泛海控股:关于签署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公告2016-01-29
证券代码:000046 证券简称:泛海控股 公告编号:2016-016
泛海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署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泛海控股股份有限公司非
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5]3113 号)核准,泛海控股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6 年 1 月向包括控股股东中国泛
海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在内的九名特定投资者非公开发行股票
638,888,888 股(以下简称“本次发行”),发行价格为 9.00 元/股,募
集资金总额为 5,749,999,992.00 元,扣除发行费用 53,392,192.79 元后,
募集资金净额为 5,696,607,799.21 元。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
合伙)对上述募集资金情况进行了验证,出具了信会师报字[2016]第
310008 号《验资报告》。
二、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
律法规、《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
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公
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规定,公司开立了相关募集资金专项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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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公司以及作为项目实施主体的公司——公司全资子公司武
汉中央商务区建设投资股份有限公司、通海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项目实施主体”)与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以下简称“专
户银行”)和保荐机构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
建投”)分别签订了募集资金监管协议。
三、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公司以及项目实施主体已在上述专户银行开设募集资金专
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专户仅用于公司本次发行之募集资金投
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公司及项目实施主体与专户银行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
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
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中信建投作为公司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
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公司及项目实施主体募集资金
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中信建投承诺按照《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
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公司、项目实施主体制订的募
集资金管理制度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中信建投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公
司及项目实施主体和专户银行应当配合中信建投的调查与查询。中信
建投每半年对公司、项目实施主体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
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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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公司、项目实施主体、专户银行授权中信建投指定的保荐
代表人随时到专户银行查询、复印公司及项目实施主体专户的资料;
专户银行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五)专户银行按月(每月 5 日前)向公司及项目实施主体出具
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中信建投。
(六)公司及项目实施主体 1 次或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
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或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
额的 10%的(以孰低为原则),公司及项目实施主体应当及时以传真
或电子邮件方式通知中信建投,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中信建投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中信
建投更换保荐代表人,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专户银行,同时
按本协议的要求向公司、项目实施主体、专户银行书面通知更换后保
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专户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公司、项目实施主体和中信建
投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中信建投调查专户情形的,公司以及
项目实施主体可以主动或在中信建投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
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中信建投发现公司、项目实施主体或专户银行未按约定履
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书面报
告。
(十)本协议自公司、项目实施主体、专户银行、中信建投法定
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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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特此公告。
泛海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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