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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泛海控股:关于涉及的房地产业务之专项自查报告2016-03-15  

						                      泛海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涉及的房地产业务之专项自查报告


       泛海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泛海控股”或“本公司”或

“公司”)就本公司及下属公司是否存在闲置土地、炒地以及捂盘惜

售、哄抬房价等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专项自查。现将有关情况汇报如

下:

       一、自查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

理法》、《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闲置土地处

置办法》、《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 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办发

[2010]4 号)、《国务院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通知》

(国发[2010]10 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

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1]1 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

续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3]17 号)等。

       二、自查范围

  (一)自查期间范围

       2013 年 1 月 1 日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以下简称“报告期”)

  (二)自查公司范围

                                    1
     报告期内,本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拥有现行有效的房地产资质的

公司共 11 家,其中涉及本次专项自查的公司共 10 家,具体如下表:

序                                      注册资本        房地产资质等   是否涉及本
          公司全称          公司性质
号                                      (万元)            级         次专项自查
     泛海控股股份有限公                                                否,有资质
1    司(以下简称“泛海      母公司     455,731.1768        一级       但报告期内
           控股”)                                                    无开发项目

     北京星火房地产开发
                            全资子公
2    有限责任公司(以下                      150,000        四级           是
                               司
      简称“星火公司”)
     北京泛海东风置业有
                            全资子公
3    限公司(以下简称“泛                    399,860        四级           是
                               司
          海东风”)
     泛海建设集团青岛有
                            控股子公
4    限公司(以下简称“泛                   10,348.38       三级           是
                               司
         海青岛”)
     深圳市光彩置业有限
                            全资子公
5    公司(以下简称“深                       50,000        三级           是
                               司
         圳光彩”)
     浙江泛海建设投资有
                            全资子公
6    限公司(以下简称“浙                    180,000        暂定           是
                               司
         江公司”)
     沈阳泛海建设投资有
                            全资子公
7    限公司(以下简称“沈                     20,000        暂定           是
                               司
         阳泛海”)
     武汉中央商务区建设
      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全资子公
8                                      2,125,712.3115       二级           是
     (以下简称“武汉公        司
           司”)
     武汉泛海城市广场开
     发投资有限公司(以     全资子公
9                                            100,000        暂定           是
     下简称“武汉城市广        司
           场”)
     武汉中心大厦开发投
                            全资子公
10   资有限公司(以下简                      100,000        二级           是
                               司
      称“武汉中心”)
                                        2
序                                           注册资本           房地产资质等    是否涉及本
            公司全称           公司性质
号                                           (万元)               级          次专项自查
        通海建设有限公司
                               全资子公
11     (以下简称“通海建                           250,000         暂定            是
                                  司
             设”)
注:1、截至本专项自查报告出具之日,泛海控股注册资本已变更为 5,196,200,656 元,武汉
公司注册资本已变更为 300 亿元;
      2、泛海建设集团青岛有限公司房地产业务资质已届满,截至本专项自查报告出具之日,
正在办理换领新证手续。

     (三)自查项目及土地范围

       经公司自查,本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报告期内涉及房地产开发

(不含土地一级开发)项目共计 14 个,其中完工项目 3 个,在建项

目 8 个,拟建项目 3 个。具体情况如下表:
序号    开发主体           项目名称          项目位置            宗地名称        项目状态
                                                          东风乡绿隔地区第
 1      泛海东风   泛海国际居住区 1#地块         北京                              拟建
                                                            一宗地 J-1 地块
                                                          东风乡绿隔地区第
 2      泛海东风   泛海国际居住区 2#地块         北京                              在建
                                                            一宗地 J-2 地块
                                                          东风乡绿隔地区第
 3      泛海东风   泛海国际居住区 3#地块         北京                              在建
                                                                五宗地
                                                          东风乡绿隔地区第
 4      星火公司         东风家园五区            北京                              在建
                                                                六宗地
                                                          东风乡绿隔地区第
 5      星火公司         星火站综合体            北京                              拟建
                                                                七宗地
                                                         杭政储出[2004]2 号
 6      浙江泛海        泛海 SOHO 中心           杭州                              完工
                                                               地块
                                                         杭政储出[2004]2 号
 7      浙江泛海         杭州泛海酒店            杭州                              在建
                                                                   地块
                       上海泛海国际公寓                   董家渡聚居区 10#
 8      通海建设                                 上海                              在建
                       (董家渡 10#地块)                          地块
                                                         董家渡聚居区 12#、
 9      通海建设      董家渡 12#、14#地块        上海                              拟建
                                                                 14#地块
                                                          南山区 T102-0181
 10     深圳光彩         泛海城市广场            深圳                              完工
                                                                   宗地
 11     沈阳泛海      抚顺泛海国际居住区一       抚顺         高湾小泗水 4-1#      在建

