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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纺织A:《关联交易管理制度》修订对照表2022-12-17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修订对照表
企业名称:深圳市纺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序号   章节条款            原表述                        修订后表述

 1     章节标题              总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 一 步 规范深圳市
                                                 纺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及控股子公
                  第一条 为规 范深 圳市纺 织集
                                                 司 与 各 关 联 方 之 间 的 关 联交
                  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易,保证公司与各关联人发生
                  司”)关联交易,保证公司关
                                                 的关联交易的合法性、公允性、
                  联交易符合公平、公正、公开
                                                 合理性,维护公司及公司股东
 2                的原则,维护公司及公司股东
                                                 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
                  的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
                                                 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
                                                 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
                  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
                                                 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
        第一章                                   事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
                                                 制定本制度。
         总则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关联交易,
                  是指公司或控股子公司与公司
 3                                            删除
                  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
                  义务的事项。
                                              第二条 公司 控制 的子公 司与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公 公司关联人发生的关联交易,
 4
                  司控股子公司。              视同本公司行为,适用本制度
                                              规定。
                                                 第三条 公司 与直 接或间 接持
                                                 股 50%(含 50%)以上的子公司
 5                无
                                                 发生的关联交易,不适用本制
                                                 度规定。
                                            第四条 公司 关联 交易应 当遵
                                            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诚实信用、平等、自愿
               第三条 关联 交易 活动应 遵循
6                                           原则;
               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
                                            (二)公平、公正、公开原则;
                                            (三)不损害公司及非关联股
                                            东合法权益原则。
7   章节标题   第一章 关联人和关联关系          第二章 关联人范围

               第六条 具有 以下 情形之 一的
               法人,为公司的关联法人:         第六条 具有 以下 情形之 一的
               (一)直接或间接地控制公司       法人,为公司的关联法人:
               的法人;                         (一)直接或间接地控制公司
               (二)由前项所述法人直接或       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间接控制的除公司及公司控股       (二)由前项所述法人(或者
               子公司以外的法人;               其他组织)直接或间接控制的
               (三)由本制度第七条所列公       除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以外
               司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       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制的,或担任董事、高级管理       (三)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
8
               人员的,除公司及公司控股子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及其一
               公司以外的法人;                 致行动人;
               (四)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      (四)由本制度第七条所列公
     第二章    法人;                           司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
               (五)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       制的,或担任董事(不含同为
    关联人范   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双方的独立董事)、高级管理
               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根据实       人员的,除公司及公司控股子
       围      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       公司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
               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造成       织)。
               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
               第七条 具有 以下 情形之 一的     第七条 具有 以下 情形之 一的
               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                           ......
               (三)本制度第六条(一)项       (三)本制度第六条(一)项
               所列法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       所列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
9              管理人员;                       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                           (四)本条第(一)、(二)
               (五)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       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
               交易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       成员,包括配偶、父母及配偶
               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       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
