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纺织A:《关联交易管理制度》修订对照表2022-12-17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修订对照表
企业名称:深圳市纺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序号 章节条款 原表述 修订后表述
1 章节标题 总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 一 步 规范深圳市
纺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及控股子公
第一条 为规 范深 圳市纺 织集
司 与 各 关 联 方 之 间 的 关 联交
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易,保证公司与各关联人发生
司”)关联交易,保证公司关
的关联交易的合法性、公允性、
联交易符合公平、公正、公开
合理性,维护公司及公司股东
2 的原则,维护公司及公司股东
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
的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
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
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
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
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
第一章 事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
制定本制度。
总则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关联交易,
是指公司或控股子公司与公司
3 删除
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
义务的事项。
第二条 公司 控制 的子公 司与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公 公司关联人发生的关联交易,
4
司控股子公司。 视同本公司行为,适用本制度
规定。
第三条 公司 与直 接或间 接持
股 50%(含 50%)以上的子公司
5 无
发生的关联交易,不适用本制
度规定。
第四条 公司 关联 交易应 当遵
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诚实信用、平等、自愿
第三条 关联 交易 活动应 遵循
6 原则;
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
(二)公平、公正、公开原则;
(三)不损害公司及非关联股
东合法权益原则。
7 章节标题 第一章 关联人和关联关系 第二章 关联人范围
第六条 具有 以下 情形之 一的
法人,为公司的关联法人: 第六条 具有 以下 情形之 一的
(一)直接或间接地控制公司 法人,为公司的关联法人:
的法人; (一)直接或间接地控制公司
(二)由前项所述法人直接或 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间接控制的除公司及公司控股 (二)由前项所述法人(或者
子公司以外的法人; 其他组织)直接或间接控制的
(三)由本制度第七条所列公 除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以外
司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 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制的,或担任董事、高级管理 (三)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
8
人员的,除公司及公司控股子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及其一
公司以外的法人; 致行动人;
(四)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 (四)由本制度第七条所列公
第二章 法人; 司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
(五)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 制的,或担任董事(不含同为
关联人范 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双方的独立董事)、高级管理
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根据实 人员的,除公司及公司控股子
围 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 公司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
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造成 织)。
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
第七条 具有 以下 情形之 一的 第七条 具有 以下 情形之 一的
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 ......
(三)本制度第六条(一)项 (三)本制度第六条(一)项
所列法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 所列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
9 管理人员; 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 (四)本条第(一)、(二)
(五)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 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
交易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 成员,包括配偶、父母及配偶
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 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
特殊关系,可能造成公司及其 年满 18 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
利益倾斜的自然人。 配偶的兄弟姐妹和子女配偶的
父母。
第八条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
人(或者其他组织)、自然人,
第八条 具有 以下 情形之 一的
视同为公司的关联人:
法人或自然人,视同为公司的
(一)在过去十二个月内或者
关联人:
根据相关协议安排在未来十二
(一)因与公司的关联人签署
个月内,存在本制度第六条、
