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纺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 第八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 立董事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深圳市纺织(集团)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对关于使用部分 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业务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我们认为,在确保不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和投资需求的情况下,公司 及子公司使用部分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业务,购买低风险、高流动性的银行理 财产品、货币基金,有利于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增加公司投资收益,不存在损 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相关审议程序符合公司《章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因此,我们同意公司及子公司使用不超过人民币 110,000 万元自有资金进行 现金管理业务,使用期限自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不超过一年。 独立董事:何祚文、蔡元庆、王恺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