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集集团:监事会议事规则(2019年1月)2019-01-16
中国国际海运集装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经 2019 年 1 月 15 日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国国际海运集装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监事会的议事程序,保证监事会独立有效地工作,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以下简称“《治理准则》”)、《中国国
际海运集装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特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监事会是公司常设监督机构,依据《公司法》、《治理准则》、《公司章程》
及本议事规则的规定履行职责,对股东大会负责。
第三条 本议事规则为规范监事会与公司董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关系的具
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
第二章 监事会组成
第四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三名监事组成,其中监事会主席一名,由三分之
二以上(含三分之二)监事会成员表决通过。
监事会主席负责监事会的全面工作,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代表监事会向股东大
会做工作报告。
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
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第五条 监事会成员由两名股东代表和一名公司职工代表组成。股东代表由股东大
会选举和罢免,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
举产生和罢免。
第六条 监事为自然人,无需持有公司股份。
第七条 董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监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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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
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总裁,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
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
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六)因触犯刑法被司法机关立案调查,尚未结案;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能担任企业领导;
(八)非自然人;
(九)被有关主管机构裁定违反有关证券法规的规定,且涉及有欺诈或者不诚实的
行为,自该裁定之日起未逾五年。
(十)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期限未满的;
(十一)被上海证券交易所或深圳证券交易所宣布为不适当人选未满两年的;
(十二)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监事的,该选举、委派无效。监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
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第九条 监事每届任期三年。股东担任的监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职工代表担
任的监事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或更换,监事连选可以连任。
第十条 监事任期从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决议通过之日起算,至本届监事会任
期届满当年公司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选举出新的一届监事会时为止。
第十一条 监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
和勤勉义务,忠实履行监督职责,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
公司的财产。
第十二条 监事有了解公司经营情况的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保密义务。除依照法律
规定或者经股东大会同意外,监事不得泄露公司秘密。
第十三条 监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
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四条 公司应保障监事的知情权,为监事正常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协助,任何
人不得干预、阻挠。
第十五条 监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公司章程第六章有关董事辞职的规
定,适用于监事。监事辞职应当向监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监事会将在两日内披露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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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情况。
第十六条 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十七条 监事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第十八条 监事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若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
担赔偿责任。
第十九条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公司监事会低于
法定最低人数时,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和公司章程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监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监事会时生效。
第二十条 监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向监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其对公司
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在任期结束后内的一年内仍然有
效,其对公司商业秘密保密的义务在其任职结束后仍然有效,直至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
第二十一条 任职尚未结束的监事,对因其擅自离职使公司造成的损失,应当承
担赔偿责任。
第三章 监事会的职权
第二十二条 监事会向股东大会负责,对公司财务以及公司董事、总裁和其他高
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合法合规性进行监督,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三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主要检查公司年度及中期财务报告,并可以对公司聘请的会
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以及公司月份、季度财务报表进行审阅;可以深入公司及其下属企
业或业务部门、投资企业了解财务状况;可以要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财务状况作
出进一步的说明;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
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予以纠正;
(五)核对董事会拟提交股东大会的财务报告、营业报告和利润分配方案等财务资
料,发现疑问的,可以公司名义委托注册会计师、执业审计师帮助复审;
(六)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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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七)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八)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九)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
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十)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四条 监事会行使职权时,必要时可以聘请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
专业性机构提供专业意见,由此发生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四章 监事会会议
第二十五条 监事会每六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会议通知应当在会议召开十日以前书面送达全体监事。会议因故不能如期召开,应
公告说明原因。
第二十六条 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监事会的决议,应当由三分之
二以上(含三分之二)监事会成员表决通过。
临时会议通知时间不受本议事规则前条限制但至少应提前一个工作日通知全体监
事。
第二十七条 监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提交会议审议的事由及议题,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二十八条 监事会主席或会议主持人应当认真主持会议,充分听取到会监事的
意见,保证议事的效率性和决策的科学性。
第二十九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由监事本人出席,监事应以认真负责的态度出席监
事会,对所议事项表达明确的意见。
监事因故不能亲自出席监事会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监事代为出席。
委托书应当载明代表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权限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
章。
代为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监事的权利。
第三十条 监事未出席监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的
投票权。
第三十一条 监事连续二次不能亲自出席监事会会议的,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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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大会或职工大会应当予以撤换。
第三十二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由二分之一以上的监事出席方可举行。每一监事享
有一票表决权。
第三十三条 监事会的议事方式为:监事会决议由全体监事以二分之一以上票数
表决通过。
第三十四条 监事会的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
第三十五条 监事会可以要求公司董事、总裁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内部及外部
审计人员出席监事会会议,回答所关注的问题。
监事会根据会议议程,可以召集与会议议题有关的其他人员到会介绍有关情况或听
取有关意见。
列席会议的非监事会成员不得介入监事议事,不得影响会议进程、会议表决和决议。
第三十六条 监事会会议应有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和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
上签名。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某种说明性记载。监事会会议
记录作为公司档案由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期限为十年。
第三十七条 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妥善保管会议文件,在会议有关决议内容对外正
式披露前,对会议文件和会议审议的全部内容负有保密的责任和义务。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本议事规则所称“以上”、“以内”、“以下”, 都含本数;“不满”、“以外”、
“低于”、“多于”、“超过”不含本数;“包括”指包含但不限于相关事宜、事项。
第三十九条 本议事规则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条 本议事规则依据实际情况变化需要重新修订时,由监事会主席提出修改
意见稿,提交监事会审定,提交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后施行。
第四十一条 本议事规则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第四十二条 本议事规则由公司监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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