协议或作出安排,在协议或安
第七条所述情形之一的;
10 排生效后,或在未来 12 个月内,
(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
具有本制度第六条或第七条规
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定情形之一的;
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根据
(二)过去 12 个月内,曾经具
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其
有本制度第六条或第七条规定
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
情形之一的。
者已经造成上市公司对其利益
倾斜的。
第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持股 5%以上的股东
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
11 无
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
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
明,由公司做好登记管理工作。
12 章节标题 第二章 关联交易 第三章 关联交易的内容
第九条 关联 交易 是指公 司及 第十条 本制度所称关联交易,
公司控股子公司与关联人之间 是指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与
发生的 转移 资源 或义务 的事 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
项,包括但不限于: 义务的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一)购买或出售资产; (一)购买或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
第三章 委托贷款); 委托贷款、对子公司投资等);
(三)提供财务资助; (三)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
13 关联交易 (四)提供担保; 贷款等);
(五)租入或租出资产; (四)提供担保;
的内容 (六)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 (五)租入或租出资产;
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六)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
(七)赠予或受赠资产; 和业务;
(八)债权或债务重组; (七)赠与或受赠资产;
(九)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八)债权或债务重组;
(十)签订许可协议; (九)转让或者受让研发项目;
(十一)购买原材料、燃料、 (十)签订许可协议;
动力; (十一)放弃权利(含放弃优
(十二)销售产品、商品; 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
(十三)提供或接受劳务; 等);
(十四)委托或受托销售; (十二)购买原材料、燃料、
(十五)关联双方共同投资; 动力;
(十六)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 (十三)销售产品、商品;
成资源或义务转移的事项; (十四)提供或接受劳务;
(十七)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 (十五)委托或受托销售;
券交易所认为应当属于关联交 (十六)存贷款业务;
易的其他事项。 (十七)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十八)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
成资源或义务转移的事项;
(十九)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
券交易所认为应当属于关联交
易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公司 关联 交易应 当遵
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符合诚实信用的原则;
(二)不损害公司及非关联股
东合法权益原则;
(三)关联人如享有公司股东
大会表决权,应当回避表决;
(四)有任何利害关系的董事,
14 删除
在董事 会对 该事 项进行 表决
时,应当回避;
(五)公司董事会应当根据客
观标准判断该关联交易是否对
公司有利,必要时应当聘请专
业评估师或财务顾问;
(六)独立董事对重大关联交
易需明确发表独立意见。
第十一 条 公 司与 关联人 之间
第十一 条 公 司与 关联人 之间
的关联交易应签订书面合同或
的关联交易应签订书面合同或
15 协议,并遵循平等自愿、等价
协议,合同或协议内容应明确、
有偿的原则,合同或协议内容
具体。
应明确、具体。
第四章 关联 交易 的程序与 披
16 章节标题 第三章 关联交易的审批程序
露
17 第十三 条 下 列关 联交易 由公 第十三 条 下 列关 联交易 由公
第四章
司董事会审批,并报深圳证券 司总经理决定:
关联交易 交易所备案: (一)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与关
(一)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 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金额在 30
的程序与 的交易金额在 30 万元以下的关 万元以下的;
联交易; (二)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与关
披露 (二)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 联法人发生的成交金额在 300
交易金额在 300 万元以下的关 万元以下的。
联交易。
第十四条 除 本 制 度第二 十一
条的规定外,下列关联交易由
第十四 条 下 列关 联交易 由公
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并及时
司董事会审议决定,董事会审
披露:
议通过后须及时披露:
(一)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与关
(一)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
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金额超过
的交易金额在 30 万元以上的关
18 人民币 30 万元的;
联交易;
(二)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与关
(二)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
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生
交易金额在 300 万元以上且占