                                             3
序号    开发主体          项目名称         项目位置       宗地名称         项目状态

                              期
                   抚顺泛海国际居住区二               高湾小泗水 4-2#、
 12     沈阳泛海                               抚顺                          在建
                              期                          4-3#、4-4#
                                                      福州南路 17、27 号
 13     青岛泛海       泛海名人广场二期        青岛                          完工
                                                            宗地
        武汉公司
                      武汉市王家墩商务区              武汉王家墩中央商
 14     及其子公                               武汉                          在建
                        (武汉 CBD)                      务区地块
           司
注:1、以上项目均为发行人及其子公司自主开发,所占权益均为 100%;
      2、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在境内未新增土地储备;
      3、武汉王家墩商务区项目(武汉 CBD 项目)包括 31 个房地产开发子项目,分别为宗
地 1 项目、城市广场一期(宗地 2)项目、城市广场二期(宗地 2)项目、悦海园(宗地 3)
项目、樱海园(宗地 6)项目、宗地 7 项目、香海园(宗地 8)项目、兰海园(宗地 9)项
目、碧海园(宗地 10 南)项目、财富中心(宗地 10 南)项目、宗地 10 北项目、宗地 11
项目、宗地 12 项目、泛海国际中心(宗地 13)项目、宗地 14(含世贸中心 A、B、F 地块)
项目、宗地 15(含世贸中心 C、D、E 地块)项目、宗地 16 项目、武汉中心(宗地 16B)
项目、泛海时代中心(宗地 17)项目、宗地 18 项目、宗地 20 项目、宗地 21 项目、竹海园
(宗地 22)项目、宗地 23-1 项目、松海园(宗地 23-2)项目、宗地 23-4 项目、宗地 23-5
项目、桂海园(宗地 23-6)项目、芸海园(宗地 24-1)项目、宗地 24B 项目、泛海体育中
心(宗地 25)项目;
      4、除上表所示二级开发项目之外,报告期内,发行人还有朝阳区东风乡绿隔地区第二
宗地等正在开发中的一级开发项目。


       三、自查重点

  (一)报告期内房地产开发项目是否存在闲置土地情形的自查

       1、自查依据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条、《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六条、

《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第 2 条等相关规定,下列情形构成闲置土地:

(1)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超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

或者划拨决定书约定、规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国有

建设用地;(2)已动工开发但开发建设用地面积占应动工开发建设用
                                           4
地总面积不足三分之一或者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足百分之二十五,

中止开发建设满一年的国有建设用地。

    根据《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六条,超过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开

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可以征收相当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百分

之二十以下的土地闲置费;满二年未动工开发的,可以无偿收回土地

使用权;但是,因不可抗力或者政府、政府有关部门的行为或者动工

开发必需的前期工作造成动工开发迟延的除外。

    根据《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第十四条规定,闲置土地按照下列方

式处理:未动工开发满一年的,由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经本级

人民政府批准后,向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下达《征缴土地闲置费决

定书》,按照土地出让或者划拨价款的百分之二十征缴土地闲置费。

土地闲置费不得列入生产成本;未动工开发满两年的,由市、县国土

资源主管部门按照《土地管理法》第 37 条和《房地产管理法》第 26

条的规定,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后,向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人下达《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决定书》,无偿收回国有建设用地

