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手机随时随地看行情
  • 公司公告

公司公告

深纺织A:关于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锁定期届满的提示性公告2022-08-31  

                        证券代码:000045、200045 证券简称:深纺织 A、深纺织 B 公告编号:2022-33



             深圳市纺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锁定期届满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市纺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1 年 5 月 24
日召开的第八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2021 年 6 月 9 日召开的 2021 年第三次临时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深圳市纺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
及其摘要等员工持股计划相关议案。具体内容详见巨潮资讯网
(http://www.cninfo.com.cn)公司 2021-37、2021-40 号公告。

    鉴于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以下简称“本员工持股计划”)锁定期将于
2022 年 8 月 31 日届满,根据《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
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等相关规定,现将本员工持股计划锁定期届满的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员工持股计划持股情况和锁定期

    截至 2021 年 9 月 1 日,本员工持股计划通过“万和证券-深纺织员工持股计
划 1 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在二级市场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累计购买公司 A 股股
票 140.36 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0.28%,成交均价人民币 8.69 元/股,成交总
金额人民币 1,219.10 万元,锁定期为自公司公告本员工持股计划完成股票购买
之日起 12 个月,即 2021 年 9 月 1 日至 2022 年 8 月 31 日。具体内容详见巨潮资
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公司 2021-54 号公告。

    二、员工持股计划锁定期届满后的安排

    根据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深圳市纺织(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的相关规定,本次员工持股计划锁定期满后,管理委
员会将根据员工持股计划的安排、持有人的意愿和市场情况决定是否卖出股票。
本员工持股计划将严格遵守市场交易规则,遵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
于股票买卖相关规定,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公司股票:
    1、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三十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
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三十日起算;

    2、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十日内;

    3、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
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

    4、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三、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终止和变更

       (一)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及终止

       1、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为 60 个月,自本员工持股计划草案经公司股东
大会审议通过且公司公告最后一笔标的股票过户至本员工持股计划或资管计划
名下之日起计算,本员工持股计划在存续期届满时如未展期则自行终止;

       2、本员工持股计划的锁定期满后,当本员工持股计划所持有的资产均为货
币资金时,本员工持股计划可提前终止;

       3、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届满前 1 个月,如持有的公司股票仍未全部出
售或过户至员工持股计划份额持有人,经出席持有人会议的持有人所持 2/3(含)
以上份额同意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可以延
长;

       4、本员工持股计划在存续期满后自行终止;

       5、如因公司股票停牌或者敏感期较短等情况,导致本员工持股计划所持有
的公司股票无法在存续期上限届满前全部变现的,经出席持有人会议的持有人所
持 2/3 以上(含)份额同意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
期可以延长。

       (二)员工持股计划的变更

       在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内,员工持股计划的变更须经出席持有人会议的
持有人所持 2/3(含)以上份额同意,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四、其他说明

       公司将持续关注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后续进展情况,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
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相关公告,并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深圳市纺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二年八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