               特殊关系,可能造成公司及其       年满 18 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
                利益倾斜的自然人。               配偶的兄弟姐妹和子女配偶的
                                                 父母。
                                                 第八条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
                                                 人(或者其他组织)、自然人,
                第八条 具有 以下 情形之 一的
                                                 视同为公司的关联人:
                法人或自然人,视同为公司的
                                                 (一)在过去十二个月内或者
                关联人:
                                                 根据相关协议安排在未来十二
                (一)因与公司的关联人签署
                                                 个月内,存在本制度第六条、
                协议或作出安排,在协议或安
                                                 第七条所述情形之一的;
10              排生效后,或在未来 12 个月内,
                                                 (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
                具有本制度第六条或第七条规
                                                 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定情形之一的;
                                                 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根据
                (二)过去 12 个月内,曾经具
                                                 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其
                有本制度第六条或第七条规定
                                                 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
                情形之一的。
                                                 者已经造成上市公司对其利益
                                                 倾斜的。
                                                 第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持股 5%以上的股东
                                                 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
11              无
                                                 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
                                                 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
                                                 明,由公司做好登记管理工作。

12   章节标题   第二章 关联交易                  第三章 关联交易的内容

                第九条 关联 交易 是指公 司及     第十条 本制度所称关联交易,
                公司控股子公司与关联人之间       是指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与
                发生的 转移 资源 或义务 的事     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
                项,包括但不限于:               义务的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一)购买或出售资产;           (一)购买或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
      第三章    委托贷款);                     委托贷款、对子公司投资等);
                (三)提供财务资助;             (三)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
13   关联交易   (四)提供担保;                 贷款等);
                (五)租入或租出资产;           (四)提供担保;
      的内容    (六)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     (五)租入或租出资产;
                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六)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
                (七)赠予或受赠资产;           和业务;
                (八)债权或债务重组;           (七)赠与或受赠资产;
                (九)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八)债权或债务重组;
                (十)签订许可协议;             (九)转让或者受让研发项目;
                (十一)购买原材料、燃料、      (十)签订许可协议;
                动力;                          (十一)放弃权利(含放弃优
                (十二)销售产品、商品;        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
                (十三)提供或接受劳务;        等);
                (十四)委托或受托销售;        (十二)购买原材料、燃料、
                (十五)关联双方共同投资;      动力;
                (十六)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      (十三)销售产品、商品;
                成资源或义务转移的事项;        (十四)提供或接受劳务;
                (十七)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      (十五)委托或受托销售;
                券交易所认为应当属于关联交      (十六)存贷款业务;
                易的其他事项。                  (十七)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十八)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
                                                成资源或义务转移的事项;
                                                (十九)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
                                                券交易所认为应当属于关联交
                                                易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公司 关联 交易应 当遵
                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符合诚实信用的原则;
                (二)不损害公司及非关联股
                东合法权益原则;
                (三)关联人如享有公司股东
                大会表决权,应当回避表决;
                (四)有任何利害关系的董事,
14                                              删除
                在董事 会对 该事 项进行 表决
                时,应当回避;
                (五)公司董事会应当根据客
                观标准判断该关联交易是否对
                公司有利,必要时应当聘请专
                业评估师或财务顾问;
                (六)独立董事对重大关联交
                易需明确发表独立意见。
                第十一 条 公 司与 关联人 之间
                                                第十一 条 公 司与 关联人 之间
                的关联交易应签订书面合同或
                                                的关联交易应签订书面合同或
15              协议,并遵循平等自愿、等价
                                                协议,合同或协议内容应明确、
                有偿的原则,合同或协议内容