使用权。

    《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第八条列举了属于政府、政府有关部门的

行为造成动工开发延迟的六种特殊情形,包括:(1)因未按照国有建

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约定、规定的期限、条件

将土地交付给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致使项目不具备动工开发条件

的;(2)因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依法修改,造成国有建设用

地使用权人不能按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划拨决
                               5
定书约定、规定的用途、规划和建设条件开发的;(3)因国家出台相

关政策,需要对约定、规定的规划和建设条件进行修改的;(4)因处

置土地上相关群众信访事项等无法动工开发的;(5)因军事管制、文

物保护等无法动工开发的;(6)政府、政府有关部门的其他行为。

    2、自查情况

    公司就本公司及其下属房地产子公司的前述房地产项目是否存

在土地闲置问题进行了自查。

    首先,针对是否存在超过出让合同约定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

工开发的情形,相关自查情况按地区梳理如下:

    (1)北京地区(东风乡绿隔地区第一、五、六、七宗地)

    经自查,截至本自查报告出具之日,本公司在北京地区通过协议

方式受让的土地使用权包括朝阳区东风乡绿隔地区第一宗地、第五宗

地、第六宗地和第七宗地。详情如下:

    ① 土地出让情况

    2004 年 8 月 29 日,北京市国土资源局与星火公司签订了位于朝

阳区东风乡绿隔地区第七宗地的《北京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2004 年 8 月 31 日,北京市国土资源局与泛海东风签订了位于朝

阳区东风乡绿隔地区第一宗地 J-1 和 J-2 地块的《北京市国有土地使

用权出让合同》。同日,北京市国土资源局还与泛海东风签订了位于

朝阳区东风乡绿隔地区第五宗地的《北京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

同》,与星火公司签订了位于朝阳区东风乡绿隔地区第六宗地的《北

                                6
京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2015 年 5 月 25 日,北京市国土资源局与泛海东风就朝阳区东风

乡绿隔地区第一宗地 J-1 地块项目签订了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补

充协议》,将原出让合同约定的总建筑面积提高,宗地地价款也随之

提高,并将土地规划用途变更为住宅、商业、办公、地下商业、地下

办公、地车库。根据该《补充协议》,发行人已按期缴纳了补充出让

金。

       ② 自查情况及结论意见

       2005 年起,北京市朝阳区东风乡绿隔地区第一、五、六、七宗

地的相关规划多次进行调整,并获得了朝阳区人民政府及市规划委等

相关政府部门的批复(批文)。截至本自查报告出具之日,第一、五、

六宗地已开工建设,其中第一宗地和第六宗地已有部分项目开始预

售,第七宗地由于该地块涉及铁路客运专线的规划设计,截至目前尚

未动工建设。

       经自查,上述北京地区项目宗地开工时间超过土地出让合同约定

的开工时间一年以上主要受规划调整因素影响致使其不具备动工开

发条件。根据《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闲置土地处

置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该项目土地不属于应当

被收取土地闲置费或被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土地闲置的情形。

       (2)上海地区(董家渡聚居区 10#、12#、14#地块)

       经自查,截至本自查报告出具之日,本公司在上海地区通过协议

方式受让的土地使用权包括上海市黄浦区董家渡聚居区 10#、12#和
                                   7
14#地块。详情如下:

       ① 10#地块

       2004 年 2 月 18 日,项目公司与上海市黄浦区房屋土地管理局签

署《上海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经自查,截至本自查报告出

具之日,该地块项目已取得《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并开始动工建设。

       公司认为,根据《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闲置

土地处置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该项目土地不属

于应当被收取土地闲置费或被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土地闲置的情

形。

       ② 12#、14#地块

       2004 年 8 月 27 日和 30 日,项目公司与上海市黄浦区房屋土地

管理局签署《上海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根据出让合同的相

关约定,本公司取得 12#和 14#地块免交土地出让金。经自查,董家

渡 12#、14#地块系属旧城改造项目,因该地块上房屋拆迁存在较大

困难未能及时拆迁完毕,致使该项目一直不具备动工开发条件。截至

本自查报告出具之日,12#、14#地块未被收取土地闲置费或被无偿收

回土地。

       根据 2011 年《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上

海市人民政府令第 71 号)、2012 年《关于本市旧区改造中“毛地出

让”地块处置若干政策口径的意见》(沪规土资地[2012]652 号)以及

2014 年《关于确认黄浦区董家渡 14 号地块旧城区改建房屋征收范围

的复函》(沪旧改认[2014]28 号)、《关于确认黄浦区董家渡 12 号地块
                                   8
旧城区改建房屋征收范围的复函》(沪旧改认[2014]29 号)的相关规

