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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中集集团:2019年度股东大会、2020年第一次A股类别股东大会和2020年第一次H股类别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20-06-02  

						                         中国深圳市南山区海德三道航天科技广场 A 座 23 层 518067
                            23/F, Building A, CASC Plaza, Haide 3rd Road
                              Nanshan District, Shenzhen 518067, China
                       电话 Tel: +86 755 8351 7570 传真 Fax: +86 755 8351 55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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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通商(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中国国际海运集装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度股东大会、2020 年第一次 A 股类别股东大会

                         和 2020 年第一次 H 股类别股东大会

                                         的法律意见书


致:中国国际海运集装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通商(深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中国国际海运集
装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委派袁乾照律师、董
家成律师出席了公司 2019 年度股东大会、2020 年第一次 A 股类别股东大会和
2020 年第一次 H 股类别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
中国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相关法律、法规”,为本法律意见书
之目的,“中国”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以及《中
国国际海运集装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相关规定,对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合法性进行见证,依法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及召集人
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以及表决
结果是否合法、有效发表意见,除特别说明外,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
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相关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或合法性发表意
见。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与出
具本法律意见书相关的资料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见证。在本所律师对公司提供的
有关文件进行核查的过程中,本所假设:

       1、 提供予本所之文件中的所有签署、盖章及印章都是真实的,所有作为
            正本提交给本所的文件都是真实、准确、完整的;

       2、 提供予本所之文件中所述的全部事实都是真实、准确、完整的;
    3、 提供予本所之文件的签署人均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并且其签署
         行为已获得恰当、有效的授权;

    4、 所有提供予本所的复印件是同原件一致的,并且这些文件的原件均是
         真实、准确、完整的;及

    5、 公司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告的所有资料是完整、充分、真实的、
         并且不存在任何虚假、隐瞒或重大遗漏的情况。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第九届董事会 2020 年度第三次会议决议召集,
         召开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已于 2020 年 4 月 16 日进行了公告,会议通
         知中包括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和地点、会议主题、参加人员、参
         加办法等相关事项。

   (二)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

         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于 2020 年 6 月 1 日(星期一)14:40 起依次
         召开 2019 年度股东大会、2020 年第一次 A 股类别股东大会和 2020
         年第一次 H 股类别股东大会,在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蛇口港湾大道 2
         号中集集团研发中心召开,除现场会议外,公司还通过深圳证券交易
         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公司 A 股股东提供网络投票平台,其
         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0 年
         6 月 1 日(星期一)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
         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0 年 6 月 1 日(星期一)9:15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会议由董事长王宏先生主持。

   (三)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内容与会议
         通知所列内容一致。

   基于上述,经本所律师适当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
   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资格

   (一)经本所律师查验公司提供的出席会议股东以及经股东授权的委托代
         理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持股凭证,以及网络平台投票结果,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的具体情况如下:


                                    2
      1.   2019 年度股东大会

           出席 2019 年度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共 5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860,765,700 股,占公司已发行股份总
           数的 24.0030%(四舍五入保留四位小数)。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参加网络投票的
           股 东 及 股 东 代 理 人 共 35 人 , 共 代 表 有 表 决 权 的 股 份 数 为
           15,408,062 股,占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的 0.4297%(四舍五入保留
           四位小数)。

      2.   2020 年第一次 A 股类别股东大会

           出席 2020 年第一次 A 股类别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委
           托代理人共 3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525,484,496 股,占公司
           已发行 A 股股份总数的 34.4313%(四舍五入保留四位小数)。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参加网络投票的
           股 东 及 股 东 代 理 人 共 35 人 , 共 代 表 有 表 决 权 的 股 份 数 为
           15,408,062 股,占公司已发行 A 股股份总数的 1.0096%(四舍五
           入保留四位小数)。

      3.   2020 年第一次 H 股类别股东大会

           出席 2020 年第一次 H 股类别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委
           托代理人共 2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335,281,550 股,占公司
           已发行 H 股股份总数的 16.2767%(四舍五入保留四位小数)。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 A 股股东以及经股东授权的
      委托代理人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 H 股股东资格由香港中央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协
      助公司予以认定。

(二)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香港中央证券登记有限公司的监票人员,本所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
      会。

      本所律师认为,该等人员的资格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
      等相关规则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