                                                具体。
                应明确、具体。
                                                第四章 关联 交易 的程序与 披
16   章节标题   第三章 关联交易的审批程序
                                                露
17              第十三 条 下 列关 联交易 由公 第十三 条 下 列关 联交易 由公
      第四章
                司董事会审批,并报深圳证券      司总经理决定:
     关联交易   交易所备案:                    (一)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与关
                (一)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      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金额在 30
     的程序与   的交易金额在 30 万元以下的关    万元以下的;
                联交易;                        (二)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与关
       披露     (二)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      联法人发生的成交金额在 300
                交易金额在 300 万元以下的关     万元以下的。
                联交易。
                                                第十四条 除 本 制 度第二 十一
                                                条的规定外,下列关联交易由
                第十四 条 下 列关 联交易 由公
                                                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并及时
                司董事会审议决定,董事会审
                                                披露:
                议通过后须及时披露:
                                                (一)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与关
                (一)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
                                                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金额超过
                的交易金额在 30 万元以上的关
18                                              人民币 30 万元的;
                联交易;
                                                (二)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与关
                (二)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
                                                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生
                交易金额在 300 万元以上且占
                                                的成交金额超过人民币 300 万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
                                                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对值 0.5%以上的关联交易。
                                                净资产绝对值的比例达到 0.5%
                                                以上的。
                                                第十五条 除 本 制 度第二 十一
                                                条的规定外,下列关联交易应
                                                当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
                第十五 条 下 列关 联交易 由公   上市规则》的具体规定聘请具
                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      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
                东大会,由股东大会审议决定:    格的中介机构,对交易标的进
                (一)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      行评估或审计,经公司董事会
                易(公司获赠现金资产和提供      审议通过后,及时披露,并提
                担保除外)金额在 3000 万元以    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19              上,且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      (一)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与关
                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5%以上的关     联人发生的交易(公司获赠现
                联交易;                        金资产和提供担保除外)金额
                (二)根据本制度第二十二条      在 3000 万元人民币以上,且占
                规定,因关联董事回避后董事      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会不足 3 人时,该关联交易由     产绝对值 5%以上的;
                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决定。          (二)符合本制度第十六条规
                                                定的。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与关联人发
                                                生下列情形之一的交易时,可
                                     以免于审计或者评估:
                                     (一)本制度第二十七条所述
                                     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事
                                     项;
                                     (二)与关联人等各方均以现
                                     金出资,且按照出资比例确定
                                     各 方在 所投 资主 体的权 益比
                                     例;
                                     (三)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
                                     其他情形。
     第十六 条 应 披露 的关联 交易
     (交易金额在 300 万元以上,
     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绝对值 0.5%的关联交易以及
20                                   删除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事项)
     应由独立董事认可并发表事前
     认可书面意见后,提交董事会
     讨论审议。
     第十七 条 属 于股 东大会 决策
     的关联交易,除应当及时披露
     外,还应当按照《深圳证券交
     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具体规
21                                   删除
     定聘请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
     关业务资格的中介机构,对交
     易标的进行评估或审计,并将
     该交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十八 条 监 事会 对需董 事会
     或股东大会批准的关联交易是
22   否公平、合理,是否存在损害      删除
     公司和非关联股东合法权益的
     情形发表意见。
     第十九 条 董 事会 对关联 交易
     事项作出决议时,至少需审核
     下列文件:
     (一)关联交易发生的背景说
23   明;                            删除
     (二)关联人的主体资格证明
     (法人营业执照或自然人身份
     证明);
     (三)与关联交易有关的协议、
     合同或任何其他书面安排;
     (四)关联交易定价的依据性
     文件、材料;
     (五)关联交易对公司和非关
     联股东合法权益的影响说明;
     (六)中介机构报告(如有);