定,本公司确认,黄浦区董家渡聚居区 12#、14#地块由政府部门组

织实施房屋征收。在完成房屋征收补偿后,通海建设将与土地管理部

门协商变更土地出让合同或签订补充出让合同,并对开竣工日期、土

地使用期限、违约责任重新做出约定后继续进行开发建设。

       2015 年 12 月 29 日,通海建设与上海市黄浦区建设和管理委员

会签署了《黄浦区 640-642 街坊(董家渡 12 号地块)房屋征收框架

协议》和《黄浦区 733 街坊(东南块)房屋征收框架协议》,双方就

公司上海董家渡项目 12#、14#地块的房屋征收事宜进行了约定。协

议约定 12#、14#地块按照相关规定履行法定流程后,力争在 2018 年

底完成房屋征收工作或具备交地条件。截至本自查报告出具之日,由

于该等地块地上房屋的征收、拆迁工作尚未完成,导致该宗土地无法

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且不具备开工条件。

       据此,公司认为,根据《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

《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该项目土

地不属于应当被收取土地闲置费或被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土地闲

置的情形。

       (3)深圳地区(南山区 T102-0181 宗地)

       2008 年 6 月 23 日,项目公司与深圳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签

署《深圳市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深地合字[2008]0045 号),约定

T102-0181 宗地应当于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之日起一年内动工施

工。
                                   9
     2012 年 8 月 22 日,深圳光彩与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第

二直属管理局签署《深地合字[2008]0045 号<深圳市土地使用权出让

合同书>第一补充协议》(以下简称“《补充协议》”),约定:该宗地为

闲置土地,市政府已批准的闲置土地处置方式为收取土地闲置费,限

期 开 发 。 现 就 宗 地 项 目 竣 工 时 间 调 整 事 宜 达 成 如 下 约 定 : 一、

T102-0181 宗地为闲置土地,本宗地应收土地闲置费为 2501.0225 万

元,于签订本补充协议书时一次性付清。二、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

委员会第二直属管理局同意 T102-0181 宗地内建筑物的竣工时间调

整为至 2015 年 8 月 5 日止,且须在 2013 年 8 月 5 日之前动土施工。

     深圳光彩已于 2013 年 5 月 29 日取得《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且

动工建设,并已于 2015 年 7 月 20 日取得《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

符合《补充协议》的约定。

     综上,公司认为:由于《补充协议》重新约定了项目开竣工时间,

且深圳光彩已按照约定动工建设及竣工验收。根据《土地管理法》、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

性文件的规定,该项目土地截至目前不属于应当被收取土地闲置费或

被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土地闲置的情形。

     (4)武汉地区(武汉市王家墩商务区地块)

     2007 年 9 月 30 日,武汉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与武汉公司签

署《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WCX-2007-051 号)。根据该土地出

让合同的约定,武汉公司应当依据武汉市王家墩商务区开发建设指挥

部批准的建设时序和工期完成规定项目的开发和建设,并申请竣工验
                                        10
收,整宗地块按照批准的开发时序建设,竣工时间不得迟于 2017 年

12 月 31 日;不能按时开工建设的,应提前 30 日向出让人提出延期

申请,但延建时间最长不得超过一年;出让人同意延建的,其项目竣

工和申请竣工验收日期可按同意延建的时间相应顺延。

    根据武汉市王家墩商务区开发建设指挥部批准的《关于提请市人

民政府审核批准<武汉王家墩商务区 4000 亩土地开发时序>的报告》,

武汉王家墩商务区地块应于 2007 年开始动工建设。但直到 2009 年 1

月武汉王家墩商务区项目才取得《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经自查,本公司确认,武汉王家墩商务区项目未按照前述开发时