的成交金额超过人民币 300 万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
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对值 0.5%以上的关联交易。
净资产绝对值的比例达到 0.5%
以上的。
第十五条 除 本 制 度第二 十一
条的规定外,下列关联交易应
当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
第十五 条 下 列关 联交易 由公 上市规则》的具体规定聘请具
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 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
东大会,由股东大会审议决定: 格的中介机构,对交易标的进
(一)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 行评估或审计,经公司董事会
易(公司获赠现金资产和提供 审议通过后,及时披露,并提
担保除外)金额在 3000 万元以 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19 上,且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 (一)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与关
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5%以上的关 联人发生的交易(公司获赠现
联交易; 金资产和提供担保除外)金额
(二)根据本制度第二十二条 在 3000 万元人民币以上,且占
规定,因关联董事回避后董事 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会不足 3 人时,该关联交易由 产绝对值 5%以上的;
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决定。 (二)符合本制度第十六条规
定的。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与关联人发
生下列情形之一的交易时,可
以免于审计或者评估:
(一)本制度第二十七条所述
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事
项;
(二)与关联人等各方均以现
金出资,且按照出资比例确定
各 方在 所投 资主 体的权 益比
例;
(三)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
其他情形。
第十六 条 应 披露 的关联 交易
(交易金额在 300 万元以上,
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绝对值 0.5%的关联交易以及
20 删除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事项)
应由独立董事认可并发表事前
认可书面意见后,提交董事会
讨论审议。
第十七 条 属 于股 东大会 决策
的关联交易,除应当及时披露
外,还应当按照《深圳证券交
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具体规
21 删除
定聘请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
关业务资格的中介机构,对交
易标的进行评估或审计,并将
该交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十八 条 监 事会 对需董 事会
或股东大会批准的关联交易是
22 否公平、合理,是否存在损害 删除
公司和非关联股东合法权益的
情形发表意见。
第十九 条 董 事会 对关联 交易
事项作出决议时,至少需审核
下列文件:
(一)关联交易发生的背景说
23 明; 删除
(二)关联人的主体资格证明
(法人营业执照或自然人身份
证明);
(三)与关联交易有关的协议、
合同或任何其他书面安排;
(四)关联交易定价的依据性
文件、材料;
(五)关联交易对公司和非关
联股东合法权益的影响说明;
(六)中介机构报告(如有);
(七)董事会要求的其他材料。
公司销售、采购、财务等业务
部门在经营管理过程中,如遇
到与关联人之间产生交易或拟
与关联 人之 间进 行交易 的情
形,相关部门须将有关关联交
易情况(即交易各方的名称、
住所,具体关联交易内容和金
额,交易价格、定价的原则和
依据,该项交易的必要性等事
项)以书面形式报告董事会秘
书处。董事会秘书处在收到报
告后,应及时对该关联交易进
行了解和审核,并根据本制度
规定的审议标准和审批程序将
关联交易提交审议。
第二十 条 股 东大 会对关 联交
易事项作出决议时,除审核本
24 制度第十九条所列文件外,还 删除
需审核独立董事就该等交易发
表的意见。
第二十 二条 公司 董事会 审议 第十六 条 公 司董 事会审 议关
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应 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应当
当回避表决,也不得代理其他 回避表决,也不得代理其他董
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 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
议由过半数的非关联董事出席 由过半数的非关联董事出席即
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做决 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
25 议经非关联董事过半数通过。 经非关联董事过半数通过。出
出席董事会的非关联董事人数 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人
不足 3 人的,公司应当将该交 数不足 3 人的,公司应当将该
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交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二十 三条 本制 度第二 十二 前款所称关联董事包括下列董
条所称关联董事包括下列董事 事或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
或者具 有下 列情 形之一 的董 事:
事: (一)交易对方;
(一)交易对方; (二)在交易对方任职,或在
(二)在交易对方任职,或在 能直接或间接控制该交易对方
能直接或间接控制该交易对方 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该交易
的法人单位或者该交易对方直 对方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法人或
接或间接控制的法人任职的; 者其他组织任职;
(三)拥有交易对方的直接或 (三)拥有交易对方的直接或
间接控制权的; 间接控制权的;
(四)交易对方或者直接或间 (四)交易对方或者直接或间
接控制人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 接控制人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