     (七)董事会要求的其他材料。
     公司销售、采购、财务等业务
     部门在经营管理过程中,如遇
     到与关联人之间产生交易或拟
     与关联 人之 间进 行交易 的情
     形,相关部门须将有关关联交
     易情况(即交易各方的名称、
     住所,具体关联交易内容和金
     额,交易价格、定价的原则和
     依据,该项交易的必要性等事
     项)以书面形式报告董事会秘
     书处。董事会秘书处在收到报
     告后,应及时对该关联交易进
     行了解和审核,并根据本制度
     规定的审议标准和审批程序将
     关联交易提交审议。
     第二十 条 股 东大 会对关 联交
     易事项作出决议时,除审核本
24   制度第十九条所列文件外,还      删除
     需审核独立董事就该等交易发
     表的意见。
     第二十 二条 公司 董事会 审议    第十六 条 公 司董 事会审 议关
     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应      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应当
     当回避表决,也不得代理其他      回避表决,也不得代理其他董
     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      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
     议由过半数的非关联董事出席      由过半数的非关联董事出席即
     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做决      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
25   议经非关联董事过半数通过。      经非关联董事过半数通过。出
     出席董事会的非关联董事人数      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人
     不足 3 人的,公司应当将该交     数不足 3 人的,公司应当将该
     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交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二十 三条 本制 度第二 十二    前款所称关联董事包括下列董
     条所称关联董事包括下列董事      事或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
     或者具 有下 列情 形之一 的董    事:
     事:                           (一)交易对方;
     (一)交易对方;               (二)在交易对方任职,或在
     (二)在交易对方任职,或在     能直接或间接控制该交易对方
     能直接或间接控制该交易对方     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该交易
     的法人单位或者该交易对方直     对方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法人或
     接或间接控制的法人任职的;     者其他组织任职;
     (三)拥有交易对方的直接或     (三)拥有交易对方的直接或
     间接控制权的;                 间接控制权的;
     (四)交易对方或者直接或间     (四)交易对方或者直接或间
     接控制人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     接控制人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
     员;                           员(具体范围参见本制度第七
     (五)交易对方或者直接或间     条第(四)项的规定);
     接控制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     (五)交易对方或者直接或间
     管理人员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     接控制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
     员;                           管理人员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
     (六)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     员(具体范围参见本制度第七
     交易所或上市公司认定的其他     条第(四)项的规定);
     原因使其独立的商业判断可能     (六)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
     受到影响的人士。               交易所或公司认定的其他原因
                                    使其独立的商业判断可能受到
                                    影响的董事。
                                    第十七 条 公 司股 东大会 审议
     第二十 四条 股东 大会审 议关
                                    关联交易时,关联股东应该回
     联交易时,下列股东应该回避
                                    避表决,并且不得代理其他股
     表决:
                                    东行使表决权。
     (一)交易对方;
                                    前款所称关联股东包括具有下
     (二)拥有交易对方直接或间
                                    列情形之一的股东:
     接控制权的;
                                    (一)交易对方;
     (三)被交易对方直接或间接
                                    (二)拥有交易对方直接或间
     控制的;
                                    接控制权;
     (四)与交易对方受同一法人
26                                  (三)被交易对方直接或间接
     或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
                                    控制;
     (五)因与交易对方或其关联
                                    (四)与交易对方受同一法人
     人存在尚未履行完毕的股权转
                                    (或者其他组织)或自然人直
     让协议或者其他协议而使其表
                                    接或间接控制的;
     决权受到限制或影响的;
                                    (五)在交易对方任职,或者
     (六)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
                                    在能直接或者间接控制该交易
     交易所认定的可能造成上市公
                                    对方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自然
                                    该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
     人。
                                    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任职;
                                  (六)交易对方及其直接、间
                                  接控制人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
                                  员(具体范围参见本制度第七
                                  条第(四)项的规定);
                                  (七)因与交易对方或者其关
                                  联人存在尚未履行完毕的股权
                                  转让协议或者其他协议而使其
                                  表决权受到限制或者影响;
                                  (八)中国证监会或者深证证
                                  券交易所认定的可能造成上市
                                  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股东。
     第二十 五条 公司 与关联 人发
     生的交易金额在 300 万元以上,
     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27                                 删除
     产绝对值 0.5%以上的关联交易
     以及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事
     项应当及时予以披露。
     第二十 六条 公司 披露关 联交
     易时,应当向深圳证券交易所
     提交以下文件:
     (一)公告文稿;
     (二)与交易有关的协议书或
     意向书;
     (三)董事会决议、独立董事
28                                 删除
     意见(如适用);
     (四)交易涉及的政府批文(如
     适用);
     (五)中介机构出具的专业报
     告(如适用);
     (六)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
     其他文件。
     第二十 七条 公司 披露的 关联
     交易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交易概述及交易标的的
     基本情况;
29   (二)独立董事的事前认可情 删除
