的公司、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目前均未从事与上市公司及其子公
司构成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业务或活动。2、本次交易完成后,本
公司/本企业将促使本公司/本企业控制的公司、企业或其他经济
组织不会直接或间接经营任何与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经营的业
务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业务。如与上市公司的相关产品或
业务产生竞争,则本公司/本企业将促使本公司/本企业控制的公
司将以停止生产或经营相竞争业务或产品、将相竞争业务纳入到
上市公司经营,或者将相竞争业务转让给无关联关系的第三方的
方式避免同业竞争,从而使本公司/本企业及本公司/本企业控制
                                                            是   不适用
的公司、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不经营与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主营
业务相同或类似的业务,以避免同业竞争。3、本公司/本企业保
证不损害上市公司及其他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也不利用自身特
殊地位谋取非正常的额外利益。4、如本公司/本企业违反上述承
诺,则上市公司有权采取(1)要求本公司/本企业控制的公司、
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立即停止同业竞争行为,和/或(2)要求本
公司/本企业支付同业竞争业务收益作为违反本承诺之赔偿,和/
或(3)要求本公司/本企业赔偿相应由此给上市公司或其子公司
造成的损失等措施。5、本承诺在本公司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期间
内持续有效。
华禹并购基金、中平投资、平安人寿、平安置业出具的关于减少
和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函:1、本公司/本企业在作为上市公司的
股东期间,本公司/本企业及本公司/本企业控制或有重大影响的
公司、企业或其他企业组织将尽量减少并规范与上市公司及其控
制的公司、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之间的关联交易;在进行确有
必要且无法避免的关联交易时,本公司/本企业及本公司/本企业
控制或有重大影响的公司、企业或其他企业组织将遵循市场化原
则、公允价格进行公平操作,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 是      不适用
件、上市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关联交易决策程序,依法履行信息
披露义务和办理有关报批程序,保证不通过关联交易损害上市公
司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本公司/本企业在上市公司权力机构审
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将主动依法履行回避义务;对需报经有权
机构审议的关联交易事项,在有权机构审议通过后方予执行。2、
本公司/本企业承诺不利用上市公司的股东地位,损害上市公司及
其他股东的合法利益。3、本公司/本企业将杜绝一切非法占用上
市公司的资金、资产的行为,在任何情况下,不要求上市公司及
其控制的公司、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向本公司/本企业控制或有
重大影响的公司、企业或其他企业组织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或者
资金支持。4、上述承诺在本公司/本企业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期间
持续有效。本公司/本企业同意,若违反上述承诺,将承担因此而
给上市公司其他股东、上市公司及其控制的其他公司、企业或者
其他经济组织造成的一切损失。
华禹并购基金出具的关于不谋求上市公司控制权的承诺:1、本
公司/本企业参与本次交易的目的并非为了取得上市公司的控制
权。在本公司/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期间,本公司
/本企业承诺不会谋求上市公司的控制权,包括但不限于:(1)本
公司/本企业不会以谋求上市公司控制权为目的增持上市公司股
份。本公司/本企业在增持上市公司股份时,保证不影响上市公司
现有实际控制人或第一大股东地位; (2)本公司/本企业不会单独   是   不适用
或与他人通过达成一致行动安排、关联方关系、授权或其他方式
扩大在上市公司拥有的表决权; (3)本公司/本企业不会实施任何
旨在谋求或协助他人谋求上市公司控制权或第一大股东地位的
行为。2、本公司/本企业同意,若违反上述承诺,将承担因此而
给上市公司其他股东、上市公司及其控制的公司、企业或者其他
经济组织造成的一切损失。
中平投资、平安人寿、平安置业出具的关于不谋求上市公司控制
权及不参与本次交易配套融资的承诺:1、本次交易完成后,本
公司/本企业尊重严圣军、茅洪菊作为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的地
位。2、本公司/本企业参与本次交易的目的并非为了取得上市公
司的控制权。在本公司/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期
间,本公司/本企业承诺不会谋求上市公司的控制权,包括但不限
于:(1)本公司/本企业不会以谋求上市公司控制权为目的增持上
市公司股份。本公司/本企业在增持上市公司股份时,保证不影响
                                                            是   不适用
上市公司现有实际控制人或第一大股东地位; (2)本公司/本企业
不会单独或与他人通过达成一致行动安排、授权或其他方式扩大
在上市公司拥有的表决权;(3)本公司/本企业不会实施任何旨在
谋求或协助他人谋求上市公司控制权或第一大股东地位的行为。
(4)本公司/本企业不会以任何方式直接或间接参与本次交易配套
融资。3、本公司/本企业同意,若违反上述承诺,将承担因此而
给上市公司其他股东、上市公司及其控制的公司、企业或者其他
经济组织造成的一切损失。
华禹并购基金、招华投资、鼎意布量、曜秋投资、聚美中和、齐
家中和、茂春投资、誉美中和、朱晓强、嘉兴合晟、嘉兴淳盈、
邦信伍号、信生永汇、国同光楹、尚融投资、尚融宝盈、尚融聚
源、谢竹军、沈东平、昊宇龙翔、锦享长丰、无锡海盈佳、太仓
                                                            是   不适用
东源出具的关于不参与本次交易配套融资的承诺函:1、本公司/
本企业/本人、本公司/本企业/本人出资方、以及其各自的关联方
或一致行动人不会以任何方式直接或间接参与本次交易配套融
资。2、本公司/本企业/本人同意,若违反上述承诺,将承担因此
        而给上市公司其他股东、上市公司及其控制的公司、企业或者其
        他经济组织造成的一切损失。
