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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泛海控股:2015年第十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15-12-15  

						证券代码:000046      证券简称:泛海控股       公告编号:2015-180


                    泛海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第十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重要提示

    1. 公司控股股东中国泛海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提议增加《关于为

印度尼西亚爪哇5号燃煤电站项目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为本次会议

临时提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15年12月4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

《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的相关公告。

    2. 本次会议没有股东现场提出临时提案或修改原议案。

    3. 本次会议没有议案被否决。

    二、会议召开的情况

    1. 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2015年12月14日下午14:30。

    网络投票时间: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5

年12月14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

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5年12月13日15:00至2015年

12月14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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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股权登记日:2015年12月9日。

    3. 会议召开地点: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8号民生金融中

心C座4层第5会议室。

    4. 会议表决方式: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5. 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6. 会议主持人:公司副董事长李明海先生。

    7. 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会议的出席情况

    1. 出席的总体情况

    截至股权登记日,公司股东合计49,380名。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

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20名,代表股份3,498,784,548股,占公司股份

总数的76.78%。

    2. 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参 加 现 场 会 议 的 股 东 及 股 东 授 权 代 表 共 16 名 , 代 表 股 份

3,498,737,438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76.77%。

    3. 网络投票情况

    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4名,代表股份47,110股,

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01%。

    四、会议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审议通

过了如下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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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关于项目公司拟参与投资建设印尼爪哇5号燃煤电站项目的

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3,498,740,238票,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99.99%;反对44,310票,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

弃权0票,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系除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

上股份以外的股东)对本议案表决情况为:同意644,300票,占出席

会议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3.57%;反对44,310

票,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43%;

弃权0票,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

       本项议案为普通议案。表决结果同意票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

(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该议案获表决通过。

       2. 关于为印度尼西亚爪哇5号燃煤电站项目公司提供担保的议

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3,498,717,938票,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99.98%;反对62,300票,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

弃权4,310票,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系除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

上股份以外的股东)对本议案表决情况为:同意622,000票,占出席

会议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0.33%;反对62,300

票,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04%;


                                 3
弃权4,310票,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0.63%。

    本项议案为特别议案。表决结果同意票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

(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该议案获表决通过。

    五、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 律师事务所名称:君合律师事务所。

    2. 律师姓名:周舫、滕晓燕。

    3. 结论性意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

议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及表决程序等事宜符合《公司法》、《股东

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

股东大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六、备查文件

    本次股东大会相关文件备置于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供投资者及有

关部门查阅。



    特此公告。



                               泛海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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