                                     3
         程》等相关规则的规定。

三、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表决程序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
         式进行表决,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和股东委托代理人就会议通知中列
         明的议案以记名投票方式进行了逐项表决,并按《公司章程》规定的
         程序计票和监票。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
         供了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按《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由股东代表、监事代表和本所律师对计票过程进行了监督,公司之 H
         股过户登记处香港中央证券登记有限公司获公司委任担任本次股东
         大会的监票人之一,同时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监票工作。

         本次股东大会投票表决后,公司合并汇总了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投票
         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
         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表决结果

         1.   本次会议通知提请 2019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共计 26 项,其
              中第 1 项至第 19 项为普通决议案,第 20 项至 26 项为特别决议
              案,具体如下:

              (1)   审议《2019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2)   审议《2019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3)   审议《2019 年年度报告》。

              (4)   审议《关于 2019 年度利润分配、分红派息预案的议案》。

              (5)   审议《关于 2020 年度会计师事务所聘任的议案》。

              (6)   审议《关于深圳市中集产城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及其控股子
                      公司为商品房承购人提供按揭贷款信用担保的议案》。

              (7)   审议《关于中集车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其控股子公
                      司为所属经销商及客户提供信用担保的议案》。

                                     4
(8)   审议《关于中集集团财务有限公司申请为集团下属子公司
        办理对外担保业务的议案》。

(9)   审议《关于集瑞联合重工有限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为所属
        经销商及客户提供信用担保的议案》。

(10) 审议《关于中集安瑞科控股有限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为所
        属客户及小股东提供融资担保的议案》。

(11) 审议《关于中集现代物流发展有限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为
        所属客户提供信用担保的议案》。

(12) 审议《关于中集集团集装箱控股有限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
        为所属客户提供信用担保的议案》。

(13) 审议《关于陕西中集车辆产业园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为其客
        户提供信用担保的议案》。

(14) 审议《关于沈阳中集产业园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为其客户提
        供信用担保的议案》。

(15) 审议《关于深圳市中集产城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对曲靖项目
        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16) 审议《关于深圳市中集产城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对商融置业、
        商泰置业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17) 审议《关于中集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为所属
        客户提供信用担保的议案》。

(18) 审议《关于利润分享计划奖金结余资金运作的议案》。

(19) 审议《关于深圳市中集产城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控股子公司
        向关连方提供财务资助的议案》。

(20) 逐项审议《关于注册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
        议案》:

        A. 审议《关于公司符合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
            券的条件》;

        B. 审议《关于公司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
            方案》;

                       5
                C. 审议《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及董事会授
                   权人士全权办理本次公司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
                   公司债券相关事宜》。

     (21) 审议《关于修订<中国国际海运集装箱(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章程>的议案》。

     (22) 审议《关于修订<中国国际海运集装箱(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23) 审议《关于注册发行中期票据(包括长期限含权中期票据)
                和超短期融资券的议案》。

     (24) 审议《关于对下属子公司 2020 年度金融机构授信及项目
                提供担保的议案》。

     (25) 审议《关于提请股东大会给予董事会股票发行一般性授权
                事宜的议案》。

     (26) 审议《关于提请股东大会给予董事会回购股份一般性授权
                事宜的议案》。

     对第(16)项议案,招商局国际(中集)投资有限公司及其关联
     人作为关联股东已回避表决。

     会议听取了《2019 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2.   本次会议通知提请 2020 年第一次 A 股类别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共计 1 项,为特别决议案,具体如下:

     审议《关于提请股东大会给予董事会回购股份一般性授权事宜的
     议案》。

3.   本次会议通知提请 2020 年第一次 H 股类别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共计 1 项,为特别决议案,具体如下:

     审议《关于提请股东大会给予董事会回购股份一般性授权事宜的
     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不存在对上述议案内容进行修改的情况。

上述决议案均已获得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经股东授权的委托代理人未对表决结果

                                 6
         提出异议;本次股东大会的决议与表决结果一致。

         经本所律师适当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
    的资格和召集人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符合《公司
    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所同意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决议等资料一并进行公告。

                           (以下无正文)




                                  7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通商(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中国国际海运集装箱(集
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度股东大会、2020 年第一次 A 股类别股东大会和 2020
年第一次 H 股类别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的签署页)




北京市通商(深圳)律师事务所(公章)



                                           经办律师:

                                                          袁乾照




                                            经办律师:

                                                          董家成




                                              负责人:

                                                          陆晓光




                                                 二〇二〇年六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