     况和发表的独立意见;
     (三)董事会表决情况(如适
     用);
     (四)交易各方的关联情况说
     明和关联人基本情况;
     (五)交易的定价政策及定价
     依据,包括成交价格与交易标
     的账面值、评估值以及明确的、
     公允的市场价格之间的关系,
     及因交易标的的特殊而需要说
     明的与定价有关的其他特定事
     项。若成交价格与账面值、评
     估值或市场价格差异较大的,
     应当说明原因。如交易有失公
     允的,还应当披露本次关联交
     易所产生的利益转移方面;
     (六)交易协议的主要内容,
     包括交易价格、交易结算方式、
     关联人在交易中所占权益的性
     质和比重,以及协议生效条件、
     生效时间、履行期限等。对于
     日常经营中持续或经常进行的
     关联交易,还应当包括该项关
     联交易 的全 年预 计交易 总金
     额;
     (七)交易目的及对公司的影
     响,包括进行此次关联交易的
     必要性和真实意图,对本期和
     未来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
     响;
     (八)当年年初至披露日与该
     关联人累计已发生的各类关联
     交易的总金额;
     (九)《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
     上市规则上市规则》规定的其
     他内容;
     (十)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
     交易所要求的有助于说明交易
     实质的其他内容。
                                    第十八 条 公 司与 关联人 发生
                                    的下列交易,应当按照公司《章
30   无                             程》及本制度的相关要求履行
                                    审计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并
                                    可以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豁
                                    免按照本制度第十五条的规定
                                    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面向不特定对象的公开
                                    招标、公开拍卖或者挂牌的(不
                                    含邀标等受限方式),但招标、
                                    拍卖等难以形成公允价格的除
                                    外;
                                    (二)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且
                                    不支付对价、不附任何义务的
                                    交易,包括受赠现金资产、获
                                    得债务减免等;
                                    (三)关联交易定价由国家规
                                    定;
                                    (四)关联人向公司提供资金,
                                    利率不 高于 贷款 市场报 价利
                                    率,且公司无相应担保。
                                    第十九 条 公 司与 关联人 发生
                                    的下列交易,可以免于按照关
                                    联交易的方式履行相关义务:
     第二十 八条 公司 与以下 关联
                                    (一)一方以现金方式认购另
     人达成的以下关联交易,可以
                                    一方公开发行的股票及其衍生
     免予按照关联交易的方式表决
                                    品种、公司债券或者企业债券,
     和披露:
                                    但提前确定的发行对象包含关
     (一)一方以现金方式认购另
                                    联人的除外;
     一方公开发行的股票、公司债
                                    (二)一方作为承销团成员承
     券、或企业债券、可转换公司
                                    销另一方公开发行的股票及其
     债券或其他衍生品种;
31                                  衍生品种、公司债券或者企业
     (二)一方依据另一方股东大
                                    债券;
     会决议领取股息、红利或者报
                                    (三)一方依据另一方股东大
     酬;
                                    会决议领取股息、红利或者报
     (三)任何一方参与公开招标、
                                    酬;
     公开拍卖等行为所导致的关联
                                    (四)公司按与非关联人同等
     交易;
                                    交易条件,向本制度第七条第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
                                    (二)项至第(四)项规定的
     其他交易。
                                    关联自然人提供产品和服务;
                                    (五)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
                                    其他情形。
     第二十九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
32   发生的关联交易,视同公司行 删除
     为,其披露标准适用本制度第
     二十五条的规定。公司的参股
     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以其交
     易标的乘以参股比例或协议分
     红比例后的数额,适用本制度
     第二十五条。
                                  第二十 条 公 司不 得为本 制度
                                  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规定
                                  的关联人提供财务资助,但向
                                  关联参股公司(不包括由公司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
                                  主体)提供财务资助,且该参
                                  股公司的其他股东按出资比例
                                  提供同等条件财务资助的情形
                                  除外。
                                  公司向前款规定的关联参股公
33   无
                                  司提供财务资助的,除应当经
                                  全体非关联董事的过半数审议
                                  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
                                  会议的非关联董事的三分之二
                                  以上董事审议通过,并提交股
                                  东大会审议。
                                  本条所称关联参股公司,是指
                                  由公司参股且属于本制度第六
                                  条或者第八条规定的公司的关
                                  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二十 一条 公司 为关联 人提
                                  供担保的,除应当经全体非关
                                  联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
                                  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
                                  关联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
                                  审议同意并作出决议,并提交
                                  股东大会审议。公司为控股股
34   无                           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
                                  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及其关联人应当提供反担
