泛海控股:独立董事关于参与投资上海云锋新呈投资中心(有限合伙)的事前认可意见2016-12-31
泛海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参与投资上海云锋新呈投资中心(有限合伙)的
事前认可意见
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审阅了公司拟提交第八届董事会第六
十九次临时会议审议的《关于参与投资上海云锋新呈投资中心(有限
合伙)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发表如下意见:
公司拟受让关联法人泛海资本投资管理集团有限公司持有的上
海云锋新呈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云锋基金”)的合伙权
益,成为云锋基金的有限合伙人,符合公司转型发展战略,定价方式
符合市场规则,本次交易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因此,我们同意将本事项提交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六十九次临时
会议审议。
独立董事:孔爱国、胡坚、余玉苗、徐信忠、陈飞翔、朱慈蕴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泛海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参与投资上海云锋新呈投资中心(有限合伙)的
独立意见
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根据《公司章程》《公司独立董事工
作制度》《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本着对公司及全体
股东负责的态度,按照实事求是的原则,对公司提交第八届董事会第
六十九次临时会议审议的《关于参与投资上海云锋新呈投资中心(有
限合伙)暨关联交易的议案》涉及内容进行了认真的检查和落实,发
表独立意见如下:
1. 公司拟受让关联法人泛海资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持有的上海
云锋新呈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云锋基金”)合伙权益,
成为云锋基金的有限合伙人。云锋基金拥有大量优质项目储备和较强
的市场竞争力,本次交易有助于增厚公司投资收益,符合公司利益。
2. 本次关联交易以具有证券业务资格的评估机构出具的资产评
估报告确定的泛海资本持有的云锋基金合伙权益的评估值为定价依
据,定价客观、公允、合理,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3. 议案表决时,公司关联董事均回避了表决,交易及决策程序
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公司关联交易管
理办法》等规定。
综上,我们同意本次关联交易,并同意将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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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
独立董事:孔爱国、胡坚、余玉苗、徐信忠、陈飞翔、朱慈蕴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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泛海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选聘评估机构的程序、评估机构的胜任能力、
评估机构的独立性、评估假设和评估结论的合理性的
独立意见
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根据《公司章程》《公司独立董事工
作制度》《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对公司拟受让泛海
资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持有的上海云锋新呈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合
伙权益涉及的评估事项进行了核查,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 本次交易事项选聘中瑞国际资产评估(北京)有限公司进行
资产评估,该选聘结果是经交易双方协商认可的,其选聘程序符合相
关规定。
2. 上述评估机构为具有证券业务资格的专业评估机构,除业务
关系外,评估机构与公司及交易对方及所涉各方均无其他关联关系,
亦不存在现实的及预期的利益或冲突,具有独立性。
3. 评估报告的假设前提均按照国家有关法规和规定执行,遵循
了市场通用的惯例或准则,符合评估对象的实际情况,评估假设前提
具有合理性。
4. 评估机构实际评估的资产范围与委托评估的资产范围一致;
评估机构在评估过程中选取了与评估目的及评估资产状况相关的评
估方法、实施了相应的评估程序,遵循了独立性、客观性、科学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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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正性等原则,运用了合规且符合标的权益实际情况的评估方法,选
用的参照数据、资料可靠,资产评估价值公允。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评估事项中选聘评估机构的程序合法、有效;
所选聘评估机构胜任所承担的评估工作;评估机构独立、所出具的评
估报告的评估假设、评估结论合理。
独立董事:孔爱国、胡坚、余玉苗、徐信忠、陈飞翔、朱慈蕴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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