序动工建设系土地移交、规划调整、地铁建设、周边基础设施配套等

非企业原因所致。

    2016 年 3 月 2 日,武汉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局出具《证明》,证明

武汉公司及其下属武汉城广、武汉中心在最近 36 个月内,未发现因

违反国土资源法律、法规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况。

    综上,本公司认为:武汉王家墩商务区项目未按照土地出让合同

及开发时序要求的时间开工建设,系由于土地移交、规划调整、地铁

建设、周边基础设施配套等非公司自身原因所致。根据《土地管理法》、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

性文件的规定,该等项目土地不属于应当被收取土地闲置费或被无偿

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土地闲置的情形。

    (5)其他地区(含杭州、青岛、抚顺)


                                11
    除上述项目外,报告期内,本公司还在杭州、青岛和抚顺地区持

有完工、在建或拟建项目。本公司通过自查上述地区项目对应地块的

《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国土证、用地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等

相关证照,检索查询国土资源部和各项目所在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网

站,审阅各项目主管机构出具的守法证明,据此确认,根据《土地管

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等法律、法规

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在杭州、青岛及抚顺地区报告期内的完工、

在建或拟建项目土地不属于应当被收取土地闲置费或被无偿收回土

地使用权的土地闲置情形,未发现有违反国家土地和房屋管理相关法

律法规而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形。

    其次,针对是否存在已动工开发但开发建设用地面积占应动工开

发建设用地总面积不足三分之一或者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足百分

之二十五,且中止开发建设满一年的情形,经自查,本公司报告期内

的拟建项目、在建项目和已完工项目不存在已动工开发但开发建设用

地面积占应动工开发建设用地总面积不足三分之一或者已投资额占

总投资额不足百分之二十五,且中止开发建设满一年的情形。

    3、总体结论

    综上所述,经自查,公司认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发行

人的房地产项目用地报告期内不存在其他被认定为闲置土地的情形。

截至本自查报告出具之日,不存在被收取土地闲置费或被无偿收回的

情形,不存在因闲置土地被行政处罚或被(立案)调查的情况。


                               12
  (二)报告期内是否存在炒地行为的自查

    1、自查依据

    根据《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

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按照出让合同约定

已经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2)按照

出让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开发,属于房屋建设工程的,完成开发投资总

额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属于成片开发土地的,形成工业用地或者其

他建设用地条件。转让房地产时房屋已经建成的,还应当持有房屋所

有权证书。

    国发[2010]10 号文规定:“严格依法查处土地闲置及炒地行为,

严格依法查处土地闲置及炒行为”,“对存在土地闲置及炒地行为的房

产开发企业,商业银行不得发放新开发项目贷款,证监部门暂停批准

其上市、再融资和重大资产重组。”

    国办发[2011]1 号文第五部分规定,要依法查处非法转让土地使

用权的行为,对房地产开发建设投资达不到 25%以上的(不含土地价

款),不得以任何方式转让土地及合同约定的土地开发项目。

    2、自查情况

    经自查,公司确认,通过查询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中华

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司各项目所在地国土资源管理部

门、房屋管理部门的网站,根据公司及其下属房地产子公司取得的土

地使用权取得文件、房地产项目建设手续审批文件,出具的承诺以及

                               13
相关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报告期内公司及下属房地产子公司系

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取得相关土地使用权并用于房地产项目开发,未

就项目用地与他人签订土地转让合同,不存在构成国发[2010]10 号文

第(八)条、国办发[2013]17 号文第五条项下炒地的违法违规行为,

不存在因炒地行为被行政处罚或调查的情况。

    (三)报告期内的商品房开发项目是否存在捂盘惜售、哄抬房价

行为的自查

    1、自查依据

    根据《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商品房预售应当符合以

下条件:(1)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2)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3)按提供的预售商品房计算,投

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 25%以上,并已确定施工进

度和竣工交付日期;(4)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办理预售

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国办发[2010]4 号文要求继续整顿房地产市场秩序:要结合当地

