泛海控股:《公司章程》修正案2016-03-05
泛海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修正案
(经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五十六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
尚需提交公司 2016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随着公司转型的不断深入,公司需在确保规范运作、稳健经营的
前提下,优化决策机制,提高运营效率。鉴于此,公司拟根据最新监
管规定并结合公司转型发展实际需要以及 2015 年非公开发行股票完
成后股本变化,对现行的《公司章程》(2015 年 5 月修订)再次进行
修订,具体修订情况如下:
修订前 修订后
(本栏加粗部分为本次修订删除内容) (本栏加粗部分为本次修订新增内容)
第 六 条 公司 注 册 资本 为 人 民币 第 六 条 公司 注 册 资本 为 人 民币
4,557,311,768 元。 5,196,200,656 元。
第 十 九 条 公 司 的 股份 总 数 为: 第 十 九 条 公 司 的 股份 总 数 为:
4,557,311,768 股。 5,196,200,656 股。
公司的股本结构为:普通股 公司的股本结构为:普通股
4,557,311,768 股,其他种类股 0 股。 5,196,200,656 股,其他种类股 0 股。
第五十五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 第五十五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
以下内容: 以下内容: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
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与股东大会会议 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与股东大会会议
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 7 个工作 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 7 个工作
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日,不少于 2 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
旦确认,不得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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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订前 修订后
(本栏加粗部分为本次修订删除内容) (本栏加粗部分为本次修订新增内容)
第一百零七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 第一百零七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
职权: 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
会报告工作; 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
方案; 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
案、决算方案; 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
弥补亏损方案; 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
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 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
案; 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
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 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
公司形式的方案; 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
定公司的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 定公司的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
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 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
联交易等事项; 联交易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
置; 置;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裁、董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裁、董
事会秘书;根据总裁的提名,聘任或者 事会秘书;根据总裁的提名,聘任或者
解聘公司副总裁、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 解聘公司副总裁、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
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 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
项; 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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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订前 修订后
(本栏加粗部分为本次修订删除内容) (本栏加粗部分为本次修订新增内容)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
度; 度;
(十二)制订公司章程的修改方 (十二)制订公司章程的修改方
案; 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
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总裁的工作汇报 (十五)听取公司总裁的工作汇报
并检查总裁的工作; 并检查总裁的工作;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章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公司董事会上述职权应当由董事 上述职权中属于《公司法》规定的
会集体行使,不得授权他人行使。超过 董事会职权应当由董事会集体行使,不
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股 得授权他人行使。超过股东大会授权范
东大会审议。 围的事项,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一百一十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 第一百一十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
确定对外投资、收购或出售资产、资产 确定对外投资、收购或出售资产、资产
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 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
交易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 交易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
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 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
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 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
准。 准。
根据《公司法》和《深圳证券交易 根据《公司法》和《深圳证券交易
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 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
则的规定,公司董事会有权批准如下事 则的规定,公司董事会有权批准如下事
项: 项:
(一)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 (一)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
大资产及资产抵押金额不超过公司最 大资产及对外担保金额不超过公司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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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订前 修订后
(本栏加粗部分为本次修订删除内容) (本栏加粗部分为本次修订新增内容)
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项。上述 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项,或购
购买、出售的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 买、出售资产的成交金额达到公司最近
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 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20%但低于 50%的
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 事项。上述购买、出售的资产不含购买