员; 员(具体范围参见本制度第七
(五)交易对方或者直接或间 条第(四)项的规定);
接控制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 (五)交易对方或者直接或间
管理人员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 接控制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
员; 管理人员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
(六)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 员(具体范围参见本制度第七
交易所或上市公司认定的其他 条第(四)项的规定);
原因使其独立的商业判断可能 (六)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
受到影响的人士。 交易所或公司认定的其他原因
使其独立的商业判断可能受到
影响的董事。
第十七 条 公 司股 东大会 审议
第二十 四条 股东 大会审 议关
关联交易时,关联股东应该回
联交易时,下列股东应该回避
避表决,并且不得代理其他股
表决:
东行使表决权。
(一)交易对方;
前款所称关联股东包括具有下
(二)拥有交易对方直接或间
列情形之一的股东:
接控制权的;
(一)交易对方;
(三)被交易对方直接或间接
(二)拥有交易对方直接或间
控制的;
接控制权;
(四)与交易对方受同一法人
26 (三)被交易对方直接或间接
或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
控制;
(五)因与交易对方或其关联
(四)与交易对方受同一法人
人存在尚未履行完毕的股权转
(或者其他组织)或自然人直
让协议或者其他协议而使其表
接或间接控制的;
决权受到限制或影响的;
(五)在交易对方任职,或者
(六)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
在能直接或者间接控制该交易
交易所认定的可能造成上市公
对方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自然
该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
人。
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任职;
(六)交易对方及其直接、间
接控制人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
员(具体范围参见本制度第七
条第(四)项的规定);
(七)因与交易对方或者其关
联人存在尚未履行完毕的股权
转让协议或者其他协议而使其
表决权受到限制或者影响;
(八)中国证监会或者深证证
券交易所认定的可能造成上市
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股东。
第二十 五条 公司 与关联 人发
生的交易金额在 300 万元以上,
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27 删除
产绝对值 0.5%以上的关联交易
以及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事
项应当及时予以披露。
第二十 六条 公司 披露关 联交
易时,应当向深圳证券交易所
提交以下文件:
(一)公告文稿;
(二)与交易有关的协议书或
意向书;
(三)董事会决议、独立董事
28 删除
意见(如适用);
(四)交易涉及的政府批文(如
适用);
(五)中介机构出具的专业报
告(如适用);
(六)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
其他文件。
第二十 七条 公司 披露的 关联
交易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交易概述及交易标的的
基本情况;
29 (二)独立董事的事前认可情 删除
况和发表的独立意见;
(三)董事会表决情况(如适
用);
(四)交易各方的关联情况说
明和关联人基本情况;
(五)交易的定价政策及定价
依据,包括成交价格与交易标
的账面值、评估值以及明确的、
公允的市场价格之间的关系,
及因交易标的的特殊而需要说
明的与定价有关的其他特定事
项。若成交价格与账面值、评
估值或市场价格差异较大的,
应当说明原因。如交易有失公
允的,还应当披露本次关联交
易所产生的利益转移方面;
(六)交易协议的主要内容,
包括交易价格、交易结算方式、
关联人在交易中所占权益的性
质和比重,以及协议生效条件、
生效时间、履行期限等。对于
日常经营中持续或经常进行的
关联交易,还应当包括该项关
联交易 的全 年预 计交易 总金
额;
(七)交易目的及对公司的影
响,包括进行此次关联交易的
必要性和真实意图,对本期和
未来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
响;
(八)当年年初至披露日与该
关联人累计已发生的各类关联
交易的总金额;
(九)《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
上市规则上市规则》规定的其
他内容;
(十)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
交易所要求的有助于说明交易
实质的其他内容。
第十八 条 公 司与 关联人 发生
的下列交易,应当按照公司《章
30 无 程》及本制度的相关要求履行
审计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并
可以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豁
免按照本制度第十五条的规定
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面向不特定对象的公开
招标、公开拍卖或者挂牌的(不
含邀标等受限方式),但招标、
拍卖等难以形成公允价格的除
外;
(二)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且
不支付对价、不附任何义务的
交易,包括受赠现金资产、获
得债务减免等;
(三)关联交易定价由国家规
定;
(四)关联人向公司提供资金,
利率不 高于 贷款 市场报 价利
率,且公司无相应担保。
第十九 条 公 司与 关联人 发生
的下列交易,可以免于按照关
联交易的方式履行相关义务:
第二十 八条 公司 与以下 关联
(一)一方以现金方式认购另
人达成的以下关联交易,可以
一方公开发行的股票及其衍生
免予按照关联交易的方式表决
品种、公司债券或者企业债券,
和披露:
但提前确定的发行对象包含关
(一)一方以现金方式认购另
联人的除外;
一方公开发行的股票、公司债
(二)一方作为承销团成员承
券、或企业债券、可转换公司
销另一方公开发行的股票及其
债券或其他衍生品种;
31 衍生品种、公司债券或者企业
(二)一方依据另一方股东大
债券;
会决议领取股息、红利或者报
(三)一方依据另一方股东大
酬;
会决议领取股息、红利或者报
(三)任何一方参与公开招标、
酬;
公开拍卖等行为所导致的关联
(四)公司按与非关联人同等
交易;
交易条件,向本制度第七条第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
(二)项至第(四)项规定的
其他交易。
关联自然人提供产品和服务;
(五)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
其他情形。