        华禹并购基金、华禹基金管理公司出具的关于不存在一致行动安
        排的声明及承诺函:1、华禹并购基金与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严
        圣军、茅洪菊不构成一致行动关系。2、截至本声明及承诺函出
        具之日,华禹并购基金、华禹基金管理公司从未与上市公司实际
        控制人达成任何口头或书面的一致行动协议、合意或类似安排,     是    不适用
        亦不存在通过协议、合作、行动、关联方关系等形式构成一致行
        动关系的情形。3、华禹并购基金、华禹基金管理公司与上市公
        司实际控制人将继续保持独立,不与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达成任
        何口头或书面的一致行动协议、合意或类似安排。
注:以上承诺主体简称与《中国天楹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
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中的简称具有相同涵义。

四、其他事项

                报告事项                                   说明
                                         2019 年 4 月 2 日,国金证券原委派的保荐代
                                         表人陈超先生因工作变动,不再负责公司非公
                                         开发行股票的持续督导工作。为保证持续督导
1.保荐代表人变更及其理由
                                         工作的有序进行,国金证券委派金炜先生接替
                                         陈超先生,担任公司持续督导保荐代表人,继
                                         续履行持续督导的保荐职责。
                                         1、2018 年 1 月 24 日,中国证监会出具《关
                                         于对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
                                         的决定》(2018)9 号,认定国金证券作为
                                         广东天际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
                                         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财务顾问,对
                                         交易标的收入和客户核查不充分。该事件发生
                                         后,国金证券高度重视,及时进行了整改,重
                                         新对标的公司客户发出了询证函,并做了发函
                                         记录,并全部收到询证函回函,还执行了检查、
2.报告期内中国证监会和本所对保荐机构或者 复核、实地走访等其他程序;此外,国金证券
其保荐的公司采取监管措施的事项及整改情 进一步督促其他投资银行项目均应严格执行
况                                       公司规定的尽职调查程序。2、2018 年 8 月
                                         16 日,国金证券收到中国证监会贵州监管局
                                         (以下简称“贵州证监局”)下发的“[2018]3
                                         号”《关于对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出具警示
                                         函措施的决定》。2018 年 7 月,贵州证监局
                                         对毕节市碧海新区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以
                                         下简称“毕节碧海”)“15 碧海债”、“16
                                         碧海 01”、“16 碧海 02”三只公司债券的
                                         受托管理人履职情况进行现场检查,发现毕节
                                         碧海在募集资金使用过程中存在不规范情况。
                           贵州证监局认定国金证券作为该公司债项目
                           的受托管理人,未及时督促毕节碧海规范募集
                           资金使用,贵州证监局因此对国金证券出具了
                           警示函。该事件发生后,国金证券高度重视,
                           已在第一时间督促毕节碧海整改并规范募集
                           资金使用,并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严肃问责,
                           另外国金证券制定了一系列全面加强存续期
                           债券受托管理工作的措施,对各项目组再次重
                           申债券受托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加强对债券受
                           托管理工作的内部合规检查、监督和问责,督
                           促相关人员勤勉尽责,切实提高受托管理工作
                           质量。
3.其他需要报告的重大事项                     无
(以下无正文,为《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中国天楹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
度保荐工作报告》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冯   浩                      金   炜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