泛海控股:2016年第八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16-11-16
证券代码:000046 证券简称:泛海控股 公告编号:2016-140
泛海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第八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重要提示
(一)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否决、修改或新增提案的情况。
(二)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况。
二、会议召开的情况
(一)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6 年 11 月 15 日下午 14:30。
2、网络投票时间
(1)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6 年 11 月 15 日 9:30-11:30,13:00-15:00。
(2)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6 年 11 月 14 日 15:00 至 2016 年 11 月 15 日 15:00 期间的任意时
间。
(二)股权登记日:2016 年 11 月 8 日。
(三)会议召开地点: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8 号民生金
融中心 C 座 4 层第 5 会议室。
(四)会议表决方式: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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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六)会议主持人:公司副董事长李明海先生。
(七)会议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
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
三、会议的出席情况
(一)出席的总体情况
截至股权登记日,公司股东合计 39,131 名。参加本次股东大会
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 30 名,代表股份 3,596,994,866 股,占公司
股份总数的 69.2235%。
(二)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参 加 现 场 会 议 的 股 东 及 股 东 授 权 代 表 共 16 名 , 代 表 股 份
3,596,812,465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69.2200%。
(三)网络投票情况
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 14 名,代表股份 182,401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0035%。
四、会议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审议通
过了如下议案:
(一)关于公司拟注册和发行不超过人民币 28 亿元中期票据的
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 3,596,887,565 票,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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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数的 99.9970%;反对 103,700 票,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29%;弃权 3,601 票,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1%。
本项议案为普通议案。表决结果同意票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
(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该议案获表决通过。
(二)关于授权境外全资附属公司中泛集团有限公司进行有价证
券投资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 3,596,861,365 票,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99.9963%;反对 130,101 票,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36%;弃权 3,400 票,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1%。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系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
东)对本议案表决情况为:同意 2,932,094 票,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
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5.6452%;反对 130,101 票,占出
席会议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2439%;弃权
3,400 票,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109%。
本项议案为普通议案。表决结果同意票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
(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该议案获表决通过。
(三)关于为境外附属公司中泛国际资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融资
提供担保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 3,596,858,765 票,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99.9962%;反对 130,701 票,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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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36%;弃权 5,400 票,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2%。
本项议案为特别议案。表决结果同意票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
(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该议案获表决通过。
(四)关于为全资子公司武汉中央商务区建设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债务重组提供担保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 3,596,886,365 票,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99.9970%;反对 103,901 票,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29%;弃权 4,600 票,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1%。
本项议案为特别议案。表决结果同意票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
(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该议案获表决通过。
五、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二)律师姓名:米昂先生、马骎女士。
(三)结论性意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
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资格及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
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六、备查文件
本次股东大会相关文件备置于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供投资者及有
关部门查阅。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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泛海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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