第二十九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
32 发生的关联交易,视同公司行 删除
为,其披露标准适用本制度第
二十五条的规定。公司的参股
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以其交
易标的乘以参股比例或协议分
红比例后的数额,适用本制度
第二十五条。
第二十 条 公 司不 得为本 制度
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规定
的关联人提供财务资助,但向
关联参股公司(不包括由公司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
主体)提供财务资助,且该参
股公司的其他股东按出资比例
提供同等条件财务资助的情形
除外。
公司向前款规定的关联参股公
33 无
司提供财务资助的,除应当经
全体非关联董事的过半数审议
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
会议的非关联董事的三分之二
以上董事审议通过,并提交股
东大会审议。
本条所称关联参股公司,是指
由公司参股且属于本制度第六
条或者第八条规定的公司的关
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二十 一条 公司 为关联 人提
供担保的,除应当经全体非关
联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
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
关联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
审议同意并作出决议,并提交
股东大会审议。公司为控股股
34 无 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
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及其关联人应当提供反担
保。
公司因交易导致被担保方成为
公司的关联人的,在实施该交
易或者关联交易的同时,应当
就存续的关联担保履行相应审
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未审议通
过前款 规定 的关 联担保 事项
的,交易各方应当采取提前终
止担保等有效措施。
第二十 二条 公司 与关联 人之
间进行委托理财等,如因交易
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
每次投资交易履行审议程序和
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投资范围、
投资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
计,以额度作为计算标准,适
35 无
用本制度第十四条和第十五条
的规定。
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
十二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
交易金额(含前述投资的收益
进行再投资的相关金额)不应
超过投资额度。
第二十 三条 公司 与关联 人发
生涉及金融机构的存款、贷款
36 无 等业务,应当以存款或者贷款
的利息为准,适用本制度第十
四条和第十五条的规定。
第二十 四条 公司 因放弃 权利
导致与其关联人发生关联交易
的,应当按照《深圳证券交易
37 无
所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标准,
适用本制度第十四条和第十五
条的规定。
第二十 五条 公司 与关联 人共
同投资,应当以公司的投资额
38 无
作为交易金额,适用本制度第
十四条和第十五条的规定。
第二十六条 公司关联人单方
面受让公司拥有权益主体的其
他股东 的股 权或 者投资 份额
39 无
等,涉及有关放弃权利情形的,
应当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的相关标准,适
用本制度第十四条和第十五条
的规定;不涉及放弃权利情形,
但可能对公司的财务状况、经
营成果构成重大影响或者导致
公司与该主体的关联关系发生
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第二十 七条 公司 与关联 人发
生本制度第十条第(十二)项
至第(十六)项所列的与日常
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事项,应
当按照下列标准适用本制度第
十四条和第十五条的规定及时
披露和履行审议程序:
(一)首次发生的日常关联交
易,公司应当根据协议涉及的
交易金额,履行审议程序并及
时披露;协议没有具体交易金
额的,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实际执行时协议主要条
款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协议期满
需要续签的,应当根据新修订
或者续签协议涉及交易金额为
准,履行审议程序并及时披露;
40 无
(三)对于每年发生的数量众
多的日常关联交易,因需要经
常订立新的日常关联交易协议
而难以按照本款第(一)项规
定将每份协议提交董事会或者
股东大会审议的,公司可以按
类别合理预计日常关联交易年
度金额,履行审议程序并及时
披露;实际执行超出预计金额
的,应当以超出金额为准及时
履行审议程序并披露;
(四)公司与关联人签订的日
常关联交易协议期限超过三年
的,应当每三年重新履行相关
审议程序并披露。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和半年度
报告中分类汇总披露日常关联
交易的实际履行情况。
第二十 八条 公司 在连续 十二
个月内发生的以下关联交易,
应当按照累计计算的原则分别
适用本制度第十四条和第十五
条规定:
(一)与同一关联人进行的交
41 无 易;
(二)与不同关联人进行的与
同一交易标的相关的交易。
上述同一关联人包括与该关联
人受同一主体控制或者相互存
在股权 控制 关系 的其他 关联
人。
第二十 九条 公司 与关联 人发
生交易或者相关安排涉及未来
可能支 付或 者收 取或有 对价
42 无
的,以预计的最高金额为成交
金额,适用本制度第十四条和
第十五条的规定。
第三十 条 公 司应 当根据 关联
交易事项的类型披露关联交易
的有关内容,包括交易对方、
交易标的、交易各方的关联关
43 无 系说明和关联人基本情况、交
易协议的主要内容、交易定价
及依据、有关部门审批文件(如
有)、中介机构意见(如适用)
等。
第三十二条 在本制度中,“以
上”、“以下”、“以内”、
“不超过”,都包括本数;“不
44 无
满”、“以外”、“低于”、
第五章 附 “多于”、“超过”、“以前”、
“以后”,都不包括本数。
45
则 第三十 一条 本制 度由董 事会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
释义。 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 四条 本制 度经公 司董
第三十 二条 本制 度经公 司股
46 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
东大会批准之日起实施。
改时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