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含在内。 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
(二)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 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
用)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
50%或涉及资产总额(资产总额同时存 含在内;
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 (二)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
算数据)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用)达到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资产 50%的对外投资、租入或租出资 20%但低于 50%的对外投资、租入或租
产、赠与或受赠资产、债权或债务重组、 出资产、赠与或受赠资产、债权或债务
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和许可协议等交 重组、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和许可协议
易事项。 等交易事项;
(三)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 (三)公司证券投资、衍生品投资
(公司获赠现金资产和提供担保除外) 总额达到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金额未达到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10%但低于 50%的;
产绝对值 5%的关联交易。 (四)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
(四)公司对外担保事项均需提交 (公司获赠现金资产和提供担保除外)
公司董事会审议。本章程第四十一条规 金额达到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定的对外担保情形在经董事会审议后, 绝对值 0.5%但低于 5%的关联交易;
应由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五)公司对外担保事项均需提交
公司董事会在行使上述权限时,依 公司董事会审议。本章程第四十一条规
照法律法规和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履 定的对外担保情形在经董事会审议后,
行信息披露义务;按法律法规和上市规 应由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公司向控股子
则须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应提交股东 公司提供担保,如每年发生数量众多、
大会审议。 需要经常订立担保协议而难以就每份
协议提交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的,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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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订前 修订后
(本栏加粗部分为本次修订删除内容) (本栏加粗部分为本次修订新增内容)
司可以在披露上一年度报告前,对公司
当年度将发生的对控股子公司提供担
保的金额进行合理预计,将预计担保对
象及对应的担保额度提交股东大会审
议,实际发生担保时无需再次提交董事
会或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董事会在行使上述权限时,依
照法律法规和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履
行信息披露义务;按法律法规和上市规
则须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应提交股东
大会审议。
第一百一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对 第一百一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对
单个项目涉及金额低于公司最近经审 单个项目涉及金额低于公司最近一期
计的净资产值 10%的对外担保有独立 经审计的净资产值 10%的对外担保有
处置权,并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 独立处置权,并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
序。 程序。
1.根据被担保人的担保请求,公 1.根据被担保人的担保请求,公
司财务部门对被担保人的资信标准进 司财务部门对被担保人的资信标准进
行审查并出具调查报告。 行审查并出具调查报告。
2.将符合资信标准且确有必要对 2.将符合资信标准且确有必要对
其提供担保的被担保人资料上报公司 其提供担保的被担保人资料上报公司
财务负责人审核,报总裁审定。 财务负责人审核,报总裁审定。
3.总裁审定后提交公司董事会审 3.总裁审定后提交公司董事会审
议、批准并对外公告;对外担保应当取 议、批准并对外公告;对外担保应当取
得董事会全体成员 2/3 以上签署同意。 得董事会全体成员 2/3 以上签署同意。
4.涉及金额高于公司最近经审计 4.涉及金额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
的净资产值 10%的单项对外担保,或根 审计的净资产值 10%的单项对外担保,
据本章程第四十一条规定应由股东大 或根据本章程第四十一条规定应由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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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订前 修订后
(本栏加粗部分为本次修订删除内容) (本栏加粗部分为本次修订新增内容)
会审议的担保事项,应听取公司独立董 东大会审议的担保事项,应听取公司独
事发表独立意见,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 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经董事会审议通
提交公司股东大会批准。 过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批准,本章程另
有规定的除外。
第一百一十三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 第一百一十三条 董事长行使下
职权: 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 (一)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
董事会会议; 董事会会议;
(二)提名执行董事并组织执行董 (二)提名执行董事并组织执行董
事履行职责,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 事履行职责,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
执行; 执行;
(三)签署公司股票、公司债券及 (三)签署公司股票、公司债券及
其他有价证券; 其他有价证券;
(四)董事会重要文件和其他应由 (四)董事会重要文件和其他应由
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文件; 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文件;
(五)行使法定代表人的职权; (五)行使法定代表人的职权;
(六)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等不可 (六)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等不可
抗力的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符 抗力的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符
合法律规定和公司利益的特别处置权, 合法律规定和公司利益的特别处置权,
并在事后向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报 并在事后向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报
告; 告;
(七)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七)受董事会授权,决策如下事
项:
1.成交金额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净资产 20%的对外投资事项;
2.成交金额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净资产 20%的购买、出售资产事
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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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订前 修订后
(本栏加粗部分为本次修订删除内容) (本栏加粗部分为本次修订新增内容)
3.成交金额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净资产 10%的证券投资事项;
4.成交金额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净资产 0.5%的关联交易事项。
第二百零六条 本章程所称“以 第二百零六条 本章程所称“达
上”、“以内”、“以下”,都含本数;“不 到”、“以上”、“以内”、“以下”,都含
满”、“以外”、“低于”、“多于”不含本 本数;“不满”、“以外”、“低于”、“多
数。 于”、“超过”不含本数。
泛海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六年三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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