                                  保。
                                  公司因交易导致被担保方成为
                                  公司的关联人的,在实施该交
                                  易或者关联交易的同时,应当
                                  就存续的关联担保履行相应审
          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未审议通
          过前款 规定 的关 联担保 事项
          的,交易各方应当采取提前终
          止担保等有效措施。
          第二十 二条 公司 与关联 人之
          间进行委托理财等,如因交易
          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
          每次投资交易履行审议程序和
          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投资范围、
          投资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
          计,以额度作为计算标准,适
35   无
          用本制度第十四条和第十五条
          的规定。
          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
          十二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
          交易金额(含前述投资的收益
          进行再投资的相关金额)不应
          超过投资额度。
          第二十 三条 公司 与关联 人发
          生涉及金融机构的存款、贷款
36   无   等业务,应当以存款或者贷款
          的利息为准,适用本制度第十
          四条和第十五条的规定。
          第二十 四条 公司 因放弃 权利
          导致与其关联人发生关联交易
          的,应当按照《深圳证券交易
37   无
          所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标准,
          适用本制度第十四条和第十五
          条的规定。
          第二十 五条 公司 与关联 人共
          同投资,应当以公司的投资额
38   无
          作为交易金额,适用本制度第
          十四条和第十五条的规定。
          第二十六条 公司关联人单方
          面受让公司拥有权益主体的其
          他股东 的股 权或 者投资 份额
39   无
          等,涉及有关放弃权利情形的,
          应当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的相关标准,适
          用本制度第十四条和第十五条
          的规定;不涉及放弃权利情形,
          但可能对公司的财务状况、经
          营成果构成重大影响或者导致
          公司与该主体的关联关系发生
          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第二十 七条 公司 与关联 人发
          生本制度第十条第(十二)项
          至第(十六)项所列的与日常
          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事项,应
          当按照下列标准适用本制度第
          十四条和第十五条的规定及时
          披露和履行审议程序:
          (一)首次发生的日常关联交
          易,公司应当根据协议涉及的
          交易金额,履行审议程序并及
          时披露;协议没有具体交易金
          额的,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实际执行时协议主要条
          款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协议期满
          需要续签的,应当根据新修订
          或者续签协议涉及交易金额为
          准,履行审议程序并及时披露;
40   无
          (三)对于每年发生的数量众
          多的日常关联交易,因需要经
          常订立新的日常关联交易协议
          而难以按照本款第(一)项规
          定将每份协议提交董事会或者
          股东大会审议的,公司可以按
          类别合理预计日常关联交易年
          度金额,履行审议程序并及时
          披露;实际执行超出预计金额
          的,应当以超出金额为准及时
          履行审议程序并披露;
          (四)公司与关联人签订的日
          常关联交易协议期限超过三年
          的,应当每三年重新履行相关
          审议程序并披露。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和半年度
          报告中分类汇总披露日常关联
                                              交易的实际履行情况。
                                              第二十 八条 公司 在连续 十二
                                              个月内发生的以下关联交易,
                                              应当按照累计计算的原则分别
                                              适用本制度第十四条和第十五
                                              条规定:
                                              (一)与同一关联人进行的交
41               无                           易;
                                              (二)与不同关联人进行的与
                                              同一交易标的相关的交易。
                                              上述同一关联人包括与该关联
                                              人受同一主体控制或者相互存
                                              在股权 控制 关系 的其他 关联
                                              人。
                                              第二十 九条 公司 与关联 人发
                                              生交易或者相关安排涉及未来
                                              可能支 付或 者收 取或有 对价
42               无
                                              的,以预计的最高金额为成交
                                              金额,适用本制度第十四条和
                                              第十五条的规定。
                                              第三十 条 公 司应 当根据 关联
                                              交易事项的类型披露关联交易
                                              的有关内容,包括交易对方、
                                              交易标的、交易各方的关联关
43               无                           系说明和关联人基本情况、交
                                              易协议的主要内容、交易定价
                                              及依据、有关部门审批文件(如
                                              有)、中介机构意见(如适用)
                                              等。
                                              第三十二条 在本制度中,“以
                                              上”、“以下”、“以内”、
                                              “不超过”,都包括本数;“不
44               无
                                              满”、“以外”、“低于”、
     第五章 附                                “多于”、“超过”、“以前”、
                                              “以后”,都不包括本数。

45
        则       第三十 一条 本制 度由董 事会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
                 释义。                       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 四条 本制 度经公 司董
                 第三十 二条 本制 度经公 司股
46                                            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
                 东大会批准之日起实施。
                                              改时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