实际,合理确定商品房住房项目预售许可的最低规模,不得分层、分

单元办理预售许可。已取得预售许可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要在规定时

间内一次性公开全部房源,严格按照申报价格,明码标价对外销

售。……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大对捂盘惜售、囤积

房源、散布虚假信息、扰乱市场秩序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加

强对住房特别是保障性住房的工程质量安全监管。

    国发[2010]10 号文要求加大交易秩序监管力度:对取得预售许可
                                 14
或者办理现房销售备案的房地产开发项目,要在规定时间内一次性公

开全部销售房源,并严格按照申报价格明码标价对外销售。住房城乡

建设部门要对已发放预售许可证的商品住房项目进行清理,对存在捂

盘惜售、囤积房源、哄抬房价等行为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要加大曝光

和处罚力度,问题严重的要取消经营资格,对存在违法违规的要追究

相关人员的责任。

    国办发[2013]17 号文进一步规定:继续严格执行商品房销售明码

标价、一房一价规定,严格按照申报价格对外销售……对存在闲置土

地和炒地、捂盘惜售、哄抬房价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房地产开发企业,

有关部门要建立联动机制,加大查处力度。国土资源部门要禁止其参

加土地竞买,银行业金融机构不得发放新开发项目贷款,证券监管部

门暂停批准其上市、再融资或重大资产重组,银行业监管部门要禁止

其通过信托计划融资。

    建房[2010]53 号文第一条第(一)款规定,取得预售许可的商品

住房项目,房地产开发企业要在 10 日内一次性公开全部准售房源及

每套房屋价格,并严格按照申报价格,明码标价对外销售。

    建房[2010]53 号文第一条第(二)款规定,对已经取得预售许可,

但未在规定时间内对外公开销售或未将全部准售房源对外公开销售,

以及故意采取畸高价格销售或通过签订虚假商品住房买卖合同等方

式人为制造房源紧张的行为,要严肃查处

    2、自查情况

    截至报告期末,公司已取得预售许可证的项目包括:泛海 SOHO
                               15
中心项目、泛海名人广场二期项目、泛海城市广场项目、东风家园五

区项目、泛海国际居住区(北京)2#、3#地块项目、武汉市王家墩商

务区部分项目、泛海国际居住区(抚顺)项目、上海泛海国际公寓项

目等。

    通过查阅有关项目公司主管机关出具的证明文件,并经检索房屋

管理部门的网站等自查手段,本公司确认,报告期内所涉项目公司不

存在国发[2010]10 号文第(九)条、国办发[2013]17 号文第五条项下

捂盘惜售、哄抬房价等违法违规行为,不存在因捂盘惜售、哄抬房价

被行政处罚或被(立案)调查的情况。

  (四)报告期内的行政处罚或立案调查的自查

    公司已根据中国证监会的监管政策查询了国土资源部、住建部、

项目公司各项目所在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房屋管理部门的网站,审

阅了各项目公司取得的主管机关出具的守法证明及相关合规性确认

文件。本公司控股股东中国泛海、实际控制人卢志强先生以及本公司

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已分别出具了《关于泛海控股股份有

限公司房地产业务相关事项的承诺函》。

    经自查,报告期内本公司及其下属房地产子公司不存在被行政处

罚或立案调查的情形。

    四、结论意见

    经自查,公司认为:

    1、报告期内,本公司及其下属房地产子公司纳入本次自查范围

                               16
内的房地产开发项目用地不存在应被认定为闲置土地的情形。截至本

自查报告出具之日,不存在应当被收取土地闲置费或被无偿收回土地

使用权的情形;

    2、报告期内,本公司及其下属房地产子公司纳入本次自查范围

内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在报告期内不存在构成国发[2010]10 号文第

(八)条、国办发[2013]17 号文第五条项下炒地行为的情形;

    3、报告期内,本公司及其下属房地产子公司不存在炒地以及捂

盘惜售、哄抬房价等违法违规行为;

    4、报告期内,本公司及其下属房地产子公司不存在被行政处罚

或立案调查的情形。




                                        泛海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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